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范本) 协议编号 当事人双方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鉴于 第一条依据《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她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地方性法规, 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 有偿、 老实信用标准, 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已符合下列第项要求转让条件: (1)系以出让方法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 甲方已按出让协议要求期限和条件
2、对土地进行了投资开发、 利用。 (2)系以租赁方法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 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业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 (或原租赁协议要求, 甲方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 协议正文 第三条下列文件为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1、 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始协议复印件(能够约定进行公证); 2、 甲方提供转让地块界址图和约定地块地理位置图; 3、 甲方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4、 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条件说明; 5、 乙方提供项目建设安排及进度表。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转让位于地块使用权, 作为乙方用地。地块面积累计平方米, 其地块形状和位置详见地块位置图
3、和界址图。 第五条该地块用地性质原为用地。 第六条本协议第四条要求地块土地使用期限为年, 自土地交接之日起, 至年月日止。具体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给乙方权属证实标明使用年限为准。 第七条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内, 乙方正当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 国家依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依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时, 乙方有权依据政府要求就其在该地块使用方面损失得到合理赔偿。 第八条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为单价元/平方米, 总额为元。 第九条前条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计算以土地交接时土地部门勘察定界面积和前款所述每平方米价格乘积为准, 并实施多退少补。
4、 第十条协议签字后个工作日内, 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 计元;待土地验收交接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剩下%, 计元。至此, 乙方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累计元。 第十一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完成交付地块通一平, 具体指是。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土地验收交接时间不迟于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后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后个工作日内, 甲乙双方就土地通一平进行验收交接, 双方在《土地交接单》上签字盖章以示土地交接完成。甲方具体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等手续, 乙方给予配合, 并负担相关手续费、 税费等费用。
5、第十四条甲方承诺第三人不拥有该地块抵押权、 土地使用权等权利。 第十五条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内, 乙方有权将地上建筑物、 其她地上附着物连同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一同处理, 包含转让、 出租和抵押。上述事实发生, 应按中国及省相关法律要求办理, 并不得与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所指协议及本协议相关要求相抵触。 第十六条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使用期限内, 乙方应按要求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七条该地块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期届满日前, 乙方要继续拥有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能够申请续期。申请续期应按国家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不续期, 乙方应依据国家要求将该
6、地块完整交还给国家, 该地块建筑物及附着物处理, 按国家相关要求办理, 本协议自然终止。 第十九条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组成违约: 1、 未按本协议要求时间提供土地; 2、 所提供土地条件不符合本协议要求; 3、 违反本协议其她条款。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组成违约: 1、 对该地块使用和处理, 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法律、 法规和本协议相关要求相抵触; 2、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未按协议约定使用土地; 3、 违反本协议其她条款。 第二十一条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量根据本协议地块总价万分之计。 第二十二条违约造
7、成另一方经济损失超出违约金, 违约方还应支付超出违约金部分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依据经济损失程度据实计算, 共同核定, 也可由双方共同委托履约地含有专业权威相关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违约事实发生后, 违约方已实际支付了违约金和赔偿金, 经双方协商, 本协议能够终止。 第二十四条违约金、 赔偿金最迟应于明确违约责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偿付。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应视为逾期付款, 每逾期1日按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百分比追加支付滞纳金。 1、 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2、 任何一方逾期支付违约金、 赔偿金。 若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时间超出天,
8、 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不再为乙方保留本协议所定地块使用权, 并在扣除违约金、 赔偿金、 滞纳金后, 退回乙方已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不计息)。 第二十六条因为不可抗力, 致使不能按约定条件推行本协议时, 遇有不可抗力一方, 应立刻通知另一方, 并在30天内, 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推行、 或者需要延期推行理由和有效证实文件。双方可按不可抗力对推行协议影响程度, 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 或者部分免去推行协议, 或者延期推行协议。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经双方协商一致, 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经双方协商一致, 可对本协
9、议进行修改, 在修改文件生效前, 双方仍应按本协议要求内容推行。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因推行本协议发生争议, 由争议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按以下第项要求方法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份。 第三十条本协议和附件共页, 以汉字书写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金额、 面积等项应该同时以大、 小写表示, 大小写数额应该一致, 不一致, 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 直辖市)市(县)签署。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 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