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照明工程设计协议
工程名称: 平昌县佛头山文化产业园泛光照明工程设计
工程地点: 平昌县佛头山文化产业园
设计单位: 四川中亿芯科照明科技有限企业
设 计 人: 杨家敬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现行相关设计管理法规及规章, 双方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诚信标准, 甲、 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本项目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照实施。
2、
委托人委托设计人负担 平昌县佛头山文化产业园泛光照明工程 设计,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下述工程项目设计:
项目名称: 平昌县佛头山文化产业园 泛光照明工程设计
建设地点: 平昌县
第二条 : 设计内容:
2.1、 总体照明方案计划(照度计算及分布)。
2.2、 灯位图(点位图)。
2.3、 电气控制图。
2.5、 灯具选型及规范书。
注: 具体时间安排应结合双方沟通情况许可在设计过程中依据双方协商
3、作合适调整。
第三条: 本协议设计费为 74.5 万元人民币, (大写 柒拾肆万伍仟 元人币),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费%
付费额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及项目完工时间所决定)
1
30
22.35
2
70
52.15
第四条: 双方责任
6.1、 委托人责任:
6.1.1、 委托人在协议签署后向设计人提交设计所需资料及文件, 并对其完整性、 正确性立刻限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相关标准设计。
6.1.2、 委托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 规模、 条件或因提交资料错误, 或所提交资料作
4、较大修改, 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作较大返工时, 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或另订协议)、 重新明确相关条款外, 委托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 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比协议要求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 假如设计人能够做到, 应主动配合, 要求提前时间较多时, 委托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委托人应保持设计人设计方案、 文件、 资料图纸、 数据、 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 委托人对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私自修改、 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协议外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 委托人应负法律责任, 设计人有权向委托人提出索赔。
6
5、2 、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结果需经过委托人认可, 并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核经过。
6.2.2、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 标准、 规程及委托人提出设计任务书要求, 与建筑设计单位亲密配合进行工程设计, 按协议要求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设计资料。
6.2. 3、 设计人按本协议要求内容向委托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设计人在委托人提交设计所需资料后五日内需完成设计初稿并向委托人交付初稿, 初稿经委托人审核确定后 三十日内需交付正式设计文件; 交付设计文件包含 。
6.2.4、 设计人应保持委托人知识产权, 不得向第三人泄露、 转让委托人提交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6、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 委托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设计人应负对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协议推行期间, 委托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 设计人未开始设计 工作, 不退还委托人已付定金; 已开始设计工作, 委托人应依据设计人已进行实际工作量, 不足二分之一时, 按该阶段设计费二分之一支付; 超出二分之一时, 按该阶段实际设计量计算。
7.2、 委托人应按本协议第五条要求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委托人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协议项目停缓建, 委托人均按协议7.1要求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负责
7、修改或补充。
7.4 设计人未按时间要求完成设计或者设计文件不符合规范要求, 造成影响委托人工期或者不能使用设计方案, 委托人有权解除协议, 设计人应退还预付费用且不支付后期设计费用。
第八条、 其她
8.1、 在施工期间按工程实施要求, 由委托人通知设计人派对应工种工程师到场指导。
8.2、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 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该注明其规格、 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 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 供给商, 但需配合进行加工定货及选材, 委托人需要设计人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 所发生差旅费由委托人负担。
8.3、 委托人委托设计人负担本协议内容之外工作服务, 另行支
8、付费用。
8.4、 因为不可抗拒原因致使协议无法推行时, 双方应立刻协商处理。
8.5、 本协议发生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立刻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 双方当事人同意向委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裁决。
8.6、 本协议一式捌份, 委托人陆份, 设计人贰份。
8.7、 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8.8、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 相关协议及双方认可来往电报、 传真、 会议纪要等, 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8.9、 其它约定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协商处理。
委托人: 设计人:
(盖 章) (盖 章)
代表人: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开户行:
账号:
地 址: 地 址: 成城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7号楼C座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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