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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证据规定.doc

1、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导 (证据要求) 第九十六条 对控诉方出庭证人, 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与案件事实关系;      (二)证人与被告人、 被害人关系;      (三)证言与其它证据关系;      (四)证言内容及其起源;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环境、 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感知力、 记忆力和表示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年纪以及生理上、 精神上是否有缺点;      (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

2、 对证人证言可信性立刻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如有异议, 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有权提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第九十七条 对出庭判定人和判定结论, 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判定人与案件关系;      (二)判定人与被告人、 被害人关系;      (三)判定人资格;      (四)判定人是否受到外界干扰和影响;      (五)判定依据和材料;      (六)判定设备和方法;      (七)判定结论与其它证据关系;      (八)判定

3、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 对判定结论可信性立刻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如有异议, 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第九十八条 对控诉方出示物证, 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联络;      (三)物证与其她证据联络;      (四)物证要证实问题;      (五)取得物证程序是否正当。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 对物证可信性立刻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如有异议, 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物证, 辩护律师有权提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

4、法庭延期审理。     第九十九条 对控诉方出示书证, 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起源及是否为原件;      (二)书证真伪;      (三)书证与本案联络;      (四)书证与其它证据联络;      (五)书证内容及所要证实问题;      (六)取得书证程序是否正当。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 对书证可信性立刻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如有异议, 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书证, 辩护律师有权提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第一百条 对控诉方宣读未出庭证人书面

5、证言, 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原因及对本案影响;      (二)证人证言形式和起源是否正当, 内容是否完整、 正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五条要求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 对未出庭证人证言可信性立刻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如有异议, 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需时, 有权提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证人证言, 辩护律师有权提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一百零一条 对控诉方宣读判定结论, 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6、      (一)判定人不能出庭原因及对本案影响;      (二)判定结论形式和起源是否正当, 内容是否完整、 正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七要求其它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 对判定结论可信性立刻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如有异议, 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需时, 辩护律师有权提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通知判定人出庭接收质证, 也能够申请人民法院补充判定或者重新判定。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判定结论, 辩护律师有权提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通知判定人出庭接收质证, 也能够申请人民法院补充判定或者重新判定。

7、     第一百零二条 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视听资料, 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视听资料形成立刻间、 地点和周围环境;      (二)视听资料搜集程序是否正当;      (三)播放视听资料设备;      (四)视听资料内容和所要证实问题;      (五)视听资料是否伪造、 变造;      (六)与其它证据联络。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 经过上述各方面质证如发觉该材料不真实, 或者与本案没相关系, 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 应提出不予采信提议和理由, 控辩双方能够就此展开辩论, 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8、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视听资料, 辩护律师有权提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在控诉方举证完成后, 辩护律师应向法庭申请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     第一百零四条 辩护律师举证时, 应向法庭说明证据形式、 内容、 起源以及所要证实问题, 并尤其注意以下方面:      (一)物证、 书证、 视听资料起源正当性;      (二)证人证言、 被告人陈说、 判定结论取得程序正当性;      (三)证据内容真实性;      (四)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联络。      对本方举证, 控诉方提出异议, 辩护律师应该有针对性地

9、进行辩论, 维护本方证据可信性。     第一百零五条 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 辩护律师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搜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证据材料。     第一百零六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 调取新物证、 书证, 申请重新判定或勘验。     第一百零七条 案件每项事实举证、 质证完成后, 辩护律师能够发表综合性意见。     第一百零八条 法庭调查活动, 有不符正当律要求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提议或异议。                 第九节 法庭辩论     第一百零九条 法庭辩论阶段, 辩护律师

10、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 统计关键点, 并做好辩论准备。     第一百一十条 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 经审判长许可, 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第一百一十一条 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指控, 从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足、 适使用方法律是否正确无误、 诉讼程序是否正当等不一样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并提出相关案件定罪量刑意见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应关键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证据不足,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证据, 能证实属于下述情况, 依据法律应该认定被告人无罪;      1、 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      2、 被告人行为系正当行为;      3、 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 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 减轻或者免去外罚等方面进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律师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相关问题进行, 抓住要害, 关键突出, 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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