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主体变更相关问题分析 依据中国《协议法》要求, 协议变更, 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协议变更是指协议关系部分要素发生改变, 包含主体、 内容和客体变更。狭义协议变更, 仅指协议内容或客体变更。现代民法所称协议变更多指狭义而言, 而将协议主体变更称为协议转让。所谓协议转让, 是指协议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协议权利或者义务或者协议权利以及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由第三人享受协议权利或者承受协议义务或者概括承受协议权利义务法律制度。协议转让根据其转让权利义务不一样, 能够分为协议权利转让、 协议义务转让及协议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协议转让, 就是在不变更原协议内容和标情形下, 协议主体发
2、生移位, 新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替换原来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不管是协议权利或协议义务单独转让, 还是协议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债关系并没有失去同一性, 即原来协议内容都没有发生改变, 没有因债移转, 而使债效力、 权利义务发生改变。债效力、 债原有利益和内容、 债多种抗辩权、 债原有瑕疵、 及原来从权利都不会发生改变, 比如, 附随担保物等都不会因转让而发生改变。 造成协议主体变更原因, 关键有以下多个: (一)协议权利转让 协议权利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协议内容, 协议债权人将其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受法律行为。故也称为债权转让、 债权让与。 协议权利转让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须有有效债
3、权存在。债权不存在, 相当于转让标物不存在, 组成给付不能。债权存在, 还需有效, 无效债权, 一样组成给付不能。(2)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即双方要有债权转让协议。(3)债权让与协议移转债权须属于让与人(4)转让债权须含有可转让性(5)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协议权利转让, 包含让与人(原债权人)、 受让人(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关系: (1)让与人(原债权人)与受让人(新债权人)之间效力: ①债权由原债权人转移于受让人; ②依附于原债权从权利一并随主债权转移; ③原债权人应将相关债权文件全部交于受让人; ④让与人对让与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2)受让人(新债权人
4、与债务人之间效力: ①受让人替换原债权人成为债务人新债权人, 享受同原债权人一样权利; ②债务人对新债权人负担债务仅以对原债权人所负担义务为限; ③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一切抗辩权能够向新债权人主张。 (3)出让人(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效力: ①协议权利转让, 以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时生效, 原债权人未推行通知义务不发生效力; ②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消亡, 原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债务人也不得再向原债权人推行义务。 (二)协议义务转让 协议义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协议内容, 债务人将其协议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由第三人替换原债务人推行全部或部分债务法律
5、行为。故也称为债务移转、 债务负担。 协议义务转让要件: (1)须有正当有效债务存在; (2)债务负担协议标应含有可转让性; (3)须有债务负担协议。(4)债务负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协议义务转让效力: (1)债务人发生更替, 原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义务关系消亡; (2)受让人依据债务转让协议, 替换债务人地位, 对债权人负有推行协议债务义务; 除专属债务外, 从债务随主债务一并转移; (3)新债务人依法享受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抗辩权, 隶属于主债务从债务移归负担人负担; (三)协议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协议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指协议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 将自己在协议中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6、 也称为债权债务概括承受。债权债务概括承受与前述单纯债权转让和单纯债务负担不一样, 债权转让仅是债权人地位发生变更, 债务负担也仅是债务人地位发生变更, 而债权债务概括承受是债当事人债权与债务一并转让于第三人。这种债当事人地位整体移转, 对于协议而言, 即协议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更替。比如, 双务协议当事人一方将其主体地位完全移转于她人。这种移转把协议产生债权与债务以及其她附随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继续性买卖协议将卖主地位移转于第三人, 租赁协议第三人将出租人地位移转给第三人。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能够由法律要求而发生。如中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要求, 企业法人分立、 合并, 它权利义务由变更后
7、法人享受或负担。债权债务概括承受可因继承事实发生,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接收继承, 被继承人正当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一并移转于继承人承受。债权债务概括承受也可因当事人之间协议而发生。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类型关键有: ①企业合并。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因合并消亡企业其权利义务由合并后新设或存续企业概括承受。企业合并, 无需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原企业债权债务移转, 以通知或公告为准, 即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②协议承受。将原协议当事人一切权利义务转移于负担人, 即原债当事人一切权利与义务转移给新承受人。协议承受须满足以下要件: a、 须有正当有效转让协议存在; b、 所承受协议
8、须是双务协议; c、 原债关系当事人与承受人有协议; d、 须经承受人同意。 综上, ①协议转让并不改变原协议权利义务内容。协议转让意在使原协议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从协议一方当事人转移给第三人, 所以不会从实质上更改原协议权利义务内容; ②协议转让通常要包含两种不一样法律关系。即原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 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关系。协议转让关键是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完成, 但因为协议转让往往会包含原协议另一方第三人利益, 所以法律要求义务转让应该取得原协议权利人同意, 而转让权利应立刻通知原协议义务人。 ③协议转让将发生协议主体改变。这就是说, 协议转让通常将造成第三人替换原协议关系当
9、事人一方而成为协议新一方当事人。主体变更是协议根本性改变, 主体改变将造成原协议关系消亡, 而产生一个新协议关系。可见, 协议转让并非在于保持原协议关系继续有效, 而是经过转让终止原协议, 产生新协议。 协议主体变更后, 原协议相对方应与受让方签署新协议或补充协议。所以, 当一方协议主体发生变更时, 首先应确保协议有效性, 即取得三方当事人同意。此时, 作为协议相对方, 应先审查以下事项, 再决定是否同意对方进行主体变更: ①假如协议是特定物协议, 变更后主体应该含有对应资质, 此时应对受让方资质进行审查; ②其次应考虑受让方履约能力及信用, 是否需要其提供对应担保; ③如因企业合并、 分立造成主体变更, 则应由三方协议, 由新主体负担协议权利义务, 并明确当新主体无法负担义务时, 原主体需要负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