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事薪酬制度与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劳动考勤及休假管理,保障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经营管理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作息时间规定 1、公司按每周40小时劳动作息制执行;无特殊工作任务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 2、上午工作时间为9:00—12:00;下午工作时间为14:00—17:00,中午休息时间12:00—14:00。 第四条 薪酬体系规定 1、总经理薪水标准:税前工资40000元/月 2、副总经理薪水标准:税前工资20000元/月 3、部门经理薪水标准:税前工
2、资10000元-15000元/月 4、部门员工薪水标准:税前5000-元8000元/月 第五条:工资发放时间 每月10日为工资发放时间,本月10月发放上月工资,工资核算时间为每月1-31日。工资发放形式为转账至员工工资卡上。 第六条:节日福利 1、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放假,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根据公司情况发放一定数量节日物资。 2、三八妇女节女性员工可休假半天并根据公司情况发放一定数量节日物资。 第七条 交通费和通讯费 1、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车辆费用实报实销,市内无交通补贴,个人名下一个电话号码的通讯费实报实销; 2、外联部员工:交通费1000元,通讯费300元;
3、3、工程部员工:交通费500元,通讯费300元; 4、财务部员工:交通费500元,通讯费200元; 5、行政部员工及司机:交通费500元,通讯费200元; 报销票据要求:交通费报销票据包括:加油票、出租车票、公交车充值票,停车费发票等与交通相关的发票。通讯费:个人名下一个电话号码的通讯费按标准实报实销。 第八条 出勤记录规定 1、部门经理及以下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打卡记录作为员工工资计发依据之一; 2、打卡记录作为核算员工工资的原始凭证,严禁不打卡、忘打卡等情况出现; 3、因公外出办理、出差而不能打卡的,返司后应立即办理未打卡登记手续或出差申请手续,补登记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
4、领导签字后方有效。 4、员工出勤情况统计按月通报,由员工监督此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加班、出差及外出公务 1、出差。员工因公赴外地办理公务称出差。员工应于出差前或出差返司3日内填写《出差申请单》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2、外出公务。员工因在本地办理公务不能到公司上班,应提前或在上班后的第一天,在前台办理未打卡登记手续,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视为有效。 第十条 一般假期规定 1、婚假:员工结婚可休婚假3天,晚婚另加5天休假(含双休)。 2、产假: (1)怀孕女员工享有孕检假;员工生育可请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难
5、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台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计划生育上环假期7天;女职工流产可按规定休假。 (2)女职工怀孕33周以上(含33周),允许将作息时间调整为6小时,女职工怀孕37周以上(含37周),可视身体情况将每天的工作时间调整为半天即4小时。 (3)女职工哺乳期(婴儿出生后至婴儿满周岁),每天给予1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1个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含往返时间,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3、护理假: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晚育的男员工,在其配偶生育前后给予10天(含双休)护理假照顾母婴的假期。 4、丧假
6、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丧亡可请假3天;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丧亡可请假1天。 5、学习假:经公司批准的员工进修、参加学历考试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所需的请假,凭考试通知请假。 6、病假:员工生病需治疗,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病休证明请假。工作未满一年病假为10天,工作满一年病假15天; 7、事假:员工确有客观事由需在上班时间亲自处理的,可请事假;员工请事假必须如实书面详述事因,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8、带薪休假:工龄未满1年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实际按月折算,工龄满1年的员工可递增1天. 第十一条 请假程序和批准权限 1、请假程序:员工书面申请
7、 部门负责人审批 分管领导审批 总经理审批 行政人事部审核备案。 2、批假权限: (1)一般员工请假:3天以内(含),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需另报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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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副经理以上员工请假:所有请假 均须由总经理审批。 3、超假处理:员工经批准后的休假原则上一律不能超假,特殊情况超假的,须先办理超假请休,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4、正常情况请假需提前3天(3天以内的休假)—7天(3天以上的休假)当面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如因急病不能到
18、公司请病假,应及时电话通知本部门或行政人事部,待病愈后持医院证明补办病休手续。 5、员工请休各类假,均要求先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息,休假结束上班后应到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未办理或未补办请休假手续的均视为旷工处理。 6、对于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妨碍工作时,相关领导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 休假期间薪资待遇规定 员工休假期间薪资待遇采取分段按天计算,员工休假不足半天按半天计算,半天以上不足1天按1天计算。休假期间薪资待遇享受标准如下: 一、法定休假假期待遇 法定休假期间,除年休假外,其它假期的技能工资和岗位工资等均不予享受,且基本工资按以下标准享受:
19、 1、婚丧假期间按工资全额享受。 2、产假期间按员工岗位一级的工资标准部分发放。 3、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按60%计发。 4、年休假视同上班时间,期间工资全额享受。 二、病、事假等假期待遇 (一)病假 1、病假期间工资视休假时间按相应比例享受:月累计病假5天(含)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按100享受;月累计病假5-10天(含)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按80%享受;月累计休假超过10天的,基本工资按60%享受;累计休假超过30天以上的,基本工资按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享受。 (二)事假 员工休事假期间不享受任何工资待遇。公司原则上不批准员工长事假,如特殊情况请休长事假的,需提交专项报告,经公司领导通过后方可休假,休假待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学习假:视同上班时间,薪资待遇全额享受。 (四)旷工:年度内,累计旷工达到15天(含15天)的,扣除年终绩效工资,并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7页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