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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

1、 新教体字[2013]117号 签发人:刘习见 关于印发《新野县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城区)中心学校、局直各学校(幼儿园): 现将《新野县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野县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新野县教育体育局 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 教师 师德 责任追究

2、办法 抄 送: 南阳市教育局 附件: 新野县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确保中小学校正确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师正确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有效防止和纠正学校及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促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依法治师,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教师法》、《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党纪政纪有关条规,对违反上述法规制度的学校领导或教

3、师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条 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分为: 1、警告; 2、通报批评; 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并在年终考核时给予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组织鉴定或根据教师资格管理权限取消其教师资格等; 4、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5、辞退; 6、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中小学校领导、教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师德师风责任追究: (一)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言行,

4、不服从组织领导的; (二)不按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标准开课的;采取非正当手段干扰正常招生秩序的,私拉乱招非辖区内的学生到本校或本班就读的; (三)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抄袭教案、剽窃教研论文的;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理论学习的;不按要求主动进行家访,粗暴对待学生家长的;期终任教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与同年级及格率、优秀率(两率中的每个百分点为1分)和平均分之和相距20分以上(含20分)的; (四)学校管理混乱,校园、餐厅、教室、厕所卫生差,校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布置混乱,无条理,卫生有死角的; (五)学校出现重大或紧急事项(含违法事

5、件)没有及时上报、处置,使上级工作被动的; (六)对上级安排的工作不按时完成,安排的材料不及时报送,涉及教师切身利益的工作没有及时安排,给本单位教师造成损失的; (七)学校有教师违反规定,没有及时制止、劝阻,导致学校教师出现违法行为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设“小金库”;学校财、物管理混乱,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公款吃喝,超标准接待的; (九)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乱发、滥发钱物,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 (十)违反规定,泄露考试试题或怂恿学生考试作弊、请人代考的;在县抽考中,借学生替考的; (十一)不按政策规定指导、引导、协助学校教师或学生家长办理有关违规事件,给教师和学生家长造成

6、损失的; (十二)没完成德育工作任务,导致本班学生经常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中出现有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随意公布学生隐私,歧视、讥讽、挖苦、侮辱等有伤害学生自尊的言行,造成学生流失或出现意外事故的;猥亵学生,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 (十四)校长、教师从事有第二职业,工作时间擅自脱离岗位的; (十五)“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不能严格履行安全责任,不能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演练的;在教学、活动、劳动中脱离现场,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体育课不按有关安全规程施教造成学生伤害的;发现学生遭受危险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发现学生从事危险活动,不及时制止的

7、对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活动的学生,未予以必要关注的;对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的学生,未及时送诊、汇报及第一时间通知家长的;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学生开展校外集体活动的;向学生提供的饮料、食品、药品、文化用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要求的;隐瞒或不及时上报传染病,导致校园传染病流行的;寄宿制学校班主任、辅导员、寝室管理员,不能按有关要求履行查寝、巡逻、陪寝等岗位职责的;特殊路段或在特殊天气情况下,放学期间,不按学校要求护送学生,造成学生伤亡的; (十六)不按规定收费标准和项目收费的;挪用、贪污公款或学生“两免一补”等困难补助的;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的;在校内外进行有偿补课

8、或参与“托教”的;接受或索取家长礼物、吃请的; (十七)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或串岗聊天,迟到一学期累计达10次以上或无故旷课达2节以上的; (十八)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擅自脱岗、换岗、顶岗、长期不上班吃空饷或请假期满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十九)在工作日期间打扑克、打麻将、饮酒的;在休息日期间参与赌博的; (二十)酒后进课堂,在课堂上吸烟、接打手机的;非特殊情况坐在讲台上上课的; (二十一)不以事实为依据,捕风捉影,传播小道消息;利用互联网、手机等平台故意散布、传播谣言,歪曲事实,恶意中伤、诋毁他人,或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无理取闹、当众顶撞辱骂学校领导的; (二十二

9、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二十三)违反《信访条例》,参加集体上访、无正当理由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的; (二十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二十五)不能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不整,语言粗俗,搬弄是非,言行不一,损坏公共利益和他人劳动成果的; (二十六)伪造毕业证、荣誉证等证件,骗取职称、职务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认错,他人或其它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结果发生,未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它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

10、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师德建设领导小组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改进建议的; (五)被暗访查出有违反师德规定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七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师德师风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1、情节轻微,给学校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不严重、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2、情节严重,给学校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3、情节特别严

11、重,给学校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八条 属于一般过错的,视其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三条第(1)、(2)项处理。 第九条 属于严重过错的,视其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三条第(3)、(4)项相应处理;视情节对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单独给予或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三条第(1)、(2)、(3)、(4)项相应处理。 第十条 属于特别严重过错的,视其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三条第(5)、(6)项相应处理;视情节对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单独给予或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三条第(3)、(4)项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应在县教体局纪委领导下进行,对教师师德师风实行责任追究,应由乡(镇)中心学校或局直学校校务会集体研究决定,非权力范围内的要及时书面上报县教育体育局,处理结果应及时书面下达给被追究对象。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在1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时限不能再超过10日。 第十三条 受到师德师风责任追究的个人有权向学校陈述和申辩,有权向县教育体育局申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县教育体育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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