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2011年12月9日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
第三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自我规范我省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监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促进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设立陕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并制定自律公约。
第二条 陕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及自律公约由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律委员会委员由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自律委员会是在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领导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自律委员
2、会可聘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担任监督指导委员。
第三条 凡在陕西省境内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监理企业自律
第四条 监理企业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规范监理,热情服务。
第五条 监理企业应严格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 监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及其有关规定,不得以超出监理取费标准所允许浮动范围的价格进行竞标;不得与建设单位订立 “阴阳合同”。
第七条 监理企业不得与任何单位或个人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竞争对手。
第八条
3、 监理企业应按合同示范文本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第九条 监理企业应按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为建设单位服务。按规定及工程建设项目规模,设立项目监理机构,合理配置现场监理人员。
第十条 监理企业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管,积极配合自律委员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约的调查。
第三章 监理从业人员自律
第十二条 监理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陕西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恪守
4、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监理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证件在个人执业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十三条 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坚决拒绝签字。
第十四条 监理从业人员必须维护所监理项目与其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监理从业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岗位证书、执业印章。
第十六条 监理从业人员在与受聘监理企业订立从事监理业务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之前,不得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从事监理业务的劳动关系。
5、第十七条 监理从业人员调离或辞职,必须提前三个月向受聘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离岗前必须办妥各项监理业务交接;离岗后仍有义务协助完善所经手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监理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自律委员会对违反本公约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调查。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确认违反本公约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由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给予处理,主要方式:
1、下达整改、警示教育通知书;
2、协会内部通报批评,严重者登录在协会网站,视为不良行为记录;
3、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良行为记录的,列入自律委员会重点监控对象,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对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4、有三次以上(
6、含三次)不良行为记录的取消参加年度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评优资格;
5、有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建议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对自律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可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自律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将被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二十一条 自律委员会成员和监督指导委员如与公约投诉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公约实施办法另定。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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