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Infringement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of the securities 二零一零年四月 分类号: UDC: 密 级: 保密年限: 年 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Infringement dispute settleme
2、nt mechanism of the securities 学科门类: 法 学 学科专业: 经济法 论文作者: 何 飞 指导教师: 孙仲玲教授 培养单位: 法学院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3、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 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云南民族大学有关保留和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属云南民族大学。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学位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允许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导 师 签 名:
4、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V 摘 要 在社会冲突的理论下,纠纷的存在及解决已经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而纠纷解决机制,就是缓解纠纷的机构和制度,以法律的视角考察,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外乎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纷形态,证券侵权纠纷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并因为其利益牵涉的广泛性而日益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可是长期以来我国的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都付之阙如,直接影响了投资者利益保护和证券市场良性发展。随着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2年12月26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
5、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相继出台,利用诉讼方式解决证券侵权纠纷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 ,但是,对于证券侵权纠纷来说,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没有规定被告方对于原告起诉的必须答辩义务和证据必须在庭审前交换的义务,使证券诉讼中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非常的艰难;再者,要进入到诉讼程序必须先经过行政前置程序,只有经过证监会处罚的侵权案件才可以进入法院审理,在此过程中,由于广大中小投资者势单力薄,难以应付已有准备的侵权行为主体,即使通过了行政程序,对以后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收集等方面也处于劣势;而非诉讼解决方式的运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构想阶段。 本文所要讲述的是虽然应用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有了先
6、例,但是由于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2年12月26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的限制,仅有证券虚假陈述的案件可以在行政机关处理后可以进入到法院进行审判,而大部分的证券侵权案件还被拒于法院门外,这对于广大的受害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假如这部分受害者的利益得不到诉求,那么广大的投资者会选择“用脚投票”,退出资本市场,这对我国刚刚建立的证券市场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本文拟研究如何综合运用诉讼和非诉讼方式来解决证券侵权纠纷,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7、和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证券侵权 纠纷解决 证券诉讼 证券仲裁 证券调解 Abstract Abstract Theory of social conflict, the existence of disputes and settlement is already a reality can not be avoided. Th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is the ease the dispute institutions and systems to the law on the view of modern society, di
8、spute resolution, nothing more than litigation and non litigation in two ways. Disputes as a special form of infringement disputes in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securities are frequent, and because of their breadth of interests involved increasingly attracted attention. However, our long-standing vio
9、lations of securities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are non-existent, which directly affect the interests of investors protection and sound development of securities markets. With the January 15, 2002 Supreme Court "accept the securities market on the false statements in matters related to the case
10、Infringement Issues," and December 26, 2002 "Trial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 because of false statements in a civil compensation case Provisions "and other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were introduced, using the securities litigation settlement of infringement disputes finally" long-awaited, "but, for th
11、e Securities and infringement disputes, China's civil legislation does not require the defendant to be prosecuted for the plaintiff to reply obligations and the exchange of evidence before trial must be the obligation, to make the interests of investors in securities litigation is very difficult to
12、protect; Moreover, to enter into the proceedings must go through administrative front, or only through the punishment of infringement cases before the Commission can access to the courts, in the process, as middle and small investors are weak, it is difficult to cope with the violations have been pr
13、epared to subject, even i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fter the collection of evidence during the proceedings also at a disadvantage; and the use of non-litigation solution, to some extent still at concept stage. This is though to be abou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ecurities litigation to r
14、esolve disputes there is a precedent, but because January 15, 2002 Supreme Court "accept the securities market on the false statements in matters related to the case Infringement Issues" and in December 2002 26 "on the false statements in the securities market trial in civil compensation cases, some
15、 provisions," such a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restrictions, the only false statement case the securities can be treated in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to enter into the trial court, and most of the securities infringement cases outside the court also rejected, which the majority of the victims
16、 was unfair, if this part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victims can not appeal, then the majority of investors will choose to "vote with their feet" out of capital market, which just established securities market in China is extremely negative, and therefore, this paper presents a study of how to employ l
17、egal and non-infringement litigation to resolve securities disputes, the establishment of divers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investors, maintenance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 order and social stability. Keywords: Securities violations dispute resolution S
18、ecurities Litigation Securities Arbitration Securities Mediation 目录 目 录 引言 1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1 (一)问题的提出 1 (二)研究目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2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动态 3 (一)国内研究现状 3 (二)国外研究现状 4 三、所阅文献的查阅范围及手段,所用理论 5 四、学术构想与思路,主要研究内容,难点与创新点 5 (一)学术构想与思路,主要研究内容 5 (二)难点与创新点 6 第一章 证券侵权及其解决机制概述 7 一、证券侵权概述及侵权表现形式
19、7 (一)证券侵权的界定 7 (二)证券侵权主体 8 (三)证券侵权的表现形式 9 二、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10 (一)诱发证券侵权的原因分析 10 (二)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11 第二章 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分析 13 一、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经济价值 13 (一)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交易 13 (二)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维护交易安全 13 (三)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节省社会资源 14 二、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价值 16 (一)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体现法的公平正义 16 (二)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体现法的秩序价值 17 第三章
20、我国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20 一、证券侵权诉讼解决机制现状 20 (一)我国证券诉讼的发展历程 26 (二)我国的证券诉讼的特点 27 (三)我国证券诉讼存在的问题 29 二、非诉讼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29 (一)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侵权纠纷的优势 29 (二)证券侵权纠纷的和解 30 (三)证券侵权纠纷的调解 22 (四)证券侵权纠纷的仲裁 33 三、各种证券解决方式的公平效益分析 34 (一)单一证券诉讼满足不了当事人的需求 34 (二)单一证券诉讼会导致社会福利净损失 38 (二)我国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评析 40 第四章 完善我国证券侵权纠纷解决
21、机制的探索 38 一、证券侵权司法解决手段的完善 38 (一)引进证券集团诉讼 41 (二)实行律师风险代理 43 (三)实现调审分离,避免先入为主 39 (四)依法调解与及时判决相结合 42 (五)公平分配举证责任 40 (六)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40 二、完善证券侵权非诉讼解决机制的途径选择 38 (一)证券调解的完善 38 (二)证券仲裁的实现 38 三、多元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实现 45 结语 49 参考文献 50 在校期间的论文发表情况 51 后记 51 引言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
22、所相继于1990年12月和1991年6月成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证券市场市值规模已跃居亚洲第三,走完了一般国家证券市场上百年的历史。证券市场不仅在规模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而且在制度建设等其他方面也取得了不少成果。见周正庆.证券知识读本[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7. 可以说证券市场的创建为我国的国有企业改制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为广大的企业筹资拓宽了渠道。而目前无庸质疑的是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经济体制转型的阵痛,带着‘转型期’的烙印。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定位于服务 “国有企业改革”上,政府片面强调证券的融资功能、为国企输血解困,而忽视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救济机制明显落后于人们的期望,并
23、且,由于法律意识的差异,人们选择的救济途径比较单一,使得证券侵权行为连续发生,加害人逍遥法外,受害者利益一再受损。虽然已达到国家宏观目的,但作为广大的投资者,他们的微观利益却往往被侵害,无论从从银广夏还是亿安科技都告诉我们,建立一个法制健全、执法严密的证券投资环境对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是多么的迫切。 在我国,解决纠纷的方式无外乎诉讼和非诉讼两种,但是当前证券市场中,社会公众投资者面对纠纷往往倾向诉求于法院。原因是虽然新《证券法》赋予证券业协会以调解职能,但因调解效力过低,很难真正发挥其预期的效应。此外,我国虽在上世纪90年代已引入证券仲裁制度,但由于适用的规则没有针对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倾斜
24、性保护,也很难为投资者所采用。结果是投资者高度倾向于诉讼依赖,但司法不力、设置门槛较多、时间长、成本高等现象却又让其深感无奈。由于立法技术的粗糙,许多制度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同时,过于原则的规定不但没有实现立法本意,反而为“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留下缺口,令投资者寻求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困难,致使证券市场的司法赔偿功能和威慑功能难以发挥,司法消极现象普遍,为此本文拟对诉讼和非诉讼协调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做研究。 (二)研究目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作为一种特殊的纠纷形态,证券侵权纠纷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并因为其利益牵涉的广泛性而日益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可是长期以来我国的证券侵权
25、纠纷解决机制都付之阙如,直接影响了投资者利益保护和证券市场良性发展。随着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2002年12月26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司法解释相继出台,利用诉讼方式解决证券侵权纠纷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 ,但在诉讼程序上还有诸多问题还待解决,这两个司法文件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行政对证券市场的“庇护”,以及“托市”。 沈建中.证券纠纷非诉讼程序解决机制研究——以证券仲裁制度研究为中心[J].中国优秀博士论文,2006. 国家对在证券
26、纠纷一方面不能提供有效的非诉讼解决机制,而另外一方面又对证券诉讼进行严格的限制,不用和西方国家相比较,就是和我国的其他纠纷解决情况比较都显现出巨大的差距。 另外,即便能进行证券诉讼,其诉讼时间过长、成本太高、法律程序繁琐,虽然让当事人在正当的程序下可以有接近司法正义的机会,但是,简单的一审并不能做到案结事了,更大的问题还在于双方对抗关系的建立,赢了的认为自己在理,输了的认为法院不公。特别是对于证券纠纷来说,可能投资者的损失不大,但旷日持久的打官司,最后谁都不是赢家。 因为诉讼自身的问题已促使司法制度不断改进,但无论怎样改革也不能完全克服诉讼的这些症状,因为改革后的这些制度各自给诉讼带来的便
27、利与其给诉讼带来的过于简化或阻碍同样的多。[美]杰弗里.C哈泽德等著,张茂译.美国诉讼法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75. 这种结局是自然的,毕竟诉讼的不足可以说是诉讼本身所固有的,无论如何都无法避免,否则最终所塑造的诉讼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诉讼。因此社会制度中必定存在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法国学者勒内·达尔德指出:“在所有的国家,大部分争端是通过司法机关以外的方式来解决的,审判,并非是纠纷得以解决的唯一途径。”[法]勒内.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239. 意大利学者奈尔肯也指出:“绝大多数潜在的可能交由法院法官来解决
28、的冲突都是当事人在法院之外解决;或者通过一方威吓,或者通过单方行为,或者通过冲突交付可替代法院的机构协商、调解、裁决,或者有一方“宽容”,或者与对方完全脱离社会关系,并可能完全避免同类的冲突境况”。[意]D.奈尔肯编,高鸿均等译.比较法律文化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42. 所以,虽然诉讼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从客观上看,诉讼在纠纷解决方面也存在一些缺陷,这样的情况就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发展的空间。特别是对于证券侵权纠纷来说,单个当事人的涉诉标的不大,再加上一些司法解释的限制,即证券诉讼对于一些简单的证券纠纷而言表现为极大的不经济,所以非诉讼的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走到前
29、台也就成为众望所归。 本文联系证券侵权纠纷的特点考察了这几种解决方式的不同地位和功能,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对解决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检讨与展望,希望能够对建立多元化的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尽绵薄之力。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动态 (一)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有关证券侵权纠纷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证券民事责任的研究。黎光宇、孙妍、张宗高等就主要从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角度和证券侵权因果关系方面研究。 即使在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研究大多也从单一的证券民事诉讼出发,如熊春红、杨峰、周成泓在这方面颇有研究,认为我国的证券诉讼现存一些缺点: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内容
30、上还存在不足、在功能上还需进一步扩大。杨东、王燕在《证券纠纷团体诉讼程序问题探讨》一文中讲述了应建立健全证券纠纷调解与仲裁机制作为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前置条件。 走向另外一端的是一味的非诉解决机制的研究,王锐、张韶华、黎惠民在《证券侵权纠纷与证券仲裁制度》认为仲裁有“商人解决争议最优选择”的美誉,国际上解决证券纠纷主要依靠仲裁机制。目前我国证券诉讼制度存在缺陷,无法为投资者提供充分有效的制度保障,认为应积极推广仲裁,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交易救济机制。 而目前构建多元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并不多。胡改蓉认为目前我国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困境是路径单一、司法不力。出路是以司法权威为保障
31、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具体为1.强化证券调解效力,弥补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缺失。2.倾斜保护公众投资者,将证券仲裁重塑为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中坚。3.社会公众投资者保护的趋向,细化证券诉讼制度,强化司法权威。吴雪峰认为各种解决方式应平等竞争而共存,在理想状态下,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这四大纠纷解决方式在运用的数量上应当依次递减,这样可望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解决方式的功能,并使得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呈现为一个“金字塔”型的立体格局。 (二)国外研究现状 从国外研究状况来看,美国证监会主席莱维特(Arthur Leavitt)认为证券集团诉讼客观反映了市场的呼声,补充了政府监管的职能,被视为执行证
32、券法律的有力武器。美国证券法专家罗斯(Ross)也认为美国联邦法律反欺诈的救济措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集团诉讼机制。美国的集团诉讼以默示方式认可代表人,有利于代表人的快速选定;同时,集团诉讼不进行权利登记程序,在法院公告期内没有明确申请排除于集团之外的人都视为参加诉讼,判决效力也是直接扩张于未明示把自己排除于集团之外的成员,这样就减少了进行权利登记的复杂性和降低了诉讼成本,避免了一些当事人怕麻烦而不登记的情况。美国学者杰罗姆·柯恩认为仲裁把调解和诉讼的优点集于一身,也是需要大力发展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是高效率的,尤其对于证券纠纷中牵涉数额较小的客户申诉,可以帮助申诉的投资者避免成年累月的诉讼
33、以及支付大笔的律师费用。美国证券法学者莱瑞·D索德奎斯特《美国证券法解读》和罗伯特·N·科利《美国的商事仲裁》中也讲述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美国证券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在效率、公平方面有着自己的市场。 日本学者小岛武司认为“裁判有时是一种奢侈的纠纷解决方式,故欲让所有的民事纠纷都通过裁判来解决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即使无视现实的制约而大肆吹鼓裁判万能论,但大多数的纠纷都通过裁判以外的方式加以解决的事实依然不会改变。”[日]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M].陈刚、郭美松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68. 同样,日本学者棚濑孝雄也认为在交涉型调解中,当事人双方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发现法律上
34、的正确解决,而是旨在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并最大效率地寻求对自己最有利的解决方案,若当事人在证券等商事纠纷中更加注重效率时,无外乎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更接近于当事人的需求。[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4-70. 三、所阅文献的查阅范围及手段,所用理论 本论文在构思和酝酿过程中,通过研究我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侵权的若干司法解释、与证券相关的经济学书籍、期刊论文,以及查阅一些国内外关于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学书籍及论文,比较分析得出我国证券侵权应当走诉讼与非诉讼的两条腿发展模式。首先,诉讼能够成为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的最
35、后一种途径,其能够为国家制定法律提供现实基础,特别是为程序法的修订提供依据。其次,作为一种公权力救济手段,其能保障当事人的诉求得到执行。最后,诉讼也通常被认为是相对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来说比较公正、权威,证券侵权诉讼中的相应程序也为调解和仲裁的进行提供了参照。然而,在证券纠纷等经济纠纷中,诉讼的优势并不十分明显,因为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更多的是看中双方既得利益与诉讼成本的综合比较,而且更加看重的是长期的互利共赢。为此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满足了当事人的这种需求,其时间短、成本低、互信、和谐的特点也将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渐走到前台。 四、学术构想与思路,主要研究内容,难点与创新点 (一)学术构想
36、与思路,主要研究内容 第一章主要是有关证券侵权的概念及相应解决机制的介绍。证券侵权的概念、特点,以及证券侵权主体的界定、证券侵权表现形式,各种表现形式的特点,最后对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简单引入。 第二章是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述证券侵权救济机制的价值,从管理学、法学的角度论证证券侵权的危害,诱发证券侵权的原因。 第三章是对我国证券解决机制的现状分析,其中包括证券纠纷的和解、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分别对其现状,问题做出具体的分析。在论述的过程中主要集中讲述调解、仲裁以及诉讼在证券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优势和劣势,运用经济学原理分析产生这些困境的根本原因。 第四
37、章作为最后一部分主要是针对现实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以及试图柔和几种救济机制,从而实现它们的相互衔接和良性互动。 (二)难点与创新点 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是引入数量模型即社会福利哈伯格净损失三角、效用论、对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难点就在于没有过多的机会参与证券侵权纠纷的解决,对在操作过程中所暴露的现实问题认识不足。 - 19 - 第一章 证券侵权及其解决机制概述 第一章 证券侵权及其解决机制概述 一、证券侵权概述及侵权表现形式 (一)证券侵权的界定 自《法国民法典》第一次规定了“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其中第1382条规定:“
38、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错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3-4. 在大陆法系的民法体系中,法国法律和德国法律在侵权行为法上的主要在于法国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侧重于过错,而德国法侧重于违法性。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对侵权行为作了一般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将无过错责任亦含列其中。
39、 对于证券侵权行为的概念,中外法律尚无明文规定。英美法系国家是多从判例中对证券欺诈的构成条件及其民事责任等具体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并不是从宏观的角度对证券侵权行为的概念进行规定。大陆法国家的证券法也主要是规定了证券侵权的民事责任,未对侵权行为的概念进行规定。中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是从无序到有序,从无法到有法的市场;一个以行政监督为主,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的一个领域。并且我国《证券法》以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追究为主,对民事责任的规定疏漏颇多,自然对证券侵权行为的概念也没有有规定。有学者认为,证券侵权行为等同于证券欺诈行为,并对证券欺诈行为作出如下定义:“证券欺诈行为是指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过
40、程中,行为人通过欺诈的手段,破坏市场正常秩序,损害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获利的行为。证券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损害和欺诈之间有因果关系。”陈洁.证券欺诈侵权损害赔偿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 笔者认为,不论上述对证券欺诈行为的如何定义,将证券欺诈等同于证券侵权是不妥的。如前所述,证券侵权的外延要比证券欺诈的外延要广。证券侵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在责任构成要件上与一般侵权行为并无不同,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四要件。但证券侵权行为较一般侵权行为的外延窄,它仅是发生于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的一种侵权行为,其所
41、侵害的对象仅为他人的财产权利,并不包括人身权利。此外,我国证券法并无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特别规定,故证券侵权行为是一种基于主观过错的行为。还有学者认为证券侵权行为应是指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行为人由于过错,违反民法、证券法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杨少南.证券侵权法律制度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博士论文,2005. 综上所述,笔者认同田占义的观点“证券侵权行为是指在证券活动中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而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后果的行为。证券侵权行为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共性,即证券侵权行为是违反证券法律规定的义务而非违反当事
42、人的协议的行为,证券侵权行为是基于过错或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民事责民任的事行为。”田占义.试论证券侵权及其民事救济制度的完善[J].当代法学,2003(6). (二)证券侵权主体 证券侵权的主体在不同的侵权方式中表现为不同的角色扮演,在虚假陈述中,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的管理者也应该对自己的股东负责,准确、真实的披露公司的信息是他们义不容辞的义务。而事实上,一些公司的高管(包括经理、财务总监等)就是证券侵权主体,因为其手中掌握的信息相对准确,其是最先知道或最应该知道第一手信息的人,并且他们利用自己的先知优势来欺骗中小投资者,从中圈钱。在欺诈客户的侵权行为中,证券公司、中
43、介、服务、咨询等机构都可能成为侵权主体。他们可以利用信息优势,作出欺骗投资者的行为。在内幕交易中案件中,证券公司、上市公司本身都可能成为侵权主体,虽然《公司法》《证券法》对证券从业人员和公司高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在进入证券公司工作之前进行销户工作,但是,这些知道内情的人会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让自己的亲戚、好朋友等买卖股票。操纵市场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但也集中表现为“庄家”操纵股市的可能性最大,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和“庄家”在不停的进行着“跟庄”和“反跟庄”的博弈。总而言之,在证券市场中从业已发生的案件来看,共同侵权行为较为普遍。 (三)证券侵权的表现形式 证券侵
44、权的方法和行为方式各不相同,但总的来说可以大概归纳为以下几类: 1.虚假陈述 关于虚假陈述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虚假陈述行为是指证券市场主体及其所属人员,对证券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做出不实、误导或遗漏的陈述,致使投资者因不明真相而产生投资损失的违法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虚假陈述行为是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对投资者和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负有如实、全面信息公开或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故意违反信息公开制度,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书、临时报告书等文件中,就公司状况或公司内部人士的竞业情况等重大实质性内容,进行谎报、遗漏、误测、误导的市
45、场欺诈行为。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虚假陈述行为,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致使投资者发生损失的行为。 2.内幕交易 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定义,美国著名证券法专家LarryD.Sdoerquist认为,内幕交易是公司高级职员、董事或其他与公司有信用关系的人,在占有公司重要的非公开信息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LarryD.Soderquist:SeeuritiosRegulationZded.p359一360. 我国学者则认为内幕交易行为不仅仅局限于内部人自
46、身的交易,它是指利用所掌握的内部证券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将所掌握的内部信息提供给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叶林.证券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87. 笔者认为,内幕交易是指知情人员为了避免自己利益损失或者为了获得不法利益,利用所知悉的内部信息进行交易或指使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3.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依照行纪或委托关系参与证券交易的过程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思、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侵权主体(一般是证券公司)利用与客户的委托关系违背投资者意愿、欺骗投资者作出错误决定,从而挪用、出借客户资金,或者不按协议进行委托交易的行为。 4.
47、操纵市场 世界上第一庄操纵市场的案例是发生在1814年的2月21日,一军人来到曼彻斯特,声称拿破仑已经战死,盟军已经占领了巴黎。顿时,伦敦股票市场涨风大起。随后该消息被证实是谣传,股价又一落千仗。造谣者从中获取大量的利润。参见顾肖荣.证券违法犯罪[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75. 对于操纵市场的定义,有学者认为,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利用资金优势或信息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诱使投资者购买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沈厚富.证券交易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分析[J].民商法论丛(7). 该定义的不足之处仍在于未能揭示行为的目的所在。笔者认为操纵市场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直
48、接或间接通过资金、信息控制证券交易市场上某种证券的交易价格,从而认为的诱骗其他投资者在此价格上参与交易,自己从中获利的行为。 总之,侵权主体正是为了直接、间接地获取不法利益,而违背“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各种欺骗手段实施上述侵犯投资者财产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在证券市场里,资金使用者隐瞒自己的真实意图和目的,从而向资本市场上提供一些误导性的信息,而资本提供者(指机构投资者)往往隐瞒最好的投资机会,以便快速的转移资本,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其他投资者尚未得到的信息,从而获得竞争优势。他们(资本使用者和资本提供者)有一个共同的趋向那就是在这场游戏中,牺牲那些毫无准备的、角色弱小的个人
49、投资者。埃弗里特.艾利茨.证券市场监管与新兴经济的成长[J].转引自方泉.规范与健全[J].证券市场周刊[J]2001(15). 二、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一)诱发证券侵权的原因分析 证券市场作为国家调控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所具有的沟通国民储蓄和企业资金资本形成功能,是国家经济持续稳健发展的重要支持。证券价格虽然是公司经营业绩的表征,但是,股票价格只代表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人们看中的更是其他人的行为,就如凯恩斯把证券市场比做一场“选美比赛”,成功的关键并不在于投资者认为证券的价值是什么,也不在于哪一个特定金融产品的价值是什么,而是市场上其他人都会相信的东西是什么。就像“非
50、典”时期的食盐、“猪流感”时期的大蒜一样,具有“同向预期性”。 这就使得证券投资人对于证券价值的判断必须依赖于发行人所提供的信息。事实上,由于国家政策、法律等形成的投资者和公司的强弱对比态势,极大的信息不对称,结果就导致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随时面临被侵害的可能,最终引发证券侵权纠纷。 (二)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在定义证券纠纷解决机制之前,有必要首先解释何谓“纠纷解决”,英国法学家威廉·马白克认为“解决一个纠纷就是作出一种权威,或关于谁是谁非的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美]马丁.P.戈尔丁.齐海滨译.法律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87:217. 顾培东认为“纠纷的解决首先要求冲突的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