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合作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相关要求,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一般合作企业, 是依据协议自愿组成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作人愿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依法纳税, 遵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不符, 以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要求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 盖章后生效。合作人根据合作协议享受权利, 推行义务。 第二章 合作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地点 第五条 合作企业名称: 长沙市倾世铭今婚纱摄影工作室(一般合作)
2、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1314号 第三章 合作目和合作经营范围及经营期限 第七条 合作目: 为了保护全体合作人合作权益, 使本合作企业取得最好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作经营范围: 摄影服务 第九条 企业经营期限为。企业营业期限自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算, 经营期满前六个月视情况办理继续经营或解散手续。 第四章 合作人姓名、 住所 第十条 合作人共4个, 分别是: 马欢军、 覃祚志、 石晓燕、 张明伟 1、 合作人甲: 马欢军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爱情公寓11栋202室 证件名称: 中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3306210
3、 2、 合作人乙: 覃祚志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爱情公寓11栋111室 证件名称: 中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304063 3、 合作人丙: 石晓燕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爱情公寓27栋707室 证件名称: 中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304064 4、 合作人丁: 张明伟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爱情公寓11栋222室 证件名称: 中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304064 第五章 合作人出资方法、 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 合作人出资方法、 数额和缴付期限: 1、 合作人甲: 马欢军
4、 以货币出资人民币100万元, 总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 占企业资本50%。 首期实缴出资人民币50万元, 在申请合作企业设置登记前缴纳, 其它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个月内缴足。 2、 合作人乙: 覃祚志 以摄影设备、 服装道具等实物出资, 折价人民币20万元, 占企业资本 10% 在申请合作企业设置登记前转移实物。 3、 合作人丙: 石晓燕 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1314号店面使用权作价出资人民币50万元, 总认缴出资人民币50万元, 占注册资本25%。 在申请合作企业设置登记前转移使用权。 4、 合作人丁: 张明伟 以婚纱摄影工作室营业后前两年劳务付
5、出作价作为出资, 甲乙丙各方依据丁能力以及市场人力资源价格同意丁提供摄影、 化妆劳务作价人民币30万元, 占注册资本15 %。 在丁方劳务作价期满后, 丁方有权依据劳务付出情况从工作室取得劳务酬劳。 第六章 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方法 第十二条 合作企业在开始营业后前5年内平均分配利润, 5年以后根据出资额百分比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合作企业在开始营业后前5年内如在合作经营中有债务产生, 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平均负担亏损, 5年以后则根据出资额百分比进行负担。 第七章 合作事务实施 第
6、十四条 合作人对实施合作事务享受相同权利, 全体合作人共同参与实施合作事务。具体工作划分以下: 由马欢军担任市场营销经理负责策划宣传, 分析市场动态提出企业发展方向, 提升企业关键竞争力; 由覃祚志负责企业财务, 负责整个企业进出账、 账单审核监督、 合作组员盈利分配以及对日常财务运行情况给出对应报表; 由石晓燕负责企业业务洽谈, 负责代表企业进行对外协议谈判签署, 以及对于职员相关业务培训; 由张明伟任担任技术总监, 负责拍摄技术、 造型设计等技术指导, 对职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实施事务合作人应该每个月定时向其她合作人汇报事务实施情况以及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情
7、况。 第十六条 合作人分别实施合作事务, 实施事务合作人能够对其她合作人实施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 暂停该事务实施。假如发生争议, 依据本协议第十七条要求作出表决。受委托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不根据合作协议决定实施事务, 其她合作人能够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七条 合作人对企业相关事项作出决议根据出资额百分比进行投票, 假如出现出资额百分比相同情况则实施一人一票制度, 超出半数赞同为经过。 但合作企业下列事项应该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一) 改变合作企业名称; (二) 改变合作企业经营范围、 关键经营场所地点; (三) 处分合作企业不动产; (四) 转让或者处分合
8、作企业知识产权和其她财产权利; (五) 以合作企业名义为她人提供担保; (六) 聘用合作人以外人担任合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合作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她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企业相竞争业务。合作人丁不能为其她竞争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 担任技术顾问。 合作人甲为合作企业定时供给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相片、 相框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除此之外除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外, 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合作人经全体合作人决定, 能够增加或者降低对合作企业出资。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 新合作人入伙, 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依法签订书面入伙协议。签订入伙协
9、议时, 原合作人应该向新合作人如实通知原合作企业经营情况和财物情况。入伙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 负担相同责任。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合作人能够退伙, 但应该赔偿由此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一) 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事由; (三)合作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合作人应该退伙: (一)合作人死亡; (二)个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 (三)人民法院要求实施合作人在合作企业中资产。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10、 第二十三条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推行出资义务; (二)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三)实施合作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作人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 能够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合作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对该合作人在合作企业中财产份额享受正当继承权继承人, 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从继承开始之日起, 取得该合作企业合作人资格。 继承人不愿成为继承人, 合作企业应该向合作人
11、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作人财产份额。 第二十五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合作企业债务, 负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作人退伙时, 合作企业财产少于合作企业债务, 退伙人应该依据本协议第十三条要求分担亏损。 第二十六条 合作人退伙, 其退伙应分配资产应以净资产为基准, 依据出资百分比从净资产中进行分割; 退伙人对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对应扣减其应该赔偿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合作企业事务, 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后, 退伙人财产份额以货币方法进行退还, 但将出资份额转让给其她合作人除外; 以店面使用权出资合作人在经营期限内退伙, 不能够立刻收回店面使用
12、权, 其她合作人仍然能够在支付相同价款房租基础上继续使用。 第九章 争议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合作人推行合作协议发生争议, 合作人能够经过协商或者调解处理。不愿经过协商、 调解处理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 各方均可向合作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合作企业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该解散: (一)合作期限届满, 合作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全体合作人决定解散; (三)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无法实现, 亏损严重;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九条 合作企业清算措施应该按《合作企业法》要求进行清算
13、 清算期间, 合作企业存续, 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经营活动。 合作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职员资、 社会保险费用、 法定赔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依据第十二条要求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清算结束后, 清算人应该编制清算汇报, 经全体合作人署名、 盖章后, 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汇报, 申请办理合作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若不能成立合作企业, 如各方合作人均无过失则筹备合作企业时发生费用平均负担, 如因一方过失造成合作企业无法成立则由该合作人负担费用, 赔偿其她合作人损失。 合作人违反合作协议, 应该依法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她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全体合作人协商一致, 能够修改或者补充合作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自各合作人签字或盖章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 合作人各持一份, 并报合作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每份都有相同法律效力。 全体合作人署名、 盖章: 甲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丁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