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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doc

1、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 2000年7月19日) 深建材〔2000〕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2号)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工程施工、监理、建设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宝安、龙岗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区内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2、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施行。特区内由市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宝安、龙岗两区分别由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配合比、试块强度等原始试验记录,并按月向市、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二)每月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选用的水泥、砂、石、粉煤灰、外加剂等主要原材料以及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抽检,并进行比对试验。抽检和比对试验结果按月书面报市、区主管部门。   (三)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报请市、区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条 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是预拌混

3、凝土生产企业的社团组织,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资质等级要求生产预拌混凝土。   第七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应当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行采购,设计、监理(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厂家。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强化对原材料的质量监管,所有原材料在进入搅拌站时,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按批进行验收和检验,并作记录,合格后才能使用。验收和检验资料存档备查。水泥、外加剂出现不合格时,应

4、及时报市、区主管部门,并附相应的检验报告。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选用大型(年生产能力在100万吨以上或单窑日生产能力2000吨以上)旋窑散装水泥,禁止使用立窑水泥、小型旋窑水泥和袋装水泥。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试验室必须取得《深圳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资质证书》。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检测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技术标准、合同等的要求设计配合比,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应当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要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抽检预拌混凝土质量时,可以同时对配

5、合比进行验证,验证结果报市、区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搅拌楼操作人员、材料员、试验员等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搅拌楼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有关国家标准中的规定,并定期(每半年一次)由市法定计量检定部门检定。 第三章 预拌混凝土的验收和检验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设置专人,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的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坍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出厂。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

6、督下,会同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及生产单位应当在《预拌混凝土交接单》上会签。验收内容包括:   (一)确认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和配合比。   (二)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拌和后至进场止)超过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时,应当退货。   (三)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的坍落度无法满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时,应当征得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书面通知生产单位调整。   (四)目测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验收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

7、建设)单位和生产单位见证下,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进场预拌混凝土进行有见证取样送检,检验预拌混凝土的强度。取样记录由三方共同会签。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和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检验按合同约定进行。   第十六条 判定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坍落度、拌合物质量以进场验收结果为依据;强度以三方有见证取样送检的试块强度为依据;其它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根据技术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人员、设备、管理不能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要求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原材

8、料或市主管部门禁止使用的原材料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混凝土进场验收不合格、试块检验不合格以及配合比的设计存在问题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因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有关法规进一步处罚。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存在未对进场预拌混凝土进行验收、取样送检或者未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浇筑、振捣和养护等偷工减料行为的,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因监理的失职造成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的质量监督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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