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边远山区农村赡养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杨胜男 发布时间:2010-06-02 09:20:04 我 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未来20年到30年老龄化将呈高峰,在老龄化和独生子女的双重压力下,传统养老方式让越来越多的人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农村老年人 养老保障问题正日益突出。在老年人群体中,农村老年人约占80%以上。农村老年人较城市老年人的劣势地位,决定了我国农村赡养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关注 老年人的生活,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也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性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的问题,比城镇老年人更为突出,涉及家庭内部矛 盾很深,且解决的难度很大,农村
2、赡养问题已成为农村老人现实生活中的一大难题。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农村养老问题将是我国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如果解决不 好,势必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为此,笔者通过对资源县人民法院调查了解近些年来发生在资源县农村因老年人赡养涉案的相关情况及其问 题,以求“窥一斑而知全貌”,以求为农村老年人赡养探求路径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边远山区农村养老现状 资源县现有人口17.8万,其中农村人人口占90%,和全国几乎所有农村地区一样,该县农村的养老方式仍然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多种养老方式并 存。 一是家庭养老。这是当前中国农村使用最普遍的养老方式,也是中华民族传
3、统美德之具体体现,这是一种最完美的养老方式,它所具有的优越性是任何其他养 老方式都无法比拟和替代的,在现有经济水平条件下及传统文化模式下,家庭养老仍然是我国农村的主流养老方式。二是集体养老。集体养老就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 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赡养的制度集体养老的形式,目前主要实行五保制度和养老院制度。三是养老保险。面对农村老年人口数目的迅速增长和家庭养老的 弱化,农村养老改革也加快了步伐,从1991年开始,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民政部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地组织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改革的试点,资源县于 2009 年开始在全县实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由于目前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仍比较落后,且地区间极不平衡
4、差异较大,要想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由财政负 担的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不现实,难度大。四是储蓄养老。依靠积蓄防老在农村仍是主要方式。一些农民对养儿防老已丧失信心,他们认为只有钱财是可靠的, 因而尽可能省吃俭用,节约储蓄以备老年之用。 在以上四种养老方式中,家庭养老依然是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的主要模式。但从 调查情况看,它已不能承担所有的养老任务,正受到来自于计划生育政策、城乡二元结构制度的转变和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共同引发的人口结构老龄化、家庭结构核 心化、思想价值观念多元化的严峻挑战,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正面临着诸多矛盾和困惑。具体表现为:一是生育率下降,子女减少和居住方式
5、的分离子女养老力不从 心。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生育率下降,子女减少和居住方式的分离使得子女对老年父母的照料产生了许多困难,独生子女现象的出现使得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变 得异乎寻常的困难,因工作或其他原因离家远去后,自己的生活没有依靠,家庭的小型化,使得家庭的养老功能弱化,居住方式的代际分离也意味着健康不佳的老年 人在经济供养之外还面临生活不便、照料不够、精神苦闷等问题。二是农村的“空巢家庭”越来越多。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流,农村的“空巢家庭”越来越多, 留守在农村的老人要承担劳务和家务的双重劳动,处于自养状态,同时,一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生子女倾
6、斜, 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这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受到很大影响。三是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自理能力下降。目前许多农村老人并不具备维持 生计的充分收入,他们属于最为脆弱、不受注意和得不到保护的弱势群体。在经济衰退或者经济调整时期,老龄人面临的风险在农村更大。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 提高,老年人的寿命也在不断延长,随着年龄增长(特别是超过75岁之后),老年人口健康状况有所恶化,患病率、伤残率会上升,自理能力下降,将更多地需要 日常护理、生活照料和社会服务,这一切必将加重家庭负担,也必将导致年轻人消极拒养老人情绪的增加。四是农村老年人自养能力较低。受传统观念影响,农村老 年人在劳动
7、年龄阶段创造的财产收入基本上都用于子女婚嫁和盖房上,而不是用来储蓄养老。因此,到了老年,经济上只能依赖子女。同时,由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 较低和巨额的教育消费、医疗消费开支,使多数农村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导致因病致贫、因子女上学(主要是上大学)致贫的现象时常发生,削弱了家庭养老功能。 上述种种致使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开始弱化,子女对老年父母的照料和慰藉很难像过去传统模式下那么密集和经常了,再由经济市场化的影响,社会伦理的下滑, “孝”文化的衰落,老人自身经济能力的低弱,使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受到严峻挑战 。 二、农村老年人赡养纠纷增多的原因 笔 者对资源县人民法院审
8、理老年人案件的情况调查显示:该院2006年审结的445件民事案件中,其中赡养案件20 件;2007年审结的388案件中,其中 赡养案件21 件;2008年审结的429案件中,其中赡养案件24 件;2009年审结的431案件中,其中赡养案件23 件,2010 年1至4月审 结的138件中,其中赡养案 8 件。赡养纠纷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虽然不太大,但从目前法院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此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大多发 生在农村。经调查分析,引起农村老年人赡养纠纷日益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促使赡养问题随 之增多。目前, 中国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一
9、点四五亿, 超过总人口的百分之十一, 且每年以百分之三点三的速度增长。据联合国有关组织的权威性预 测,到2025 年, 中国老年人口将占世界老年人口总数的1/5, 居世界之首。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加之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随之而 来的赡养纠纷就会越来越多。 (二)家庭养老功能薄弱化。家庭养老主要是老人有子女,且子女有赡养能力,或者是虽无子女,但其 有比较好的亲属关系,能够提供足够的生活必需品,生活上可以不依靠社会救济或社会救助,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养老。这部分老人中,有劳动能力 且能够为自己的子女贡献一份光和发一份热的情况尚好,基本上与子女同吃、同住。
10、一旦丧失劳动能力,大都会被子女视为负担,应分摊的粮款不能按时付给老人, 导致这部分老人的生活比较困难,只能勉强解决温饱。 (三)、农村贫困引起的赡养问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取决于家庭的经济状 况,农民务农经济收入低,只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加之种植成本不断上升,农产品价格又不稳定,农民增收不明显,农村老人的社会养老保障还不健全,引起了部 分农村低收入家庭的老人赡养难,尤其是体弱多病的老人家庭更是雪上加霜。为了抚养子女和子女成家,大多数父母倾其全力,有的甚至将房子、生产资料、积蓄以 及家里所有生活用品全部都分给了子女,自己轮流在子女家住,由子女提供衣、食、住。随着父母逐渐年老,不能为
11、家庭生活出力了,病也多起来了,真正成了子女 家庭的“负担”,使本来就贫困的子女们不勘重负,迫于无奈无法安排好老人的生活,有的甚至虐待老人,停止对老人的微薄供养,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连基本生活 就无法保障,这是资源农村赡养纠纷中的普遍现象。 (四)婆媳关系不和睦。现在的老人大多数都是从旧社会过来的,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对儿媳行为看不惯甚至不满,而儿媳由于观念差异常对老年人抱怨甚多,如果矛盾不能化解,积怨甚多,致使晚年生活也得不到赡养。 (五) 一些子女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较差。一些子女只知向老人索取,却不愿回报老人,还有的是儿媳视娘家人为自己人,公公、婆婆为外人,“内
12、外”差别大,不赡养甚 至虐待公婆,有的儿子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过度迁就妻子行为,使父母饱受委屈。有些青年人则认为给老人吃穿就尽了赡养义务,而忽略对老人尽精神抚慰义务, 对老人不尊重,言语简单,行为粗暴,动辄打骂。 (六)、分家产引发矛盾而带来赡养纠纷。有些老人在析产时,对待每一个子女 亲疏不一、分配不公,使其子女之间产生一些矛盾,待老人需赡养时,其子女不想尽义务,而且互相推诿,致使老人赡养无着落。另外根据农村习惯在子女成家后分 家,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将家产全部分割给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依赖于子女供养。在分家过程中,由于受家庭经济状况及老人主观因素等影响, 在财
13、产分割上存在的一些争议产生日后赡养问题上的矛盾,引起赡养纠纷。 (七)农村子女长年外出务工,造成老年人生活无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外出务工的人员较以往增多,有的人全家长期在外务工,又不对家人妥善安置,失去生活来源的老人无奈只有依靠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问题。 (八)子女间的非正常攀比。他们比的不是如何孝顺老人,而是比着少孝顺老人,这使得一些老人生活无着落。据有关数据显示,多子女家庭互相推卸赡养责任的纠纷案件约占全部赡养纠纷的80%以上。 (九)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滞后。一是农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太小,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现在领取养老金的农
14、村老人比例小得可怜,正在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制度只能解决部分老人的“病有所医”的问题,而“老有所养”的保障机制则未建立,因此从整体上看,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无法承担未来农村老龄化高峰到 来的冲击; 二是农村养老保障基金难以保证保值增值。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尚未确立,社会保障尚未立法,更没形成法律体系,致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使用 存在风险大,无法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 三是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有待于尽快解决。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招商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千百年来被 视为根基所在的“土地保障”正遭受日益严重的冲击,耕地被大量征用,大批农民离开了黄土地,变成了务工经商的主力军,由此也
15、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一些土地 被集中征用的村庄,农民未来的生活保障问题日益突出,他们一无技术、二无专长,不仅面临着如何择业、就业,增加劳动收入的挑战,而且还存在着怎样养老、有 谁养老的后顾之忧;四是其他养老方式局限性太大,集体养老方式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完善和村庄经济实力的雄厚,存在的心理基础是老人社 会交际的广泛和子女对养老认识的多元化,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和农民意识的落后直接影响了集体养老的普及化和规模化。因此集体养老只能作为农村养老的重要补 充形式而不可能成为家庭养老的替代形式,储蓄养老虽然在农村还有一定市场,但低利率、高膨胀、天文数字的医疗费以及农民收入的降低,使得储蓄
16、养老已失去太 大价值。五是农村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滞后。近年来城市社区有了很大发展,而农村社区发展滞后,农村社区为老服务滞后更加突出。表现为:对老年人的经济助养能 力弱,大部分村委会对老年人没有实行经济助养;多数农村老年协会等老年群众组织因受场所、资金等因素的制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为老服务功能;农村老年服务 业发展滞后,在农村的社会养老机构主要是敬老院,民营养老机构在绝大多数农村还处于“空白”现状,而敬老院因其数量有限,难以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的需求。 (十)、 有关赡养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17、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 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然而,究竟该怎么赡养?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算尽到了赡养的义务?同时,何为“无劳动能力”?何为“生活困 难”?既没有司法解释的进一步说明,也未见到相关的行政条例。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法律未就子女赡养父母提供可资借鉴的具体的赡养 规范。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赡养的义务往往是平均分摊,从而造成赡养义务在实质上的不平等。假如某一父母有3个子女,则每一子女承担三分之一的赡养义 务。这有点类似于民法中的“按份责任”。表面看来,似乎十分公平,但事实可能并非如此。譬如:兄弟俩的月收入分别为:300元和1500元;而赡养父母
18、的 生活费每月需要300元。如果平均分摊的话,兄弟当中一人的生活费则为零,他将无法维持自己及家庭正常的生活开支,换句话说,他根本就没有赡养能力。 三、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的对策 解 决农村养老问题是农民自身养老需求欲望的直接反映,是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构建的需要。各级政府需要 加强政策性的支持,通过政策规范和宣传教育,增强家庭养老的社会认同感和能力,国家急需出台政策由家庭养老为主逐步向社会养老为主的转变;要加强宣传尊老 养老的传统美德,加强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子女的义务,使所有的为人子女自觉承担赡养义务,保
19、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无忧无虑地、快乐幸福的度过 晚年。 (一)加强传统美德和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强化农村农民的赡养意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明 确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同时,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 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为此,各级组织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尤其是加强对《刑法》、《民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涉 及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提高赡养老年人的自觉性。一是加强家庭美德教育。尊老爱幼、孝敬
20、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美 德的丧失意味着一个民族的堕落。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把赡养老人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经常性的宣传计划。对孝顺父母的予以表 彰,加强舆论监督,对那些不愿赡养父母的人,以公开栏,曝光台等形式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尊老敬老光荣,虐待老人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在全 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中深入持久地开展敬老、爱老的传统教育,把赡养和孝敬老人作为家庭美德的主要评判标准。同时,政府应要采取一定措施,给赡养老人的子女 以适当的优惠政策,在物质、精神上给予支持和鼓励。比如对赡养老年的低收入家庭,应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对赡养高龄老人的农户,如住房紧张,
21、要优先划拨宅 基地,当地企业招工优先让他们进厂上班等。二是赋予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干部率先垂范。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中,要把养老敬老、孝敬老人作 为精神文明、公民道德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传承养老文明和孝道文化,形成新观念、新风尚;教育引导农村干部做出表率,将“孝亲敬老”品行作 为农村干部绩效考评重要内容之一,与农村干部的“评先”、“评优”、职务升迁及年终奖金等具体利益挂钩,在在农村形成养老敬老、孝敬老人的良好氛围。三是 赋予建立新型家庭代际关系内容。农村大批青年转移城市、远离家乡,可在经济上支持家庭;而维持家务、照顾幼小的责任,则可由老人承担。这样,形成的代际和 谐
22、代际互需的家庭关系,可在一定程度上优化家庭养老功能。四是多管齐下,强化家庭依法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各级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多形式多渠道地在农村开 展老年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活动,把宣传的重点对象延伸至农户,增强家庭成年子女依法赡养和爱护老年人的法律意识。把“赡养和孝敬老人”作为村民思想道德规 范,把“孝亲敬老”、子女赡养父母责任与义务列入村规民约,并与村民的实际经济利益挂钩。意识决定行为,明确赡养父母是法律赋予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提 高依法赡养老年人的法律意识是做好家庭赡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强化成年子女承担家庭赡养老年人的责任意识。 (二)多措并举, 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村老人养老
23、问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也就是说,经济基础决定了执政者的政策取向。同样,对村集体而言,村集体经济发展了,对村民 的助养力度就大,解决村民养老的实力就强。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农民富裕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农民富有了,养老问题就会得到缓解。发展经济,培养地方支柱产 业,使农民增产增收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根本出路。 “仓凛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对村民来说,富裕了,就有了经济赡养能力,同时就会 更加注重名声,怕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怕背上不孝子孙的骂名,在赡养和孝敬老人时就会更加自觉主动,更加尽心。因此,用好用足国家的惠农政策,实现农村经 济又好又快发展是各级政府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第一要
24、务;要加大力度,深化“多予少取放活”惠农政策,对农村最大限度地予以政策、资金倾斜和提供技术、信 息、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缓解农村赡养人的赡养压力,促进农村和谐健康发展。 (三)完善赡养立法。一是立法保障老年 人的社会经济权利。解决农村养老问题要依靠制度建设,我国到目前没有一部单独的养老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 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使农村养老制度不能很好的得到落实。我国法律体系中农村中老年人处于底层,权利少,义务多,尤其需要通过制度 建设,使老年人的各种权利得到宪法和法律的切实保障。二是扩大赡养人的范围。根据
25、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赡养人包括:①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 关系的继子女;②孙子女和外孙子女;③由兄、姐抚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④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然 而,法律没有将“子女的配偶”规定为赡养人,这样就产生了一个两难问题:我国婚姻家庭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重大财产的 处理须经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决定,倘若做儿子的想孝敬父母但做媳妇的又不情愿;反过来,做女儿的想孝顺父母做女婿的又不乐意,如此以来赡养父母就成了一句 空话!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将媳妇和女婿列为赡养人范畴,这样可避免“各顾各父母”的尴尬局面,减少
26、避免家庭赡养父母的纷争,为父母的赡养创造良好的环 境。三是明确经济供养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 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然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子女供养父母的经济标准。一方面,没有规定父母亲应享受什么样的生活待遇?老年父母的生活水平难得到保障。另 一方面,子女间贫富有别,如果不加区分地承担所谓的“按份责任”,子女在自己的生活尚成问题的情况下对父母的赡养又谈何容易?诚然,中国农村家庭经济状况 “千差万别”,要制定一个统一、具体的标准比较困难。但只要我们主观上认识了这一问题、重视了这一问题,就能够找到妥
27、善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譬如:在全国 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以县级或市级行政区域为基础制定一个统一标准。四是建立赡养监督机制。“徒法不足以自行”。一套完美的赡养法律制度也只能为保护被赡 养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条件。没有健全的保障机制,最终也只能是流于形式。为此,我们认为:应以村、乡或镇甚至县为单位,建立农村家庭赡养评估体系,及时 监控农村老年父母赡养状况,及时督促子女主动履行赡养义务,并从法律上规定相关行政单位及社会组织的权力与职责。五是加强赡养人的法律责任。我国涉及赡养 问题的立法主要有:《婚姻家庭法》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但《婚姻家庭法》未就赡养人未尽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老年人权
28、益保护法 虽就此做 出了规定,但只有两个法律条文,而且只就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我们认为,应补充相关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譬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应尽连带责任;对不尽赡 养义务的子女可采取警告、罚款甚至拘留的行政处罚措施。这样一来,父母的赡养问题就有了法律的保障。我们也可借鉴新加坡的做法。新加坡在1994年8月推 出了《赡养父母法》,将赡养父母这一人类道义上的责任上升为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法规,规定凡拒绝赡养父母或资助其年迈双亲和处于贫困状态的双亲者,处以 l万新元罚款或判刑1年。 (四)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调 查显示,
29、目前农村90%以上农村老人依靠自我和家庭养老,社会保障覆盖率极低,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很难适应这种人口老龄化的形势。针对这人口变迁趋 势,我国应当借鉴其它国家经验,大力发展经济,改革现行体制,逐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老年照料服务体系,促进健康老龄化体系的发展,全 面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一是全面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模式进行。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原则 在3—5年内使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其缴费标准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定。 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全体农民人人参与的方向,构建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
30、不断更新完善,彻底根治农村赡养及养老问题的顽症,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二是各级政府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各 级政府应加大对养老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随着县乡财政的增加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改善农村养老院基础设施的力度,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使每个乡的“三无”老年人 都能在敬老院里颐养天年。政府机构的富足人员也可以分流到敬老院里照顾老人,为老人服务,使养老逐步形成一种产业,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设施的完善不断吸收 有子有女有生活来源的老人有偿入住,增加敬老院的收入,形成良性循环,达到以养老事业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的目的。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化养老事 业,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院等公益事业,
31、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关爱农村老年事业。三是健全法制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各项制度,维护农 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由伦理走向法制;将农村养老问题纳入人口管理范畴,列入基本国策,最大限度的引起县、乡领导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 视;政府在相关政策上也要出台一些得力措施,促进农村养老保障的不断完善。比如:在选择居家养老的模式下,要充分考虑到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纯女户的重要性 和典型性,养老金来源的社会化部分要相应额外给予一定的补助,如奖励扶助,免除她们因少子女而有的后顾之忧,吸引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加入少生快富行列,实现 真正意义上的计划生育。四是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32、在继续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撑能力相适应,切实可行的 土地保障、家庭赡养、社会扶持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妥善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养老 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出台对农村老年人的各项优惠政策,解决农村“三无”老人和因病、因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老年人的生活问题。继续支持和鼓 励低龄、健康的农村老年人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提高自养能力,确保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城乡特困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制度。对农村“三无”老人和其他特困老 年人,启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程,让农村贫困老年人也享受低保。按照“国家政
33、策扶持,农民自我保护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建立“低水平、广覆 盖、适度保障”的新型的农民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养老问题。总结推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持制度经验,研究完善奖励扶持措 施,真正让每位老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五是加强农村乡(镇)社会福利院建设,提高“五保”老人的集中供养比例。一全面实施的“福星”工程,用几年或更长 一点的时间,使农村 “五保户”除自愿投亲靠友供养外,基本上实现以乡镇福利院为主的集中供养,让最困难的群众真正成为“福利之星”。二将乡镇、村福利 院、敬老院硬件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以保证供养对象有一个安全舒适、优美
34、的休养环境。三免征、减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后,原从农 业附加中列支的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县乡财政预算。四大力发展院办经济,以提高供养对象生活水平,确保这些老年人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五妥善解决 好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和农村“空巢老人”的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赡养问题。六是加快从事服务农村养老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力度。应尽快出台从事服 务农村养老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加大从事服务农村养老社会工作者的培训,提高福利待遇,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充分调动从业者的工作积极性。 (五) 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让赡养纠纷止于萌芽状态。基层司法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
35、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 基层民调组织应立足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认真做好赡养问题的调处工作,发现问题多做调解,及时处理,帮助老年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尽最大限度减少赡养诉讼案 件的发生。 (六)妥善处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扩大办案社会效果。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村赡养纠纷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 理、免费援助;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对赡养、遗弃等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案件的调研。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对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坚持优先审 理、优先执行,对生活困难的、给予司法救助,在审理过程中,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为老人解除后顾之忧。对双方矛盾相对激化的,及时开 庭审理。为扩大办理赡养案件的社会效果,可注意选择赡养纠纷相对较多的行政村以及典型案件到当地就地开庭,由村委会协助组织群众旁听。力争收到审理一案, 教育一 片的社会效果。同时,对于已经审结的赡养案件,应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通过各部门密切协作,多策并举,运用法律手段遏制农村赡养案件多发的势头,营造农村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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