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滁 州 市 集 体 合 同 (参考文本) 企业名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 劳动保障证号: 企业登记注册地: 邮编: 企业实际经营地址: 邮编: 经济类型: 职员总数:
2、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滁州市总工会 使 用 文 本 须 知 1.本集体协议为参考文本, 在使用时可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必需修改完善。双方也能够就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员权益保护、 工资调整机制等签订专题集体协议。 2.本集体协议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 包含企业、 实施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乙方为职员一方。 3.集体协议由工会代表职员一方与用人单位签署; 还未建立工会, 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员推举代表与用人单位签署。 4.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该对等, 每方最少3人, 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5.经双
3、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集体协议草案应该提交职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员讨论经过; 集体协议草案经职员代表大会或者职员大会经过后, 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6.集体协议签署后, 用人单位应该在十日内将集体协议文本一式三份以及相关资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协议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 集体协议即行生效; 提出异议, 双方应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 推行集体协议签署程序后再重新报送。 7.用人单位应该自集体协议生效之日起, 以合适形式立刻向全体职员公布。 甲方: (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 (职员方名称) 用人单
4、位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联络电话: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5、 姓 名: 性别: 职务: 职员方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联络电话: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6、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双方代表开始协商日期: 年 月 日 职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日期: 年 月 日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员和用人单位正当权益, 构建友好稳定劳动关系, 依据《中国劳动法》、 《中国劳动协议法》、 《中国工会法》、 《安徽省集体协议条例》等相关要求, 结合本单位实际, 双方遵照正当、 公平、 诚信标准,
7、 在平等协商基础上, 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在制订、 修改或者决定相关劳动酬劳、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 职员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包含职员切身利益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该经职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员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员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并采取合适形式向全体职员公布。 第三条 甲方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 尊重职员参与民主管理权利, 尊重乙方维护和代表职员利益权利, 支持乙方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乙方教育职员遵遵法律法规、 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支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 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和
8、经营目标。 第二章 劳动协议管理 第五条 甲方应该依法规范用工行为, 建立劳动用工立案制度, 加强劳动协议管理,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员签订书面劳动协议, 保障职员享受劳动权利和推行劳动义务。 乙方应该帮助、 指导职员与甲方依法签订和推行劳动协议, 并对企业劳动协议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甲方与职员签订劳动协议中劳动条件、 劳动酬劳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要求标准, 低于本协议根据本协议要求实施。 第七条 甲方与职员签订、 推行、 变更、 解除和终止劳动协议以及支付经济赔偿金, 根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 以及甲方依法制订规章制度相关要求实施。 第八条 甲方单
9、方面解除职员劳动协议, 应该提前 日将理由通知工会, 工会应在 日内立刻反馈意见; 工会有不一样意见, 甲方应该研究工会意见, 并在 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员所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章 劳动酬劳 第九条 甲方应遵照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标准, 依据本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 与乙方共同协商制订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 并建立对应薪酬管理体系。 第十条 甲、 乙双方每年依据本单位经济效益、 劳动生产率、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工资指导线、 当地和本行业职员平均工资水平、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 就职员年
10、度工资水平、 工资调整措施和工资总额进行平等协商, 签署工资专题集体协议, 建立职职员资正常增加和支付保障机制。 合理增加职职员资, 努力实现职员劳动酬劳增加和劳动生产率提升同时, 一线职职员资增幅不低于企业职员平均工资增幅。上年度本企业利润总额增幅为 %, 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员平均工资不低于 元, 比上年增加 %。其中, 一线职员平均工资比上年增加 %。 前款所涉一线职员是指本单位 、 、 、 等岗位职员。 如一线职职员资增幅低于企业职员平均工资增幅。理由:
11、 第十一条 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职职员资, 每个月最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个月 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应该在之前最近工作日发放。 实施周、 日、 小时工资制可按周、 日、 小时支付职职员资。 第十二条 本单位职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 %); 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 %)。 第十三条 本单位确定计发职员加班加点工资基数为 、 或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方法是
12、 , 但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 , 计件加班工资基数根据职员每日劳动定额标准给予核计。 第十四条 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该遵照科学合理标准, 依据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 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 确定、 调整劳动定额应该使本单位同岗位80%以上职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约定: 1.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 2.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 3.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 劳动定额内容较多,
13、 能够另行制作本协议附件。 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 按以下标准发放职员津贴和补助: 1.岗位名称: 津贴和补助名称: 发放标准 ; 2.岗位名称: 津贴和补助名称: 发放标准 ; 3.岗位名称: 津贴和补助名称: 发放标准 。 职员津贴和补助项目较多, 能够另行制作本协议附件。 第十六条 职员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劳动进行诊疗, 在停工留薪期内相关待遇, 依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省相关要求实施。 职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劳动, 在国家要求医疗期内, 企业向职员
14、支付病伤假工资标准为 ,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 第十七条 职员在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 丧假、 年休假、 计划生育假等期间, 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八条 甲方实施标准工时工作制, 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出8小时, 每七天不超出40小时工时制度, 并确保职员每七天最少休息一天。 第十九条 一些岗位因工作、 生产特点不能实施标准工时工作制, 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能够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累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条 甲方因为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职员本人协商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
15、 通常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出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 在保障职员身体健康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 每日不得超出3小时, 每个月不得超出36小时。甲方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一条 甲方安排职员在休息日工作, 应该在 个工作日内给予补休; 无法安排相同时间补休, 应该在 日内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二条 依据《职员带薪年休假条例》, 双方约定本单位带薪年休假措施为 。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16、制度。严格实施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提供符合国家要求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劳动防护用具。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对职员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 其中从事 特种岗位作业人员, 必需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持证上岗, 并自觉接收工会监督检验。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与职员签订劳动协议时, 应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方法和待遇等如实通知职员, 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 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员应该按要求组织上岗前、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 建立职员职业健康检验档案。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员应该每年最少安排 次职业健康检
17、验。 第二十六条 职员发生工伤事故, 甲方应立刻采取方法做好抢救工作, 并按要求立刻向相关部门汇报,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工会有权参与伤亡事故和其她严重危害职员健康问题调查, 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依据季节改变, 采取具体方法做好防暑降温、 防寒保暖工作。对工会或者职员提出意见和提议, 应该研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甲方最少每 年对职员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六章 女职员特殊保护 第二十九条 甲方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职员劳动保护尤其要求》等法律法规要求, 实施女职员特殊保护。 第三十条 甲方应该保障女职员享受与男职员平等劳动权益,
18、在岗位竞聘、 晋职、 晋级、 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教育、 调资、 享受福利等方面, 坚持男女平等。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员结婚、 怀孕、 生育、 哺乳降低其工资、 给予解聘、 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协议。 第三十二条 甲方应该在与女职员签订劳动协议中明确, 或者以其她书面形式通知女职员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员禁忌从事劳动范围岗位; (二)岗位工作可能产生职业危害; (三)职业危害防护方法; (四)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尤其待遇。 第三十三条 对怀孕女职员, 甲方应该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要求孕期禁忌从事劳动; 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要
19、求进行产前检验时间, 计入劳动时间; 对不能适应原劳动, 合适减轻其劳动量, 或者经本人提出, 为其调整适宜劳动岗位; 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 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 在天天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 对怀孕7个月以上, 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三十四条 女职员有流产先兆, 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 本人提出保胎休息, 甲方应该依据医疗机构和单位实际情况合适安排。 第三十五条 女职员生育或者终止妊娠, 甲方应该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女职员正常分娩, 休产假98天, 其中产前能够休假15天; 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 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
20、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女职员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 休产假15天; 怀孕满4个月不满7 个月流产, 休产假42天; 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 休产假98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求产假。 第三十六条 女职员生育或者流产医疗费用, 根据生育保险要求项目和标准, 对已经参与生育保险,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与生育保险, 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员产假期间生育津贴, 对已经参与生育保险, 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与生育保险, 根据女职员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七条 女职员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 甲方应该给予
21、下列劳动保护: 甲方不延长其劳动时间, 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实施工作量定额, 对应降低其工作量; 在天天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生育多胞胎, 每多哺乳1个婴儿, 天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能够一次使用, 也能够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甲方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时间, 计入劳动时间。 第三十八条 女职员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 申请休息, 甲方应该依据医疗机构证实, 安排其休息1至2天。甲方应该给予女职员特殊卫生保护, 向女职员发放必需卫生用具。 第三十九条 女职员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 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 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甲方依据医疗
22、机构证实和实际情况给予合适安排。 第四十条 甲方应该结合本单位工作、 生产特点, 采取有效方法, 预防女职员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 阻止对女职员性骚扰, 立刻调查处理性骚扰投诉。 第四十一条 甲方应该每1至2年为女职员安排1次妇科疾病检验。检验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检验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四十二条 甲方可为女职员购置女职员特殊疾病保险(如: 在职女职员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第七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四十三条 甲方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要求, 参与养老、 医疗、 失业、 工伤、 生育等社会保险,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法推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 并每年 次向
23、乙方公布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工会有权对甲方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十四条 甲方依据经济效益等情况, 为职员办理以下保险和福利事项(企业年金、 疗休养等) 。 第四十五条 甲方按国家要求, 提取公益金和福利费用, 用于职员集体福利事业支出。企业提取公益金和福利费用方案和相关集体福利事项, 应经职代会审议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甲方依据经济效益等情况, 逐步发展并改善职员文娱设施、 膳食、 交通、 住房等条件, 努力提升职员各项福利待遇。 第四十七条 甲方应该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相关要求, 为乙方购置住房公积金。 第八章 职业技能培
24、训 第四十八条 甲方建立职员职业培训制度, 依法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 编制培训计划, 有计划地对职员进行培训, 以提升职员整体素质, 不停增强企业创新能力。 第四十九条 甲方每年用于职员培训经费, 不低于企业上年度职职员资总额 %, 其中用于管理人员职业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 %, 用于生产一线职员职业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 %。企业每年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方案以及培训计划应该经过职员代表大会或者职员大会讨论经过。 第五十条 甲方为职员提供专题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能够依据《劳动协议法》要求, 与职员签署专题培训协议, 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
25、和义务。 第九章 协议推行、 变更、 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使用期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最长不超出两年), 协议期满即行终止。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内, 甲、 乙双方应该协商续订集体协议事宜。 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生效后, 双方应该严格遵守、 认真推行。在协议期内,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 职员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员大会表决经过, 能够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能够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一)因甲方被吞并、 解散、 破产; (二)因签订集体协议所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已经修订或者废止; (三)因不
26、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协议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推行; (四)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其她情形; (五)双方约定 。 第十章 监督检验 第五十四条 为确保全方面推行本协议, 甲方和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 共同建立集体协议监督检验小组, 其组员由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职员代表依据人数对等标准组成, 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五十五条 监督检验小组定时对协议推行情况进行检验, 对检验中发觉问题, 双方经过协商处理处理。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六个月相互通报一次集体协议推行情况。 第五十六条 职员代表大会有权对集体协
27、议推行情况实施民主监督, 由监督检验小组每年向职员代表大会通报集体协议实施情况、 检验结果和整改方法等。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该保障协商代表推行职责所必需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推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 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 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协议; 其劳动协议期限短于任期, 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 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协议期限除外。 第五十八条 因为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推行或者部分条款不能推行, 由有过失一方负担法律责任。甲方因未推行集体协议给职员造成经济损失,
28、应依法给与赔偿。 第十一章 其她 第五十九条 因推行本协议发生争议, 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与合作标准协商处理, 双方均不得采取过激行动。协商不成, 能够依法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甲方按要求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制订调解实施细则, 预防和处理本企业劳动争议纠纷、 协调劳动关系。 第六十一条 本集体协议正本一式四份, 副本 份, 正副本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协议正本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 报当地总工会一份。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附件包含 。 甲方(用人单位签章): 乙方(用人单位工会签章):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