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用空调产品 经销协议书 商用空调产品经销代理协议书 编号: 本协议书由下列双方于_ _年___月 _ 日于 签署: 一方为乐星空调系统(山东)有限企业, 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组建和存在法人, 其注册地址为省 , 邮编 (以下简称“甲方”, 在上下文许可时此词应包含“甲方”受让人); 另一方为 ,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组建和存在法人, 其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
2、 , 邮编 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甲方”及“乙方”合称“双方”)。 鉴于 甲方是LS空调设备及相关设备正当供给商; 乙方期望成为甲方经销商, 而且有资格在__________地域经销空调产品; 双方经友好协商, 达成协议以下: 1. 销售期 1.1. 甲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销售产品期间为_____年___月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下称“销售期”)。销售期届满后, 双方能够经过书面方法续签。 2. 销售区域 2.1. 经甲方认可, 乙方销售区域为: ( "销售区域")。除非乙方登记并提出书面申请、 并得到甲方书面许可
3、 乙方不得跨入其她区域销售, 不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或取消乙方年底返利。 3. 产品经销 3.1. 乙方同意向甲方购置且甲方同意向乙方销售标有“LS”商标空调设备及相关设备和备件(以下简称“产品”)。 3.2. 乙方购置任何甲方产品均应根据双方签定定货协议时有效“销售条款和条件”(请详见本协议书附件)。甲方保留以书面方法修改上述销售条款和条件权利。 3.3. 乙方购置甲方产品时将依本协议标准及相关条款另行签署定货协议。 4. 购销承诺 4.1. 乙方对甲方承诺在销售期内将完成年度认购销售金额目标。具体年度认购销售金额目标(不含税价)将由双方另行约定(销售定义以甲方统计为准
4、 4.2. 若乙方无法达成以上所承诺认购销售金额目标,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3. 乙方同意配合甲方在广告推出市场时备有足够货源供给市场需求。 4.4. 乙方应遵守甲方销售管理政策并配合甲方产品推广计划。 5. 甲、 乙双方关系 5.1. 除非另订有补充协议,甲方和乙方关系为供给商和经销商之间购销关系, 全部从甲方取得产品,乙方同意作为购入处理。乙方不能代表甲方接收或签订任何协议。 5.2. 乙方在该区域内不享受独家经销权, 甲方保留视市场情况在该区域发展其她工程店和聘用其她经销商权利。 5.3. 若乙方在一些大型项目中付出了努力,但不能获取最终用户订单, 甲方在必需时
5、能够介入,并与用户进行直接洽谈和销售,同时甲方同意考虑给予合理地回报。 5.4. 本协议书不应了解为: (1) 乙方为甲方代理或代表; (2) 甲方授予或给予乙方以寄售、 代理名义出售甲方产品权利和义务; (3) 甲方要求乙方为甲方产品提供保养服务或出售零、 备件(双方另签定保养服务协议除外)。 5.5. 乙方不得在其营业招牌、 印章、 名片、 信笺上冠以“LS销售部门或办事处”、 或“LS总代理”、 “LS独家代理”等字样(包含汉字、 音译及其翻译)。 5.6. 本协议书中乙方仅指乙方总企业, 不包含乙方在外埠分支机构及其合资、 合作单位, 但经甲方书面授权除外。
6、6. 产品订购 6.1. 乙方向甲方订购产品,必需与甲方签署正式定货协议。 6.2. 除另签署有效协议外, 甲方在其认为需要时, 有权停止生产任何产品或对产品做出必需改善及回收。 6.3. 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提出取消协议要求, 因乙方单方面不推行协议而造成甲方损失, 一概由乙方负责赔偿。 7. 产品供给 7.1. 在提货时,乙方必需在甲方<<发货及收货证实书>>收货人栏上签字并盖企业章, 不然发货人或货物运输人有权不放行货物。 7.2. 乙方须以委托书方法通知甲方, 证实乙方代表提货人身份和提供其身份证件号码。甲方发货人或货物运输人有权拒绝向乙方代表提货人以外其她人
7、放行产品。 7.3. 乙方认可在<<发货及收货证实书>>上签章代表乙方接收产品。 除非乙方事先提供签章式样, 并书面通知甲方, 不然甲方将依乙方之通常签章放行产品, 放行后产品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由乙方负担。 7.4. 对标准机型 (不包含特殊附件, 不包含运输时间)出货时间以本协议附件约定时限为准。甲方保留以书面方法修改工厂标准出货日期政策权利。 7.5. 乙方收到产品后如发觉产品数量不符或运输损坏, 必需在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异议。甲方将按相关要求进行认定后给予妥善回复。超出异议时限, 乙方不得以本条所列理由要求甲方接收退货或者降价。 8. 产品运输 8.1. 乙方如根据本协
8、议附件二双方约定价格或高于约定价格批量(税后人民币三十万)订购上述产品, 甲方将无偿运至乙方销售区域所在地点,但最终送货目地需经甲方区域销售经理同意。乙方同意负担卸车费用及对应短途运输费用。 8.2. 乙方如需要甲方给予大型项目特殊价格支持, 乙方必需将运输费用原因考虑在内。 9. 产品价格 9.1. 甲方将产品价格提供给乙方, 以此作为乙方付款依据。具体产品价格见本协议附件二中产品价格明细表。 9.2. 甲方保留更改本协议附件二所列产品价格权利, 新价格适适用于在新价格生效之日或以后运出产品, 但不包含截止当日仍未推行原有定货协议项下产品。 9.3. 为保障各经销商正常销售利润
9、 甲方提供统一市场提议售价, 以指导各经销商销售运作。除事先取得甲方销售市场部书面许可, 乙方不得在其发表于媒体上广告中公布价格信息。 10. 产品质量确保 10.1. 甲方产品质量保修期限应根据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实施。 10.2. 乙方如发觉任何产品质量问题, 必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将在接到通知后立刻决定妥善处理方法。 10.3. 若由下列原所以引发产品质量问题,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 10.3.1. 乙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存放不妥而造成产品腐蚀及损耗; 10.3.2. 乙方不按要求指示或在不被认可工程标准下进行工程安装; 10.3.3. 乙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在未经甲
10、方书面认可情况下私自维修或使用不妥。 10.3.4. 乙方在维修时使用不适合或不合格替换材料。 10.4. 甲方所负担产品质量责任均以乙方付清全部货款和用户将保修卡寄回甲方为前提。 10.5. 甲方对因乙方安装或使用产品不妥等原所以引发赔偿不负担责任。 10.6. 乙方不须负担因产品设计不妥或空调设备内部材料使用不妥等原所以引发赔偿。 11. 付款形式 11.1. 付款形式见附件一中约定。 12. 市场管理、 广告及宣传促销 12.1. 工程项目乙方均须向甲方区域销售经理登记, 甲方确定并给予登记号后, 乙方才有权进行项目操作。 12.2. 乙方必需按甲方所提供价格表
11、报价。如有特殊价格要求, 必需在取得甲方区域销售经理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12.3. 乙方不得用低于甲方要求批发工程商价或其它优惠条件向任何分销商供货。乙方不得用低于甲方要求零售价进行零售, 不然将视为低价倾销, 甲方将拒绝供货, 直至取消乙方经销商资格。也不得在开发工程项目时低于要求限价进行恶性竞争。 12.4. 乙方不得从甲方其她关联企业购置LS产品, 不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或取消乙方年底返利。 12.5. 乙方如有意在其它区域发展, 可经过甲方联络。如在其它区域销售而未得甲方书面许可, 乙方应无条件退出竞争。 12.6. 严禁经销商低价倾销。如乙方违反此条款, 甲方将保留暂停供货
12、直至取消乙方经销商资格权利。 12.7. 为在区域市场内推广及促销甲方产品, 双方同意在区域内采取主动进取销售及宣传促销活动。关键方针以下: 12.7.1. 乙方在区域内有权安排自己促销计划, 除另有协议外, 其促销活动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相关商标使用及企业形象必需符甲方要求。 12.7.2. 甲方同意无偿提供合理数量相关产品说明资料以备乙方日常促销活动使用。如超出合理数量(甲方保留定基数权利), 乙方须以成本价向甲方购置超出合理数量部分。 13. 经销商奖励 13.1. 甲方针对乙方经销LS商用空调产品提供整年销售额达成奖, 奖励计算基础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以低于本协议附
13、件二中所列甲乙双方约定经销商价格进行销售, 其销售额不应计入奖励计算基础。整年销售额以甲方统计为准。 13.2. 该奖励应该根据甲方当初有效经销商政策结算, 奖励基数须扣除即期应收款。乙方需提供税务发票。 14. 甲方特此向乙方承诺以下: 14.1. 向乙方提供符合定货协议空调产品; 14.2. 向乙方提供合理数量产品推销材料、 技术资料及其它相关印刷品, 但该等材料运费应由乙方支付; 14.3. 向乙方提供与产品相关最新价格及数据表; 14.4. 不时为乙方销售人员、 工程师及维修人员举行中国或国外无偿或收费培训课程; 14.5. 甲方将依据乙方资信情况、 销售业绩
14、和要求, 每年向乙方提供优惠信用额度, 但乙方须满足一定条件, 并提供对应担保。 14.6. 甲方将应乙方要求, 对乙方项目商务洽谈提供诸如标书制作指导、 答标时技术咨询等技术支持; 14.7. 甲方将依据乙方销售额, 并依据乙方资信情况, 对乙方营业场所部署、 设计进行指导和必需支持; 14.8. 甲方将尽力满足乙方对产品定购。因不可抗力造成延期交货, 甲方应及早通知乙方, 并无须对此负责。 15. 乙方特此向甲方承诺以下: 15.1. 遵守甲方所要求各项销售政策; 15.2. 根据甲方要求参与多种培训和技能进修活动; 15.3. 不得为甲方招致任何责任或以任何名义
15、抵押甲方债权, 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授权, 不得接收或签署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协议; 15.4. 除甲方在销售条款和条件中要求确保及甲方和(或)制造商印就标正确保书中要求确保外, 不得向她人提供任何相关乐星产品质量确保; 15.5. 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任何与乐星产品相竞争、 抵触或者能够替换本协议项下任何产品商品设计、 制造; 15.6. 须依据其收货时情况原封不动地出售产品, 不应更换、 去除或者以任何形式私自改动产品包装、 商标或其它标识或者号码; 15.7. 应快速把甲方和(或)制造商提供, 适适用于安装、 装配、 使用、 保养、 或修理产品任何资料、 公报、 指示、
16、警告或其它材料移交给其用户、 承让人和其她产品使用者; 15.8. 随时并妥当保留下列各项统计: (1) 产品 (2) 产品最终用户名称及地址 (3) 购货日期 (4) 设备编号 (5) 由乙方所进行安装及经甲方同意保养、 维修调试及其它关键详情; 15.9. 应在乙方全部陈列室、 车间和全部贸易车辆上及广告上用显著方法展示LS和乙方招牌及商标, 用以识别其营业地点, 但不应使人误解为甲方办事处。展示设计应于安装前有甲方书面同意。除推销、 销售和维修产品所必需外,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法使用该等商标或商品名称; 15.10. 乙方应于以下资料变更时或最少每年在营业执照年检后向
17、甲方提供: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税务登记证; (3) 开户银行及帐号; (4) 公章、 支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署名样式。 15.11. 备有详尽、 正确和最新帐目统计, 清楚显示相关产品一切交易活动, 并应在合理营业时间内准许获甲方授权代理人查核上述帐目统计及取得彼等需要该等文件副本; 应业务需要乙方还应向甲方呈报必需销售汇报或其它财务汇报。 16. 确保与索赔 16.1 除销售条款和条件中要求确保及甲方和(或)制造商印就标正确保书所要求确保外, 甲方不对产品作任何明示或暗示陈说或确保。 16.2 除国家法律、 本协议销售条款和条件以及甲方和(或)制
18、造商印就标正确保书另有要求者外, 甲方将不负担任何产品在销售、 安装、 使用、 保养、 维修或更换时所引发任何损害及索赔。 16.3 对乙方所进行不妥保养或维修, 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就该等索赔或诉讼, 甲方将通知乙方, 而乙方应经过自己律师为该等索赔或诉讼进行答辩。 16.4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被追索或负担其它责任, 甲方有权就所受到损失向乙方追偿。 16.5 在任何情形下, 对因推行或终止本协议而发生任何结果性、 间接性损害, 包含但不限于既得利益、 商誉损失, 任何一方不对另一方负担责任。 17. 商标、 商号保护 17.1 双方认可全部对“LS”商标和商品名称权利, 包含
19、和此相关业 务一切商誉, 均为甲方独有财产 17.2 乙方同意其对“LS”商标使用均应只有利于乐星有限企业。在本协议期限内或在其期满或终止后, 乙方均不得主张任何“LS”商标或商品名称、 乐星有限企业任何其它商标或商品名称中全部权, 也不得以任何方法妨碍乐星有限企业注册或使用任何此种商标或商品名称。 17.3 乙方仅将“LS”商标用于展览、 推销和经销甲方出售给乙方、 使用“LS”商标产品上, 且只好以乐星有限企业满意方法使用。乙方不得注册或使用下述任何商标或商品名称: (1)全部或部分与“LS”商标或乐星有限企业任何其它商标或商品名称相同得可造成使人混淆商标或商品名称; (2)任何由这
20、种商标、 商品名称翻译成或音译成商标、 商品名称。 17.4 除取得与乐星有限企业签署书面协议授权外, 乙方不得把“LS”商标作为其商业名称一部分使用, 或与任何其它商标或商品名称结合使用。 17.5 乙方应即时停止任何乐星有限企业以书面形式表示反对, 对“LS”商标宣传、 展示或其它使用。 17.6 乙方不得对任何相关她人侵犯“LS”商标或乐星有限企业任何其它商标行为采取行动, 但如乙方得悉她人在其经销区域内进行可能组成对“LS”商标或乐星有限企业其它商标侵权行为, 乙方应立刻通知甲方。 17.7 乙方应立刻把任何声称“LS”商标或乐星有限企业任何其它商标使用侵犯了她人权利起诉或其它
21、指控通知乐星有限企业及甲方。乐星有限企业有权负责这些起诉或指控答辩和处理。乙方应主动配合并帮助乐星有限企业决定采取在相关区域内保护“LS”商标行动, 且乙方将应乐星有限企业要求, 为上述目签署文件。 17.8 本协议书期满或终止后, 乙方应: (1)停止以任何形式使用“LS”一名, 且在其后也不得使用或注册下述商标或商品名称:与“LS”一名或乐星有限企业其它商标或商品名称全部或部分相同、 或相同可造成混淆商标或商品名称及这些商标或商品名称翻译名或音译名。(2)进行及签署取消乙方为特许商标使用人登记所需一切事项及文件, 并立刻除去乙方持有任何产品及全部招牌、 发票、 广告以及其它材料上标明特许
22、商标。乙方应支付在本协议书期满或终止时停止使用“LS”一名一切费用及支出, 并不得向甲方或乐星有限企业索取和此相关任何赔偿金。 17.9 如乙方在本协议书期满或终止后, 仍使用“LS”一名、 与“LS”一名相同得使人混淆任何其它商标和商品名称或其翻译名、 音译名, 则甲方和乐星有限企业为实施乙方停止使用上述商标和商品名称合理费用(包含律师费)由乙方支付。 18. 资料及保密 18.1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书签署后, 对任何相关甲方事务、 业务或营业方法资料, 尤其是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 18.2 本协议书终止时, 乙方应即时无偿退回与甲方全部相关产品资料或统计; 包含由甲方提供给
23、乙方任何计划、 数据、 图纸、 价格簿、 意见以及其它相关经销统计。 18.3 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 乙方可把甲方宣传资料进行全部或部分翻译及编印工作。 19. 权利转让 19.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 乙方不得将本协议书及依此组成权利与义务作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者。 19.2 乙方特此表示同意甲方可将其任何或全部权利与义务转让予控制甲方企业、 受甲方控制企业、 或者与甲方同受某机构控制企业。 19.3 甲方于通知乙方后可将其对乙方确保义务, 全部或部分委托予甲方任何正当代理商。 20. 协议生效与变更 20.1 本协议书由甲、 乙双方有权代表于上述所列日期签字起生效,
24、 使用期为一年。若双方同意续签本协议, 则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就本协议续签事宜签署书面文件。 20.2 对本协议任何修改、 变更必需经双方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后方为有效。 20.3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书条款, 包含销售条款和条件, 或甲乙双方合作出现严重障碍时, 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立即终止本协议。 20.4 乙方有权因本身原因, 或甲乙双方合作出现严重障碍时, 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 并归还乙方证书。 21. 管辖与争议处理 21.1 本协议书效力、 解释及推行均应受不时生效中国法律管辖。 21.2 双方若因本协议发生争议, 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
25、法院提起诉讼。 22. 终止协议 22.1 乙方发生以下事件时, 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2.1.1 乙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或对甲方销售活动造成实质性、 情节严重损害时; 22.1.2 乙方无力偿还债务或成为任何清算、 破产或接管对象时; 22.1.3 乙方营业执照被临时或永久吊销或撤销时; 22.1.4 乙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层发生重大改变面造成协议不能继续推行时; 22.1.5 乙方与其它企业合并或重组致使甲方不认为乙方能够有效推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 22.1.6 乙方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能力因法律法规改变而受到极大制约和限制; 22.1.
26、7 其它使甲方有充足理由认为乙方已完全或实质上丧失推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能力。 22.2 全部在本协议终止日仍未运出产品, 订单将给予取消, 并于本协议终止日即时生效。 双方皆不需对被取消订单负任何法律责任。 23. 其它: 23.1 作为本协议附件销售条款和条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若协议附件内容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 则应以本协议书为准。 23.2 本协议书代表双方就本协议标全部协议, 任何一方均不得依据另一方任何其它书面或口头承诺行事。 23.3 本协议各标题仅为方便提及用, 不用于了解或解释本协议。 23.4 假如本协议或其附件条款因为法
27、律要求而造成无效, 则应将此条款删除, 而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如需要可依据本协议目与标准进行对应修改, 但该修改须采取上述第20.2条要求形式。 23.5 双方之间全部通讯均应寄往上列合适地址或由一方用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其它地址或传真号码。任何这么以函件发出通讯均应在寄出后七日视作已正式发出及收悉。回复一经确定, 全部以传真发出通知及通讯均应视为于发出日期正式发出并已收悉。 23.6 本协议书一式贰份, 经甲、 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由双方各执一份。 以上全部条款内容, 双方由其正式授权人员或代表在本协议文首列明日期签署以下: 甲方: 乐星空调系统(山东)有限企业 乙方
28、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青岛市城阳区玉皇岭工业园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城阳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 001 账号: 附件一 销售条款和条件 一、 标准产品
29、价格见附件二。 除定货协议另有明文要求外, 定货协议所载价格不包含营业税、 印花税及其它税项 二、 产品付款方法为: 定金30%, 乙方提货前70%。此付款方法为双方在合作期限内标准付款方法, 双方在具体合作中可依据情况另行协商。 三、 产品标准交货期限见下表: 产品型号 标准交货期 特殊型号交货期 溴化锂制冷机 螺杆式冷水机组 离心式冷水机组 风冷涡旋和风冷热泵机组 组合式空调器 风机盘管 其她设备 乙方应该遵守上述交货期限订购产品, 特殊情况由双方于具体定货协议中约定。乙方对产品有特殊规格要求时, 须于签定
30、定货协议前提出, 方便甲方能按期完成交付。 四、 凡因不可抗力所造成延期交货所造成损害, 甲方不负担责任。若乙方不推行其付款义务时, 甲方有权停止发货。 五、 甲方供给全部图表、 备忘录、 计划及资料均为甲方全部财产, 且为甲方商业秘密, 乙方应以信托及机密方法接收, 仅供其安装及操作所订购设备使用。 六、 经乙方书面要求后, 甲方可向乙方提供定货协议价外所列材料及其它服务, 其费用由乙方另行支付甲方。 七、 乙方未支付完成其依定货协议须向甲方支付购货总价及其它一切费用前, 应负责使设备最终用户负担或免于政府要求税项和费用。在未取得甲方书面许可前, 不得将产品及本协议利益转移。 八、
31、 除另有约定外, 双方按相关法律要求负担风险责任。当风险不管因何种原因转移至乙方负担后, 设备任何毁损所致损失, 甲方均不负担责任, 且乙方不能因该等损失而减免其对甲方责任。 九、 乙方声称货物有瑕疵时, 该货物经甲方认定确属瑕疵者, 经买受人请求且为可行时, 甲方将予更换。乙方不得以任何所交付货物质量或尺寸上瑕疵, 作为取消定货协议或不推行定货协议理由。 十、 全部甲方与乙方之间就有相关某一定货协议之事宜所作出口头或书面往来意见均由定货协议所替换。具体定货协议任何内容之修改、 补充均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经甲、 乙双方署名或盖章。 十一、 1.甲方对设备内腐蚀性、 侵蚀性液体或气体所造成损害
32、不负任何责任, 且设备内任何部分因无法抵御物理或化学反应造成设备损害不得视为含有瑕疵。 2.除定货协议另有约定外, 因设备设计、 制造、 销售、 安装或使用致甲方应负责任, 不管系基于瑕疵担保或其它理由, 在任何情况下, 应不超出矫正设备或工作上瑕疵所需费用, 对于任何所以产生间接损失或费用, 甲方均不负担责任。 十二、 因为水处理设备系与周围环境相关特殊设备, 在任何情况下, 甲方对于所安装空气调整设备, 不负担使其免于或控制其生藻、 腐蚀或使密封等水处理责任。 十三、 甲方确保, 甲方产品在正常使用及维护下绝无材料及制造上瑕疵。 附件二 产品价格明细表 型号 标准价格 浮动范围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