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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转诊制度.doc

1、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县外转诊转院管理,合理分流病人,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和报销,合理控制外转医疗费用支出,根据国家和我省新农合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参合农民患病在本县(市、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时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第三条 参合农民患病转至县(市、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患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       (二)确诊后无条件治疗需要转往县外医疗机构诊疗的;     

2、  (三)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住院的。        第四条 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省卫生厅统一格式的转诊、转院审批表(见附件),报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批准后方可外转。        县合管办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转诊手续时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为农民指定医疗机构。        第五条 参合农民因急危重症或在外务工、居住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住院治疗,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向所在县(市、区)合管办备案报批。出院后,持所住医疗机构急诊证明或务工、居住证明,回所在县(市、区)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3、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核对参合农民的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和转诊证明,及时为转入的参合农民办理住院手续。发现病人与所持合作医疗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通知其所在县(市、区)合管办。        对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农民,定点医疗机构应告知其及时补办转诊手续。        第七条 参合农民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向本人出具诊断证明、出院证、费用汇总清单、收费单据及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及出院小结)。填写转诊、转院审批单(转入医疗机构协查情况部分)并加盖医疗机构新农合办公室印章。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的,不要求

4、出具费用汇总清单等收费明细单据,住院费用按照病种价格,凭诊断证明、出院证、收费单据及转诊、转院审批单(加盖医疗机构新农合办公室印章)到所在县合管办报销。        第八条 参合农民所在县(市、区)与转入医疗机构签订直补协议的,按照直补协议约定的转诊及报销程序办理。        第九条 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应每月将出院参合农民所在县(市、区)、姓名、合作医疗证号、出入院时间及费用信息等在医疗机构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条 未经批准和备案的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合管办违反本规定,按照新农合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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