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电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变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各主业单位。多经系统各单位可按照工作特点参照执行。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消费过程中免遭事故损害或职业危害所装备的防护装备;是保护职工在消费过程中的平安和健康,保证平安消费的必备用品。
第四条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照“平安、有用、经济、美观”的原那么。
第五条职工在消费、施工中应正确穿用防护用品。
第六条公司行政保卫处负责防护用品
2、治理方法及发放标准的制订、修正和公布。
第二章发放原那么
第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门确定的工种(岗位)和“变电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防护用品。
第八条按照不同工种对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是发放的按照,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装备的防护用品,也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
第九条工种一样且劳动条件一样,应当发放一样的防护用品;从事多样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放相应的防护用品。假设发放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它工种作业时确实不能适用,还可以另发放其所必需的防护用品,作为备用。
第十条关于经常参加消费岗位工作的治理人员及在现场指挥或在现场从事平安、质量监察的人员,可发放必要的防护用品,品种及使用期限由各单位按照“变电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确定,其发放标准不高于本单位消费岗位人员的发放水平。
第十一条关于在易燃、易爆、炙烤及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种,禁止发放化纤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由于特别任务、紧急抢修等工作需加发防护用品时,可由各单位按照劳动条件和时间自行掌握处理;或上报行政保卫处申请处理,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