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企业驻沪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责任人:外资企业注册处负责人电话:64220000-5440) 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登记时限 登记时限 登记时限 提交材料目录 提交材料目录 提交材料目录 登记程序 登记程序 登记程序 登记依据 登记依据 登记依据 办理机构: 市局外资企业注册处 办理地址及电话: 肇嘉浜路301号4楼注册大厅,电话总机:64220000-5475 登记时限: (一) 设立 法定时限为提交书面材料
2、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 (二)变更 法定时限为提交书面材料,当场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 (三)注销 法定时限为提交书面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提交材料目录: 设立登记: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2)、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 (3)、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4)、由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3、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5)、外国(地区)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和该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驻在地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7)、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注:①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向工商局申请登记,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②文件“2”中的“企业简况”内容须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业务范围,董事长及总经理
4、姓名等。 ③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经过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香港企业提交合法开业证明应当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 ④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⑤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⑥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变更登记: 1、变更机构名称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
5、署的关于名称变更的申请书; (3)、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该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4)、登记证、IC卡(电子版登记证); (5)、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2、变更驻在地址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驻在地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3)、登记证、IC卡(电子版登记证); (4)、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3、变更首席代表或代表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6、 (2)、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关于人员(首席代表、代表)变更的申请书; (3)、外国(地区)企业关于常驻代表机构人员(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书和新任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登记证、IC卡(电子版登记证); (5)、被撤销代表的工作证; (6)、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4、变更业务范围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关于业务范围变更的申请书; (3)、登记证、IC卡(电子版登记证); (4)
7、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5、延长驻在期限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3)、业务活动报告; (4)、登记证、IC卡(电子版登记证); (5)、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注:①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②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经过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香港企业提交合法开业
8、证明应当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 ③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④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⑤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注销登记: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注销申请报告; (3)、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账户注销证明; (4)、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文件; (5)、登记证; (6)、公章、代表证; (
9、7)、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注:①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②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③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④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登记程序: (一) 设立 申请→受理→决定→发证 (二)变更 申请→受理→决定→发证 (三)注销 申请→受理→决定→准予注销 登记依据: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1983年3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3月15日国家工商局颁布)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30日国发【1980】272号)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1995年2月13日外经贸部令第3号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