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梅山龙宫风景区经营权承包协议 发包方(甲方): 新化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吴建平 承包方(乙方): 娄底市联城旅游开发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 李谟连 为加紧新化县旅游发展, 打造梅山龙宫“世界溶洞极品”品牌, 甲方决定将梅山龙宫景区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秉着互惠互利标准, 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第一章 承包经营范围、 期限、 形式和关键指标 第一条 承包经营范围: 新化县移民局梅山龙宫风景管理处经营管理梅山龙宫龙区项目: 具体包含已开发梅山龙宫溶洞主体, 已修建龙宫广场和人工湖、 停车场、 码头、 渡船(两艘)、 电瓶车道、 管理处办公楼等景区配套设施。 第
2、二条 承包经营年限: 本协议承包经营期限为五十年, 即从2月20日起至2056年2月19日止。 第三条 承包经营方法: 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 承包款及支付方法: 本全协议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2亿元。本合签署后30天内,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2100万元人民币(含已交意向确保金100万元), 其它承包经营费按以下方案缴交: 1、 第2——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1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 第11——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3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 第21——3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 第31——4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
3、承包款4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 第41——5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5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开始, 每年10月31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承包款给甲方; 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梅山龙宫景区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甲方权利以下: 1、 有权维护国家正当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 依法依协议对乙方经营、 开发、 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 依据本协议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 甲方义务以下: 1、 成立专门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主动提供优质服务, 帮 助协调处理景区矛盾, 发明良好景区环境, 确保乙方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4、 2、 成立派驻梅山龙宫景区公安警务室, 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 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 不得违反本协议要求, 干涉乙方经营自主权。 5、 应负责对现有景区经营场所划定及移交工作; 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复印件。 6、 应负责对总体计划控制范围界限划定及资料移交工作(景区总体计划控制范围以8月修订梅山龙宫景区总体计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 并对景区计划控制工作进行关键保护和监管; 在景区计划控制范围内, 除乙方可按计划建设旅游及配套设施外, 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多种建筑物。 7、 应确保梅山龙宫景区建设项目及移交资
5、产、 土地正当性。 8、 景区承包前全部债权、 债务, 由甲方负责, 与乙方无关。 9、 负责处理原景区管理处签署相关需要解除未到期协议终止、 协议改签、 违约赔偿等工作。 10、 本协议期内, 为确保乙方权益和梅山龙宫景区唯一性, 甲方不能同意在新化县范围内反复开发与梅山龙营同类型溶洞项目。 11、 负责提供能安装1000—1600KVA变压器高压线路到景区范围内给乙方使用, 确保乙方用水、 用电享受当地最优惠价格。 12、 在本协议签定后, 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梅山龙宫景区”资产和相关资料, 确保在要求时间内将“梅山龙宫景区”内全部资产、 相关资料顺利移交给乙方使用。
6、 13、 在本协议签定后, 甲方应立刻解除梅山龙宫景区管理现有工作人员劳动协议关系, 并配合乙方依据工作需要重新签署部分职员劳动用工协议。 14、 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梅山龙营名义向上级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经费, 所争取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 负责征地、 拆迁、 赔偿及安置等相关事务性工作。 16、 应帮助乙方办理梅山龙宫宣传广告牌业务, 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 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广告位, 以提升梅山龙宫景区著名度。 第三章 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乙方权利以下: 1、 有权对梅山龙宫景区项目进行自主正当经营管理。 2、 有权将梅山龙宫景区内经
7、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 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相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协议推行后前五年内, 乙方景区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 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 有权依据需要申请对景区整体计划进行调整, 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 但必需取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 有权自主决定景区内部机构设置、 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 在相同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职员就业。 6、 在相同条件下, 对新化县其它景区承包经营权享受优先权。 第八条 乙方义务以下: 1、 景区溶洞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 乙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实推行保护管理景区内溶洞旅游资源责任。
8、2、 加强景区配套景点、 设施建设, 协议推行后前5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区建设资金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 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区旅游项目品牌宣传推广工作, 努力提升“梅山龙宫景区”著名度。 4、 在协议期内, 乙方应每年向甲方无偿提供5000张参观梅山龙宫溶洞门票, 但甲方应指定县旅游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当年有效)。 5、 如梅山龙宫景区需要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文化遗产、 AAAA景区及国家地质公园等, 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6不得将甲方景区资源、 土地使用权和移交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签署后, 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 不
9、然,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总金额10%违约金; 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造成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 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协议, 收回“梅山龙宫景区”经营承包权, 乙方全部投入和已缴交承包款无偿归甲方全部。 1、 正式协议签署后, 乙方在要求缴款期限超出一个月未立刻足额缴交经营权承包款。 2、 乙方私自将甲方景区资源抵押融资; (乙方自建酒店、 别墅、 商场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在此范围以内, 乙方可自行抵押融资而不需甲方同意。) 3、 经评定核实, 乙方在前5年内累计向景区全部投入少于3000万元。 4、 违约终止本协议。 第十
10、一条 台唯甲方原因农民未得到合理安置、 赔偿等问题所引发纠纷而影响乙方经营时, 甲方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本协议签署后, 乙方按要求时间向甲方缴交了第一期承包金2100万元人民币, 如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移交工作, 延误乙方经营超出30天时, 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协议, 甲方除应将已收款项(含利息)如数退还给乙方外, 应负担违约责任, 按违约要求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协议推行后前5年, 如乙方完成了本合第八条第2款所要求景区建设投资额, 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给乙方人民市100万元用于景区建设; 协议推行后第二个5年, 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乙方人民币100万元用于梅
11、山龙宫品牌打造。 第十四条 从签署本协议之日起, 乙方可立刻派驻人员进入梅山龙宫景区管理处开展交接前期准备工作, 双方人员配合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 并在15天内完成整个项目、 资料交接手续。同时甲方原有工作人员应由甲方立刻给予安置离开(乙方需重新聘用除外)。 第十五条 如属景区移交前甲方签署多种协议、 未推行完成事务出现争议时, 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 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担。如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时应立刻终止本协议, 甲方应赔偿乙方实际经济损失并负担协议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应帮助乙方办理景区内经营特种项目申办、 报建等手续, 以确保乙方能依据发展需要顺利申办到景区各项正当特种
12、经营项目证照。 第十七条 在协议期内如遇地震、 水灾、 台风或战争等不可抗拒灾难, 造成景区内资产重大损失, 甲方可视情况降低或免去乙方当年承包金额, 并依据乙方实际损失从国家救灾款项中给予合适赔偿。 第十八条 协议期内不因甲方法人代表变更、 区域划分改变而影响本协议实施, 在国家法律或政策许可下, 甲方可将“梅山龙宫景区”整体转让时, 乙方享受优先受让权。 第十九条 在协议期内如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用“梅山龙宫景区”项目时, 甲方应将乙方应得征收赔偿款分配给乙方。 第二十条 在承包以经营期内国家征收土地时, 征收到乙方承包景区内景点或乙方投资项目时, 甲方应取得乙方同意, 如政府
13、强行征收, 甲方应赔偿乙方征收范围内投资款, 双方协商同意应另当别论, 但征收到乙方投资固定资产, 台如酒店、 别墅、 商场、 道路等设施按评定价如数赔偿乙方。 第二十一条 新化县城—梅山龙宫景区陆路、 资江河水路旅游专线, 在符正当律法要求并含有对应资质条件下, 乙方享受优先经营权, 并由新化县政务中心代办一切手续。 第二十二条 景区计划范围内国有水淹地, 在不影响行洪和确保河堤安全前提下, 乙方可申请无偿用于停车场、 道路建设或进行平整绿化。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梅山龙宫等景区全县旅游品牌推广工作, 推进新化整体旅游项目开发, 甲方承诺实施“旅游活县”战略不变, 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1
14、00万元旅游发展专题资金用于全县旅游计划、 宣传、 促销、 人员培训工作, 并以每年10%幅度增加。 第二十四条 在本合框架内, 乙方有权自主将梅山龙宫景区经营子项目进行经营权承包管理, 但乙方所以产生与第三方债权债务关系与本协议甲方无关; 乙方与第三方签署经营承包协议应抄送给甲方立案。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期满后, 乙方独立投资房产(如酒店、 别墅、 商场等)由甲方按评定价收购, 具体方法在协议期满前一年开始由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定, 评定所得价值款在协议期满后90天内一次性交还给乙方。如甲方不接收乙方资产, 乙方有权继续经营或自由转让; 全部景点设施及配套设施无偿归甲方全部。 第二十
15、六条 甲方负责对现相关键景区内民房拆迁、 安置事务工作(具体拆迁数量由甲、 乙双方现场约定), 相关拆迁赔偿费按实施拆迁时娄底市人民政府相关拆迁安置赔偿标准实施, 由乙方负责, 但拆迁赔偿费超出赔偿标准部分及安置费等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在协议推行第十一年开始抵扣应缴承包费。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原已交清费用未到期梅山龙宫管理宣传广告牌协议应给予继续推行到协议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推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 双方应以互谅互让为标准进行友好协商,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以补充协议方法对本协议加以补充, 该补充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经甲、 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 甲方开户名称: 新化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备注: 旅游开发总体计划)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新化支行 帐 号: 24918051 开户地址: 湖南省新化县城 甲方: 新化县人民政府 乙方: 娄底市联城旅游开发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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