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篇法规中航道边坡坡度和设计船型尺度部分已被《交通部相关公布<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局部修订(航道边坡坡度和设计船型尺度部分)通知》(公布日期: 12月17日 实施日期: 3月1日)修订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交通部公布) 1.0.3 海港总平面设计应落实节省岸线、 节省用地、 节省能源和安全生产方针, 保护环境, 合理利用资源, 防治污染。 3.1.1 港址选择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沿海经济开发需要, 并应满足港口合理布局要求。港口性质和规模应依据腹地经济、 客货流量及集疏运条件确定。 3.1.2 选址应依据港口性质、
2、规模及船型, 根据深水深用标准, 合理利用海岸资源, 合适留有发展余地, 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3.2.11* 选址应充足考虑港口工程与泥沙运动间相互影响, 避免造成港口严重淤积和海岸或河口猛烈演变。 4.1.1 平面部署应以港口发展计划为基础, 合理利用自然条件、 远近结合和合理分区, 并应留有综合开发余地。各类码头部署既应避免相互干扰, 也应相对集中, 方便于综合利用港口设施和集疏运系统。 4.2.3* 船舶回旋水域应设置在进出港口或方便船舶靠离码头地点。其尺度应考虑当地风、 浪、 水流等条件和港作拖船配置、 定位标志等原因, 可按表4.2.3确定。回旋水域设计水深可取航
3、道设计水深。 船舶回旋水域尺度 表4.2.3 (略) 注: ①回旋水域可占用航行水域, 当船舶进出频繁时, 经论证可单独设置; ②L为设计船长(m) 4.2.9* 港池和航道间连接水域, 应满足船舶进出港池操作要求, 其尺度可依据港池与航道间夹角和船舶转弯半径确定。船舶转弯半径, 自航为3倍设计船长; 拖船帮助作业为2倍设计船长。 4.3.3 有掩护港口码头前沿高程为计算水位与超高值之和, 应按表4.3.3中基础标准和复核标准分别计算, 并取大值。 码头前沿高程 表4.3.3(略) 注: ①计算水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相关要求确定;
4、 ②位于陆沉地域港口, 码头前沿高程应合适留有沉降富裕量; ③当码头周围陆域过高时, 为便于同铁路、 道路在高程上合理衔接, 码头前沿高程经论证后可作合适调整。 4.3.5* 码头前沿设计水深, 是指在设计低水位以下确保设计船型在满载吃水情况下安全停靠水深。其深度可按式(4.3.5-1)和(4.3.5-2)确定。 4.3.6* 码头泊位长度, 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作业和系缆要求。 4.4.4* 除油品码头以外其她危险品码头部署, 应符合下列要求。 4.4.4.1 当危险品数量较少时, 其装卸作业可与港区其她码头泊位混合使用, 但应采取必需安全方法。
5、4.4.4.2 当危险品数量较大且货源稳定时, 可设置专用危险品码头, 其部署可依据危险品性质参考油品码头及其她相关要求确定。 4.4.5 油品及其她危险品码头, 应按国家相关要求配置对应消防和安全设施。 4.5.8* 防波堤和口门部署应使港内有足够水域、 良好掩护条件、 适应远期船型发展、 降低泥沙淤积及有利于减轻冰凌影响, 并应降低防波堤长度。 4.5.11* 防波堤口门有效宽度B0应为设计船长1.0~1.5倍, B0见图4.5.11-1。 4.7.1* 选择锚地时, 应考虑便于船舶寻求和方便设标, 并满足各类船舶锚泊安全要求。 4.7.3.1 锚地边缘距航道
6、边线安全距离: 港外锚地不应小于2~3倍设计船长; 港内锚地采取单锚或单浮筒系泊时不应小于1倍设计船长, 采取双浮筒系泊时不应小于2倍设计船宽。 4.7.3.2 港外锚地水深不应小于设计船型满载吃水1.2倍。当波高(H4%)超出2m时, 尚应增加波浪富裕深度。港内锚地水深应与码头前沿设计水深相同。 4.8.1* 进港航道选线应结合港口总体计划, 合适留有发展余地。必需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前提下, 结合当地自然条件、 引航距离、 航标设置、 挖泥数量、 施工条件和维护费用等原因综合分析确定。 4.8.7* 单、 双向航道宽度可分别按式(4.8.7-1)和式(4.8.7-2)确定。
7、 4.8.8* 进港航道水深应按式(4.8.8-1)和式(4.8.8-2)计算。 4.10.3 港区陆域部署应结合装卸工艺步骤和自然条件合理部署多种运输系统, 并应合理组织港区货流和人流, 降低相互干扰。 5.1.2* 装卸机械设备应依据装卸工艺要求选型, 并综合考虑技术优异、 经济合理、 安全可靠、 能耗低、 污染少和维修简便等原因。 5.1.7 采取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时, 应设置检修和防风抗台装置。 5.3.7 对受粉尘浓度影响可能引发爆炸场所, 应有报警装置和防爆方法。对自燃、 易燃货物应限制堆存高度和堆放时间, 并采取必需方法。 5.5.5* 散粮码
8、头装卸机械采取斗式提升机时, 应配置完好速度检测、 打滑、 测温和过热保护等安全装置, 壳体上应设泄爆孔盖。 5.5.8* 散粮码头装卸工艺步骤应含有入仓、 出仓和倒仓等工艺步骤, 工艺步骤系统应密封可靠, 并应配置完善吸尘系统。 5.6.7 集装箱码头危险品箱应依据危险品箱运量及危险品种类, 根据国家相关危险品货物装卸和存放条例确定存放场地和存放方法, 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配置对应消防和安全设施。 5.6.10* 集装箱堆场流动机械及车辆运行道路应设置显著车辆运行路线标志。 5.7.3.2 输油泵电机应选择防爆型, 有困难时应采取有效防爆方法。 5.7.8* 输油
9、管线穿越和跨越应符合下列要求。 5.7.8.1 输油管线穿越铁路时, 应加设套管或涵洞。套管顶距轨顶距离不得小于1.0m, 两端伸出路基边坡不得小于2.0m。 5.7.8.2 输油管线穿越关键道路宜加设套管。套管顶距路面不得小于0.8m, 套管两端伸出路肩不得小于1.0m。 5.7.8.3 套管内输油管不应有连接焊口。 5.7.8.5 输油管线跨越港区铁路、 道路时, 轨顶或路面以上净空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港区铁路, 蒸汽及内燃机车为5.5m, 电气机车为6.5m, 并符合铁路建筑限界要求; (2)对港区道路为5.0m, 并符合道路建筑限界要求
10、 5.7.11 油罐设备、 输油管线和输油臂等应按相关要求设置防雷和接地装置。输油臂应设绝缘法兰, 码头上并应设供油船使用接地装置。 5.7.12* 油罐应设置温度、 液位等控制仪表, 报警装置及其她必需附件。 6.2.10* 铁路站场路基面宽度应按配线设计确定。从站场外侧线路中心至路基面边缘宽度, 不应小于3.0m。梯线和调车牵出线常常有调车人员上下调车作业一侧, 不应小于3.5m。 6.3.5 港内道路边缘至相邻建筑物净距不应小于表6.3.5中数值。 道路边缘至相邻建筑物最小净距 表6.3.5 (略) 注: ①表中最小净距: 对有路肩道路自路肩边缘
11、算起, 对无路肩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 ②有特殊要求建筑物及管线至道路边缘最小净距,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相关要求。 6.4.2.2* 港口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 道路应含有良好瞭望条件, 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视距要求。当不能满足视距要求时, 港外道口及港内交通繁忙道口应设置看管, 码头前方或库场作业地带道口, 应设置报警、 色灯信号。 7.1.4* 新建排水系统应采取分流制。 7.1.7 紧邻山地丘陵港口, 港区排水设计应考虑排洪方法。 7.2.6 港口陆域消防用水量、 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相关要求实施。
12、 7.2.8* 港口生活用水、 船舶用水和客运站用水水质,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相关要求。 7.2.20 港区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管道, 其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m。 7.3.12* 危险品集装箱周围应设置独立排水管、 渠, 并设置污水搜集设施, 污水不得汇入集装箱堆场排水系统。 8.2.8* 港口配电线路设计, 在盐雾或腐蚀性气体严重场所, 易燃、 易爆场所, 必需采取铜导线或铜芯电缆。 8.2.11* 电缆沟、 电缆隧道应有防水、 排水方法。 8.2.14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时, 埋设深度不应小
13、于0.7m。 8.2.15* 电缆桥架敷设电缆应符合下列要求。 8.2.15.2 在室内采取电缆桥架敷设电缆时, 其电缆不应有黄麻或其她易燃材料外护层。 8.2.15.10 电缆桥架与多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 其最小净距应符合表8.2.15要求。 电缆桥架与多种管道最小净距(m) 表8.2.15(略) .2.15.14 电缆桥架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 应采取防火隔离方法。 8.4.1 连续输送机械自动控制连锁, 必需满足生产工艺和安全要求, 并应可靠、 优异、 简便和经济合理。 8.4.3 连续输送机械自动控制, 应能解除连锁, 实现机侧单机
14、控制, 起停按钮及转换开关安装位置应安全, 便于操作和维护。 8.4.5* 自动控制系统应设置下列安全方法。 8.4.5.1* 沿线应设置起动预告信号。 8.4.5.2 在值班点应设置事故报警信号。 8.4.5.3 在机侧控制箱上应设置控制电源开关及急停开关。 8.4.5.4 集中控制台上应设置使全线立刻停车紧急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8.4.5.5* 带式输送机械巡视通道内应设置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8.4.5.8* 应设置溜槽堵塞检测保护。 8.4.14 连续输送机械自动控制系统中各单机严禁自起动。 9.1.4 通信站、 海岸
15、电台和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站, 必需设置可靠工作接地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 10.1.1 为保障船舶进出港口航行安全, 港口应设置必需助航设施。 10.2.2.1* 对有碍航行水下障碍物和浅水区应设置浮标, 标出安全航道。当可航水域宽广、 进出港船舶航行频繁, 需要实施进出港分道航行时, 应设置一系列标志, 标示分隔线位置。 10.2.3.3 靠近航道防波堤或导流堤堤头应设置灯桩, 其灯光不得与水中标志相混淆。口门处灯桩应按进口方向左侧红光、 右侧绿光设置。当防波堤或导流堤较长, 其走向与航道走向平行并靠近时, 应在堤身上以合适间隔设置固定标志。 10.2.4.1 灯塔和
16、灯桩灯光高度与光强, 必需满足设计射程要求。 11.1.1* 环境保护设计应实施和落实环境影响汇报书提出环境保护标准及要求防治污染方法。 11.3.1 港口散货装卸和堆存作业产生粉尘, 应依据粉尘性质及作业条件采取湿法、 干法和化学方法进行防尘和除尘。粉尘排放浓度不得超出相关标准。 11.4.1 油港装卸工艺设计应有防治油气污染方法,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1.4.1.1 装船软管管头应配置盲板。 11.4.1.2 油泵房、 油污水处理厂和化验室等应采取通风换气等防护方法。 11.4.3* 对散装粮食和木材薰蒸应依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泄漏方法。 11.4.4 筒仓散粮薰蒸后有毒气体排放口应高于筒仓顶3m。 11.4.5 装卸有毒液体化学品码头, 应有预防有毒气体溢散方法。 11.8.1 油品和液体化学品装卸工艺设计, 必需选择性能可靠设备和自动切断溢油、 溢液控制装置。 公布部门: 交通部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中央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