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 金东工商格式立案 立案协议编号: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协议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协议 协议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金华市东辰房地产有限企业 注册地址: 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南侧政和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 吴子强 面前模板协议法定代表人为吴子强, 后续会更改, 名字待定 联络电话: 82680585 营业执照注册号: 9
2、58 企业资质证书号: 浙房金综字506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络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 【□共有些人】【□法定代表人】 姓名: 国籍: 证件种类: 身份证: 地址:
3、 联络电话: 共有些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共有情况 共有份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联络电话: 邮政编码: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 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法取得位于 金东区新城区政和街以东, 艾青路南侧A地块 、 编号
4、为 1-20-0-377 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起源同意文件或协议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23960.00 平方米 出卖人经同意, 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现定名】 【暂定名】 紫金湾 , 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号 , 施工许可证号为 D101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置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现房】。预售商品房同意机关为 金华市建设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金预售许字()第55号。或者, 现售商品房立案机关为无, 立案号为无。 企业承诺: 本企业
5、收取商品房预售款仅用于本工程建设专款专用。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开户行: 户名: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基础情况 买受人购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 其房屋平面图见协议附件一)为本协议第一条要求项目中下表所列房屋: 幢号 房号 层次 用途 结构 层高(米) 地上层 地下层 建筑面积(平方米) 套内面积 (平方米) 分摊面积 (平方米) 该商品房设计用途为 商业、 住宅用地 , 土地使用年限 商业、 办公至2051年4月16日止; 住宅至2081年4月16
6、日止 。 商品房有阳台 0 个, 该商品房阳台是 无 无 【封闭式】 【非封闭式】 【封闭式、 非封闭式】。 以上所列该商品房面积为【协议约定】 【产权登记】面积。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方法、 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 按国家相关要求(详见紫金湾住宅使用说明书)。。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 有出售(或赠予、 出租等)车位、 车库、 绿地或其她物业, 相关该物业买卖、 赠与、 租赁协议事项, 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协议附件三。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 出卖人建设物业服
7、务用房 414.44 平方米, 坐落 A区A03、 A04栋 , 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全部, 出卖人能够另行出售、 附赠或者出租, 其她道路、 绿地、 场所、 设施、 房屋, 属于业主共有。 (1)车位: 未出售、 出租地下车位 (2)车库: 未出售、 出租地下车库 (3)未出售、 出租商业、 住宅及储藏间 城镇公共道路、 城镇公共绿地, 及依据相关要求、 协议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物业, 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法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法, 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8、货币单位人民币): 1、 按建筑面积计算, 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 总价款: 元。 2、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 总价款: 元。 3、 按套(单元)计算, 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元。 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规、 规章要求, 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题维修资金, 首期交纳标准为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公布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总价款中, 由出卖人统一代交, 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 面积确定及面积差异处理 协议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 以产权登记为
9、准。 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 【间】(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法时, 商品房交付后, 产权登记面积与协议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 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 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 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 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协议面积时, 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负担
10、 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协议登记面积时,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协议约定面积)/协议约定面积*100% 2、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 商品房交付后, 产权登记面积与协议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约定按下列第 1 种方法处理: ①交付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出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误差范围,总房价款不变。 ② 无。 第七条 付款方法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
11、 方法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2、 分期付款: 买受人于签署协议当日支付房价款(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总房价款 %); 于 年 月 日支付房价款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天内支付总房价款 %); 于 年 月 日支付房价款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天内支付总房价款
12、 于 年 月 日支付房价款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天内支付总房价款 %)。 3、 银行按揭贷款: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当日支付首付房款计人民币 整(¥: )。余款计人民 万元整(¥: ), 买受人经过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方法支付 。应依据出卖人通知后10日内备齐贷款相关资料而且办理相关贷款手续。买受人未取得出卖人同意私自拖延或拒绝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根据本协议第八条负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因所提供资料不符合贷款部门贷款条件及因国家政策调整原因, 造成贷款部门不一样意
13、贷款, 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后15日内办理变更付款方法手续, 买受人拖延或拒绝办理变更付款手续, 根据本协议第八条负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协议要求时间付款, 按下列第 1、 2 种方法处理。 1.按逾期时间, 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出 60 日, 自本协议要求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 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违约金, 协议继续推行; (2)逾期超出 60 以后, 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出卖人解除协议
14、 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推行协议, 经本协议要求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 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大于第(1)项中比率)违约金。 本条中逾期应付款指依据本协议第七条要求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经付款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 按对应分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差额确定。 2.若买受人要求退房, 经出卖人同意, 买受人应根据房价总额5 %为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在双方协议解除本协议之日起30天内退还扣除违约金后剩下房款, 利息不计。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15、 出卖人应该在 3 月31日前 , 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 建设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 并取得建设工程完工验收立案证实; 2、 取得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应该由计划、 公安消防、 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 用水、 用电、 用气、 道路、 无 等, 含有商品房正常使用基础条件; 4.无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 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协议或变更协议外, 出卖人可据实给予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 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通知买受人; 2.因县级以上
16、计划、 文物 、 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所采取某项行政方法造成延误、 出卖人据实给予延长 3.无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第九条要求特殊情况外, 出卖人如未按本协议要求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按下列第 1、 2 种方法处理: 1.按逾期时间, 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出 60 日, 自本协议第九条要求最终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违约金, 协议继续推行; (2)逾期超出 60
17、 以后, 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买受人解除协议, 出卖人应该自买受人解除协议通知抵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 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推行协议, 协议继续推行, 自本协议第九条要求最终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大于第(1)项中比率)违约金。 2.如出现下列原因, 出卖人不负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房价款、 违约金或按揭贷款未支付至指定账户、 因非出卖人原因造成协议不能立案、 买受人未缴纳专题维修资金等费用、 买受人提供地址不能送
18、达或未能立刻送达、 买受人未根据出卖人通知办理交房手续或拖延、 拒绝办理交房手续。 第十一条 计划、 设计变更约定 经计划设计单位同意、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计划设计变更, 造成下列情形(通常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效等)之一, 出卖人应该在相关部门同意同意之日起10日内, 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 户型、 空间尺寸、 朝向; (2)无; (2) 无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抵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书面回复。买受人在通知抵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回复, 视同接
19、收变更。出卖人未在要求时限内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 出卖人须在协议解除之日起 6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 并按 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 双方应该在通知抵达之日起 30 日内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无。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成交付使用条件后, 出卖人应该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 出卖人应该出示本协议第九条要求证实文件, 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 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 出卖人还需提供
20、《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所购商品房为非住宅, 出卖人还需提供《非住宅质量确保书》和《非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实文件或出示证实文件不齐全, 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 由此产生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负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 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 公共设施、 设备质量提出异议, 出卖人应该给予解释和说明, 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委托 有检测资质机构 进行质量检测。 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 1、 检测费用由房屋质量异议方垫付; 2、 如检测结果为合格, 全部检测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如检测结果不合格, 全部检测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检测结果为合格,
21、出卖人书面通知交付日期视为交付; 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 出卖人应该按要求返修, 并负担赔偿责任。 因为买受人原因, 未能按期交付,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处理: 出卖人应在协议约定交房时间内向买受人发出书面通知一次, 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要求日期内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 自通知交房截止日次日起, 该房屋之灭失、 毁损等风险及其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协议商品房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 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 抵押当事人、 债务人、 被担保主债权数额、 登记时间等) 通知以下: 无 。
22、出卖人确保销售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 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 由出卖人负担全部责任。 无。 第十四条 出卖人相关装饰、 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装饰、 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协议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 双方应该约定装修使用关键材料和设备品牌、 产地、 规格、 数量等内容。 出卖人交付商品房, 应该符合约定装饰、 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 出卖人赔偿装饰、 设备差价, 并负担违约责任以下: 出卖人赔偿装饰、 设备差价。 第十五条 出卖人相关基础设施、 公共配
23、套建筑正常运行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下列基础设施、 公共配套建筑, 按以下日期达成使用条件: 1、 住宅有线电视、 电话宽带和燃气管线在交付时已预埋入户, 由用户自行申请开通, 开通费自理; 2、 无; 3、 无; 假如在要求日期内未达成使用条件,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处理: 1、 按逾期交房处理 ; 第十六条 相关产权登记约定 购置商品房, 当事人能够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相关事
24、项, 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实。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全部权初始登记, 取得该商品房《房屋全部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 -06-30日前 , 取得前款要求土地、 房屋权属证书, 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 自行 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时限内交付权属证书, 双方同意根据下列约定处理: 1、 约定日期起 90 日内, 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实, 按已付房价款 万分之一 负担违约责任; 2、 约定日期起 90 日以后, 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实, 双方同意按下列
25、第 1、 2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 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 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 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一 违约金。 2.买受人不退房, 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实之日止, 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一 违约金。 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据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公共场所、 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 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 出卖人应该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买受人。 第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6、》实施措施要求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 <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买受人能够选择按该《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协议约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施保修制度。相关该商品房关键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双方约定于本协议附件六。 买受人购置商品房为住宅, 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 根据《住宅质量确保书》承诺内容负担对应保修责任。《住宅质量确保书》应该包含本协议附件六约定关键内容, 买受人购置商品房为非住宅, 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 根据《非住宅质量确保书》承诺内
27、容负担对应保修责任。《非住宅质量确保书》应该包含本协议附件六约定关键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 出卖人应该推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立刻推行保修义务, 买受人能够自行维修, 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损坏, 出卖人不负担责任, 但可帮助维修, 维修费用由购置人负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 应该符合《浙江省实施<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措施》第二十九条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双方能够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屋面使用权 归所在楼宇业主共有, 并按要求接
28、收统一管理 , 如经营取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全部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外墙面使用权 归所在楼宇业主共有, 并按要求接收统一管理, 如经营取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全部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命名权 由出卖人向地名办申报同意 ;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命名权 由出卖人向地名办申报同意 ; 5.无; 第二十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 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私自改变该商品房建筑主体结构、 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协议及其附件另有要求者外, 买受人在使用期间
29、有权与其她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相关联公共部位和设施, 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负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私自改变与该商品房相关联公共部位和设施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企业金华分企业 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协议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关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 可由双方约定后签署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 协议附件
30、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内, 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含有相同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连同附件共 页, 一式 陆 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协议持有情况以下: 出卖人 壹 份, 买受人 壹 份, 相关部门各执壹 份 。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 由出卖人向 金华市房地产交易办证中心 申请登记立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31、 【法定代表人】: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
32、于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应分摊共有建筑说明 应分摊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关键筒及外半墙、 楼梯间、 走廊、 楼道、 电梯井、 公共门厅等。
33、 附件三: 其她物业买卖、 赠与、 租赁协议书 无 附件四: 装饰、 设备标准 1.外墙: 质感涂料 2.内墙: 水泥砂浆抹面 3.顶棚: 素水泥浆刮平 4.地面: 水泥砂浆地面 5.门窗: 塑钢门窗, 钢制入户门 6.厨房: 顶棚: 素水泥浆刮平; 地面: 水泥砂浆地面; 墙面: 水泥砂浆抹面 7.卫生间: 顶棚: 素水泥浆刮平; 地面: 水泥砂浆防水地面; 墙面: 水泥砂浆抹面, 淋浴区局部防
34、水 8.阳台: 水泥砂浆防水地面 9.电梯: 选择品牌电梯 10.其她: 设施部份: 1、 弱电系统: 电视、 电话、 网络至弱电接线箱, 电视、 电话、 网络由业主自行向服务提供商申请开通, 并支付相关材料费及运行费用; 2、 紧急按钮: 主卧安装一个; 3、 安防系统: 黑白可视对讲分机; 4、 强电系统: 电源至用户配电箱; 阳台安装照明灯具; 5、 燃气: 管道燃气入户、 一户一表(燃气由业主自行向燃气提供商申请开通, 开通使用所需软管等配件由业主自行负担, 如业主装修需要更改管路需自行向燃气企业申请处理, 费用自理); 6、 给排水: 厨房、 卫生间设排水管道预留接口, 给水入
35、户; 附件五 依据《房屋登记措施》相关要求, 预购商品房或购置商品房现房, 当事人能够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置该商品房相关预告登记事项, 双方约定以下: 一、 本商品房为 【预售】商品房, 由 【出卖人与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 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 双方约定于 无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 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协议(预售)立案】【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签署】之日之日起 60 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 买受人能够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 由出卖人提交
36、下列资料中第 1、 3、 4、 5 项, 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第 2、 5 项。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实; 3、 已登记立案商品房预售协议; 4、 当事人相关预告登记约定; 5、 其她必需材料。 四、 购置商品房现房, 申请房屋全部权预告登记时, 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第 0 项, 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第 0 项。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实; 3、 房屋全部权转让协议; 4、 转让方房屋全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 当事人相关预告登记约定; 6、 其她必需材料 五、 其她相关事项约定以
37、下: 出卖人(盖章) 买受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六: 保修责任关键条款 1、 保修期从本协议双方约定第九条统一交房时间开始。 2、 保修时间以建设部《商品房实施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要求》(建房<1998>102)和《浙江省实施<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措施》第二十九条要求为准。 附件七: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关键内容 另行签署 附件八: 协议补充协议 另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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