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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doc

1、附件: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 (2014年修订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范围) (一)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领域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如大宗工业固废、建筑垃圾、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污水厂污泥、电子废弃物、餐厨垃圾等,重点支持其中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 (二)支持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电产品

2、等进行再制造; (三)市政府要求支持的其他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优先支持范围: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纳入本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项目;纳入国家试点及本市循环经济示范的项目、纳入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的项目;区县有配套资金或政策支持的项目。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具体支持范围,由市发展改革委在每年组织项目申报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

3、0万元。 (二)对国家重点支持、要求地方配套的项目,按照国家要求,给予相应支持;对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其补贴方式和标准另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扶持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管理。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并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项目利用本市产生的废弃物为主;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四)单位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项目能源利用效率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如相关产品在国家或本市有产品能耗限额

4、标准的,原则上应达到其中先进值的要求; (六)利用农林废弃物的项目,投资额应在400万元以上,其它项目投资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 (七)项目已于申报上一年度或于本年度申报截止日期前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已办结国家规定的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审批文件齐备。 第六条(项目申报) (一)申报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其中,中央和市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先行受理并进行初审;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委先行受理并进行初审。 (二)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各项目单位向各归口单位报送以下材料: 1、《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上海市循环

5、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1); 3、《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承诺表》(附表2); 4、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5、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或相关意见),环保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或相关意见); 6、规划、土地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或相关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7、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或结算审价报告; 8、项目单位法人执照、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有);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各归口单位根据每年度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申报通知及要求

6、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在此基础上,正式行文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二)市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实地踏勘,并应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企业信用情况。专业机构应出具评审意见。 (三)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以及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建设管理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审定小组。审定小组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初步名单和拟补贴的资金数额,形成本年度专项扶持计划草案并进行公示。 (四)公示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对公示通过的项目下达专项扶持计划,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五)市财

7、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拨款申请,按照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扶持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各项目单位。 第八条(监督和管理) (一)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在按照现行有关财务制度使用资金的同时,要加强获得支持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投资效益,努力扩大项目的资源环境效益。 (二)各归口单位加强初审把关,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市发展改革委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四)在对项目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经查实,取消该单位三年内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资格,并按

8、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沪发改环资〔2010〕31号)废止。 (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表1: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表 单位全称 (盖章) 法人代表 银行账号 单位性质 注册地址 联系人 传真 手机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立项批复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保竣工验收意见 项目建设内容 (可

9、另附纸张) 开、竣工日期 项目投资(万元) 投资总额 与循环经济直接相关的投资 申请补贴金额(万元)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补贴资金(万元) 万元产值能耗 单位产品能耗 回收/利用废弃物品种 设计处理能力 经审核认定,该单位本表所述所有情况属实,特此确认。 (初审单位盖章) (归口主管部门盖章) 附表2: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 申报承诺表 单位名称 (盖章) 项目名称 我单位郑重承诺: 我单位此次报送的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无误,并愿意承担因材料不实而引发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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