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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doc

1、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5日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

2、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确保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令第5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规范主要包括《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汽车行驶记录仪》

3、GB/T19056)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 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产品公告。 第五条 受交通运输部委托,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信息中心)为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提供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相关工作制度; (二)负责对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三)负责建设和维护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信息查询网站,提供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咨询服务。 第六条 申请从事标准符合性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同时具有承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或系统平台检测活动相应的计量设备、设施及软件检测系统,其性能、精度及软件的测试内容和功能应符合标准要求。 检测机构应当向通信中心备案。 检测机构依据实验室管理规定独立开展标准符合性检测工作,对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申请车载终端或平台标准符合性检测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自主选择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根据标准和规程进行检测,并向申请单位

5、出具检测报告。 通信信息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资质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按季度报送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对审核通过的产品进行公示、公告。 第二章 标准符合性检测 第八条 申请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第九条 申请标准符合性检测,应提交以下材料及实物: (一)车载终端。 1.车载终端产品完整设计文件; 2.送样型号的中文使用说明书; 3.车载终端产品出厂检测合格证; 4.车载终端产品入网设置及操作说明; 5.同一型号检测样品不少于5套。 (二)平台。 平台的总体技术方案、用户手册。 第十条 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检测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6、检测工作。检测严格按照测试规程执行,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和检测机构盖章。 第十一条 检测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检测机构存档,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一份由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交通信信息中心。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将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实物进行存档,其中样品留样不得少于5年。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检测机构向通信信息中心报送检测工作简报。 第三章 资质审核及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可及时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资质审核申请,提交下列材料(纸质材料、电子版材料各

7、一份): (一)车载终端。 1.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申请书; 2.营业执照、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其中申请检测的车载终端型号必须与证书保持一致); 3.检测报告。 (二)平台。 1.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申请书; 2.营业执照;道路运输企业自建非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须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通信信息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通信信息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按照本规范等有关要求进行资质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检测数据不完整或阶段性结论不正确、不符

8、合标准要求的,中止资质审核并告知申请单位。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检测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要求原检测机构进行整改,直至原检测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复检或补充报告。检测机构有义务免费承担车载终端和平台的复检工作。 在部公示前20个工作日未提交完整的审核资料的申请单位,顺延至下批次进行资质审核。 审核合格的,汇总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 自主申请退出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公告名录的终端产品所属企业和平台所属企业,可及时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申请,提交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产品退出公告目录申请书和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及申请退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9、公告目录的产品进行公示、公告,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 第十八条 已公告的车载终端和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新产品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一)车载终端。 1.更换微处理器、卫星定位芯片、通信模块的; 2.变更设备适用终端类别的; 3.涉及车载终端能够影响设备性能和可靠性的其他重大技术性变更。 (二)平台。 1.平台系统架构、服务软件的性能发生变化的; 2.涉及平台能够影响系统性能和可靠性的其他重大技术性变更。 第十九条 已公告的车载终端和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通信信息中心备案,提交变更申请且审核合格后报交通运输部公告,其变更详细信息将由通信信息中心发布: (一)

10、车载终端和平台产品申请单位名称信息、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 (二)平台产品变更平台名称及IP地址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信信息中心对相关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一)检测结果不准确的; (二)检测结论系伪造或者虚假检测报告; (三)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四)检测机构被依法暂停、撤销检测资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经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产品从公告目录中撤销,并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向社会公布: (一)伪造资质和相关法定证明材料的,伪造数据和记录的; (二)销售或安装与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11、不一致车载终端的; (三) 对车载终端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的; (四)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列入公告目录的; (五)产品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标准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从公告目录中撤销的车载终端产品,自撤销之日起不得以新增、替换等方式,再用于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从公告目录中撤销的产品,其所属企业应依法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申请标准符合性检测和审查工作。 重新申请恢复公告目录的车载终端产品,其组成配件应与原档案记录的配件信息一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1月28日印发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5〕18号)中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来源: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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