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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房屋租赁合同案由模板.docx

1、房屋租赁协议案由 【篇一: 协议纠纷民事案由】 十、 协议纠纷 66、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 确定协议效力纠纷 (1)确定协议有效纠纷 (2)确定协议无效纠纷 68、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 债权转让协议纠纷 71、 债务转移协议纠纷 72、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协议纠纷 73、 悬赏广告纠纷 74、 买卖协议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协议纠纷 (2)凭样品买卖协议纠纷 (3)试用买卖协议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协议纠纷 (6)网络购物协议纠纷 (7)电视购物协议纠纷

2、 75、 招标投标买卖协议纠纷 76、 拍卖协议纠纷 77、 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纠纷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纠纷 78、 临时用地协议纠纷 79、 探矿权转让协议纠纷 80、 采矿权转让协议纠纷 81、 房地产开发经营协议纠纷 (1)委托代建协议纠纷 (2)合资、 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纠纷 (3)项目转让协议纠纷 82、 房屋买卖协议纠纷 (1)商品房预约协议纠纷 (2)商品房预售协议纠纷 (3)商品房销售协议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协议纠纷 (5)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纠纷 (6)

3、农村房屋买卖协议纠纷 83、 房屋拆迁安置赔偿协议纠纷 84、 供用电协议纠纷 85、 供用水协议纠纷 86、 供用气协议纠纷 87、 供用热力协议纠纷 88、 赠与协议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协议纠纷 (2)附义务赠与协议纠纷 89、 借款协议纠纷 (1)金融借款协议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协议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协议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90、 确保协议纠纷 91、 抵押协议纠纷 92、 质押协议纠纷 93、 定金协议纠纷 94、 进

4、出口押汇纠纷 95、 储蓄存款协议纠纷 96、 银行卡纠纷 (1)借记卡纠纷 (2)信用卡纠纷 97、 租赁协议纠纷 (1)土地租赁协议纠纷 (2)房屋租赁协议纠纷 (3)车辆租赁协议纠纷 (4)建筑设备租赁协议纠纷 98、 融资租赁协议纠纷 99、 承揽协议纠纷 (1)加工协议纠纷 (2)定作协议纠纷 (3)修理协议纠纷 (4)复制协议纠纷 (5)测试协议纠纷 (6)检验协议纠纷 (7)铁路机车、 车辆建造协议纠纷 100、 建设工程协议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协议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协议纠纷 (3)建设工

5、程施工协议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协议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协议纠纷 (7)装饰装修协议纠纷 (8)铁路修建协议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协议纠纷 101、 运输协议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协议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协议纠纷 (3)水路旅客运输协议纠纷 (4)水路货物运输协议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协议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协议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协议纠纷 (8)管道运输协议纠纷 (9)城市公交运输协议纠纷 (10)联合运输协议纠纷 (11)多式联运协议纠纷 (12)铁路货物运

6、输协议纠纷 (13)铁路旅客运输协议纠纷 (14)铁路行李运输协议纠纷 (15)铁路包裹运输协议纠纷 (16)国际铁路联运协议纠纷 102、 保管协议纠纷 103、 仓储协议纠纷 104、 委托协议纠纷 (1)进出口代理协议纠纷 (2)货运代理协议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协议纠纷 (4)诉讼、 仲裁、 人民调解代理协议纠纷 105、 委托理财协议纠纷 (1)金融委托理财协议纠纷 (2)民间委托理财协议纠纷 106、 行纪协议纠纷 107、 居间协议纠纷 108、 赔偿贸易纠纷 109、 借用协议纠纷 110、 典当纠

7、纷 111、 合作协议纠纷 112、 种植、 养殖回收协议纠纷 113、 彩票、 奖券纠纷 114、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协议纠纷 115、 农业承包协议纠纷 116、 林业承包协议纠纷 117、 渔业承包协议纠纷 118、 牧业承包协议纠纷 119、 农村土地承包协议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协议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协议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协议纠纷 (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协议纠纷 (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协议纠纷 120、 服务协议纠纷 (1)电信服务协议纠纷 (2

8、邮寄服务协议纠纷 (3)医疗服务协议纠纷 (4)法律服务协议纠纷 (5)旅游协议纠纷 (6)房地产咨询协议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定协议纠纷 (8)旅店服务协议纠纷 (9)财会服务协议纠纷 (10)餐饮服务协议纠纷 (11)娱乐服务协议纠纷 (12)有线电视服务协议纠纷 (13)网络服务协议纠纷 (14)教育培训协议纠纷 (15)物业服务协议纠纷 (16)家政服务协议纠纷 (17)庆典服务协议纠纷 (18)殡葬服务协议纠纷 (19)农业技术服务协议纠纷 (20)农机作业服务协议纠纷 (21)保安服务协议纠纷 (22

9、银行结算协议纠纷 121、 演出协议纠纷 122、 劳务协议纠纷 123、 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纠纷 124、 广告协议纠纷 125、 展览协议纠纷 126、 追偿权纠纷 127、 请求确定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十一、 不妥得利纠纷 128、 不妥得利纠纷 十二、 无因管理纠纷 129、 无因管理纠纷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十三、 知识产权协议纠纷 130、 著作权协议纠纷 (1)委托创作协议纠纷 (2)合作创作协议纠纷 (3)著作权转让协议纠纷 (4)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纠纷 (5)出版协议纠纷 (6)演出协议纠纷

10、 (7)音像制品制作协议纠纷 (8)广播电视播放协议纠纷 (9)邻接权转让协议纠纷 (10)邻接权许可使用协议纠纷 (11)计算机软件开发协议纠纷 (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纠纷 (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纠纷 131、 商标协议纠纷 (1)商标权转让协议纠纷 (2)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纠纷 (3)商标代理协议纠纷 132、 专利协议纠纷 (1)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纠纷 【篇二: 《民事案件案由要求》物权纠纷案由了解与适用】 《民事案件案由要求》物权纠纷案由了解与适用 作者:高圣平黄建中 时间:-12-18 浏览量 0

11、 评论 01 0 高圣平 黄建中: 《民事案件案由要求》物权纠纷案由了解与适用 物权纠纷案由是《民事案件案由要求》(以下简称《要求》)新增加第一级案由, 位列《要求》第三部分, 共要求了6个第二级案由, 35个第三级案由, 36个第四级案由, 分别占《要求》总案由数20%、 9.6%、 13.8%, 尤见其关键性。物权纠纷案由确立以《物权法》为基础, 对《物权法》中所反应民事法律关系作了全方面梳理, 为该法顺利实施发明了良好条件。因为《物权法》刚刚施行, 司法实践中怎样正确了解物权纠纷案由, 就成了《要求》得以落实实施关键一环。本文作者借参与《民事案件案由要求》起草和讨论之机,

12、对其中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 现将关键内容整理出来, 供大家参考。 一、 《物权法》所确立物权法律关系与物权纠纷案由确定 《要求》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分类为基础, [1]物权纠纷案由自然应以物权法律关系为基础而确立。所谓物权法律关系, “是指权利人能够直接支配物, 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主动行为给予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民事法律关系”, [2]亦即因物占有、 归属和利用所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要求》中所要求物权纠纷案由即与物占有、 归属和利用关系亲密相关。 (一)物占相关系与占有保护纠纷案由确定 物占有是占有些人对物实际上控制和支配。这里, 占有些人不限于物全部些人, 也不限于完全民事行

13、为能力人。即使占有只是一个事实状态, 但《物权法》基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需要对之亦给予保护, 并给予占有一定法律效力。不管占有些人占有是否基于本权, 均受法律保护, 只不过其效力强弱不一样而已。如占有些人无本权, 占有些人不能对抗本权人, 在本权与之对抗并得到证实时, 即可解除其占有。但在解除占有之前, 占有些人在法律上仍享受排除她人妨碍其占有权利。应该注意是, 占有既然不是一个权利, 自与全部权占有权能相区分, 占有些人占有权, 并非是基于全部权, 而是基于占有事实状态和占有制度, 占有权与全部权没有因果关系, 占有权也并不是全部权派生出来权能。 [3]由此可见, 物占相关系有别于物全部关系(

14、归属关系), 因物占相关系所引发纠纷适用“占有保护纠纷”案由, 因物全部关系中占有权能所引发纠纷适用“全部权纠纷”案由。 例1: 甲与乙签署房屋租赁协议, 承租乙全部商品房一套(产权证上载明全部权人为乙)。租赁期间, 乙女儿丙强行搬入该商品房居住, 并拒绝甲进入。甲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丙腾房。 本例中, 甲与乙就租赁协议关系没有任何争议, 甲与丙也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不宜定“房屋租赁协议纠纷”。甲与丙只因该争商品房占有发生争议, 该争议也没有必需牵涉到乙。所以, 以在第二级案由“占有保护纠纷”之下寻求第三(四)级案由为宜。在“占有保护纠纷”之下有“占有物返还纠纷”、 “占有排除妨害纠

15、纷”等第三级案由, 因为“占有物返还纠纷”是基于占有些人对占有物控制被她人非法夺取, 占有些人丧失对物控制和支配而引发, 而“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是基于占有些人对占有物控制和支配被她人以侵占之外方法妨碍而引发, 本例很显著采取了侵占方法, 则宜定“占有物返还纠纷”。如本例中, 丙只是在该商品房门前堆放杂物, 则宜定“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二)物归属关系与相关物权纠纷案由确定 物归属是指将特定物归属于某权利主体, 由其直接支配, 享受其利益, 并排除她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 [4]《要求》中物权归属类纠纷案由仅指有体物归属纠纷, 无体物(包含知识产权、 债权等)相关纠纷适用《要求》其她部分案

16、由, 如知识产权纠纷案由、 债权纠纷案由。 《要求》在第一级案由“物权纠纷”之下, 依《物权法》所确立物权体系详列了“全部权纠纷”、 “用益物权纠纷”、 “担保物权纠纷”等几大类第二级案由, 用以涵盖各类物归属纠纷。物归属纠纷标准上适用“全部权纠纷”、 “用益物权纠纷”、 “担保物权纠纷”等3个第二级案由项下第三(四)级案由。 例2: 甲向乙开发商购得商品房一套, 协议中对地下车位归属未作约定。小区入 住后, 乙委托丙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地下车位营利。就该地下车位归属, 甲及其她业主认为地下车位应属业主共有, 乙认为地下车位应由其保留全部权。甲及其她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 主张该地下车位全部权。

17、本例因地下车位全部权归属而起, 应在第二级案由“全部权纠纷”之下确立相关案由。本例既包含建筑物区分全部权, 又包含共有权, 所以, 既能够定“建筑物区分全部权纠纷”, 又能够定“共有权纠纷”。因为《物权法》上要求建筑物区分全部权中共有权优先于共有权通常要求而适用, 此时应定“建筑物区分全部权纠纷”。“建筑物区分全部权纠纷”案由项下有3个第四级案由“业主共有权纠纷”、 “业主专有权纠纷”(此时乙开发商视为业主)、 “车位、 车库纠纷”, 本例即使业主主张共有权, 开发商主张专有权, 但因为已经专门要求了“车位、 车库纠纷”, 则宜定“车位、 车库纠纷”。 多数能够作为第四级案由要求, 但为避

18、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 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 在适用时能够根据保护权利种类, 分别适用全部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项下第三级案由。”由此可见, 通常物权纠纷, 均应在“全部权纠纷”、 “用益物权纠纷”、 “担保物权纠纷”等第二级案由之下确定案由(可依据情况具体确定第三、 第四级案由)。所以, 本例应定“埋藏物返还纠纷”。 (二)“物权保护纠纷”案由适用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实施《要求》通知中同时指出: “假如一个纠纷中同时包含全部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两种以上物权, 或者在物权纠纷案由其她部分找不到能够适用第三级案由时, 则能够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具体案由。”由此可见,

19、 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可能使用“物权保护纠纷”案由: 第一, 一个纠纷同时包含全部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中两种以上物权。因为全部权关系和用益物权关系、 担保物权关系包含当事人并非同一, 所以, 在一个纠纷中同时包含全部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中两种以上物权情形较少。 第二, 在物权纠纷案由其她部分找不到能够适用第三级案由。在中国坚守物权法定主义 [6]情形下, 物权体系结构相对固定化, 仅全部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等三种, 极难出现第四种不能为这三种物权所涵盖物权类型。即使实践中出现一个新类型物权形态, 亦属于上述三种物权之列, 如海域使用权抵押权即属于担保物权, 应在“担保物权纠纷

20、案由项下定“抵押权纠纷”。 由此可见, 依上述通知精神, “物权保护纠纷”在实践中适用较少。不过, 并不是说“物权保护纠纷”没有适用余地, 有些特定纠纷无法在“全部权纠纷”、 “用益物权纠纷”、 “担保物权纠纷”之下确定时, 即可适用。 (三)“确定请求权纠纷”案由适用 例5: 甲登记机构将乙房屋面积登记错误, 乙依《物权法》要求向甲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7]但遭到甲拒绝, 乙为此向法院起诉。 本例中, 乙所享受即为确定物权请求权, 因为“确权请求权不能直接针对特定人行使, 这也是它与通常请求权所不一样”, [8]乙并没有与她人发生全部权纠纷, 而是请求法院确定其全部权, 所以不宜定

21、全部权纠纷”, 而应定“物权确定纠纷”项下“全部权确定纠纷”。 应该注意是, 实践中所发生物权纠纷往往既包含物权确定纠纷, 又包含返还原物纠纷、 排除妨害纠纷或消除危险纠纷。正如有学者所指出那样, 物权确定并不是一项独立请求权, 其理由在于, 请求权以实体权利存在为前提, 如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对原物享受物权为前提, 但物权确定是因为物权这一实体权利本身归属或内容存在争议而产生。 [9]在同一纠纷中既包含“物权确定纠纷” , 又包含“返还原物纠纷”、 “排除妨碍纠纷”或“消除危险纠纷”时, 宜定“返还原物纠纷”、 “排除妨碍纠纷”或“消除危险纠纷”。 (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适用 “财产损

22、害赔偿纠纷”案由有其独立适用价值, 是“物权纠纷”第一级案由之下其她案由所无法替换。《要求》对物权纠纷案由梳理并未严格遵照学理上物权与债权区分原理, 而是采取了只要法律关系要求于《物权法》, 就在“物权纠纷”第一级案由之下列示, 这么有利于正确、 方便地适使用方法律。如第三级案由“异议登记不妥损害赔偿纠纷”、 “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等实属侵权纠纷, 应在第一级案由“债权纠纷”之下列示, 但因为这两个第二级案由实体法依据均要求于《物权法》, 即放在“物权纠纷案由”之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更是与“物权纠纷”大异其趣。体系上,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要求》中使用“生命权、

23、 健康权、 身体权纠纷”)相对, 本属“侵权纠纷”之类型, 但《要求》未将侵权纠纷单独列为第一级案由, 而是分别作了要求, 其中, 对于通常民事侵权案件, 依民事权利类型, 分别要求在人格权、 物权、 知识产权等第一级案由项下, 依据需要列为第二级或者第三级案由, 或者隐含在第三级案由之下。 [10]由此可见,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即使在“物权保护纠纷”第二级案由之下, 但并不属于物权性质纠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实体法依据在于《物权法》第37条。该条要求: “侵害物权, 造成权利人损害, 权利人能够请求损害赔偿, 也能够请求负担其她民事责任。”由此可见, 在因她人非法行为造成财产毁损和灭失, 侵害

24、了权利人物权时, 权利人能够主张损害 赔偿请求权, 这一请求权含有侵权请求权性质。 [11]此时不宜定“全部权纠纷”、 “用益物权纠纷”和“担保物权纠纷”(因为这些案由均只适适用于物权性质纠纷), 而只能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例6: 甲之未成年儿女在自家房屋内玩火, 不慎将房屋点燃, 殃及邻居乙之房屋, 后乙之房屋全部焚毁。乙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本例中, 乙房屋全部权受到侵害, 但乙与甲之间就乙之房屋全部权并无争议, 不宜定“全部权纠纷”, 而以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宜。 同理, “修理、 重作、 更换纠纷”、 “恢复原状纠纷”亦有独立适用价值。 [12] 三、 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

25、相区分标准与物权纠纷案由确定 《要求》既在“物权纠纷”项下列举了“抵押权纠纷”等物权纠纷, 又 在“协议纠纷”项下列举“抵押协议纠纷”等协议纠纷, 假如出现与抵押权相关纠纷, 怎样确定案由? 这包含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相区分标准适用。 表1 物权纠纷案由 债权纠纷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协议纠纷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纠纷 抵押权纠纷 抵押协议纠纷 质权纠纷 质押协议纠纷 留置权纠纷 承揽协议纠纷、 运输协议纠纷、 保管协议纠纷、 仓储协议纠纷、 行纪协议纠纷等 所谓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相区分标准, 又称物权变动

26、原因与结果相区分标准, 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 物权变动原因与物权变动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 它们成立生效依据不一样法律依据标准。 [13]对此, 中国《物权法》第15条作了确定, [14]其中指出: “当事人之间签订相关设置、 变更、 转让和消亡不动产物权协议, 除法律另有要求或者协议另有约定外, 自协议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 不影响协议效力。” (一)物权变动基础关系纠纷与案由确定 物权变动基础关系, 即设置、 变更、 转让和消亡物权协议关系, 适用《协议法》, 由此引发纠纷属于“债权纠纷”, 应在“债权纠纷”项下确定对应第二、 第三(四)级案由。 例7: 甲企业章程中明确要求甲企

27、业不得为本企业之外她人债务提供担保。后甲企业以其办公大楼为乙企业债务向丙商业银行设定了抵押权, 甲企业与丙商业银行签署了抵押协议, 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企业未偿还债务, 丙商业银行向甲企业主张抵押权, 但甲企业认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担保, 双方因抵押协议效力发生争议。 本例中,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抵押协议是否有效。只有在确定抵押协议有效、 抵押权已经设定情况下, 与可能包含抵押权效力范围和实现等问题。此时, 仅包含物权变动基础关系——抵押协议, 所以, 宜定“抵押协议纠纷”。 (二)物权变动结果关系纠纷与案由确定 物权变动结果关系, 即物权变更、 转让、 效力和实现等, 适用《物权法》,

28、由此引发纠纷属于“物权纠纷”, 应在“物权纠纷”项下确定对应第二、 第三(四)级案由。 例8: 甲企业以其机器设备为乙银行设定了抵押权, 双方签署了抵押协议, 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后甲企业到期不推行债务, 乙银行向甲企业主张抵押权, 甲企业认可抵押权存在, 但迟迟不一样意乙银行实现抵押权, 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例中, 双方对物权变动基础关系——抵押协议效力没有争议, 仅仅只包含抵押权实现问题。《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要求: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法达成协议, 抵押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拍卖、 变卖抵押财产。”乙银行本能够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 变卖该机器设备, 但中国《民事

29、诉讼法》上并没有对应程序支持, 乙银行无法直接依双方抵押协议申请人民法院拍卖、 变卖该机器设备。 [15]在现有程序框架下, 乙银行只有经过诉讼方法处理。 [16]此时, 宜定“抵押权纠纷”。 例9: 甲企业以其陈年佳酿500吨设定质权, 向乙银行贷款280万元, 甲企业将存放该担保物仓库钥匙交付给乙银行, 由乙银行监管该担保物。后甲企业又以该担保物设定抵押权, 向丙银行贷款300万元, 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甲企业未推行债务, 甲、 乙、 丙三方因该担保物处理引发争议, 诉到法院。 本 例中, 甲企业与乙银行之间、 甲企业与丙银行之间对借款协议并无争议, 不宜定“借款协议纠纷”。它们之

30、间对质押协议、 抵押协议亦无争议, 也不宜定“抵押协议纠纷”、 “质押协议纠纷”。三方争议是担保物处理, 实际上是乙银行质权和丙银行抵押权之间竞存时何者优先问题, 包含已经设置质权和抵押权效力问题, 应在“物权纠纷”项下确定案由。因为本例既包含抵押权, 又包含质权, 不宜定“抵押权纠纷”、 “质押权纠纷”两个案由, 可直接定“担保物权纠纷”这一第二级案由。 (三)包含登记请求权纠纷与案由确定 包含登记请求权纠纷, 适用“债权纠纷”项下对应案由。《物权法》并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依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相区分标准, 登记已经成为协议义务, 登记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 [17]假如一方在协议

31、成立后没有办理登记, 或者拒绝推行登记义务, 则另一方能够基于有效协议行使登记请求权。 [18] 例10: 甲企业向乙银行申请贷款, 丙企业以其房产一幢设定抵押, 乙银行与丙企业签署了抵押协议一份, 约定双方在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乙银行依约放款, 但丙企业拒绝配合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本例中, 依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相区分标准, 乙银行与丙企业之间抵押协议成立生效, 但未办理登记手续, 抵押权未设定。双方因抵押协议推行(办理登记手续)引发争议, 宜定“抵押协议纠纷”。 四、 物权纠纷中相关案由区分与适用 (一)相邻关系纠纷案由与地役权纠纷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32、和地役权纠纷都是相邻近两个不动产全部些人因一方为自己不动产便利, 使用她方不动产所引发纠纷。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全部些人和使用人之间在对不动产进行使用时, 相互间给予便利或者接收限制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是权利人依约定利用她人不动产, 以提升自己不动产收益权利。二者之间在权利内容方面有重合之处, 比如都包含通行、 排水、 通风、 采光、 越界建筑等问题, 所以, 二者之间易生混淆。 1.二者法律性质和发生依据不一样。相邻关系不是一个独立物权类型, 是不动产全部权当然内容, 是不动产全部权内容当然扩张或限制, [19]是基于法律直接要求而产生。地役权是不动产全部些人或使用人之间越出法律给

33、予当然权益范围之外, 基于协议关系产生, 是一个独立用益物权类型, 它增加一定土地(需役地)利用价值, 使其支配及于她人土地(供役地)之权利, 而使供役地之利用范围受有限制。所以, 相邻关系无须登记即可成立, 并对抗第三人, 而地役权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第三人。假如当事人之间即使达成了设定地役权协议, 但并没有登记, 此时, 虽地役权已经设定, 但一方只取得对抗另一方当事人权利, 而不能对抗第三人。 2.二者调整范围不一样。相邻关系必需发生在相邻不动产全部些人或使用人之间, [20]而地役权则发生在不动产全部些人和使用人之间。地役权主体能够是相邻, 也能够是不相邻, 只要是基于需役地需要去寻

34、求能够实现其价值供役地即可。 3.二者调整程度不一样。相邻关系作为不动产全部权或使用权法定扩张, 是法律基于本身强制性对邻近不动产使用给予最低程度调整, 以避免当事人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发生部分无须要纠纷, 避免当事人因细微小节进行协商, 设置协议, 从而大大节省社会成本。相邻关系种类和范围, 都必需由法律给予明文要求, 当事人不得随意创制。而地役权作为当事人意定而产生她物权, 其私法色彩更为浓厚, 法律要求目是给予当事人在不动产全部和利用关系中自治权, 许可她们自由约定其权利义务, 愈加充足地实现不动产利用价值。 4.二者在有没有对价上不一样。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利用最低程度调整, 被视为全部权

35、内容当然扩张, 所以当事人在行使相邻关系时只要不给相邻人造成损失, 通常是无偿。地役权是在她人不动产上设定负担, 以提升自己不动产利用价值。所以其设置标准上是有偿, 但并不排除当事人作出无偿约定。 5.二者在存续期间上不一样。相邻关系含有永久性和一时性相结合特征。永久性表现在有不动产相邻近事实就有相邻关系存在。而一时性表现在具体相邻关系行使, 可因一次行使就能实现, 如相邻危墙拆除。而地役权存续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 并可设定永久地役权。 例11: 甲与乙系紧邻, 甲居东, 乙居西, 双方签署协议, 约定甲可在 【篇三: 租赁协议,专属管辖】 篇一: 房屋租赁协议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36、 [内容摘要] 因不动产牵连发生诉讼, 不应一概划为专属管辖, 应有所区分。如房屋租赁协议纠纷, 标准上应按通常地域管辖对待, 应许可当事人按《民事诉讼法》第25条要求, 对诉讼管辖自主作出安排。 a企业在b地设有工程项目部, 项目部租用b地某单位房屋若干间作为办公之用。后履约当中因房屋瑕疵与租金给付发生纠纷, 某单位诉至b地出租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寻求处理。a企业提出管辖异议, 理由是依据双方签署房屋租赁协议, 全部因房屋租赁产生纠纷应由a企业企业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管辖。但b地一审法院裁定双方约定管辖无效, 此案属专属管辖; a企业不服裁定, 上诉至b地上一级人民法院, b地上

37、一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这么b地初审法院就取得了该案管辖权, a企业期望经过约定管辖方法避开地方保护目落空。 问题: b地两级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妥当?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要求: “下列案件, 由本条要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不动产专属管辖由来。 相关不动产专属管辖司法实践, 存在两种见解, 一个见解是全部不动产包含到纠纷, 全部归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就是《民事诉讼法》第34条要求; 另一个见解是并非所全不动产纠纷皆属专属管辖, 其中仅就不动产物权之诉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其她因不动产

38、牵连发生纠纷, 应给予当事人选择权利, 即按《民事诉讼法》第25条要求(协议双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协议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协议推行地、 协议签署地、 原告住所地、 标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要求), 由当事人自主作出安排。 笔者同意第二种见解, 理由以下: 首先, 不动产纠纷是个大约念, 不动产作为《中国物权法》第2条要求三种物(动产、 不动产、 特定权利)形态之一, 在现实生活中因其归属利用产生纠纷形形色色, 大量存在, 其中现有可能包含物权之诉, 也有可能包含债权之诉, 而债权诉讼并不直接以不动产上物权归属为诉讼标, 所以不能因纠纷包含到不动产, 就

39、不问理由地全部划归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假如这么处理, 那么很多案件就会成为专属管辖, 这与《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要求优先实施通常地域管辖会形成冲突, 不符合立法本意; 其次, 涉外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包含到国家主权和领土问题, 所以通常都行使专属管辖权, 但在中国不动产纠纷中, 并不包含这个原因; 第三, 中国不动产专属管辖设置关键目是为了表现“两便标准”, 即便于当事人经济、 快速地进行诉讼, 便于法院愈加好地审判、 合理配置资源。但有些时候因不动产纠纷产生诉讼, 原告或被告并不一定与不动产所在地同属一地, 由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不一定符合该目; 第四,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建设工程

40、施工协议纠纷适使用方法律问题解释》第24条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协议推行地。这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包含到不动产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第五,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6年作出《相关房屋租赁纠纷怎样确定管辖问题批复》(法(研)复〔1986〕2号)指出: “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房屋修缮、 租金、 腾退等纠纷, 通常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部分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标准, 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可见该批复并未明确表示房屋租赁纠纷必需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其她有管辖法院不能涉足, 况且该批复至今有效。 具体到房屋租赁协议纠纷, 我们认为

41、其本质是一个债权纠纷, 不应按专属管辖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要求》(法发〔〕11号)总共要求了361种案由, 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作为其中一个, 明确地将其放在债权纠纷一节当中, 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将房屋租 赁协议纠纷作为物权之诉处理。况且房屋租赁协议纠纷包含到物权之争, 无非是承租人享受优先购置权。针对该项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协议纠纷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11号)当中, 利用三个条款(第21条、 23条、 24条)专门作了限制性处理, 关键内容有三: 一是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时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以侵犯其优先购置权, 请

42、求确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署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 应该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与拍卖, 人民法院应该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置权; 三是出租人将租凭房屋出卖给房屋共有些人、 本人近亲属、 善意第三人, 以及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推行了通知义务, 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置时, 承租人主张优先购置房屋,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表明司法实践已经开始弱化该项权利, 承租人优先购置权不再作为一项关键权利对待。 所以我们认为, 因房屋租赁协议纠纷发生诉讼, 除包含到优先购置权而产生物权之争, 应按专属管辖处理外, 其她纠纷应按通常地域管辖对待, 尤

43、其是应许可当事人按《民事诉讼法》第25条要求, 对诉讼管辖自主作出符正当律要求安排。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房屋租赁纠纷怎样确定管辖问题批复》(法(研)复〔1986〕2号)是在《中国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作出, 且至今有效, 而民诉法第34条又要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属于专属管辖, 这么在适法性上就存在一定问题, 所以提议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实践情况, 以司法解释方法重新细化和明确相关不动产租赁纠纷管辖问题, 以维护司法统一。篇二: 协议管辖问题总结 篇三: 协议管辖法律要求 协议管辖法律要求 协议管辖: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根据法律要求 《民诉法》 法定

44、管辖: 第二十三条 因协议纠纷提起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推行地确定(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根据法律要求)(需先确定协议性质): 1.《协议法》通常要求: 《协议法》第62条要求: 当事人就相关协议内容约定不明确, 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要求仍不能确定, 适用下列要求: ? ? 。推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 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推行; 交付不动产, 在不动产所在地推行; 其她标, 在推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推行。 2. 加工承揽协议、 财产租赁协议、 赔偿贸易等协议推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以下简称

45、《意见》)第20条要求: 加工承揽协议, 以加工行为地为协议推行地, 但协议中对推行地有约定除外。 第21条要求: 财产租赁协议、 融资租赁协议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协议推行地, 但协议中对推行地有约定除外。 第22条要求: 赔偿贸易协议, 以接收投资一方关键义务推行地为协议推行地。 另外, 依据协议法相关要求, 借款协议,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 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 证券回购协议, 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 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 供用电、 水、 气、 热力协议, 按当事人约定确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供电、 供水、 供气、 供热力设施产权分界处为推行地点; 建设工程施工协

46、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 以施工行为地为协议推行地。 协议名称与内容不一致协议, 以该协议内容确定协议性质, 从而确定协议推行地; 若依据该协议内容难以区分协议性质, 以及协议名称与该协议部分内容相符, 则以协议名称确定协议推行地。 3. 购销 / 买卖协议推行地 《意见》)第19条要求: 购销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 以约定交 货地点为协议推行地; ? ? 购销协议实际推行地点与协议中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 以实际推行地点为协议推行地。 1996年9月12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怎样确定购销协议推行地问题要求 》(以下简称《96要求》

47、要求: 第一, 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推行地点, 以约定推行地点为协议推行地。当事人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推行地点, 以约定交货地点为协议推行地。 协议中约定货物抵达地、 到站地、 验收地、 安装调试地等, 均不应视为协议推行地。 第二、 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推行地点或交货地点, 但在实际推行中以书面方法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其她方法变更约定, 以变更后约定确定协议推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法变更原约定, 或者变更原协议而未包含推行地问题, 仍以原协议约定确定推行地。 第三、 当事人在协议中对推行地点、 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 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

48、均不在协议约定推行地, 以及口头购销协议纠纷案件, 均不依推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在适用上述法规时应注意: 购销协议中实际推行地点与协议中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 以实际推行地点为协议推行地; 约定推行地与实际推行地不一致, 以约定推行地为协议推行地。不过, 假如货物未实际交付[协议没有实际推行], 当事人双方都不在协议约定推行地, 不依推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而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作为购销 / 买卖协议推行地“交货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怎样确定“交货地点”。 《意见》)第19条要求: 购销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 依交货方法确定协议推行地; 采取送货方法, 以货物送达地为协

49、议推行地; 采取自提方法, 以提货地为协议推行地; 代办托运或按木材、 煤炭送货措施送货, 以货物发运地为协议推行地。 《协议法》第141条要求: 出卖人应该根据约定地点交付标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要求仍不能确定, 适用下列要求: a. 标物需要运输, 出卖人应该将标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b. 标物不需要运输, 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协议时知道标物在某一地点, 出卖人应该在该地点交付标物; 不知道标物在某一地点, 应该在出卖人签订协议时营业地交付标物。 综上述, 在协议纠纷司法实践中, 通常按下列三个次序确定协议推行地: 第一, 协

50、议中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了协议推行地, 从约定; 第二, 对购销协议、 加工承揽协议、 财产租赁协议、 赔偿贸易等协议, 应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要求来确定, 此时协议推行地是程序法上概念, 不能适用《协议法》等实体法; 第三, 对于前二者之外协议纠纷管辖法院确定, 只能引用《协议法》等实体法对协议推行地要求来确定, 这时协议推行地是实体法上概念。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协议纠纷提起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 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 因企业设置、 确定股东资格、 分配利润、 解散等纠纷提起诉讼, 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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