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 租 场 地 赁 合 同 出租方: 江西省于都县地方海事处(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于都县罗坳卫生院(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关法律、 法规要求, 甲、 乙双方遵照自愿、 平等、 公平、 老实信用标准, 经协商一致, 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 面积、 功效及用途 1.1甲方将位于罗坳镇峡山村峡山航标站房及场地(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物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 1.2本租赁物整体出租给乙方作罗坳卫生院峡山分院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效, 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因转变功效所需办理全部手续
2、由乙方相关要求申报, 因改变使用功效所产生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1.3本租赁物采取整体出租方法, 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赁物交付 2.1租赁期限为 叁 年, 即从 年 12 月 日起至 年 12 月 日止。 2.2租赁期限届满前 叁 个月提出, 经甲方同意后, 甲乙双方将对相关租赁事项重新签署租赁协议。在相同承租条件下, 乙方有优先权。 2.3 在本出租协议生效之日起___日内, 甲方将租赁物按现实状况交付乙方使用, 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现实状况承租。 第三条 租赁费用 3.1 租
3、赁确保金 本出租协议租赁确保金为壹个月租金, 即人民币 5000.00 元(大写: 人民币五千元整 )。 3.2 租金 租金为本协议期内每个月 人民币5000.00元(大写: 人民币五千元整) 不含税;届满以周围房租、 物价水平为依据, 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3.3 水、 电增容费 供水供电增容手续由乙方依据需要自行申办, 因办理相关增容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租赁费用支付 4.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前, 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赁确保金人民币 5000.00元. 租赁期限届满, 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
4、付租金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一切费用, 并按本协议要求负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租赁物等本协议所约定责任后 10 日内, 甲方将向乙方不计息退还租赁确保金。 4.2 乙方应于每个月 15 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 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下列帐号, 或按双方约定其它支付方法支付。 甲方开户行: 帐号: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 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为: 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__________。 4.3 本协议生效后, 甲方将租赁物交由乙方装修使用, 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条 租赁物转让
5、 在租赁期限内, 乙方不得转让出租物部分或全部功效使用权; 协议届满后, 在相同受让条件下, 乙方对本出租物享受优先承租权。 第六条 设施、 场地维修、 保养 6.1 乙方在租赁期间享受租赁物所属设施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设施维护、 保养, 并确保在本协议终止时租赁物(房屋设施)以可靠状态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验监督权。 6.2 乙方对租赁物隶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 对多种可能出现故障和危险应立刻消除, 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隐患。 6.3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珍惜租赁物, 因乙方使用不妥造成租赁物损坏, 乙方应负责维修, 费用由乙方
6、负担。 第七条 消防安全 7.1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国消防条例》以及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主动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 不然, 由此产生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负担。 7.2 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相关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并在楼宇内按要求设置消防应急通道。 7.3 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临时用火作业(含电焊、 氧割等明火作业), 须消防主管部门同意。 7.4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相关要求全方面负责租赁物内防火安全, 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合理时间内检验租赁物防火安全, 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八条 装修条款 8.
7、1 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 改建, 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 改建设计方案, 并经甲方同意, 同时须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同意。 如装修、 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 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 乙方应给予修改。改建、 装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8.2 如乙方装修、 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结组成影响, 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九条 提前终止协议 9.1 在租赁期限内, 若遇乙方欠交租金超出壹个月, 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 乙方未支付相关款项, 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相关设施、 留置乙方租赁物内财产并提
8、前解除本协议, 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负担。 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法通知乙方之日起, 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财产并在解除协议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以后, 甲方将申请拍卖留置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因租赁行为所产生全部费用。 9.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 须提前叁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且推行完成以下手续, 方可提前解约: 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承租期租金及其它因本协议所产生费用。甲方在乙方推行完成上述义务后五日内将乙方租赁确保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条 免责条款 10.1 若因上级或政府相关租赁行为法
9、律法规修改或征收拆迁造成甲方无法继续推行本协议时, 将按本条第2款实施。 10.2 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难、 战争或其她不能预见、 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或避免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推行本协议时,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一方, 应立刻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 并应在三十日内, 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推行, 或不能部分推行, 或需延期推行理由证实文件。该项证实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域公证机关出具, 如无法取得公证出具证实文件, 则提供其她有力证实。遭受不可抗力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一条 协议终止 本协议提前终止或使用期届满, 甲、 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 乙方应
10、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 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 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 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收双倍租金, 并有权收回租赁物, 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物品搬离租赁物, 且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二条 广告 12.1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墙体设置广告牌, 须按相关要求完成相关报批手续并甲方报备。 12.2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周围设置广告牌, 需按政府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三条 通知 依据本协议需要发出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相关通知和要求等, 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信件或传真一经
11、发出, 挂号邮件以本协议同第一页所述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10以后或以专员送至前述地址, 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四条 其它条款 14.1 本协议未尽事宜,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 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若协商不成, 则经过仲裁程序处理。 14.2 本协议一式肆份, 甲、 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十五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 并收到乙方支付租赁确保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