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持股协议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鉴于: 甲方持有 , 现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在该企业持有股权名义持有些人, 将该企业名下股权变更至乙方名下, 由乙方代持该企业股权, 在工商登记中具名。为此, 双方于 月 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提交工商登记。 有鉴于此, 双方经协商一致, 达成协议以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对企业股权名义持有些人, 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收甲方委托, 以本身名义代为行使该企业相关股东
2、权利。 第二条 标股权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标为甲方在企业中占企业总股本 %股权, 对应企业注册资本 万元。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享受对企业投资知情权, 有权经过乙方了解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情况、 重大决议以及利润分配方案等。 2、 甲方享受参与管理权, 甲方经过乙方参与对企业管理。乙方作出股东会表决前, 应与甲方进行沟通, 包含需要乙方在企业股会决议事项, 乙方应依据甲方指示(包含但不限于书面、 口头形式)进行表决。 乙方应将每一次股东会决议情况向甲方作书面通报。 3、 甲方享受投资收益取得权。甲方基于其对企业实际出资, 对企业享受实际股东权利并有
3、权取得分红所得及其她收益等全部投资收益。 4、 甲方享受转让股权权利。在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后, 甲方不得抽回出资, 但能够转让股权。在委托持股期限内, 甲方有权在条件含有时, 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任何第三人名下。 5、 甲方享受剩下财产分配权。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如企业因某种原因解散并进行清算, 甲方仍委托乙方参与清算, 如经清算后企业有剩下财产并分配给乙方, 则甲方有权取得全部剩下财产。 6、 甲方有权行使监督权 。甲方作为标股权实际全部些人, 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合适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7、 增加或补足出资权利和义务。如企业股东会决定增加注册资本金或补足注册资本
4、金决定后, 由甲方决定是否增资。甲方同意增资, 按企业成立时其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百分比增加或补足出资 8、 负担投资风险义务 。甲方以其委托出资数额为限, 负担对企业投资风险。乙方不对甲方标股权负担保值增值责任, 除非乙方原因, 甲方不得就标股权盈亏, 要求乙方负担赔偿或赔偿责任。 9、 甲方合理税费负担义务。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 因代持股权产生相关费用及税费(包含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投资项目律师费、 审计费、 资产评定费等)均由甲方负担; 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让给以甲方或甲方指定任何第三人持有时, 所产生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负担。 10、 依据中国法律要求, 企业股东享受其她权利。
5、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有权依本协议约定行使股东权利 。乙方作为企业登记股东, 有权依据企业法及企业章程要求行使股东权利, 但乙方行使股东权利时受本协议内容限制。乙方不得利用登记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 无权处分因甲方委托而形成股东权利。 乙方仅得以本身名义将甲方出资向企业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股东权益,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处分(包含但不限于转让、 赠予、 放弃或设置任何形式担保等处分行为)上述标股权, 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行为。 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标股权。 3、 支付标股权投资收益义务
6、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因代表股份所产生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含现金股息、 红利或任何其她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 并承诺将在取得该等投资收益后五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假如乙方不能立刻交付, 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若乙方为甲方垫付了相关费用, 乙方有权从标股权取得分红中扣除, 直至垫付费用全部结清为止。 4、 帮助转让义务。在甲方拟将对应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任何第三人名下时, 乙方应对此提供必需帮助及便利, 到时包含到相关法律文件, 乙方须无条件同意, 并无条件承受。 5、 乙方无权就委托事项收取酬劳。甲方与乙方此项委托关系为无偿
7、委托, 乙方无权就此委托事项向甲方收取酬劳。 6、 确保标股权不被查封, 若因乙方原因, 如债务纠纷等, 造成标股权被查封, 乙方应提供其她任何财产向法院或其她机构申请解封。 7、 无权稀释标股权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以单方增资形式稀释或部分稀释乙方实际所持股权百分比。 8、 违约赔偿义务 。乙方违反本协议或不合适推行受托义务, 或因乙方原因和责任, 给甲方股权造成损失, 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五条 保密条款 协议各方对本协议推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对方任何商业信息都有保密义务, 除非有显著证据证实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
8、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该等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均应该赔偿对方对应损失。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 任何一方不得违约。一方违约, 违约方应该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其间接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因维权产生诉讼费、 律师费、 住宿费、 伙食费、 交通费。 第七条 协议解除和终止 1、 甲方和乙方能够随时解除本委托协议, 但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不可归责于解除方事由外, 因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 应负赔偿责任。 2、 本协议在甲方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任何受让第三人名下并完成相关手续时终止。 3、 乙方在协议期限内提出解除本
9、协议, 乙方应将标股权转移到甲方自己或甲方指定任何第三人名下。 4、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甲方转让对企业出资, 本协议书因该转让行为生效而终止。 第八条 争议处理 凡因推行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相关任何争议, 甲、 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 协商不能处理, 任何一方均可向代持股企业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申明与确保 1、 乙方确定, 乙方系依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代持股份出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 其代持股份实际全部些人应为甲方。 2、 乙方确定, 由代持股份产生或与代持股份相关收益归甲方全部。 3、 双方一致申明, 甲乙双方均为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对本协议条款内容意义都有清楚明白认知。 第十条 生效条款及其她 1、 本协议自甲方及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双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 与本协议具相同法律效力。 3、 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 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