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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法--第五编人身权.pptx

1、 32.1 人身权的分类二、人身权的权能和意义:1、保护基本人权 2、维护人的社会价值和自身价值,保护人的自由、尊严和安全 3、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三、人身权的分类:人格权与身份权(一)人格权 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二)身份权指民事主体以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32.3 人格权概述法律上的人格 民法上的人格有两种含义:(1)人格与民事主体互为指代(2)人格是指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抽象人

2、格利益;以及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具体的人格利益。32.2 人格权的类别及其体系1、自然人人格权与非自然人人格权 1)有些人格权专属于自然人,如生命权、健康权等,法人不能享有;法人可享有名誉权(民法通则101条)。2)法人某些人格权可以转让,如名称权,而自然人的某些人格权能许可他人使用而不能转让。3)法人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受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2、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利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精神性人格利益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等32.2人格权的类别及其

3、体系3、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1)一般人格权,指公民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具体人格权 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名称权;侵权责任法新增加的人格权:隐私权、监护权、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 3)其他类型人格权如信用权、性自主权等32.3一般人格权1、一般人格权的产生及发展 各国对人格权的保护都经过了从个别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2、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3、一般人格权的功能(1)解释功能、(2)创造功能、(3)补充功能32.3一般人格权我国宪法确认“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民法通则上没有对一般人格权

4、的规定。也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101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该条确认了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再次提到“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以及“其他人格利益”32.3人格权法的地位(一)各国立法例法国法认为人格权乃天赋权利,人格当然被承认和受尊重,故民法典中没有对人格权的规定。但19世纪后叶起,判例上将各种对人格利益的侵害作为侵权行为予以救济。德国法民法典中未设关于人格权的一般规定。除了个别地规定姓名权外,在侵权行为部分规定了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信用以及贞操等权利。二战后判例扩大到名誉、隐私、肖像以及一般人格权。32.3人格权法的地位日

5、本法在财产权之外、对身体、自由、名誉等的侵害,也作为权利侵害加以规定。另外,判例和学说又确立了信用权、营业权、贞操权等人格权。瑞士法瑞士民法典对人格权法的发展起到划时代的作用。该法第1章(自然人)第1节“人格法”法中,出于对人格保护的宗旨,在作出一般性宣示的同时,又确认了任何人在其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时,可诉请排除侵害或给付一定数额的抚慰金。32.3人格权法的地位英美法不存在“人格权”这一概念。非财产利益,是按照各种侵权行为分别加以保护的。包括殴打、威胁、错误监禁、侵犯隐私、名誉毁损、侮辱和诋毁、错误出生、医疗过失等32.4 自然人死后人格利益的保护保护的范围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

6、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4)请求权限于死者的“近亲属”有权提起保护请求的人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谓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活着的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32.5身份权(二)身份权主要包括亲权和亲属权1、亲权指

7、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管教、保护未成年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管理财产等。2、亲属权指因血缘、收养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包括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抚养/赡养/扶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3、配偶权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之间的同居、忠诚、扶助权利义务关系。人身权保护法律制度刑法上的保护: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诽谤罪、非法拘禁罪等行政法上的保护:治安处罚法等民法上的保护: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制度,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人格权的规定1986年民法通则将人格权单独加以特别规定。

8、第5章“民事权利”中、立法者立第4节为“人身权”,与财产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并列。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第6章民事责任中规定了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人格权法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 人格权是否应该独立成编,是民法典制定中的争点之一。肯定说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不存在独立的人格权编,本身是有缺陷的。从民法权利体系的角度来看,人格权应该同财产权一样,在民法典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单设了人身权利一节,已开先河。否定说人格权是主体对自身的权利,其性质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出生、死亡、失踪相同,均属于主体自身的事项,而与一般民事权利属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基于对人格权本质的认识,各国民法典均将人格权规定在主体部分的自然人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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