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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开发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1、管理资源吧(),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 更多免费下载,尽在管理资源吧() 科技开发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家科委 建总发字(1993]第54号 1993年4月7日 为了加强科技开发专项贷款的管理,更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借款合同条例》等有关条法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一条 贷款对象: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研--生产联合

2、体及承担科技开发任务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科技开发专项贷款: (一)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具有完成科技开发项目的能力,包括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等; (三)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包括建设条件、生产条件等已落实; (四)有不少于总投资10~30%的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 (五)在建设银行开立有关帐户,并能按期报送有关资料。 第二条 贷款对象所承担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项目 (二)采用的科技成果已经列入国家“火炬”、“

3、星火”“成果推广”、“科研”以及“社会发展”等科技计划或已经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具有省优、部优以上技术鉴定,具有省优、部优以上技术水平。没有新的技术含量的单纯扩大生产规模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不能申请科技开发贷款; (三)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具有贷款偿还能力。 第三条 贷款主要用途 (一)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试制和开发项目需要购置的一些技术软件、设备、材料以及试验费等; (二)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中间试验,主要指小型工业化试验和小批量生产所需购置的各种仪器、检测手段、设备、材料、工装试验费等; (

4、三)引进国外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所需购置的一些技术软件、检测手段。样品样机、仪器、设备、仿制材料及试验费等; (四)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项目中所需配套的零星土建工程。 第二章 贷款项目的申报和贷款的审批 第四条 贷款的申报程序 (一)国家科委推荐项目 国家科委根据科技与经济发展政策组织编制国家级科技项目贷款建议计划送建设银行总行审核。建设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科委的建议方案,下达贷款项目评审通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会同当地科委参照科技开发专项贷款项目评审简表(附表二:略)要求共同组织调查评审,评审意见及总投资在500万元以

5、上(含500万元)项目评审报告由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省市级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总行。 (二)地方科委和建设银行联合推荐项目 1.申请建设银行科技开发专项贷款的单位,在向经办行(或当地科委)提送项目贷款申请报告时,应同时抄报当地科委(或经办行),填写科技开发专项贷款申请表(附表一:略),并附报如下材料: (1)科技成果的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已通过鉴定的新技术,应附证明材料; (2)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如属技术转让或技术协作项目,应同时提送技术转让或技术协议书(合同)。

6、 2.经办行和科委收到上述贷款项目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力量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全面的调查评审(内容参照附表二:略)。建设银行主要负责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评审,科委主要负责项目的技术可行性评审,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对经审查同意的项已由经办行写出调查评审报告,并与当地科委联合将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同调查评审报告一起上报上一级建设银行和科委。经逐级上报,联合筛选后,报省市级行和省市科委。 3.省市级行和省市科委根据下级建设银行和科委报来的项目,认真审查筛选,可安排贷款的项目,由省市级行商省市科委安排; 安排不了的项目,由省市级行和省市科委联合上报建设银行总行和国家

7、科委。 第五条 贷款的审批权限 国家科委推荐项目和由省市级行和省市科委联合上报项目的贷款审批权在建设银行总行和国家科委;省市级行和省市科委安排贷款的项目,由省市级行和省市科委审批。 第三章 贷款计划的管理和下达 第六条 建设银行总行和国家科委根据人民银行每年核定给建设银行的科技开发专项贷款计划,采取集中下达相切块核定相结合的方式,按照第二章第五条划定的贷款审批权限,每年集中70%的贷款规模由建设银行总行和国家积科委安排项目,另30%购贷款规模将根据科技与经济发展布局及贷款管理等情况,切块核定给省市级行和省市科委。 第七条 计划的下达

8、 属建设银行总行和国家科委审批的项目贷款计划,由建设银行总行商国家科委共同下达;属省市级行和省市科委审批的项目贷款计划由省市级行商省市科委在切块规模和回收再贷规模中安排。 第八条 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变动。如发现项目情况变化或存在其它问题,即停止办理贷款手续,由经办行与当地科委协商并报计划下达部门申请调整项目贷款计划。经计划下达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贷款项目。 第九条 科技开发专项贷款到期收回后,总行不核减科技开发专项贷款计划由省市级行商省市科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安排审批权限内的科技项目贷款。 第四章 借款合同及担保

9、 第十条 办理科技开发专项贷款手续时,惜款单位应与经办行签订流动资金 贷款类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贷种为“科技开发专项贷款”。属建设银行总行和国家科委审批下达贷款计划项目,借款合同副本必须分别抄报建设银行总行信贷部和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各一份备案,作为考核科技开发专项贷款计划执行情况的依据。不按期报送借款合同的行,视同未执行贷款计划,总行和国家科委相应扣减其贷款计划。 第十一条 惜款单位与经办行签订借款合同以前,应落实担保。担保方式应与经办行协商,可采取以财产抵押担保或以第二方保证人担保两种方式。具体但保事宜,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

10、间如惜款单位发生改制、合同分立等产权、债权债务关系变更时,借款单位应及时通知经办行和科委参与处理有关事宜。变更后的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原惜款单位与建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承担或分别承担借款合同规走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或与有关方(建设银行、科委和第三方保证人)协商,修订或重新签订惜款合同。借款单位变更中形成的法律文件,必须有完整的一套存入经办行贷款档案。 第五章 借款期限、利率和本息的偿还 第十三条 科技开发专项贷款的借款期限一般为:至3年,个别新技术和新工艺含量较高的项目,借款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借款单位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还本付息。

11、 第十四条 科技开发专项贷款利率,按技术改造贷款利率执行。借款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贷款利率执行。有关利息的计算、结息和支付方式,亦比照技术改造贷款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惜款单位必须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偿还贷款本金,一般可用下列资金偿还和交付贷款本息。 (一)科技开发贷款项目投产和技术成果转让新增加的利润; (二)惜款单位新增的综合经济效益和各项专用基金(包括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和技术开发基金); (三)借款单位有权支配的其它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单位必须

12、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信守合同,合理使用贷款,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对不遵守结算纪律、违反合同的,建设银行按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第十七条 惜款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还清的贷款,即不能按分年分次还款计划归还的贷款,未经建设银行同意作展期处理的,即为愈期贷款,建设银行按规定对愈期部分加收利息。 第十八条 惜款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经多次催促仍不能归还的,建设银行有权依据借款合同,要求其第三方保证人代为偿还,或从出售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必要时诉诸法律解决。 第十九条 发现借款单位挪用贷款时,建设银行有权对挪用部分加收罚息,并从借款单位的存款

13、户中扣回与挪用贷款相等的已发放的贷款,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支用贷款并追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 第七章 贷款的支用、监督与检查 第二+条 贷款的支用。惜款合同生效后,经办行应立即通知借款单位办理开户手续。惜款单位要根据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将贷款转入存款户,在存款户中支用贷款。如借款单位不按期划转,经办行可代为划转。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履约期间,经办行应经常了解借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并有权检查和监督借款单位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砌资库存等经营管理,清况。借款单位应按期向经办行提供项目的有关统计、财务报表及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银行和科委对

14、贷款项目要逐一建立项目经济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要注意收集盛理典型材料,积累经验,做好年度工作,总结。省市级行的年度,总结报告应于下一年2月底以前报建设银行总行。省市科委的年度工作,总结根据国家科委的统一规定办理。经办行对建成投产的项目,要参与决算审查和验收移交工作;在借款合同履约期间,要逐级上报“科技开发专项贷款项目,清况报表(年报)”(附表三:略);对已全部收回贷款的由建设银行,总行和国家科委联合下达计划的贷款项目,要做好贷款项目评价工作,填写科技开发专项贷款项目总评价表(附表四:略),并附简要文字说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建设银行各省市分行和省市科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银行总行和国家科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建总函字(90)第230号文。关于《办理科技开发专项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建总函字(92)第102号文《关于简化科技开发专项贷款审批程序的通知》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补充、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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