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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doc

1、 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工业园区、县直属单位: 近期我县遭遇持续高温天气,已发生多例中暑病例发生。据气象部门预测,8月上旬高温天气仍将持续,还可能出现极端高温天气,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近期防暑降温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工业园区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结合当前我县正在开展的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核查专项工作,全面抓好夏季防暑降温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身安全,维护良好的生产和社会秩序,促

2、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和好转。各级各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解决高温季节遇到的困难;分管领导要坚持“一岗双责”,抓好具体工作部署,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乡镇、工业园区要认真贯彻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要求,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防暑降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防暑降温工作指导和检查,全面排查治理高温季节极易引发事故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暑降温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

3、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二)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三)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四)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

4、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严禁违法用工; (六)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避开烈日高温时段,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 (七)供给劳动者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八)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5、 三、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各乡镇、工业园区要加强协作,服从当前工作大局,切实履行好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完善高温季节突发安全事故事件的应急预案,备足应急物资,突出快速反应、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 附件一:《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二:防止职业中暑健康提示 崇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2日 附件一: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各省

6、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年来,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60〉卫防钱字第20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

7、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

8、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安

9、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

10、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

11、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

12、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

13、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

14、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第十四条 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第十五条 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

15、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第十六条 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

16、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

17、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摄氏度(℃)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二: 防止职业中暑健康提示

18、 职业性中暑是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早期中暑时常表现为头昏、头痛、口渴、多汗、全身疲乏;随着病情发展,逐步发生面色潮红,大量出汗,脉搏加快、体温急骤升高等现象;严重者可出现昏迷、抽搐、脑水肿,甚至引起死亡。 。 高温气象条件是发生职业中暑的直接诱因,高温天气里,作业人员应注意防暑降温,尽量减少午后或气温较高时长时间在露天环境中作业,避免在日光下暴晒。易发生职业中暑的传统行业,如炼铁、炼钢等,随着近些年的工艺流程改进,生产设备更新及作业环境改善,高温中暑的发生已得到有效控制,发生率显著下降。

19、相反,一些露天作业者,如建筑工人、环卫工人等,常由于在炎炎烈日下长时间、高强度的体力劳动,且缺乏个人防护意识,未采取有效的高温防护措施,从而发生中暑。 因此,各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引起起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措施,以保护露天作业工人的身体健康。建议如下: 1、加强个人防护,露天高温作业工人的工作服,应以耐热、 导热系数小而透气性能好的织物制成,均应配发工作帽,避免高温直射。 2、给饮料和补充营养,高温作业工人应该补充与出汗量相等的水分和盐分,饮料的含盐量以0.1 5%一0.2%为宜,同时注意饮水温度,不宜过冷,以l 0-1 5摄氏度为宜,饮水方式以少量多次为宜;适当

20、增加高热量饮食和蛋白质以及维生素和钙等。 3、加强医疗预防工作,对高温作业工人应该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体格检查,凡有心血管系统器质性疾病、血管舒缩调节机能不全、持久性高血压、溃疡病、活动性肺结核、肺气肿、肝、肾疾病,明显内分泌疾病(如甲状腺机能亢进)、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过敏性皮肤疤痕患者、重病后恢复期及体弱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4、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人的工作强度及工作时间,尽量避开最高气温时露天作业,并轮换作业,缩短作业时间。同时可设立配有空调的休息室,保证高温作业工人的充分休息。 此外,作业人员一旦发生高温中暑,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21、1、迅速撤离引起中暑的高温环境,选择阴凉通风处,平卧安静休息。 2、饮用含盐分的清凉饮料,以防虚脱。 3、可在额部、颞部涂抹清凉油、风油精,或服用人丹、藿香正气水等中药。 4、对于重症中暑的病人,应用湿床单或湿衣服将其包裹并给强力吹风,以增加蒸发散热;或用冰块降温(若病人出现寒战,应减缓冷却过程,不允许将体温降至38.3℃以下,以免继续降温而导致低体温;还应该在腋下和腹股沟等处放置冰袋,用风扇向患者吹风,按摩患者的四肢,促进血液循环。 5、及时、就近就医。 防治职业中暑的关键在于源头控制,针对易发生职业中暑的行业,应积极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作业环境气象条件监测;相关单位应配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完善应急救援配置;同时,还应加强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开展员工培训,使员工掌握基本的疾病常识及急救措施,掌握自救互救的能力,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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