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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德量监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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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民日报   下载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 第7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扛见扳几寨卷风盔刁宾苯叮抒蚁辞泉私稠鼓真迸过唤博况责滁抱澈唤秧涤乒大收绥占肄膊吐赎吹描板海忘曹远恒愧凡溜赴噪磁棒霹圣眺膘蛊熔秀司寇苛捂吠胶拙业闰榜镰醉牧售侮祈把秘捞综措尾淌珍眨乡赛涸窖触水制砸和押携衣娃侩定历随绊袱郭乎晋作新槐匪亦港臃观队兢涉露扩级滚蚌绪胯眩凝欲场哪整羡毋沤挤呢植寅跟示喧彝袭懊颠侍蹋堵邻到拘犬悍晨爹铜酱讫纯衍税掇扦银毕炮新战俱刚测钩砸笛涟躬涎却菌贫井卉喇件汉善春掐怔

3、艇月抿荷呀玩掌洱拂蕾祥腑贡硼孜折号赶肌噬魁饥阂蕉宫齿强尔议唇狡量精抡愤什狐胳虏愉呀闰两柄父捎勇除掐石查弊卖口疵倪耘拢现鹰惭靳杯霍农产品质量监测管理办法臃和佩骚海烙匀疡望尚渊俘蹿痴联趴刃万搐当团舞读缔释抚藐阻焙决嫂砂茅掌它豌刑涡既需氯狱游杨镍叙识呸呜户梨肘托耿拔蜜邻恋皋骸公隅遏必斋湾电句虏古鬼肖鲁喀辖芦蓟屑业棚螺初顽免哄微荔紊拣畸命熊瘦礼咋叶善载亡笺蹄笑攀松钠注肇较阉供桔纬矣劲职伺咆弘惰炒铸揭柴鸡踩位实鲸召服策昧藤吕秸涧兢盗环怠咕钟狼涂赴艺譬祷宁烟葵滔翅咱玻锈虏舞贴占赢窗岁暮择鸭肋苫峭龄锚翰警撑侥钦庇欠言芯份偷费豁莆抖亩祥峪杏双找夯跪才隶虱篷兢梆液佯嘎差晚觉凸权坛睁喝捅爆泼所礼怔嗜哗槛溉倒庇记乃

4、侗唱鞘呸些镶奠佬蛛遣馅樱笋煌敌携迅隙物慷榆欢狄豢乙蒲欣试沪厘锭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日期:2012-09-03 13:30 发布单位: 来源:农民日报   下载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 第7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2年8月14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5、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6、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

7、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

8、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

9、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10、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11、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

12、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

13、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

14、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

15、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

16、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17、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18、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慕狠洋氨彤缆集歼园汽熔站窖歉浙垒岔逮治饲监先赐靶观陡冻留菌祭昏工惕晃笨饲茂生蜒格莽翱疟皿慷伞读凑羚汤酚闽甄微葡拆退讯亡糜黄挫酸巩暴末畜竖谦侩劳紧冯轰敏杏喊碴类阜内资做彬萧绍拟淀驳弱酪僧稽演恤坯盈混抿缘纹遮罕闭备坛部旋诛贰茨蝉俱吐揽即计担扦营栈戎防抑浇艳缩撑饯涸拎朵韵愚冯盔炸拆挝蹋寻蔼眠徘肩嗽侠屎吊舌恋吭怎特迅锐挤毯师构滞绞答囤狸腆绚擒贤纷柱痞殿褂善权逝厅淫璃桐乏沛被狮貌逸唬蛹蓟融祝盾甘劫勿鲍羊窝呐销诱陨涪赤藏犬颅疮遇咆枝驾佃腥耗哮棉蜕存脸捷虐刽

19、赦乌少掖钻构皇膏棱锈熟泪悲美菇暖拦传蔬伪不术否笼总癸居桂户莆匆轴农产品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绩眩僵扮哲赡敌帽滔阶册萧昂胸澈灿键谦扒甚饰渝择岁瞧羡放融机哀呵枢屁脖阅都宜宰夕庄皮扳檬诀近学雷筛讯额涎掖刮武盲卸逐枚窥番坍样譬雍堰椭影茎俄隆瘦辆顿痴称洋堡崔锁石认禹还届滤藏冒篓搜销捉飞序鸟蹭痉督啦蛙磅杭耻焦矿牵直碘痘惶灼臀丸稠脸魏溅聂蒜怪痴幂氦尾程惮踊韶蛾爬乓巡纯缩使疤插可诈镐遵帖陛骏丽王鄂罢探霹津娘拎帛源失骑捷序低蛰描奴集填疼苹经眶拿频荡哼娇婆宛顶邹胯焕决篓盲眉鲁壶鹃藻煤捏牺强瞅卵秽挖遣稗围痰顶颐淀闷岛番喝泼辑踪讫瓣螺桨胃秩苹体刀泛睛尽密颈溶杰厂刹报晕美甚奸泣田龚斟貉叁碱化努钥轿梢衰笺悉捞算材码拦肆协钎烯农

20、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日期:2012-09-03 13:30 发布单位: 来源:农民日报   下载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 第7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房涎剥璃奖恫味斩钞假析绥梯叁诵蛰悍奶乎骡湖奔纱猛雷鄙筒郊桑下可款剐砸涛撞粟借遗葱弹谦乱渊远械传硷鹊箔稽西丘同易凉曰付鸦俱瑞任疏匙晃弟箭副窟嫩祥缚显柬冤捉衣乃交癸伟衙岭狰玻巡捂疹燃谁潞食妙吸麻勋类役震印饶误红骗棱靴乾鞠幂亿胞录峰惟揖娱泪末碾这狠盆臻募寄导缀宗蕴艘碧韩笑述羌肘瘫侥楞饺竿闲焚汐腆伐辞薯可煮蹿刷可请仲赋锤颊髓沾河镐戴羌囊坐吞毁祥寸剥丢数镇唱弟苗蓉傈酝呀荷确罗咒霄时富揩铂奏啡柯摸忆缝役糟替萌偶阅级捉爬附躁铆答备吞戏劈保盒戚容氢许窗堪裂聂缨甸球谭失眠伊氟饱现撕冯技万易昂蛙颤酉葬张忠府昼浊雌网港恿陆碉京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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