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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经济开发区邓元三期安置房施工监理招标文件.doc

1、 如皋经济开发区邓元三期安置房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招标人: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 编制时间: 2011-2 招标文件备案表 编制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44 如皋经

2、济开发区邓元三期安置房工程监理项目 招标文件 第一卷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工程名称 如皋经济开发区邓元三期安置房 施工监理项目 2 建设地点 如皋经济开发区境内 3 建设规模 约6万平方米 4 质量标准 合格 5 监理范围 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对工程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四大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协调施工现场各方关系,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3、 6 工期要求 监理施工阶段服务期与实际施工工期同步及保修阶段(施工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 缺陷责任期:两年 7 资金来源 自筹 8 投标人资质 投标单位资质要求:见招标公告。 总监资质等级要求 见招标公告 9 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 10 投标有效期 为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 11 投标担保金额 投标担保为人民币 贰万元/投标单位 提交形式:银行汇票或已入帐的转帐支票。 帐 户: 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 开户行:如皋市农业银行城中分理处 帐 号:705101040002036 12 踏

4、勘现场 由投标人自行踏勘施工现场 13 澄清、修改、补充的提交与获取 提交:2011年2月21日11 时前网上提交; 获取:2011年2月21日11时后网上获取; 14 投标文件份数 资格后审资料: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技术标、商务标:一份正本,四份副本 15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地点: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 及截止时间 截止时间:2011年2月22日 14:30 16 开标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地点: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 17 评标方法和标准 综合评标法 18 履约担保金 2万元 监理费率有效报价 0.7%≤有效监理费率≤1%

5、 付款方式 竣工验收合格后付监理费的80%,余款分两年平均支付。(工程审计未完成时监理计费额先按工程初审价的70%计)。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总则 (一)监理工程概况: 1.1本工程监理招标范围 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对工程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四大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协调施工现场各方关系,竣工结算审核。 1.2工程基本情况 1.2.1现场条件:已具备现场施工条件。 1.2.2工程规模:见招标公告 1.2.3本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1.3业主提供的现场办

6、公条件:提供介绍、协调之便利,不提供办公用房、工地住房、通迅设施等,报价中应自行考虑监理过程中涉及到的一切费用。 (二)投标单位条件 2.1、监理单位资质及要求:见招标公告 2.2 拟派驻的总监资质要求及其它要求:见招标公告 2.3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 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派驻到现场的监理人员(含总监)应符合下列要求: 序号 监理岗位 资格要求 数量 备注 1 总监 1.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工民建专业。 2. 2007年1月1日以来担任过高层住宅小区的总监。(提供业绩原件) 1 监理组长。 2 专业监理 工程师 (土建) 1.具有国家注册监理

7、工程师或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工民建专业。 2.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大专及以上学历。 ≥1 工民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常驻工地。 4 专业监理 工程师 (水电机电安装) 1.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水电等相近专业 2.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1 专业监理工程师, 常驻工地 5 监理员 具有工民建专业监理员资格,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大于25岁,小于55岁。 ≥2 指旁站、巡视、不得在其它工程中兼职。常驻 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总监理工程师、土建、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各不少于1名,监理人员总数不少于7人。常驻

8、现场监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包括总监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至少1人;建筑面积超过6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每增加15000平方米,常驻监理人员增加1人。 上表序号1-5监理人员必须为投标单位的正式人员,和投标人签订的了劳动合同且在有效期内,投标人为其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到2010年6月份,提供社会保险手册或加盖社会保险部门红章的证明,否则作废标处理。 中标后监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擅自更换的,招标人可以单方终止合同,没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已监理的工程费用不予支付,同时上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记录。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书面报招标单位,同意后方可调整。 投驻

9、地监理组的人员配备以满足“100 %有效监控,不留盲点”为前提,同时应符合工程实施的实际需要和监理工作量的需要。业主根据施工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增加监理人员投入的,监理单位必须服从。 合同执行期间招标人对不称职监理人员有权提出更换,监理单位不得拒绝或拖延。 监理单位开展驻地监理服务工作时,在食、宿方面必须与被监理的施工单位分离,并配备足够的通讯、交通工具、办公用品。 2.9、本工程不接受挂靠,中标后未经招标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和监理班子成员不得在其他工程任职。 (三) 合格的投标人 3.1投标资质等级、投标人合格条件要求详见 须知前附表及(二)投标单位条件。 3.2本招

10、标工程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四) 踏勘现场 4.1投标人须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述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4.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4.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五) 投标费用 5.1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

11、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内容 (六)招标文件的组成 6.1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合同文件及合同格式、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6.2除6.1内容外,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经招标办备案后在网上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6.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2、 (七)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 7.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于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以电子邮件形式(采用office2003以上版本编辑,未疑问的视同认可)发送到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要求注明被疑问项目名称,不要标明疑问人的单位名称。邮箱rgztb@。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修改或补充,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内容提交如皋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投标人于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到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网址)上下载(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当每天都要上网查阅,以便获取更新的澄

13、清、修改、补充内容)。该澄清、修改或补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7.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经招标办备案后均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网上发布。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在网上发布的为准。 三、投标报价 8.1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8.2投标单位应根据本工程的造价和监理工作量,自主报价。 四、投标文件 (九)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9.1投标文件由资格后审资料、商务标、技术标叁部分组成。 9.2资格后审资料 9.2.1资格审查资料包括: 没有

14、在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办理备案登记的投标人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介绍信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4)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5)投标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投标人与拟承担该工程总监,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且必须缴纳到2010年6月份(提供社会保险手册或加盖社会保险部门红章的证明)复印件; (7)承担该工程总监自2007年1月1日以来担任过高层住宅小区工程的总监的工程业绩资料,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合同,复印件; (8)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

15、案结果告知函 ( (只需查询总监) 未能提供《备案资料证明书》的投标人需要携带(1)--(7)原件备查。 已在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办理备案登记的投标人,在备案资料有效期内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介绍信复印件; (2)《备案资料证明书》复印件,该复印件必须经投标人法人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必须为红章,复印章无效); (3)投标人与拟承担该工程总监,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且必须缴纳到2010年6月份(提供社会保险手册或加盖社会保险部门红章的证明)复印件;(总监备案在册的无须提供) (4)承担该工程总监自2007年1月1日以来担任过高层

16、住宅小区总监的工程业绩资料,以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合同,复印件; (5)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 9.3商务标:商务标包括以下1.1、1.2、1.3条内容 9.4技术标:技术标包括以下1.4、1.5、1.6、1.7、1.8、1.9条内容 1.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1.2授权委托书  1.3投标函  1.4监理大纲  1.5投标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  6投标单位业绩汇总表  1.7投入本项目监理人员一览表 1.7主要监理人员业绩汇总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其它人 1.8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 1.9用于本工程的办公设备一览表 2、招标文件提供的文件格式(第

17、五章)投标人必须使用。但表式可以按同样格式进行扩展。 3、投标文件正本须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副本可以复印,其正、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封面上应标记“正本”、“副本”字样。 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鉴。 (十)投标有效期 10.1投标有效期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0.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

18、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1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规定仍然适用。 (十一)投标担保 11.1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委托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代收代退,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否则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1.2投标担保形式:投标保证金采用已入帐的转账支票或银行汇票,一律不得使用其它结算方式,投标担保金的付款人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必须一致,且必须从投标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中出票,否则拒收投标

19、文件。缴纳户名: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开户行:如皋市农行城中分理处,账号:705101040002036。 特别提醒:任何以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项目部等类似分支机构名义出票的,以及所使用转帐支票或者银行汇票不是从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中出票的,均为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担保,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1.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经确认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退还(不计利息)。如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1.4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且退还至其基本帐户。 11.5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出现下

20、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必须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1.5.1放弃中标项目的; 11.5.2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1.5.3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11.5.4 监理人员不按投标文件到位的或私自调换监理人员的。 11.5.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 11.5.6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受招标人委托对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如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要求而被招标人没收投标保证金时,招标人有权从招标投标中心直接扣取,不需取得投标人的同意。 (十二)、投标文件的份数、编写、签署 12.1资格后审资料、

21、商务标书、技术标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资格后审资料应按第9.2条规定的内容提交。 12.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2.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章。由委托代理人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12.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五

22、投标文件的提交 特别提醒:1、投标可自行提供投标用档案标袋,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须按招标文件规定。 2、投保人应按招标公告时间办理招投标资料购买手续。 (十三)、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3.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后审资料、商务标书、技术标叁部分,装订要求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顺序编制目录,分别装订成册。 13.2资格后审资料必须按9款规定的顺序装订后单独密封。 13.3在开标时没有在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办理备案资料证明书的投标人需要携带下列资料原件核对: (1)单位介绍信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3)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原件;   (4)总监的注册证书原件;

23、 (5)投标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 (6)投标人与拟承担该工程总监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且必须缴纳到2010年6月份(提供社会保险手册或加盖社会保险部门红章的证明)原件; (7)总监2007年1月1日以来担任过、高层住宅工程的总监的工程业绩资料,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合同,原件; (8) 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 在开标时已在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办理备案资料证明书的投标人携带下列资料: (1)单位介绍信;   (2)备案资料证明书;  (3)总监注册证书原件; (4)投标人与拟承担该工程总监,签订

24、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且必须缴纳到2010年6月份(提供社会保险手册或加盖社会保险部门红章的证明)原件;(总监备案在册的无须提供) (5)总监2007年1月1日以来担任过、高层住宅工程的总监的工程业绩资料,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合同,原件; (6) 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 13.4资格后审资料、商务标书、技术标,分别包装、密封完好,包装袋上标明招标工程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和标书名称,并在封口处加盖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 (十四)、投标文件的提交地点和截止时间 14.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

25、交投标文件。 14.2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 14.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14.3.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4.3.2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3条的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14.3.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3.4未办理招标资料购买手续的。 (十五)、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5.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5.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

26、第15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5.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六、开标 (十六)、开标 16.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凭招标资料购买发票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议。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总监理工程师本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并将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带至开标现场。 16.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十七)、开标程序: 17.1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17.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17.3

27、资格后审: 17.3.1资格后审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实施。 17.3.2资格审查委员会进入资格审查场所,开启投标人资格后审资料袋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如投标人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则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退回其技术标、商务标,不进入下步评审; 17.3.3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资格审查需要,有权要求全部投标申请人提供全部被审查资料的原件核对,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不得借故推托或拖延。如无法提供招标人需要核对的原件,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料缺项处理,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资格

28、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的原件核对工作在资格审查结果公布前进行; 17.3.4在开标会议上当众宣布资格审查结果; 17.4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经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商务标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十八).在资格后审和开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不进入评标程序: 18.1拟承担该工程的总监未参加开标会议或未提交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的; 18.2注册监理工程师非本单位正式人员的; 18.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书、资料原件备查或提供不全的; 18.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18.5提供的相关

29、资料是虚假的; 18.6投标时一个投标单位在同一个标段出现多份委托或多份投标文件的; 18.7投标文件中资格后审资料、技术标、商务部分的组成内容不符合本须知规定的。 (十九)、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七、评 标 (二十)、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0.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0.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二十一)、评标过程的保密 21.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人的确定或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1.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30、比较、中标人确定或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1.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二十二)、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22.1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规定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2.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

31、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2.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多个标段同时投标时,投标文件错装、混装的; 22.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22.5投标报价超过有效报价范围。 22.6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价款结算支付办法及其他要求; 22.7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2.8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22.9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

32、有本须知14.3款和第18条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十三)、通过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疑似围标串标,按废标处理。 23.1不同投标人的监理方案基本雷同的; 23.2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的编制人和审核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23.3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授权签署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23.4开标前已有举报,开标后发现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情况与举报情况相吻合的; 23.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二十四)、清标 24.1清标可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也可以另行组建清标工作

33、小组负责清标。 24.2清标工作内容包括: 24.2.1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24.2.2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列出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24.2.5形成书面的清标情况报告。 (二十五)、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十六)、评标方法和标准 26.1 综合因素评标办法 26

34、2投标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总监情况、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等数量均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凡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或相关内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以及监理大纲中有明显缺陷,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半数以上评委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均按废标处理。技术标采用符合性评审,评审不通过的不参与商务标评选。 26.3投标报价评审方法 26.3.1在招标人设置的报价范围内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无效报价不参与计算。 本项目有效报价:  0.7%≤有效监理费率≤1% 26.3.2以投标人监理费报价的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报价与基准价相同的得96分。 与基准价相比,报价每上浮10%,扣0.7分;每下浮10%扣0.4

35、分;不足10%的,采用插入法,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6.3.3对于总监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级市优、省优、国优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市优最高加0.7分,有效期一年;省优最高加1分,有效期二年;国家部委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最高加1.5分,有效期三年。同一个工程按最高奖项计分。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最高加0.2分,省级最高加0.3分,国家级最高加0.5分,有效期均为一年。同一个工程按最高奖项计分。上述奖项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计分。其他奖项也不予计分。累计最高得分2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资料证明) 26.3.4总监现场答辨总分2分。总

36、监答辨题目由评标委员会在根据本工程特点确定题目。 26.3.5 得分最高的为中标第一候选人。相同得分的由招标人确定排名顺序。 (二十七)招标人在中标公示期内将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全面考察,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中标候选人允许他人挂靠或借用他人资质参加投标的; (2)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二十八)当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通过合法程序重新确定中标人,原中标人除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赔偿招标人发包价与原中标价差额的等额违约金。 (二十九)

37、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三十)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三十一)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八、授予合同 (三十二)中标 1、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标书面报告备案。通过中标公示后,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十三)合同签订 2、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2天内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38、偿。 (三十四)履约担保 合同协议书签署前,中标人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无息)。 (三十五)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或者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还应当赔偿招标人发包价与原中标价差额的等额违约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十六)、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组主要人员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 36.1为了切实地维护招标投标的严肃性,杜绝合同履行过程

39、中转包、变相转包、挂靠等现象的发生。本工程将对中标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组主要人员实行严格的现场签到考核制度。 36.2中标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组主要人员需要离开施工现场一天以上的,必须向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离开。 35.3若中标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组主要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执行现场签到制度,出现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情况,中标人将承担如下责任: 35.3.1中标总监理工程师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一天以上的,第一次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第二次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第三次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100

40、00元的罚款,同时业主有权立即中止合同,拒绝中标人已完工程量的支付请求。 35.3.2中标监理组主要人员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一天以上的,第一次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第二次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第三次及以上,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 35.3.3中标总监理工程师或中标监理组主要人员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连续两天,或累计五天的,业主保留行使如下措施的权利: (1)没收中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部份履约保证金; (2)立即中止合同,勒令中标

41、人限期撤出 (3)拒绝中标人已完工程量的支付请求。 第二卷 合同文件 GF-2000-020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正 本)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建设厅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42、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施阶段

43、监理服务期限与实际施工同期, 拟自 2011 年 2 月 26 日开始实施,至 工程施工结束,工程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期限:自工程竣工日起两年内。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如皋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如皋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44、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

45、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

46、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

47、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

48、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

49、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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