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6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13号)精神,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管理,促进合同文本规范化,我们以1992国土建字第7号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印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和用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在各地试行。经修改完善,现正式颁布,请依照执行。原试行示范文本(GF,92,1001、GF,92,1002、GF,92,1003、GF,92,1004)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