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汇会计知识手册 第一章 外汇基础知识 任何一个对外开放的国家都要进行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信贷等国际经济交易,从事国际贸易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外汇以及汇率。 第一节 外汇及汇率 一、 外汇 (一) 外汇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于外汇的定义是这样的: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1、 外国货币,包括钞票、铸币等; 2、 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3、 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本票、支票等)、银行存款凭证等; 4、 特别提款权 5、 及其他外汇资金。 (二)外汇的分类 1
2、 外汇按照能否自由兑换,可分为自由外汇和记账外汇。 【自由外汇】所谓自由外汇,是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在国际结算中广泛使用,在国际上可以得到承认,并可以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的外汇。外汇现汇主要由国外汇入,或由境外携入、寄入的外币票据,经银行托收,收妥后存入。目前,我国在贸易与非贸易结算中常用的有美元、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港币、新加坡元、欧元、英镑、日元、意大利里拉、奥地利先令等。 【记账外汇】也称协定外汇、清算外汇或不可自由兑换的双边外汇。是国际贸易协定国双方根据支付协定,在各自国家的外汇银行,互为对方开立清算账户,用记帐的方法清算两国之间的债权、债务,从而节省自由外汇的使
3、用。记帐外汇不能兑换成自由外汇,也不能对第三国进行支付。 2、 外汇按照来源以及用途,可分为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 【贸易外汇】是商品进出口及其从属费用所收付的外汇。如:商品出口收入、商品进口支出。从属费用包括:运输费、保险费、宣传费、佣金、邮电费、手续费等。贸易外汇是一国外汇收支的主要项目。 【非贸易外汇】是贸易外汇以外的不涉及商品进出口而收付的外汇。主要包括:资本以及劳务的输入、输出;运输、港口、保险、通讯等各种劳务的收入和支出;侨汇、年金旅游、赠与和政府之间的经济、军事援助、战争赔款等方面的收入和支出。非贸易外汇涉及的种类很多,是国家外汇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 3、 外汇按期买卖的
4、交割期,可分为即期外汇、和远期外汇。 【即期外汇】是指在外汇买卖成交后,当天或是在成交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交割的外汇。 【远期外汇】是指买卖双方事前订立合同,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以内)按照约定的远期汇率、外汇金额、交割的外汇。 4、 外汇现钞、外币现汇。 【外币现汇】主要由国外汇入,或由境外协入、寄入的外汇票据,经银行托收,受托后存入。 【外汇现钞】指外国钞票、铸币。外国钞票不一定都是外汇。外国钞票是否称为外汇,首先要看它能否自由兑换,或者说这种钞票能否重新回流到它的国家,而且可以不受限制地存入该国的任意一家商业银行的普通帐户上去。并其需要时可以任意转帐,才能称之为外汇。
5、 二、 汇率以及其标价方法 (一) 汇率的概念 汇率是一国货币同另一国货币兑换的比率。如果把外国货币作为商品的话,那么汇率就是买卖外汇的价格,是以一种货币表示另一种货币的价格,因此也称为汇价。 汇率是由外汇交易市场决定的。外汇市场主要由两大因素决定;一是货币的供给和需求,二是各国货币的价格,这种价格是以各国自己的单位标定的。 (二)汇率的标价方法(ExchangeQuotation): 确定两种不同货币之间的比价,先要确定用哪个国家的货币作为标准。由于确定的标准不同,于是便产生了几种不同的外汇汇率标价方法。 1、直接标价法(DirectQuotation) 又称为应付标价
6、法。是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作为标准,折算为本国货币来表示其汇率。在直接标价法下,外国货币数额固定不变,汇率涨跌都以相对的本国货币数额的变化来表示。一定单位外币折算的本国货币减少,说明外币汇经下跌,即外币贬值或本币升值。我国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直接标价法。我国人民币汇率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 2、间接标价法(IndirectQuotation)。 又称为应收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为标准,折算为一定数额的外国货币来表示其汇率。在间接标价法下,本国货币的数额固定不变,汇率涨跌都
7、以相对的外国货币数额的变化来表示。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折算的外币数量增多,说明本国货币汇率上涨,即本币升值或外币贬值。反之,一定单位本国货币折算的外币数量减少,说明本国货币汇率下跌,即本币贬值或外币升值。英国一向使用间接标价法。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所表示的汇率涨跌的含义正好相反,所以在引用某种货币的汇率和说明其汇率高低涨跌时,必须明确采用哪种标价方法,以免混淆。 3、美元标价法 又称纽约标价法,是指在纽约国际金融市场上,除对英镑用直接标价法外,对其他外国货币用间接标价法的标价方法。美元标价法由美国在1978年9月1日制定并执行,目前是国际金融市场上通行的标价法。 (二) 汇率的种类
8、分类标准 名称 备注 根据买卖立场不同 分为买价和卖价 中间汇率和钞价 买价指买入外汇的价格。卖价指卖出外汇的价格。 根据汇兑方式不同 分为电汇汇率,信汇汇率,票汇汇率 电汇汇率是电报汇款使用的汇率。由于电报付款迅速,所占外汇买卖比重很大,电汇汇率就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基本汇率。 根据交割期的不同 分为即期汇率和远期汇率 即期汇率是即期外汇买卖使用的汇率,电汇汇率即是即期汇率。远期汇率是远期外汇买卖所使用的汇率,是一种预约性质的汇率。 根据计算方法不同 可分为基准汇率,套汇汇率和套算汇率 根据交易时间的不同 分为开市价和收盘价
9、 开市价即当天开市后第一次报价,而收市价是指当天最后一笔交易的交易价格。 详细介绍两类汇率: 1.银行买入价,卖出价,中间价及现钞价 (1)银行买入价是银行向同业或客户买入外汇所使用的汇率,卖出价是银行向同业或客户卖出外汇时使用的汇率。银行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均是指站在银行的角度买卖外汇的价格,银行在买入外汇时付出本币较少一些,而在卖出同量外汇时要多收一些本币; (2)中间价是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数,报刊杂志报导汇率时常用中间价,银行年终决算制作报表时也用中间价。 (3)现钞价是银行兑换外币现钞的价格,银行收兑进的外币现钞最终要运送出境外,这就要花费包装费、运费和保险费,此外还
10、要考虑利息费用,所以,银行的现钞买入价低于外汇买入价,外币现钞卖出价与外汇卖出价相同。 2.即期汇率和远期汇率 即期汇率是指买卖双方成交后,于当日或两日内进行外汇交割所使用的汇率。远期汇率是买卖双方事先约定在将来某一确定的时间进行外汇交割使用的汇率。 即期汇率与将来某一时间的远期汇率一般是不同的,如果远期外汇比即期外汇贵,两者之间的差额以升水来表示,如果远期外汇比即期外汇便宜,两者之间的差额以贴水表示,如果远期汇率与即期汇率相同,两者之间没有差额,则以平价表示。 (三) 现行人民币汇率制度 我国现行的人民币汇率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轨。并轨后的人
11、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我行的汇率总体来说分为两类:一类是我行作为外汇交易中心的会员,做一些自身的外汇买卖或者结售汇平盘业务所使用的汇率。另一类是对客户挂牌的汇率。 (四) 外汇汇率的使用 1、 买入外汇业务:即结汇业务。买入外币现钞*当日钞买价=卖出人民币 买入外币现汇*当日汇买价=卖出人民币 2、 卖出外汇业务:即售汇业务。卖出外币*当日汇卖价=买入人民币 3、 套汇业务:一种外汇兑换成另一种外汇。 买入一种外币现钞*当日钞买价/另一种外币卖出价=卖出另一种外币 买入一种外币
12、现汇*当日汇买价/另一种外币汇卖价=卖出另一种外币 第二节 外汇基本业务 一.外汇汇款业务 1.汇款的定义 汇款是指银行应汇款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金额,通过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款业务一般有四个当事人,即: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 2.汇款的方式 汇款一般有三种方式,即:电汇,信汇、票汇。其中信汇方式在实际业务中较少使用。 (1)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简称T/T)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通过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方式,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
13、式。 (2)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 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将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授权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3)票汇(Banker’s Demand Draft,简称D/D)。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二.托收业务 托收是国际结算业务常见的结算方式之一,他不仅可用于国际贸易中的货款收付,也可用于其他款项及费用的收付。办理托收应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 1.概念和特点 简言之,托收是债权人委托银行向债务人代为收款
14、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业务属商业信用。银行按照客户指示办理业务,对托收款项能否收到不负责任。 2.当事人 托收业务经常涉及的当事人包括: a.委托人Principal):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人,是托收业务的债权人,一般为出口商。 b.托收行(Remitting Bank):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地银行。 c.代收行(Collecting Bank):除托收行以外任何参与处理托收业务的银行。 d.指示行(Presenting Bank):是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代收银行。通常情况下,代收行与提示行是一家银行,一般为进口地银行。 e.付款人(Dra
15、wee):根据托收指示被提示单据履行付款责任的人,是托收业务的债务人,一般为进口商。 3.业务种类 (一)根据是否附带商业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 a.光票托收: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 b.跟单托收:指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或不附带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其中: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支票,本票,付款收据或其他类似的用以取款的凭证。 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非金融单据的其他任何单据。 (二)跟单托收业务根据交单方式分为付款交单,承兑交单或其他方式交单。 a.付款交单:简称D/P,代收行/提示行凭付款人的付款交出单据。 b.承兑交单:
16、简称D/A,代收行/提示行凭付款人对远期汇票的承兑而交出单据。 c.其他方式交单:代收行/提示行凭付款人交来的签字的信托收据、付款承诺书、保函、本票等交单或无偿交单。 4.常见业务 (1)出口跟单托收:是指出口商发货后,将单据交到我行,委托我行向国外进口商代为收取货款的业务。我行是托收行,客户为委托人,即出口商。这项业务的特点是银行一般不审核单据,只清点单据份数是否与客户托收委托书上所列相符;货款是否能收回全凭国外客户商业信用,银行不承担责任。对银行来说主要风险是,要严格按照指示合理谨慎处理业务,防止疏忽、过错造成损失。 (2)进口代收:是指我行收到国外托收行寄交的托收单据后,向国内进
17、口客户提示,并要求其付款或承兑赎单的业务。我行是代收行,我行客户为付款人,即进口商。我行为客户进口业务服务,在客户付款或承兑或按照其他条件办妥手续后即可取得单据提货,对银行的风险来说,严格按照指示合理谨慎处理业务,在客户没有办妥付款/承兑手续前,妥善保管好单据。 三.信用证业务 (一)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是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进口商(申请人)的要求开给出口商(受益人)的,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文件。 信用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开证行(Issuing Bank)承担第一性(Primary Obligat
18、ion)的付款责任。只要单证相符,不论申请人是否履行付款义务。 2.信用证业务实行凭单付款的原则,实际上是一种单据的交易。货物有问题,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 3.信用证是一项不依附于贸易合同的独立文件。即使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不成立,信用证仍独立存在。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包括申请人(Applicant)、开证行(Issuing Bank)、受益人(Beneficiary),另外还经常涉及到通知行(Advising Bank)、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1.申请人:向开证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的人,一般为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买方,即进口商。
19、2. 开证行:应进口商(申请人)的要求向出口商(受益人)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地的银行。 3.受益人:依照信用证要求提交规定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人,即有权享受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卖方,即出口商。 4.通知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受益人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地的银行。 5.议付行:经开证行授权买入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及/或单据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地的银行。 (三)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根据不同标准,可分为以下几类: 1.可撤销(Revocable Credit)与不可撤销(Irrevocable Credit)信用证 根据信用证是否可撤销,分为可撤销与不
20、可撤销信用证。 二者的区别在于可撤销信用证在开出到受益人交单之前,可不通知受益人随时撤销;而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各有关当事方同意,不能随便修改或撤销,对受益人保障较大,也最为常见。 2.保兑(Confirmed Credit)与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 根据信用证是否有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再加具同等付款保证,分为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因保兑行与开证行承担同样的付款责任,对受益人来说,比不保兑信用证更有保障。在受益人对开证行或开证行所在国家没有把握时,可使用保兑信用证。 3.议付、即期付款、迟期付款和承兑信用证 根据信用证支取方式的不同,
21、可将信用证分为即期付款(Sight Payment Credit)、迟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议付(Credit by Negotiation)和承兑(Credit by Acceptance)四种类型。其中,最常见的是议付信用证。 议付是指信用证的指定银行买入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及/或单据并将款项垫付给受益人的行为。买入汇票及/或单据的银行为议付行。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任何银行或指定某家银行议付的信用证为议付信用证。 如果信用证规定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议付,即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ng Credit),受
22、益人(出口商)可自由选择任何愿意议付的银行,提交汇票、单据给所选银行请求议付;反之为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受益人须到指定的银行请求议付。 议付信用证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信用证形式,受益人提供了单证相符的单据,在议付行按照票面金额扣除邮程利息(如为远期证,需加远期天数)及费用后,便可得到款项。如出现纠纷,议付行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四)即期与远期信用证 根据付款期限的不同,可将信用证分为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和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即期付款信用证为即期信用证,迟期付款信用证
23、承兑信用证为远期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可以为即期,也可为远期。 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审单后立即付款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审单后不立即付款,而是承担付款责任到一段时间后付款的信用证。 (五)几种特殊种类的信用证 1.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假远期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开具远期汇票,但可以即期取得款项,其贴现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又可以即期付款,所以叫做假远期信用证。 开证申请人开立假远期信用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利用银行
24、或贴现市场的资金来解决本身的资金不足,到单后由银行代垫资金,远期汇票到期时,申请人将本息及费用一并付给开证行。 2.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是开证行允许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转让给另外一家或几家公司(第二受益人)执行的信用证。当信用证金额较大,受益人不能提供全部信用证项下货物或受益人为中间商时,在无法安排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进口方开立可转让信用证。 3.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背对背信用证是涉及同一批货物的两笔独立的信用证。主
25、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为中间商)作为开证申请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以最终供货人为受益人,条款受约于原信用证条款的信用证,并以主信用证作为第二个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的抵押。 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式来沟通贸易。 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相比,背对背信用证和原始信用证同时独立存在,两个证的开证行各自独立承担付款责任,而可转让信用证只有一家开证银行,转让行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第二受益人只能依赖开证银行。 4.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26、 循环信用证是允许受益人在一定时期或一定金额限度内,根据一定条件,自动,半自动或非自动地更新或还原其金额,直到规定的次数或累计的总金额用完时的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一般适用于定期分批均衡供应,分批支取的长期供货合同。开立循环信用证可以避免多次开证的繁杂手续,便于制造商安排生产。循环信用证比一般信用证多了一条循环条款,即规定了循环方法、循环次数与累计总金额。 5.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对开信用证是进出口双方为了达到贸易平衡而开立的互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一般常见于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等贸易方式。第一张证往往是根据进口设备、原料
27、或零配件的合同开立的,一般为远期证;第二张证则是第一张证的受益人回购生产出来的返销产品而开立的,一般为即期证。第一张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分别是第二张证的受益人和申请人。两张证可以同时互开,同时生效;也可以先后分别开,分别生效。在开立对开信用证时应当注意,我行开出的信用证生效的前提是收到对方的回头证后生效。 6.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 预支信用证是开证行应申请人的申请,在信用证中允许受益人在发货(交单)前可以在某种条件下向通知行或保兑行或开证行预支部分金额的信用证。根据预支有无条件可分为红条款(Red Clause Credit)和绿条款信用证(Gre
28、en Clause Credit). 红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列入一个条款,授权议付行向受益人预先支付信用证金额的一定百分比。从前,这一条款以粗体红字出现,为了引起有关方对于特殊预付办法的注意,因此这种信用证就被称为红条款信用证。 绿条款信用证是指规定受益人可在出口之前开具汇票和仓单作为担保,请求议付行预支垫款,即称为绿条款信用证。绿条款信用证较红条款信用证更为严格。 预支信用证一般为开证申请人给予受益人的资金融通,用于受益人备货、出运,预支款项本息待受益人交单发货后,从单据金额中扣除。目前,预支信用证在我国的进口开证业务中比较少见。但出口来证
29、中有预支条款的,我行经过审查后可根据不同情况受理。 (六)介绍几种常见业务 1.普通进口开证(Import Letter Of Credit) 进口信用证业务,是指我行应信用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信用凭证,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满足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的前提下,对外支付信用证指定币种和金额的结算方式。此时,我行为开证行,客户为进口商。 我行作为开证行,风险主要表现在付款后能否及时从申请人(进口商)处得到偿付,避免形成垫款。根据风险存在的不同环节,分为客户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单据和条款风险,法律风险等。 2.出口来证通知/转通知(Advi
30、sing/transmitting) 出口来证通知/转通知是指我行作为通知行/转通知行审核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通知/转通知给国内出口客户的一种服务。我行仅提供服务,不占用资金,风险较小。核实真实性是指我行收到来证后由印鉴和密押部门及时核实密押、印押是否相符,SWIFT开证由系统自动核实。 3.出口来证保兑(Adding Confirmation) 出口来证保兑是指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受益人独立承担付款、迟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一项确定承诺。只要受益人向我行交单,且单证相符,我行必须向受益人付款。 当受益人对开证行、或开
31、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不了解,认为有风险时,银行的保兑可在开证行之外增加信用保证,降低来证银行和国家风险,得到双重付款保证。如果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没有授权或指示我行加保兑,但是,受益人对开证行不了解或不信任,主动要求我行对信用证加保,这种保兑称为“暗保”。暗保的保兑行为是单方面的,他没有得到开证行的授权或同意,是保兑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协议和安排。原则上,我行仅同意我行的主要客户(在代理行授信额度和客户授信额度之内)提出的暗保要求。 出口来证保兑的风险主要是来证银行、国家和地区的风险。若我行加保兑,对客户的付款是无追索权的,终局的,如果不能够向开证行索回垫款,无权向受益人索偿。 4.审单
32、索汇(Checking Documents and Claim) 审单索汇是指我行根据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对出口客户提交的单据是否单证相符进行审核,向开证银行或指定银行寄单索汇的服务。审单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也是我们日常工作的主要业务,审单的关键是按照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操作,及时、安全收汇,避免疏漏和差错。尤其是我行提供贸易融资情况下,更要注意开证行的风险、客户风险和单证及条款风险。 5.出口信用证转让(Transferable Credit) 我行应信用证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出口商(第二受益人),我行为转让行,客户
33、为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 四.旅行支票业务 旅行支票是由一些大银行、大旅行公司发行的固定票面金额、专供旅行者使用的一种定额票据。他与一般的银行汇票、支票不同之处在于旅行支票没有指定的付款人和付款地点,一般不受日期,地区限制。购买旅行支票时,购买人要当着出售银行的面,在支票上初签。兑付时,持票人要当着付款代理人的面,在支票上面复签,经代理人核对初签,复签相符后即行付款。 旅行支票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售票人、购票人。出票人是旅行支票的发行机构,售票人是代售银行,购票人是购买旅行支票的客户。 五.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国际贸易融资是银行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
34、供的与进出口结算业务相关的资金融通或信用便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基本形式包括减免保证金开证、担保提货、进口押汇、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出口票据贴现、买入外币票据、保理和福费廷业务等。其中,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减免保证金开证、担保提货、进口押汇,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出口票据贴现、买入外币票据、保理和福费廷。 国际贸易融资的特点是具有一种自偿性,银行提供融资或担保的依据是进出口交易行为中货物的价值,还款的来源是进出口交易行为中货物产生的货币收入,而不是进出口方自身的盈利,因此,该业务与同等条件下的流动资金贷款相比,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方面更具优越性。 国际
35、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主要有三方面:客户的信用、贸易本身的可靠性和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处理能力。因此,办理此项业务要求银行具有国际结算业务的专业人员。 下面介绍国际贸易融资的具体业务: (一)减免保证金开证(Issuing L/C Without Full Margin) 减免保证金开证是银行应客户申请,减收或免收保证金开出信用证的一种融资业务。客户申请减免保证金开证需有授信额度,开证时扣减额度,信用证付汇后恢复额度。 减免保证金业务的银行风险主要是客户信用风险。银行开出信用证即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银行必须付款,如果客户付款资金不到位,
36、银行需垫付。 (二)提货担保(Shipping Guarantee) 提货担保是信用证项下正本货运单据未收到,而货物已到港时,客户可向银行申请开立提货担保书,交给承运单位先予提货,待客户取得正本单据后,再以正本单据换回原提货担保书。 银行的主要风险是客户信用风险。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如果收到的单据存在不符点,银行不得提出拒付/拒绝承兑。 (三)进口押汇(Import Financing) 进口押汇是银行收到信用证下的单据后,向客户提供的用于支付该信用证金额的短期资金融通。开证申请人提货销售后必须以收回的资金偿还银行的融资款。 银行
37、的风险主要是货物的市场风险和客户信用风险。客户提货后,如果销售不好,到期不一定有足够的资金偿还融资款;如果客户信用不好,销售的货款可能会被客户挪用。 (四)打包放款(Package Loans) 打包放款是出口商在提供货运单据之前,凭供货合同和国外银行开来的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向银行申请的短期贷款。出口商必须保证贷款资金用于信用证项下出口货物的组织和装运,并保证按信用证的规定向贷款银行提交合格的单据,供银行对外寄单索汇。 叙做打包放款,可以使出口商获得短期资金周转,组织货源,履行出口合同。但对银行来说主要的风险有客户信用风险、开证行信用风险和业务操作风险。
38、 1.出口商将打包资金挪作他用,致使信用证成为一纸空文,使打包放款无法偿还; 2.在自由议付信用证下,受益人取得打包放款后,可能将单据和副本信用证提交他行寄单索汇,以逃避还贷; 3.单据有不符点,国外开证行拒付; 4.国外开证行无理拒付。 (五)出口押汇(Bills Purchased) 出口押汇是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交其往来银行或指定银行,由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银行根据信用证或出口合同要求对外寄单索汇,并用索汇回来的款项归还融资款。若因各种原因索汇回来的金额
39、不足以偿还融资款,银行有权向客户追索融资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出口押汇分为信用证下押汇和托收项下押汇。对银行来说承担的风险有: 1.开证行资信差,无理拒付或拖延付款; 2.不符点单据押汇后国外拒付,国内客户无力偿还融资款; 3.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不稳定,外汇短缺或发生金融危机; 4.托收项下的代收行资信差,不按国际惯例办理业务或进口商提货后不付款; 5.被拒付后,出口货物不易变现,或变现的成本过高。 (六)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 国际保理业务是一项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贸易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
40、服务。适用于记帐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非信用证交易结算方式。保理业务可分为出口保理业务和进口保理业务。 通过叙办保理业务,客户可以获得银行专业化的应收帐款管理服务,和资金融通,更好地规避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七)福费廷(Forfeiting) 福费廷业务也称“包买票据”,是指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本票、汇票和债务的行为。福费廷的特点是金额大、期限长、对出口商无追索权。常见的福费廷交易单据包括:远期信用证项下经银行承兑的汇票、进口方银行担保的远期本票和汇票等。 办理福费廷业务,银行的风险主要是票据承兑或担保银行到
41、期不履约或无能力履约的信用风险。银行也将买入的票据以福费廷方式转让给他行以减少风险。 (八)出口票据贴现(Export bills discount) 出口票据贴现是出口商发货并取得国外进口商、开证行或其他汇票付款人已承兑汇票后,到当地银行将汇票以折扣价格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银行支付的金额为汇票金额扣除从付款日到到期日及一定天数收汇时间的贴现利息。 (九)买入外币票据(Foreign Exchange Bills Discount) 买入外币票据是指我行应客户的要求买入非我行解付的他行即期汇票或本票。融资金额为票据面额扣除以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估计收汇天数
42、的贴息。办理这项业务银行的风险在于出票银行破产倒闭风险和买入伪造的票据风险。 六.银行保函业务 银行保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履行某项义务、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文件,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银行作为担保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一)银行保函的职能 银行保函以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商业信用,是一种备用性的银行信用,具有两大基本职能: 1.作为合同价款的支付保证,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付款类保函业务中。如付款保函、逾期付款保函、关税保付保函等;
43、 2.作为对合同当事人必须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制约手段,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质量保函、维修保函、保释金保函等。 (二)银行保函的基本形式 银行保函有三种基本形式: 1.无条件保函(Unconditional L/C),又称见索即付保函(First Demand Guarantee),是指担保银行的偿付责任独立于申请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只要银行保函规定的偿付条件已经具备,担保银行便应偿付受益人的索偿,承担第一性偿付责任(Primary Obligation)或称独立的偿付责任(Independent Undertaking of Payment).至于申请人是否确未履行合同项下的责
44、任义务,担保银行概不负责。其适用的国际惯例有《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 2.有条件保函(Conditional L/G),又称从属性保函(Accessory L/G),是指担保银行的偿付责任从属于或依附于申请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承担第二性偿付责任(Second Obligation).如果申请人已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或申请人根据交易条款。经权利机构裁决已被解除了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担保银行也将随之免除对受益人的偿付责任。只有当申请人违约时,担保银行才承担偿付责任。其适用的国际惯例有《合约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4号出版物)。 3.备用信用证(
45、Standby L/C),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以其自身的银行信用担保开证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付款凭证。备用信用证是独立于主合同或其他基础合同之外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其适用的国际惯例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1993)和《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 通常情况下,银行只处理单据而不介入客户的贸易纠纷,因而银行出具的保函多为无条件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有条件保函则大多由保险公司出具。 (三)银行保函的当事人 银行保函的当事人包括: 1.申请人(Applicant)或委托人(Principal):即向担保银行申请开
46、立保函的人; 2.受益人(Beneficiary),即有权按保函规定出具索偿通知连同其他单据向担保行索取款项的人; 3.担保行(Guarantor Bank),即开立保函的银行。 此外还有通知行,转开行,保兑行和偿付行等。 第二节 外汇管理基本规定 一、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概述】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是国家在1991年1月1日起建立的,对企业出口、报关、收汇整个过程实行跟踪的监测管理制度。整个过程以核销单为主线。 【出口收汇核销单】 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由出口企业、银行填写,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
47、局办理核销、向税务机关和外经贸委办理出口退税和出口贴息申报,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外汇的有顺序号的凭证。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是银行出具的证明出口企业出口收汇的证明。对于下列外汇的结汇或入账,银行可以向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 1、对于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银行应当按照结售汇管理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手续或办理进入出口单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 2、对于出口货物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所得的理赔款,银行应当在凭核销单正本、理赔协议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
48、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货物保险理赔款”或“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款”。 3、对于通过福费廷业务方式取得的外汇资金,银行应当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福费廷业务”。 4、出口保理项下,银行未向出口单位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银行应当在出口单位从境外收回出口货款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向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银行向出口单位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银行可以在向出口单位提供融资资金并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以融资金额为准向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同时在核
49、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融资业务”。待银行从境外收回货款后,扣除融资资金及利息后,出具余款的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余款”以及保理项下的相关费用和融资利息以及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和原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5、对于从境外进口商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收回的货款,银行应当在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境内离岸账户划转”。 6、对于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收回的外汇,银行应当在为转出方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深加工结转收汇”字样及转入方单位名称。 7、对于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收汇,银行应当在凭出
50、口合同、境外借款人同意支付的指令或信用证等支付依据或境内贷款银行的委托付款附言或摘要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买方信贷,境内划转”。 8、对于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对于携入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行应当在凭出口合同、发票、核销单、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入境申报单正本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手续,并在申报单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同时应当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外币现钞结汇”。 对于携入现钞金额未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行应当凭出口合同、发票、核销单和结汇申请办理现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