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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业解决员工持股方案.doc

1、新三板拟挂牌公司及已挂牌公司员工股权激励 一、员工股权激励方式 新三板拟挂牌公司或已挂牌公司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激励: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方式,使被激励员工直接成为公司的股东。 2、间接激励: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基金或资管计划)等方式,使被激励员工间接享有公司的权益。 注:通过代持实施股权激励的,不在分析范围之内。 二、当前对员工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 (一)挂牌前 公司挂牌前,无论是直接激励还是间接激励,只要被激励员工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务员、党政廉洁、高校等限制性规定)规定的经商或股权投资限制性情形

2、均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挂牌后 1、直接激励 被激励员工需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具有参与挂牌公司定增资格的自然人投资者 要求 《公众公司监管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核心员工的认定

3、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注意: 1、已具有挂牌公司股东、董监高身份的

4、员工,可以直接参与定增。 2、如果是不具有董监高身份的员工,要么认定为核心员工(履行相关提名、公示等程序,方可成为定增对象),要么认定为“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符合资产500万、相关证券投资经验等要求)。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之和不得超过35名。 因此,不具有董监高身份的核心员工持股有程序要求,同时,如果股权激励对象较多,则采取直接持股方式存在人数限制问题。 2、间接激励 2015年11月之前,对于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方式参与挂牌公司定增不存在限制性规定。但是,2015

5、年11月24日,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以下简称“《定向发行(二)》”)对此进行了限制,具体内容如下: 问: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否可以向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发行股份,有何具体要求?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

6、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其中金融企业还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有关员工持股监管的规定。 2015年12月17日,股转公司发布《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问题: “1、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股票发行,发行对象涉及持股平台(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如果在《定向发行(二)》发布前发行方案已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可继续按照原有的规定发行,但发行方案中没有确定发行对象的,则发行对象不应当

7、为持股平台;如果在《定向发行(二)》发布前发行方案尚未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当按照《定向发行(二)》的规定发行。 2、在《定向发行(二)》发布前已经存在的持股平台,不得再参与挂牌公司的股票发行。 3、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分别在“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和“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中就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存在持股平台发表明确意见。 4.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发行对象涉及持股平台的,如果在《定向发行(二)》发布前已完成首次信息披露,可继续按照原有的规定进行重组;如果在《定向发行(二)》发布前发行方案尚未完成首次信息披露的,应当按照《定向

8、发行(二)》的规定进行重组。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分别在中介机构专项意见中就本次重组涉及的发行对象是否存在持股平台发表明确意见。 5、通过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挂牌公司应当履行法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解读与分析: 1、在《定向发行(二)》发布以后,企业员工已无法通过单纯的持股平台方式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增,除非该持股平台并非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且具有实际经营业务。 2、在《定向发行(二)》发布前挂牌公司发行方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如果其中涉及持股平台(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可以继

9、续实施;如果没有确定发行对象,则发行对象不能为持股平台。 在《定向发行(二)》发布前发行方案尚未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当按照《定向发行(二)》的规定发行。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根据是否完成首次信息披露确定持股平台能否参与重组。 在《定向发行(二)》发布前已经存在的持股平台,不得再参与挂牌公司的股票发行。即挂牌公司中已存在的员工持股平台不能再参与定增。 3、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股权激励,但需要同时符合:(1)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2)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3)依法决策及充分披露信息。即,

10、员工持股计划只能通过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才可以参与定向发行。但是,该等金融产品对于合格自然人投资者的最低认购要求均不低于100万元,因此,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条件存在一定限制。 产品类别 合格投资者标准 集合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证券

11、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十二条: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一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

12、00万元人民币。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三、应对措施 (一)选择并非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且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 例如:该公司或合伙企业存续时间较长,对外有其他投资或实际经营行为,将激励员工装入该公司或合伙企业,成为员工持股平台,参与挂牌公司定增。 (二)挂牌公司

13、股东或者由股东安排具有适格投资者资格的其他主体参与挂牌公司定增,完成后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 1、如果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定增,往往存在法定限售要求或限售承诺,无法一次性将股份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般不宜减持,否则会影响投资者信心及公司股价。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上述安排时,如果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的价格低于定增价格,将涉及股份支付,影响挂牌公司净利润。如果要避免构成股份支付,要么按照不低于定增价格进行转让(成本高,失去激励意义),要么将转让与挂牌公司最近一次定增或转让间隔六个月以上(实务中很难实现)【注:关于股份支付的认定及规避需会计师最终确认】

14、 3、鉴于上述因素,可以考虑由股东安排具有适格投资者资格的其他主体(不具有一致行动关系等关联关系)参与挂牌公司定增,并实施后续股份转让行为。 4、在具体实施时,还需考虑减持安排是否触发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三)员工持股计划 目前,挂牌公司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股权激励不在受限范围之内,但是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需通过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且需办理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方案设计及程序较为复杂,且存在一定成本。 部分已挂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案例: 东创科技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全额认购由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

15、银中新三板资产管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银中新三板专项基金”的次级份额。银中新三板专项基金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本次定向发行所认购标的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股东大会批准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 联讯证券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全额认购由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中信信诚联讯启航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启航1号资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 金宏气体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审批后,将委托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设立东海瑞京-瑞享5号员工持股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瑞享5号专项资管计划“),并由公司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瑞享5号专项资管计划的全部份额。瑞享5号资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与为12个月;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2个月。 贝斯达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审批后,将委托天风证券设立天贝1号定向资管计划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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