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许加盟区域经销协议[一级商] 协议书编号: 特许方: (下称“甲方”) 法人代表: 营业执照号:6 注册地址: 邮编: 联络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受许方: (下称“乙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2、 住 址: 邮 编: 营业执照号: 联络电话: 传 真: 总 则 依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措施》和《协议法》要求, 甲、 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 长久合作、 共同发展标准, 经甲、 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甲方特许授权乙方区域总经销康元石材男装系列产品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特许范围、 区域、 目标、 期限 1、 甲方授权乙方在
3、地域内专卖康元石材产品并拓展销售网络。乙方凭个人身份证在授权区域所在地办理营业执照注册手续并实施独立核实、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2、 乙方在获授权经销区域及协议期内, 必需按甲方要求开设康元石材专卖店, 若乙方在要求期限内逾期仍未实现市场开店指标, 或在加盟3个月内没完成甲方区域市场开店指标, 则甲方有权收回乙方该局部区域经销权, 另授权给第三方开发或甲方自营。 3、 乙方在本协议期内须完成销售回笼货款人民币______万元。 4、 加盟确保金 为确保协议切实推行, 乙方应在协议签署之日起8天内(即 年 月 日前)缴付人民币 万元作为加盟确保金
4、在乙方无违约情况下, 确保金在协议终止后, 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若协议期间乙方违反本协议要求, 则加盟确保金将被扣罚。 5、 特许加盟经营期限 甲方授权乙方经营许可期限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后, 在相同条件下, 乙方有继续合作优先权(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 由乙方申请续签)。 第二条 乙方所负担费用及结算 1、 乙方需负担费用: A、 建立区域旗舰加盟店(厅)各项费用; B、 乙方付给甲方进货款、 订货定金、 加盟确保金等; C、 乙方需要投放地方康元广告时经甲方书面审批后, 由乙方先行支付, 甲方年底
5、按该费用各自负担50%处理。 D、 货物运输费用; E、 用于促销推广对应用具费用等。 2、 费用结算方法及支付方法: A、 货款: 乙方所经销产品, 由甲方按不一样系列规格产品按出厂价供货, 给乙方要求一个销售指导价, 买断不退货。双方实施“款到发货”标准 , 在乙方将货款汇入甲方财务部盖章指定账户后, 甲方方予供货。 B、 对账: 乙方每个月10日前须提供相关票据及凭证与甲方查对账目。 第三条 货物及其运输约定 1、 乙方向甲方订购货物须在双方每批货物约定交期8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汇到甲方财务部盖章指定账户; 实施订单货物发放, 逾期20天未付货款者, 甲方有权将本批产
6、品另行处理,并扣罚对应定金。 2、 凡订期货者, 须于订货确定后8天内预付20%货款定金, 提货时如一次性提货, 可一次性将定金冲抵货款; 在未提完全部订货时, 甲方将保持未提货货款20%作为未提货定金, 提完计划订货量, 定金冲抵完。 3、 乙方在提走部分已下单货后, 未能按计划继续提货, 超出20天, 甲方有权对未提完货物按统一零售价总额20%向乙方收取赔偿金作为违约赔偿。 4、 甲方可为乙方所购甲方货物代办托运。乙方可指定运输单位, 或委托甲方介绍有信誉运输单位, 乙方必需书面确定相关事宜(送达地点、 联络方法等), 运输风险责任按国家要求办理。 5、 乙方与运输单位交接验货时应
7、就实际收货情况推行相关手续并在收到货物后当日内将其与运输单位实际验收情况报知(传真)甲方。 6、 到站前运输途中发生货物损失, 乙方应在提货验收时向承运单位提出索赔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汇报甲方同时提供相关证实, 甲方经过查明情况属实帮助乙方处理对联运单位索赔事务, 逾期提出甲方不予受理, 损失由乙方负担。 8、 非属运输途中验货短少情况, 由乙方汇报甲方查实后给予处理。 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在拓展二、 三级专卖网络时, 应该先报甲方审批后方可签约并在签署加盟合约3日内报甲方立案。乙方可向二、 三级商收取加盟确保金2万元, 在协议期满之日起壹周内, 此款如数无息退还至
8、二、 三级店。若违约, 甲方可视其违约程度给予扣罚加盟确保金。乙方应对收取加盟确保金独立负担全部法律和债务责任。 2、 乙方必需做好康元石材品牌运行相关保密工作。乙方若泄露甲方任何商业机密, 乙方应负担违约赔偿责任。 3、 乙方必需在所辖区域选择繁荣地段独立开设最少一家旗舰店作为样板店和信息点; 乙方在所辖区域自营或拓展其她专卖网点也须按甲方统一规范进行管理和监控, 并对其开拓下一级专卖网络负完全责任。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建立用户档案, 立刻向甲方提供终端销售信息。 4、 甲方有权对乙方自营和管理专卖场所经营管理、 专卖店(厅)形象、 服务质量、 货物陈列等进行监督、 检验, 并责令纠正。
9、 5、 未经甲方另行书面授权, 乙方不得对任何第三方宣称自己为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人, 亦不得以甲方名义私自签署任何协议及承诺, 不得私自刻制 “康元石材”分支机构一类印章。 6、 乙方不得购置或分销来自甲方以外其她渠道提供“康元石材”系列产品。 7、 乙方必需实施甲方价格政策。乙方给直属下线用户供货, 其批发价不得超出甲方要求范围; 零售价则实施甲方产品统一售价。甲方有权进行检验和监督。价格如有调整, 乙方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随意抬高售价; 8、 甲方在授权乙方特许经营期间, 乙方不得将总经销及专卖许可权私自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9、 乙方(包含二、 三级商)
10、应严格按甲方提供装修设计图进行专卖店装修, 且必需使用甲方统一制作专卖道具。装修完成需向甲方提供对应资料、 图片, 并接收甲方验收。对装修不规范专卖店,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返工, 直到符合甲方VI标准。若一直不达标则甲方有权取消该店道具补助。 10、 甲方有主动支持和帮助乙方拓展专卖网点和提供开业指导义务。乙方店铺开业时, 甲方应视乙方实际需要派员前往帮助。并对店员进行强化综合培训。 11、 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 而引发消费者要求退货, 应以书面形式具体描述质量问题情况, 连同有质量问题产品送交甲方质检部门复验, 在证实确有质量问题后, 甲方给予调换同货号产品, 但不予退款。如因产品达不
11、到国家要求标准, 而引发大批量质量问题, 经相关权威质检机构验证属实, 许可退货。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之一项不良行为时,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并追究违约责任: 1、 乙方销售假冒康元产品或私自盗用康元商标自行在外加工订制康元产品, 侵犯甲方商标权益, 一经发觉, 乙方必需最少赔偿甲方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同时甲方将依据对应法律程序提起诉讼。 2、 乙方在要求时间内未完成销售指标或拓店指标。将该地域视为低效区域, 甲方有权对外招商, 取消特许经营权。 3、 乙方不按甲方统一形象要求、 审批程序开拓专卖市场, 造成当地专卖形象不规范。 4、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超出约定范
12、围和区域销售产品, 产生严重窜货现象, 危及其她康元石材经销商生存和发展。 5、 乙方私自提升地域经销价, 且不听劝阻而引发市场混乱。 6、 乙方将甲方授予经销权私自转让给第三方。 7、 乙方有违反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等, 受相关部门勒令停业或停业整理。 8、 乙方有不良售前、 售中、 售后服务, 造成用户投诉频繁, 严重损害康元石材品牌形象。 9、 乙方拒绝接收甲方相关经营、 正当性等方面监督和检验。 10、 乙方拖欠货款按约定未归还达两个工作日, 并拒不归还; 或所订货产品按要求未提完。 11、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私自开发未经授权经营区域市场, 甲方将不予认可其所开发专卖
13、网点, 并有权取缔其经销权。 13、 乙方有对非授权区域设店销售产品行为, 甲方将给予其第一次查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由乙方收回其所窜货物, 第二次查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由乙方收回其所窜货物, 第三次查处取缔其代理经销权并没收其加盟确保金、 终止“特许专卖协议”、 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14、 乙方私自将甲方配发宣传促销品、 馈赠品等标价出售, 甲方将停止对乙方配发宣传促销品和馈赠品。 15、 乙方对所授权下属专卖店违规经营行为, 负担全部责任; 乙方因本身经营行为受到所在区域用户投诉, 未能立刻改善, 挽回影响, 甲方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6、 其她严重违反甲方管理制度行为。
14、第六条 协议终止及处理 本协议约定时限届满或因其她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继续推行, 则本协议给予终止。 本协议终止后, 双方应作以下处理: 1、 乙方应立刻停止总经销经营活动, 其授权书也于当日自动无效。 2、 乙方应交还甲方交付相关专卖经营证照和标识。 3、 乙方应自行处理与下一级专卖网络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事项, 并负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其它 1、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另行商榷, 确定补充协议。本协议推行过程中引发争议, 双方应友好协商, 若协商不成, 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协议签署地法院进行裁决。 2、 本协议之签署, 如系甲乙双方续约性质, 则以前所签之协议在本协议生效之时, 即自动作废。 3、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即生效。本协议壹式叁份, 甲方执贰份, 乙方执壹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若乙方自签约之日起8天内无力缴清约定加盟确保金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字时间和地点: 年 月 日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