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内退职员移交 社会保障事业局委托管理协议 甲 方: 乙方(社会管理机构): 丙方(内退职员代表):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内退职员移交 社会保障事业局委托管理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2、 签地点: 乙方(社会管理机构):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丙方(内退职员代表) :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依据中国石化股份 石油分企业《相关内退职员移交社会委托管理指导意见》, 经三方协商并报请 企业同意, 甲方将丙方移交 社会保障事业局(社会管理机构)(乙方)管理。签订以下协议, 三方
3、共同信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所使用特殊用语限定以下解释: 1.内部退养: 是指企业职员还未达成法定退休年纪, 但因企业改制需要, 提前离开现有工作岗位回家休养, 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待该职员达成法定退休年纪后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一个方法。 2.社会保障: 是指当社会组员因年老、 疾病、 失业、 生育、 死亡、 灾难等原因致使生活困难时, 能够从国家、 社会取得基础生活需求保障。 3.人事代理: 是人力资源机构向企、 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以工资、 挡案管理和社会保障为关键内容各项代理服务。 4.委托管理: 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将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 生活费发放以及人事档案管理
4、 党团关系等事宜委托社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条 申明与承诺 1.甲方确保向乙方按时、 足额缴纳丙方生活费、 养老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按时支付乙方劳感人事代理费。 2.乙方确保按时、 足额发放丙方生活费, 按期代扣、 代缴应该由丙方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3.丙方自愿移交并接收乙方委托管理。 第三条 协议约定 1.甲方把 名内退职员(丙方)移交乙方管理, 移交时间从 年 月 日起, 至被移交内退人员按法定退休年纪全部正式退休为止(移交内退职员花名册及基础情况见附表)。内退人员达成法定退休年纪时, 乙方负责为
5、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甲方有义务帮助办理。 2.甲方支付给乙方费用标准及计算方法: 按移交内退职员在移交期间生活费、 应由企业支付养老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及劳感人事代理费(以下简称委托管理费)累计计算, 总金额为: 万元(大写,明细见附表)。移交内退职员委托管理费, 甲方按每人每个月 元计算。甲方移交资金银行存款利息, 也作为乙方委托管理费一部分计算, 直至本协议终止。 3.甲方从移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或按约定时限分批支付)。 4.以上经费存入乙方指定专业银行账户, 为保障资金安全, 动用资金必需由甲乙双
6、方共同盖章。 5.移交期间甲方将丙方劳感人事关系转至乙方, 乙方负责对丙方劳感人事关系进行管理。丙方正式退休后仍享受甲方企业退休人员待遇。 6.乙方按丙方被移交期间生活费和养老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住房公积金等缴费基数及缴费百分比, 为丙方按月发放生活费, 按期代扣、 代缴应该由丙方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7.丙方被移交期间养老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原由甲方支付部分(单位缴纳部分), 改由乙方在甲方一次性支付移交费用中代缴, 属丙方个人缴纳部分先由乙方代缴, 然后乙方从丙方生活费中逐月代扣。其中, 养老保险金单位缴纳百分比为缴费基数
7、 %、 个人缴纳 %;医疗保险金单位缴纳百分比为缴费基数 %、 个人缴纳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百分比为缴费基数 %、 个人缴纳 %;丙方缴费基数按甲方移交乙方时核定标准或缴费基数确定。 8.丙方生活费由乙方指定专业银行发放, 于每个月15日前支付给丙方, 多种社会统筹金由乙方每个月30日前直接缴纳到社保、 医保等专用基金账户, 并建立管理台账备查。 9.丙方被移交期间, 甲方企业调整内退待遇(包含调整生活费标准、 调整社会统筹基数、 调整缴费百分比)时, 新增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 乙方按本条第6点之约定补发给丙方。 10.移交期间, 内退人员出
8、现工作调动或意外亡故而不能正常享受以上待遇时, 乙方将其剩下各项资金返还给甲方, 其后事由甲方按政策要求进行处理。 11.乙方要确保资金安全, 专款专用, 如资金出现差错由乙方负责赔偿。 12.甲方有权对移交乙方后内退人员生活费发放、 各项保险缴纳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查询, 乙方必需做好配合工作, 甲方发觉乙方有违约行为时, 有权提出终止协议, 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丙方对乙方管理期间问题有权提出质询, 如包含到甲方, 甲方有义务协调处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协议约定, 在要求时间内足额缴纳被移交内退职员养老保险金、 医疗保 险金、 住房公积金、 生活费和乙方劳感人事代
9、理费(委托管理费)等费用, 属违约,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欠缴费用并赔偿乙方所以所造成损失。 2.若乙方不按协议约定, 定时、 足额发放丙方各项费用, 或将本该发放给丙方费用挪作它用, 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乙方补发所欠丙方费用, 并赔偿甲方和丙方所造成损失。 第五条 不可抗力与政府行为 1.“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包含但不限于: 天灾、 水灾、 地震或其她灾难, 战争或暴乱, 以及其她在受影响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预防或避免类似事件。 2.假如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推行其在本协议下全部或部分约定, 该约定推行在
10、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推行期间应予中止, 而不能推行协议或延迟推行协议一方, 可视不可抗力实际影响免去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 3.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 应在15天内经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包含相关证实文件资料)通知另外两方。 4.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和政府行为, 造成协议目无法实现, , 甲乙丙三方应共同协商, 解除协议, 互不负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处理方法 在协议实施过程中, 协议三方任意两方发生争端, 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 信任、 平等互利标准, 充足协商, 处理争端; 若协商失败, 任何一方均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争端; 若调解无效, 当事各方同意根据下列第_
11、 ___种方法处理 1.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由 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条 通知条款 在协议实施过程中, 协议三方一切联络均以书面通知为准, 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三方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属于协议补充文件。三方联络具体要求(代表、 地点、 方法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未作特殊约定, 通讯地址为本协议首部载明地址。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 由甲、 乙、 丙三方另行议定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 由 公证处公证, 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共 页, 一式 份, 甲、
12、 乙、 丙三方各执一份, 当地公证处一份, 均具相同效力。 第十一条 甲、 乙、 丙三方已相互提醒就本协议各条款作全方面、 正确了解, 并应对方要求作了对应说明, 签约三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附: 1.甲方移交内退职员(丙方)花名册 2.甲方移交内退职员(丙方)基础情况 3.甲方支付乙方费用明细表 (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
13、地址: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14、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丙方(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签约代表: 联络电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公证处: (盖章) 公证员: 年 月 日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