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致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先生的情况反应
尊敬的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陈云林主任:
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先生,我知道你现在在台湾,不知道这封信你是否看得到,但是我知道你为了我们这些台胞在大陆投资费了很多心,我有个情况想向你反映一下,希望你能在百忙之中看一下,帮助我,给我一个公道。
我是台湾居民潘志远,今年85岁,为台湾地区桃园县居民,生在大陆,且曾就读于成都航空学校,对四川感情尤为深厚。2000年,我委托外甥奉友钊用我的退休金在成都五块石购买了一商城,以租金为成都的主要生活来源。然而一场”人造”灾难,却突然降临到我们和其他购房户头上!
农行成都市锦城支行(下简称“农行”)以商铺的开发商成都成华新药特
2、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药公司)未偿还贷款为由,连无辜的购房户也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新特药公司和购房户签订的53份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中国《合同法》第74条的要求,农行要求法院撤销购房户和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并归还房屋,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法定条件:一是债务人(既本案中的新特药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本案中转让給购房户),二是此转让对债权人(本案中的农行)造成的损害,三是受让人(本案的购房户)知道该情形,即开发商和购房户串通起来损害农行债权。在这三个条件均不具备的情况下,成华区法院在2004年6月第一次判决时驳回了农行的请求。但是,此后成都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中院)竟然以开发商和我们购房
3、户之间有无恶意串通的事实不清为由撤消了一审正确的判决,发回重审。近两年后的2006年4月29日成华区法院在同样的事实面前竟然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撤销我们与新特药公司的房屋买卖行为,即要我们归还已买了五年之久的房屋。虽然我们依法向中院提起了上诉,但鉴于中院此前已对此案有过错误的决定,特请求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依法对本案行使监督权,纠正一审的枉法裁判!
法院在上述三个法定条件都不具备的情况下歪曲事实,违法裁断:
一、故意片面采纳证据,将购房人购买商铺的正常价格,认定为“明显低价”。
我们购买商铺时,五块石当地相邻面的价格都在2000元每平米左右,不少商铺只售1000多元。为此我们提交了(1)
4、2001年10月12日A7版、10月24B4版的《成都商报》,其上所登广告称:五块石地区全产权部分商铺1000元每平方米起出售。(2)包括当时的其它房屋买卖合同在内的大量证据当时该处房屋实际价格为2000元每平方米左右。(3)2002年锦江区法院委托四川龙达评估公司进行调查,其《评估报告》确认每平方米2150元,后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成交价格为2150元。然而,成华区法院没有理由拒不采信上述证据,反而认可了以新特药公司违法“包租售合同”所评出的、每平方米高达9000多甚至近两万元的荒谬价格!
此价格的荒谬在于(1)其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是新特药公司用违法包租性质的售价用于向银行获取贷款的。(2)
5、这种以虚假“包租售合同”引诱消费者购买房屋的行为,为2001年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1999年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商品房售后包租经营的紧急通知》明令禁止。(3)新特药公司虚假广告的受害者确实以虚高的价格购买了房屋,目前正在上访之中(对此我们也向法院提交了证据)。(4)成华区法院过去的判决也明确认定为违法!
二、置大量事实于不顾,认定向开发商购房的行为侵害了向开发商放贷的农行的债权。
2001年11月至2002年3月我们13户人购房时,农行的债权已于2000年4月12日逾期,此后甚至到2003年4月9日前新特药公司仍有大量财产(如地下2856平米的车库)可满足农行债权。因此13
6、户购房户的购房没有损害农行债权。奇怪的是将13户无辜购房户将推到法庭的农行:(1)从1998年不要求任何担保抵押为条件就贷款600万元給新特药公司。(2)至1999年4月3日成华区投资公司提供带快担保后农行又追贷給新特药公司400万元。(3)本案审理期间,即使在锦江区法院伊市建三支行申请查封新特药公司楼盘地下车库、中院依成都市第九工程公司申请查封大楼三层楼时,农行仍然既不 法院强制执行其债权、也不追究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的担保人成华区投资公司的连带责任。
三、毫无事实依据,硬判断购房者串通新特药公司有损害农行债权的恶意
购房时在房产中心查看新特药公司房屋产权证上的登记信息,根本找不出农行
7、对新特药公司享有债权的信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农行主张我们恶意买受,应当举证证明。但是整个诉讼过程中,农行及新特药公司都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成华区法院竟然就在毫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凭空认定这一“事实”!
而现在成都市把我购买的房屋要没收掉,难道我在大陆的投资就血本无归么?
我本人,以及十多个购房的家庭遭受如此不公,很无助。恳请依法监督、给我们一个公道!
潘志远
地址:台湾地区桃园县八德市兴豐路1217号嵩寿堂
联系电话:00886- 989055947
附:华西内参《第77期》和我外甥媳妇的求告信与举报材料
附:四川法制报2006年9月21日B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