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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答案.doc

1、国际商法教材思考与练习答案第1章 导论一、填空题1商事组织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3. 国际公约 国际贸易惯例4. 成文法 系统化 条理化 法典化 逻辑性 5. 联邦法 州法 二、判断题在英美法国家不存在独立的商法。三、单项选择题D B D四、多项选择题1. A D 2. ACD 3. BC 4. ABC 5. ABCD五、简答题1大陆法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它所采取的方法是运用几个大的法律范畴把各种法律规则分门别类归纳在一起。具体来说,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公法是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

2、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等;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包括民法、商法、婚姻法以及家庭法等。大陆法的特点是:在法律渊源上,很大程度上受罗马法影响;强调成文法的作用;法官没有立法权,要遵从法律明文规定办案;在审判方式上,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在法律的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2(1)法律。法律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大陆法国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法典、法律和条例等。(2)习惯。尽管法学界仍有争议,但一般来说,大陆法国家都承认习惯是法的渊源之一。至今习惯仍发挥一定的作用,某些法律往往需借助于习惯才能为人们所理解,立法者在法律中所使用的某些概念也需要参照习惯才能搞清楚其含义。(3)判例。大陆

3、法国家原则上不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判例一般只对被审理的个案有效,对日后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但是,20世纪以来,大陆法国家无视判例作用的态度已有所改变,判例在一定范围内有其约束力和参考价值。(4)学理。一般来说,学理不是法的渊源。但是,在大陆法发展的过程中,学理起着重要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为立法者提供法学理论、词汇和概念,通过立法者的活动制定为法律;第二,解释法律,分析和评论判例;第三,通过法学家的论著和培训法律人才,影响法律实施进程。3(1)判例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的主要渊源之一,也是英美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是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以判例表现出来的法律规则

4、,即从判例中挖掘和创制法的规则。(2)成文法。成文法是英美法系另一重要渊源。英国的成文法包括由立法机关议会制定的法律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制定的条例。美国的成文法则分为联邦的成文法和周的成文法。(3)习惯法。习惯目前在英国法律中所起的作用极小,根据至今仍生效的1265年的一项法律,只有那些在1189年就已经存在的地方习惯,才有约束力。4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这是19世纪上半叶在英国确立起来的“先例约束力原则”。先例约束力原则并非要求法院判决的全文都构成先例而具有有法律约束力。法院的判决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法

5、官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另一部分是法官在解释判决理由时阐述的与判决有关的法律规则,称为题外的话。根据普通法原则,只有前者即判决理由才构成先例并具有约束力,后者并不构成先例,但是具有一定程度的说服力。案例讨论如果甲方是中国籍的企业,则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国际性,应适用中国法律;如果甲方是外国籍企业,则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具有国际性,可以适用合同中约定的法律,即韩国法律。第二章 合同法一、填空题1合意,允诺2给付不能,给付延迟3. 违反条件, 违反担保4民法典,债务法典5实际给予,答应给予二、单项选择题A B D C A三、多项选择题1. CD2. ACD3. ABCE4. AB5. ABE6.

6、 ABCD四、判断题五、简答题1英美法把对价分为三种:(1)待履行的对价:是指双方当事人允诺在将来履行的对价。(2)已履行的对价:是指当事人一方以其作为要约或承诺的行动,已经履行了依据合同所承担的义务,这时,他所提出的对价就是已履行的对价。(3)过去的对价:是指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 待履行的对价和已履行的对价是有效的对价。2所谓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

7、 2)缔约一方违背了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3)缔约的相对人误信合同成立。(4)缔约当事人受到了财产上的损害。3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有两种:(1)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2)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4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不必征得

8、债务人的同意,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各国法律原则上承认债权可以转让,但也有例外。一般情况下,下列合同权利不应允许转让: (1)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2)根据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而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4)当一种合同权利的转让将“实质性地改变债务人的义务,或实质性地增加债务人依其合同承担的责任或风险,或实质性阻碍债务人获得对应履行的机会或实质性地减少该对应履行的价值时”,该合同权利是不可转让的。5合同落空是英美法术语,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根据

9、美国法中的规定,合同变更适用于以下情况:客观上的不可能性;商业上的不可行性;原目的受挫;原合同中含有有关解除履行义务的条款;合同中存在错误。六、论述题1试述合同成立的基本过程及必要条件。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法律上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分解为一方的要约和对方的承诺。当要约人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受要约人提出要约,且受要约人接受了此要约,意思表示即为一致,当事人之间就有了法律上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要约是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出的一种订约提议。要约通常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要约的构成要

10、件如下:(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包括其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除此以外,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是承诺,不能成立合同。(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如果要约规定了有效期,则必须在该期限内承诺;如果要约未规定有效期,则必须在“依照常情可期待得到承诺的期间内”(大陆法)或在“合理的时间内”(英美

11、法)作出。如果承诺人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作出承诺,则称为“迟到的承诺”(late acceptance),或称为逾期承诺。迟到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3)承诺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将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充、限制或变更,从原则上说这就不是承诺而是一项反要约,它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要约人在要约中可以对承诺的传递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在承诺时就必须按照规

12、定的传递方式办理,否则承诺就不能成立。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对承诺的传递方式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承诺人在发出承诺通知时,一般应按要约所采用的传递方式办理。但如果承诺人采用比要约所指定的或要约所采用的传递方式更为快捷的通讯方法作出承诺,这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要约人不能因此予以拒绝。2试述违约的补救的方法。(1)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违反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各国法律都认为,损害赔偿是对违约的一种救济方法。(2)实际履行。所谓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在英美法系国家,损害赔偿是广泛适用的救济方法。法院认为,如果原告能证

13、明仅仅采用损害赔偿的办法还不足以满足他的要求,则可以考虑判令实际履行。但即使如此,实际履行也只是作为一种例外的救济方法,而且法院对于是否判令实际履行有自由裁量权。大陆法和我国法认为,实际履行是对不履行合同的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凡是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3)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从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对于合同解除都作出了严格限制。也就是说,只有在一方根本违约、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4)禁令。禁令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

14、济方法。它是指由法院作出禁令,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项消极义务,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许做某种行为。英美法院仅在下述情况下才会给予这种救济:采取一般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不足以补偿债权人所受的损失; 禁令必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5)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6)定金。定金是一种担保合同履行的手段,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定金责任也是一种对违约的补救方式。案例讨论1合同不成立。因为被告所发意思表示为要约邀请,原告行为是要约,对此被告并未表示接受。2合同成立,但交货时间未确定。3不是重大误解,被告应按交易惯例交货。4撤销权。5

15、代位权。6有限公司暂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成立,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条件。7开发公司未违约,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条件。第3章 商事组织法一、判断题 二、选择题D D B D B B D三、简答题1在合伙企业中,不同合伙人的权利有何区别?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投资人,对合伙企业有全面的管理权。当全体合伙人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执行合伙人以外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有权依约定听取执行合伙人就企业营业状况、财务状况的回报,并可提出质询及异议。合伙人还可对合伙企业的一些重大事项单独行使否决权,如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向他人赠送合伙企业财产以及其他一些合伙协议约定的重大事项

16、等。但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8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什么是公司资本的三项基本原则?其立法目的何在?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所谓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应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公司成立时认足、募足。资本确定原则的目的是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以切实保障公司相对人的利益,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因此这也是该原则的重要优势所在。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应的财产,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其目的一是防止资本减少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17、,二是防止资本过剩而使股东承担过多的风险。3公司的设立应经过哪些法定程序?各国公司法对设立公司各有不同的规定,但一般说来,公司设立的主要程序包括:聚齐法定人数发起人;发起人负责拟订公司的章程和内部细则;组织认购股份;由发起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选举和任命公司第一届管理机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经主管机关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准予登记后,公司即告成立。4如何理解无限合伙与两合公司的关系?两合公司具有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的双重性质,是由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无限责任股东以个人信用为基础,可以信用或劳务出资,具有“人合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对公

18、司承担责任,具有“资合公司”的性质,因此,被称为两合公司。尽管如此,两合公司的法律地位更接近于无限公司,大陆法国家的法律一般都规定,除有关有限责任股东的规定以外,两合公司的其他有关事项都适用有关无限公司的规定。5从股份的认购和缴纳看,公司的资本制度有几种形式?三种形式: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并且必须在公司注册登记前,由发起人和其他股东认足缴清,才能正式登记注册成立公司。法定资本制为法国、德国首创,并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授权资本制。公司成立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被授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设立人只须认购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告成立。至于股份总数的全部认购以及实际

19、缴纳,则授权董事会于公司成立之后,根据公司业务需要来募集或催缴。这是英美法系公司法上一种通行的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载明公司的总股份数和每股的票面价值,但只需要募足法律所要求的最低资本数额,公司就可以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需要另行募集,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由股东在指定的期限内募足。6董事会的权力为什么有可能大于股东大会的职权?依据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归股东大会行使,董事会只是执行机关,但20世纪以来,股东会的权利逐渐减弱,董事会逐渐控制了公司的管理权及经营决策权,其主要原因有:(1)股东人数不断增加,股东大会的召集及行使权利都变得相对困难,董事会

20、逐渐行使事实上的经营管理权;(2)公司经营管理的专业化,需要专业化的人才对公司进行管理;(3)越来越多的股东并不热衷于公司的管理,而更关心公司能否盈利。7假定某市三星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效益非常好,业务继续扩大,在采取的公司形式方面,你会选择何种方式扩大业务?三星公司可以采取转换公司形式的方式扩大业务,其可以将公司转化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来增加资本的募集,扩大公司的信誉,并力促公司上市交易,同时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8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规定的风险防范制度有哪些内容?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设定了以下限制:(1)一人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2)一人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

21、,比普通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高7万元,并且应当按法定资本制的要求一次足额缴纳,为的是降低社会风险。(3)为了防范社会风险,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自然人所设的一人公司不得再设一人公司。(4)为了让与公司交易的人方便识别一人公司及其独资股东,法律规定一人公司的登记文件和营业执照上应当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5)为了在最大可能性上确保公司对于其唯一股东拉开法律的距离,不使公司成为股东任意拿捏和玩弄的敛财工具,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每一年度终了时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6)为了保障与一人公司交易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

22、律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对于自己与公司的人格、财务的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承担连带责任。(7)鉴于我国公司法首次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为稳妥起见,一人公司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范围,股份公司不适用。新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而股份公司则规定了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人为发起人。(8)顺应公司法自身的逻辑体系,而不是谁轻谁重的问题,将一人公司一节放在国有独资公司的前面,更显科学和规范。案例讨论参考答案1(1)丁公司要求员工因为辞职或者退休等情况离开公司均要退股的规定是否有效?为什么?无效。因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3、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2)丁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向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效力如何?签订的投资合同是否有效?可撤销。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3)宋某如果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不满,他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应当于十五日以前通知

24、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提起撤销之诉。(4)张某和李某谁能取得王某的股权成为丁公司的股东?法院应查明哪些事实?张某。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在备置了股东名册后,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以及股东的出资额这两项内容,以为公示,并且如果登记的这两个事项在登记过后因故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如果没有对这两个事项进行登记或者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股东名册中记载的股东仍然可以依据股东名册来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5、但是第三人将可以不依据股东名册,而以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为准,来判断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5)针对刘某损害丁公司利益的行为,其他股东可以采取何种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损害公司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向法院起诉,监事会或监事受到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三十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6)丁公司在大股东甲的控制下经营持续恶化,其他股东欲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其他股东应当如何提起诉讼?股东享有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

26、径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7)假设在丁公司依法解散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转入到破产清算程序,银行可否要求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但是,董事会违法作出的决议是否无效、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具有争议。倾向认为该决议不得对抗第三人,连带责任担保有效。银行可以向丁公司追偿,申报债权。但优先受偿权仅限于有担保物的情形,没有担保物的,只能作为一般债权受偿。2. 本案类型为股东代表诉讼,针对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而这种侵犯利益行为的主体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公司股东

27、应属此列。由于智能卡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几位股东对其进行清算,故智能卡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已不能代表公司行使诉权。该公司的股东在发现公司利益受到他人损害发生损失的情况下,通过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寻求救济已无实际意义和可能,又因智能卡公司清算组也未成立,足以说明通过智能卡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无法实现该公司的权益救济。在此情况下,公司的股东林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为智能卡公司请求利益保护,符合法律规定。3. (1)股东在红光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原因见公司法第26-29条。(2)丁对公司补足差额,设立时的股东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见公司法第

28、31条。(3)能。因为房屋产权没有转移到红光公司,则甲没有实际出资。 (4)不符合。因为公司法第149条第4款规定,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5)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见公司法第150-153条。(6)合同有效。(7)红光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8)见公司法第72条。第4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填空题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3EXW DDP4.合同法 民法通则5义务 非强制性二、单项选择题B D C D三、多项选择题1ABD2. CD3.

29、CDE4. AC5. AD四、判断题 五、简答题1简述公约对品质担保义务的内容。品质担保义务,按公约第35条的规定,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货物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即认为其与合同不符:(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样品或样式相同。(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

30、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2简述公约对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救济方法。公约第73条规定,(1)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宣告合同今后无效。(3) 如果卖方所交各批货物互相依存,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买方可以在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六、论述题1试述公约对

31、卖方权利担保义务规定。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必须保证:其对所售货物拥有完全所有权或合法出售权;货物不存在任何买方所不知道的对买方不利的担保物权;货物不存在对第三人知识产权的侵犯。根据公约第41条至44条规定,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以下内容:(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请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但以下述两项内容为限:时间上的限制。指“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国境限制。卖方并不是对第三方依据任何一国的法律所提出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

32、利或请求都要向买方承担责任,而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才须向买方负责:a.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买方打算把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个国家,则卖方对于第三方依据该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请求,应对买方负责。b.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免除规定:(1)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2) 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度或其他规格。2试述公约对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定。所谓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指的是货物所发生的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毁灭、损

33、害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这些损失在各种情况下都可能发生,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明确规定风险的转移十分重要,这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关系到由谁来承担损失的问题。风险转移的关键是时间问题,即从什么时候起货物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公约第66条至70条对风险转移的各种情况作了以下规定:(1)风险转移的后果。根据公约第66条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2)涉及货物运输时风险转移的时间。根据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销售合同交付

34、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风险于该地点转移给买方承担。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而且,第67条还规定,在货物未经特定化之前,风险不转移。(3)路货的风险转移时间。当卖方先把货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订立买卖合同时,这种交易就是在运输途中进行的货物买卖,在外贸业务中称之为“海上路货”。根据公约第68条的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

35、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4)其他情况下风险转移的时间。公约第69条第(1)款规定,在不属于第67条和68条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这一规定适用于合同要求买方到卖方营业地接收货物的情况。总的精神是,只要货物在卖方的实际占有之下,并且买方不接收货物未超过最后一天期限,货物发生的损失就应当由卖方承担风险。公约第69条第(2)款规定,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

36、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转移。这一规定适用于货物存放在非卖方及买方所属的公用仓库之中的情形。公约对此的精神是,风险在买方应该并且能够从第三方那里收回其对货物的控制权时转移到买方。(5)卖方根本违反合同对风险转移的影响。根据公约第70条规定,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上述关于风险转移的各项规定,并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第5章 代理法一、填空题1被代理人/本人 代理人 外部关系2第三人 知道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3支付佣金4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5当事人 第三人二、单项选择题ADBBA三、多项选择题1.ABC2.AB3.ABC4.BD5.AB四、判断题 五、简答题1简述

37、无权代理及其产生的原因。无权代理,是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这种代理行为,具备一般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不具有代理行为的实质特征,因而不是真正的代理。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2简述代理人的义务。(1)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代理人必须向本人公开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的情况,以供本人考虑决定是否同该客户订立合同。代理人不得“自己代理”,即以本人的名义同代理人自己订立合同,除非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代理人非经本人的特别许可,也不能“双方代理”,以从两边收取佣金。这种行为是对代理权的滥用,

38、是违反代理人义务的行为。因此,当发生上述情形时,本人有权随时撤销代理合同或撤回代理权,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3)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4)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帐目。(5)代理人必须亲自代理。3简述本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本人必须按照代理合同的规定付给代理人佣金或其它约定的报酬,这是本人的一项最主要的义务。(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一般地说,除合同规定外,代理人履行代理任务时所开支的费用是不能向本人要求偿还的,因为这是属于代理人的正常业务支出。但是,如果他因执行本人指示的任务而支出了费用或

39、遭到损失时,则有权要求本人予以偿还。(3)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帐目。这主要是大陆法国家的规定。有些大陆法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代理人有权查对本人的帐目,以便核对本人付给他的佣金是否准确无误,这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双方当事人不得在代理合同中作出相反的规定。六、论述题 当代理人未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其法律后果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有何差异?答:在大陆法系,如果代理人是以他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则无论代理人事先是否得到本人的授权,这个合同都将被视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代理人必须对合同负责,而本人原则上同第三人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联系,本人不能仅凭这个合同直接对第三人

40、主张权利。只有当代理人把他从这个合同中所取得的权利转让给本人之后,本人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在英美法中,如果代理人虽然得到本人的授权,但他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则代理人应当对合同负责,而本人原则上也可以直接取得这个合同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具体包括两种方式:未被披露的本人有权介入合同并直接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或在必要时对第三人起诉,如果他行使了介入权,则须使自己对第三承担个人义务。第三人发现了本人后,享有选择权。但一旦选择了要求本人或代理人承担义务后,就不能再改变主意对他们当中的另一个人起诉。综上,在英美法中未被披露的本人的法律地位同大陆法上的间接代理的本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按

41、照大陆法,间接代理关系中的本人不能直接凭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对第三人主张权利,而须经过两个合同关系,才能使本人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按照英美法,只需要有代理人同第三人间的一个合同,就可以使未被披露的本人直接同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不需要再有另一个合同。这是英美法同大陆法的一个重要区别,也是英美代理制度的一个主要特点。案例分析1华达公司应履约。因为李某虽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但华达公司以行为对其进行了追认,则李某行为成为有效代理,其与皮特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对华达公司有约束力。2(1)王某以开发经营部名义与香港某公司所订的服装买卖合同,因王某无权代理行为而归于无效。(2)原告未认真审查王某的

42、代理人资格,对合同的无效也负有一定的责任。(3)王某与被告双方返还,货物往返运输费用双方均摊。3商品交易所的委托书是出具给被告一大展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孟某个人的,所以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发生在被告二交易所与孟某之间。孟某招募会员的行为应视为商品交易所的行为。大展公司并未依据商品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取得会员席位,所以,大展公司与原告成田公司之间不可能存在买卖席位问题。大展公司占有,使用、支配成田公司的55万元显属不当,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将该款返还成田公司。商品交易所出具委托书授权不明;致使孟某以办理“可转让会员”为由,多收成田公司55万元,故商品交易所应对大展公司返还成田公司5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第6章

43、产品责任法一、填空题1美国2生产者 消费者3生产者 不可能 疏忽4疏忽说 违反担保说 严格责任说5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6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二、单项选择题A A C B三、多项选择题1. ABCDE2. ABD3. ABCD4. ABC5. ABCD四、判断题五、简答题1简述在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中,严格责任的优点及其举证责任。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起诉最为有利的,因为严格责任原则消除了以违反担保或以疏忽为理由提出损害赔偿时所遇到的种种困难:第一,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它不同于以合同为依据的违反担保之诉,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第二,在以严格责任为

44、理由起诉时,原告毋需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因为它要求卖方承担无过失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1)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2)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3)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只要原告能证明以上三点,被告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2在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中,被告可以提出哪几种抗辩? 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主要有: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原告过失, 自担风险, 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擅自改动产品, 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六、论述题1试述在美国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损害赔偿

45、的一般原则是补偿缺陷产品造成的可预见的人身伤害损失或财产损害损失。但在特殊案情中还可能包含惩罚性赔偿。 (1)人身伤害损失。该部分包括:医疗费和康复费;因伤而耽误的收入;谋生能力降低或丧失所产生的损失;肉体伤残痛苦的补偿;伤残带来自卑感等精神痛苦的补偿。其中,精神痛苦的补偿数额的在很多案件中被判得很高。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继承人可追偿上述款项。受害人的亲友可预见的精神等损失亦可追偿。(2)财产损失。财产损失不限于被损坏财产的直接损失,合理可预见的间接损失也为多数法院的判决所支付。如机器存在缺陷爆炸,烧毁的厂房需20天才能修复,则该20天厂家停产的损失亦应由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负责。但是,如果修复

46、厂房的工人怠工而使厂房修复的时间为50天,则另外的30天停产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3)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事故性异常严重的案件中,受害人除可以要求一般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外,还以提出额外的惩罚赔偿。不过,根据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要获得惩罚性赔偿,原告必须证明自己所受的损害是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明知而根本不顾产品的使用者、消费者或其他可能受伤害的人的安全,或者粗心大意所致。至于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则由陪审团决定,美国法律无限制性规定。2试述在指令中,对产品责任的抗辩。依照指令的规定,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以下三种抗辩: (1)无罪责。如果生产者能证明他没有罪责,他就可以不

47、承担责任,这景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A该生产者并没有把该产品投入市场;B引起损害的缺陷在生产者把产品投入市场的时候并不存在,或者证明这种缺陷是在后来才出现的,例如,是由于对产品的不适当使用而引起的;C生产者制造该产品并非用于经济目的的销售或经销,亦非在其营业中制造或经销;D该缺陷是由于遵守公共当局发布的有关产品的强制性规章而引起的;E按照生产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的科技知识水平,该缺陷不可能被发现。这种抗辩又称为“发展的风险”(development risks)或“现有水平”抗辩。由于各成员国的法律对这一抗辩持不同的态度,因此,指令允许各成员国的在各自的法律中对是否采用这种抗辩自行作出取舍。 (2)时效。指令对时效作了如下规定:A.受损害者的权利自生产者引起损害的产品投入市场之日起十年届满即告消灭,除非受害者已在此期间对生产者起诉;B.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在其立法中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该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原告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到损害、产品有缺陷及谁是生产者之日开始计算。指令对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没有作出规定,因此有关时效中止和中断的问题,应按适用的国内法来处理。 (3)赔偿的最高额。生产者的责任原则上应当是没有限制的。但指令允许成员国在立法中规定,生产者对由于同一产品、同一缺陷所引起的人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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