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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什么?.doc

1、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什么?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23 16:03:53  免费法律咨询 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 大 中 小 [提要] 委托代理人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诉讼代理权。民诉法第58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 推荐阅读: 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 • 【留置送达是什么意思】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代理 · • 【公司变更证明范本】关于《公司变更登记申请 · • 【公司变更证明范本】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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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   对于前一类权利,由于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     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

4、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都是不正确的。   对于后一类权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因此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当事人如果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的代理权仅限于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能否再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但由于诉讼代理关系是建立在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因此,在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

5、情况下,不能再委托诉讼代理人,即不能转委托。   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诉讼的,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因为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双方是否已经具备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因一此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出庭,以便法院正确判断,也便于法院进行调解。对此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在诉讼存续期间,被代理人可以变更代理权限,包括更换委托诉讼代理人,扩大和缩小授权范围。由于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关系着诉讼行为的效力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被代理人变更诉讼代理权限的,

6、应及时书面告知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由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要取得代理权,代为进行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因为授权委托书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的惟一书面凭证,所以应保证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     对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

7、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委托诉讼代理权,可因下列原因消灭:(1)诉讼终结;(2)诉讼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被代理人解除委托;(3)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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