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x6年1月, 某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与用户签署了一项铁路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 协议约定不含税工程造价1,000,000,000元。 企业估计不含税工程总成本为960,000,000元, 工期为26个月。 协议关键条款包含: · 由用户提供设计图纸, 企业无权对图纸进行修改; · 企业负责铁路建造, 具体包含修建路基、 铺装轨道、 建造站台, 并负责路段内供电、 通信及排水系统铺设及安装。 · 施工期内, 人工、 材料、 机器使用费因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时, 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相关信息对协议价格进行调整, 价格调整于每年年底及完工结算时实施; · 每
2、六个月(即6月与12月)实施一次工程结算, 并于完工时进行完工结算; · 每次工程结算额(除质保金及对应增值税外)由用户于工程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除质保金外工程尾款于完工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 协议金额5%作为质保金, 用以确保铁路在完工后2年内正常运行, 在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支付; · 企业在工程结算当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金额扣除质保金及预收工程款; 预收工程款及质保金在收取款项当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假如工程建造在24个月内完工, 企业可取得不含税奖励款2,000,000元; · 因为用户原所以终止协议情况下, 双方应就企业已完工未
3、结算部分进行工程结算, 用户在工程结算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该协议中已结算未付款工程款, 并就因终止协议给企业造成损失给予协商赔偿。 协议签署时, 企业收到工程预付款222,000,000元。 截至20x6年6月30日, 企业累计实际发生不含税成本192,000,000元。双方办理工程结算, 包含工程款95,000,000元, 质保金5,000,000元。企业估计剩下工期为20个月。 截至20x6年12月31日, 企业累计实际发生不含税成本343,000,000元。依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相关信息, 双方确定不含税工程造价上调为1,020,000,000元。考虑到价格上涨原因
4、 企业将估计不含税总成本上调至980,000,000元。双方办理工程结算, 包含工程款290,700,000元、 质保金15,300,000元及增值税20,427,000元 增值税计算过程=[累计已结算工程款(95,000,000+290,700,000)-预收工程款200,000,000] ×11%。 。企业估计剩下工期为13个月。 20x7年1月1日, 用户提出对某一路段设计图纸进行修改。修改后, 铁路长度延长1千米, 双方同意不含税工程造价增加50,000,000元, 企业估计不含税总成本所以增加40,000,000元。协议变更后不含税工程造价及估计不含税总成本分别为1,070
5、000,000元和1,020,000,000元。20x7年1月5日, 企业收到工程款价税累计206,127,000元。 截至20x7年6月30日, 企业累计实际发生不含税成本816,000,000元。双方办理工程结算, 包含工程款508,250,000元、 质保金26,750,000元及增值税55,907,500元 增值税计算过程=本期结算工程款508,250,000×11%。后文工程结算增值税销项税计算过程与此相同。 。企业估计剩下工期为4个月, 即工程将在22个月内完工。 20x7年7月5日, 企业收到工程款价税累计564,157,500元。 20x7年9月30日,
6、双方办理完工结算。企业累计实际发生不含税成本1,000,000,000元。依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相关信息, 双方确定不含税工程造价下调为1,059,280,000元。双方办理尾款工程结算, 包含工程款(含奖励款)114,266,000元、 质保金6,014,000元及增值税12,569,260元。双方确定, 质保金不含税金额为53,064,000元 质保金计算过程=(工程造价1,059,280,000+奖励款2,000,000) ×5%。 。 20x7年10月11日, 企业收到工程尾款价税累计126,835,260元。 截至20x9年9月30日, 工程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7、企业于20x9年10月8日收到质保金53,064,000及对应增值税5,837,040元。 企业建造服务相关资料汇总以下: 表1: 工程成本、 交易价格及工程结算信息(均为不含税金额) 20x6年6月 20x6年12月 20x7年1月 20x7年6月 20x7年9月 累计实际发生成本 192,000,000 343,000,000 343,000,000 816,000,000 1,000,000,000 估计工程总成本 960,000,000 980,000,000 1,020,000,000 1,020,000,000 1,000,000
8、000 交易价格总额 1,000,000,000 1,020,000,000 1,070,000,000 1,072,000,000 1,061,280,000 工程结算 100,000,000 306,000,000 535,000,000 120,280,000 其中: 工程价款 95,000,000 290,700,000 508,250,000 114,266,000 质保金 5,000,000 15,300,000 26,750,000 6,014,000 表2: 收款信息(均为含税
9、金额) 20x6年1月 20x7年1月 20x7年7月 20x7年10月 20x9年10月 222,000,000 206,127,000 564,157,500 126,835,260 58,901,040 其她相关资料: · 用户关键投资人为当地政府, 背景调查显示用户财务情况良好, 不存在违约和延迟付款不良统计; · 企业不单独出售质保, 协议中相关质保期限要求符合行业通例; · 企业收到工程预付款、 工程款及工程尾款均已包含相关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她金额除作特殊说明外, 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 企业为增值税通常纳税人, 对于建造服务适用11%
10、增值税率; · 除增值税外, 假定不考虑其她税费影响。 分析: 一、 协议识别 在评定该协议是否满足本准则第五条中五项条件时, 企业认为, 双方已签署总承包协议, 所以能够认为各方已同意并承诺推行该协议; 协议中约定由企业作为承包人, 负责铁路交通工程建造服务, 用户负责支付工程款及最终完工验收, 双方约定定时进行工程结算, 所以协议中明确了各方权利及义务; 协议中约定工程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 并约定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工程结算, 所以协议有明确支付条款; 提供建造服务作为企业主营业务, 企业未来现金流量风险、 时间或金额均会所以发生改变, 所
11、以该协议含有商业实质; 协议中约定双方定时进行结算并对已结算工程款进行支付, 且依据企业背景调查, 用户财务情况良好, 不存在违约或延迟付款情况, 所以企业估计很可能收回因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 因为企业已满足本准则第五条全部条件, 所以应适用本准则进行收入确定和计量。 二、 履约义务识别 在对协议中履约义务进行识别时, 企业认为该协议下承诺服务包含: 修建路基、 铺装轨道、 建造站台, 以及路段内供电、 通信及排水系统铺设及安装, 这些承诺服务符合本准则第十条第(一)项, 即用户能够从单独使用该服务、 或将其与用户易于取得其她资源一起使用中获益; 但不符合本准则第十
12、条第(二)项, 因为企业拟交付各项服务之间是高度关联, 企业需将各项服务整合为铁路工程这一组合产出交付给用户。 在评定提供质保承诺是否组成单项履约义务时, 企业依据本准则第三十二条及相关应用指南(IFRS 15 B28-B33)进行分析。企业不单独出售质保, 所以用户无法单独购置质保; 质保仅确保铁路正常使用, 并未提供确保之外商品或服务; 质保期符合行业通例。所以, 企业认为质保不应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要求对质保进行会计处理。 因为未能同时满足本准则第十条两项标准, 且质保不组成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将协议中全部服务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
13、处理。 三、 交易价格确定 协议开始及实施过程中, 企业依据本准则第十六条评定是否将可变对价中价格调整及奖励款计入交易价格。 对于价格调整, 在每次进行会计处理时, 企业估计剩下施工期内, 人工、 材料、 机器使用费价格波动幅度不大, 所以价格调整最好估量数为零。企业在每次价格调整实际发生后, 根据更新工程造价对交易价格总额进行调整。 对于奖励款是否计入交易价格, 企业依据本准则第十六条及相关应用指南(IFRS 15 第53段)进行分析, 认为“最可能发生金额”是估量该可变对价合适方法, 因为可变对价可能发生金额只有两种情况, 即为零或2,000,000元。在20x7年
14、6月30日之前, 因为企业依据过往经验及工程进度, 均判定该项工程整体施工期长于24个月, 所以企业认为可变对价最可能发生金额为零, 奖励款不应计入交易价格总额。 在确定质保条款是否属于重大融资成份时, 企业依据本准则第十七条及相关应用指南(IFRS 15 第62(3)段)进行分析。用户保留质保金意在为用户提供工程质量确保, 以预防企业未能完成其协议义务, 即承诺对价与服务现金售价之间差额是由企业向用户提供融资以外其她原因所致, 所以企业认为该协议不包含重大融资成份, 无需就质保金延期支付影响调整交易价格。 因为该协议仅存在一项履约义务, 所以不包含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履约义务问题。
15、 四、 履约义务在一段时间或某一时点推行分析 企业依据本准则第十一条确定履约义务是在一段时间内推行, 还是在某一时点推行。企业认为该协议符合本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条件, 铁路建造服务根据图纸进行施工, 属于定制化服务, 其用途既定, 无法用于其她用途; 另外, 依据协议约定, 因为用户原所以终止协议情况下, 双方应就企业已完工未结算部分进行工程结算, 用户需在工程结算后3个工作日内付款, 即企业有权就迄今为止已完成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赔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款项。所以, 该铁路建造服务属于在一段时间内推行履约义务。 根本本准则第十二条, 企业根据履约进度确定收入。企业在依据相关
16、应用指南(IFRS 15 B15-B19)确定计量方法时, 认为进度产出不易直接观察到, 出于成本效益考虑, 企业采取投入法计量履约进度。同时, 企业认为已发生成本最能反应企业履约义务投入, 所以使用累计实际发生协议成本占协议估计总成本百分比确定履约进度。 五、 截至20x6年12月31日会计处理 1. 协议生效并预收工程款时: (1) 统计收到预收工程款 借: 银行存款 222,000,000 贷: 预收款项 222,000,000 (2) 统计已开票增值税销项税 借: 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增值税 22,000,000 贷: 应交税费——应
17、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000,000 2. 20x6年6月: (1) 统计实际发生协议成本 借: 工程施工——协议成本 192,000,000 贷: 原材料、 应付职员薪酬、 累计折旧等 192,000,000 (2) 确定建造服务收入及成本 完工进度=192,000,000÷960,000,000=20% 确定协议收入=1,000,000,000×20%=200,000,000元 确定协议毛利=200,000,000-192,000,000=8,000,000元 借: 工程施工——协议毛利 8,000,000 借: 主营业务
18、成本 192,0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00 (3) 统计已结算协议价款 借: 预收款项 100,000,000 贷: 工程结算 100,000,000 3. 20x6年12月: (1) 统计实际发生协议成本 本期发生协议成本=343,000,000-192,000,000=151,000,000元 借: 工程施工——协议成本 151,000,000 贷: 原材料、 应付职员薪酬、 累计折旧等 151,000,000 (2) 确定建造服务收入及成本 完工进度=343,000,000÷98
19、0,000,000=35% 确定协议收入=1,020,000,000×35%-200,000,000=157,000,000元 确定协议毛利=157,000,000-151,000,000=6,000,000元 借: 工程施工——协议毛利 6,000,0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151,0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57,000,000 (3) 统计已结算协议价款 借: 预收款项 100,000,000 借: 应收账款 206,000,000 贷: 工程结算 306,000,000 (4) 统计已开票增值税销项税及待转
20、销项税 累计已开票金额(不含税)=(22,000,000+20,427,000)÷11%=385,700,000元 累计确定工程结算=100,000,000+306,000,000=406,000,000元, 二者差额为质保金部分(5,000,000+15,300,000)。 本期应确定增值税待转销项税=(406,000,000-385,700,000)×11%=2,233,000元, 该待转销项税系由质保金造成会计确定工程结算时点早于税法纳税义务时点所造成。 借: 应收账款 22,66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27,000 贷:
21、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233,000 六、 协议变更分析及处理 20x7年初, 在评定协议变更时, 企业依据本准则第八条, 认为延长1千米铁路是对原铁路线某一路段修改而对原铁路线延长, 是原铁路工程组成部分, 企业将其作为一项投入整合为铁路工程组合产出交付给用户, 所以协议变更未增加可明确区分建造服务, 且协议变更日拟提供剩下建造服务与在协议变更日或之前已转让建造服务不可明确区分(见前文第二部分相关分析)。所以, 企业适用本准则第八条第(三)种情形, 应将协议变更作为原协议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由此产生对已确定收入影响, 在协议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1)
22、统计协议变更对收入影响: 完工进度=343,000,000÷1,020,000,000=33.63% 确定协议收入=1,070,000,000×33.63%-357,000,000=2,841,000元 借: 工程施工——协议毛利 2,841,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2,841,000 (2) 统计已收到协议价款 借: 银行存款 206,127,000 贷: 应收账款 206,127,000 七、 20x7年6月及以后会计处理账务处理 20x7年6月30日, 企业估计剩下工期为4个月, 即整体施工期为22个月, 企业能够在24个月
23、内完工并有权取得奖励款。企业依据本准则第十六条及相关应用指南(IFRS 15 第53段)进行分析, 得出结论认为在不确定性消除时与奖励款相关累计收入金额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 企业根据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最好估量数, 认为此时可变对价最可能发生金额为2,000,000元, 所以在20x7年6月30日, 企业将2,000,000元奖励款计入交易价格总额。 1. 20x7年6月: (1) 统计实际发生协议成本 本期发生协议成本=816,000,000-343,000,000=473,000,000元 借: 工程施工——协议成本 473,000,000 贷: 原材料
24、 应付职员薪酬、 累计折旧等 473,000,000 (2) 确定建造服务收入及成本 完工进度=816,000,000÷1,020,000,000=80% 确定协议收入=1,072,000,000×80%-359,841,000=497,759,000元 确定协议毛利=497,759,000-473,000,000=24,759,000元 借: 工程施工——协议毛利 24,759,0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473,0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497,759,000 (3) 统计已结算协议价款 借: 应收账款 535,0
25、00,000 贷: 工程结算 535,000,000 (4) 统计已开票增值税销项税及待转销项税 本期应确定增值税待转销项税=本期新增质保金26,750,000×11%=2,942,500元 借: 应收账款 58,85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907,500 贷: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942,500 2. 20x7年7月统计已收到协议价款 借: 银行存款 564,157,500 贷: 应收账款 564,157,500 3. 20x7年9月: (1) 统计实际发生协
26、议成本 本期发生协议成本=1,000,000,000-816,000,000=184,000,000元 借: 工程施工——协议成本 184,000,000 贷: 原材料、 应付职员薪酬、 累计折旧等 184,000,000 (2) 确定建造服务收入及成本 完工进度=1,000,000,000÷1,000,000,000=100% 确定协议收入=1,061,280,000×100%-857,600,000=203,680,000元 确定协议毛利=203,680,000-184,000,000=19,680,000元 借: 工程施工——协议毛利 1
27、9,680,0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184,0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203,680,000 (3) 统计已结算协议价款 借: 应收账款 120,280,000 贷: 工程结算 120,280,000 (4) 统计已开票增值税销项税及待转销项税 本期应确定增值税待转销项税=本期新增质保金6,014,000×11%=661,540元 借: 应收账款 13,230,8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569,260 贷: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61,540 4. 20x7年10月: (1) 统计已收到协议价款 借: 银行存款 126,835,260 贷: 应收账款 126,835,260 5. 20x9年10月: (1) 统计已收到质保金及相关增值税额 借: 银行存款 58,901,040 贷: 应收账款 58,901,040 (2) 统计已开票增值税销项税, 并结转待转销项税 借: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837,04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37,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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