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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暂行办法.doc

1、XX县建设局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我县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不稳定因素,充分发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能作用,全力参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从江”。按照省、州、县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局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分管维稳工作的副局长为常务副组长,其余局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局各相关业务站(办、室)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日常

2、工作,牵头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督促和协调,对需提交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议研究决定的评估事项进行初审,提出建议,并督促落实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凡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事项,在提请局务会审议之前,必须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科学的预测评估,统筹兼顾,及早预测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涉及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的事项,制定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方案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重大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风景名胜

3、区建设、建筑业(含建筑装修)、勘察设计的规定、办法、标准和定额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不统一,群众合理诉求一时难以解决的重大事项; (四)实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涉及群众不合理诉求的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事项; (五)出台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政策,特别是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和安置工作等; (六)涉及建筑施工劳务人员执行有关劳动保障待遇和劳动报酬等有关规定; (七)协调解决房地产物业管理过程中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集体争议案件和个别涉及面宽、社会影响大的商品房买卖和房屋工程质量问题的争

4、议案件; (八)处理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等改制过程中的遗留问题; (九)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的稳定问题。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审查的侧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政策是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并与周边地区相关政策基本协调一致,不会导致相关行业、地区群众相互攀比,引发新的不和谐因素。 (二)是否贯彻落实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够为地方财力所承受、被社会各界所接受。是否反映和代表着绝大多数诉求职工群众的利益和愿望,是否属于体制、机制转轨过程

5、中的典型遗留问题。 (三)对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重点审查是否是经过了法定程序,是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考虑方案对职工群众所反映意见的吸收程度和接受程度。 第六条 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事项必须事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工作程序如下: 由提出、起草政策(贯彻及处理意见,下同)的牵头单位,对其进行风险评估的事项进行初评,形成科学、客观、全面的风险初评报告及应急处置方案,连同决策建议、政策草案、改革方案一并送交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后,提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6、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定会议,并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意见,决定权不在本系统的要报请县委、县政府审定和决策。 (一)需提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由提出、起草政策的牵头单位在提交初评报告前,收集社情民意,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基层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准确把握群众对评估事项的反应及心理动态;并组织充分论证,特别是对争议较大、业务性较强的评估事项,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相关职工、群众及专家进行听证和论证,为评估提供科学、客观、全面的第一手资料。 (二)提出、起草政策的牵头单位应充分采纳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建议和意

7、见,如意见不一致且经充分协商仍分歧较大的,原则上以提出、起草政策牵头单位提出的意见为准,不影响提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风险评估审定,但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作出的不同意见,应一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定会议审议。 (三)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及时反馈给政策提出、起草牵头单位,以便其修正。 (四)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作出评估审定决定,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反馈给政策的提出、起草牵头单位,以及贯彻执行的相关站(办、室)和单位。各相关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

8、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评估审定决定。 (五)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评估审定决定,在政策提出、起草和业务改革牵头单位作出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及时修正其应急预案,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督促相关单位狠抓落实。 (六)经评估后付诸实施的重大事项,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单位要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评估,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决策、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七)经评估决定暂缓实施或暂不实施的重大事项,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配合政策的提出、起草牵头单位,及时研究对策,化解矛盾,待时机成熟后付诸实施,对决定需要报请

9、县委、县政府审定的重大事项,牵头单位要及时进一步收集情况,细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涉及重大事项草案,切实做好报请审定的有关准备工作。 第七条 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为评估决定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评估报告作出相应决定,并对评估决定负主要责任,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次要责任。如果政策的提出、起草牵头单位未充分采纳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且又经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了评估决定的,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为责任主体,对评估决定负主要责任,政策的提出、起草牵头单位负次要责任

10、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提请评估、且已经下达执行的事项,其下达决定人为责任主体,并对其负责。 第八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按照党和国家领导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和行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不履职尽责、酿成重大问题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提请评估、且已经下达执行的事项,或者因评估工作不到位而引发大规模上访的,或者落实应急预案不及时、不到位和督导检查不力而引发涉及社会稳定事端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由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实施。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风险评估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政法委、县维稳办 从江县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7月20日印发 共印25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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