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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的模式特点及启示.doc

1、 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模式特点及启示 张翠凤 【摘要】农民合作组织是全球性的经济现象,是世界各国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成功做法,是分散农民进入市场经济的共同方式和最好形式。世界各国农民合作经济经历了不同的发展背景和途径,形成了不同模式,学习和研究国外成功的农民合作经济模式和经验对于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农民合作组织 国外农民合作组织模式 启示 建议 一、前言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户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市场竞争力、保护自身利益为目标,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在资金、技术、生产、供销加工等环节进行互助合作,实行

2、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它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或专业技术协会、各类经济联合体、合作社之间组建的联社等组织的总称。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各地悄然兴起,并得到迅猛发展,对我国新时期农业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首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了农民与市场的结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把无数的小生产者联合起来,使农民整体进入市场,形成规模优势,克服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势单力薄、生产规模小的缺陷,降低了进入市场和市场交易的成本,从而增加了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其次,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使农民由原来单纯的农业初级产品生产向农产品的加工

3、运输、销售及农业综合服务等方面扩展,使农民通过一定的形式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服务等领域的利润,拓展了增收渠道,增强了农民自我发展、自我增收的能力。第三,促进了农村产业化进程。合作经济将本来十分分散的各种资源聚合,发挥资源优势互补作用,增强了竞争能力,并有能力投资过去单个农户难以承担或完成的农业产业项目,从而加快了农业产业化进程。第四,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国家支农政策。政府在对农民进行直补的基础上,通过加大对合作组织的资金和政策支持使合作经济组织能得到更快发展,这将在农民中起到辐射和带动作用,从而更多角度地使国家支农政策得到更好的宣传和贯彻落实。 在国外,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较早,形式多样。目

4、前,在发达国家,游离于合作经济组织之外的农民已极为罕见,以家庭农场为基础,以现代企业制度为管理手段的合作组织模式已近成熟。 实践证明,在农业发展日趋市场化、国际化的今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世界各国分散农民进入市场经济的共同方式和最好形式,也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成功做法,已成为全球性的经济现象。我国要进一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无疑是值得尝试的有效形式。近年来,我们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进行了一些大胆的探索,但相对国外成熟的农民合作模式而言,我们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所以学习和研究国外农民合作组织模式和成功经验对于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民

5、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二、国外农民合作组织基本情况及特点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各国经历了不同的发展背景和途径,形成了不同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综合型合作社,日本、韩国、印度以及我国的台湾都属于这一类型;第二类是以德国、丹麦、法国为代表的专业型合作社,第三类是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跨区域合作社。 (一)以日本为代表的综合性合作社 日本的农协,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功能单一的“同业组合”,而如今已发展成为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农协组织自上而下分为三级:农协的全国性组织、农协的县级组织和基层农协。各种县级联合

6、会是基层农协通过入股方式而联合组成的组织,它们又联合成立县级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日本农协的中央级组织由基层农协和县级联合会入股组成,它与县级组织基本上保持了对应关系。基层农协分为以农户为服务对象的综合农协和以特定农业生产者为服务对象的专业农协。综合农协根据社员的需要开展多种多样的服务,大到农产品的销售、技术指导及信用服务,小到生产中的选种、植保、收获和储藏,并进而覆盖到婚丧嫁娶等生活方面的一切事务。此外,日本农协通过大力兴办实业特别是金融、保险事业的方法建立起强大的支撑机制,以实现对农户的全方位和高质量服务。 特点: 1、“三位一体”的特性。农协具有半官半民性质,既是农民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自

7、发建立的经济组织和群众机构,又是日本政府借以推行农业政策的政府辅助机构和政治压力团体,不但承担着农村的经济事业,而且承担着文化、教育、卫生等农村社会的公益性事业。 2、组织体系完备,无所不在。日本农协组织相当成熟,通过“三段制”,即国家设农协全国联合会,都、道、府设农协联合会,市、町、村设单位农协,而且每一级组织都与行政组织相对应,几乎将全部农民组织到农协中,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形成了强大力量,自上而下构成统揽全国的庞大网络,其影响遍及农村各个角落。即便在市、町、村级基层农协,仍有个体农户组成的农户组合、各种生产部会和青年部、妇女部等。 3、政府主要通过法律和经济杠杆,规范引导农村合作经济发

8、展。日本政府1947年制定了《农业协同组合法》,这是日本农协稳定发展的前提和法律保障,法律规定对农协兴办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给与厂房、设备投资50%的补贴,并减免税费10%左右,另外在信贷上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金融政策,鼓励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通过合作金融组织与其他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相互融合,开辟为城乡组合员提供金融服务的稳定渠道。 4、 服务内容广泛,无所不包。日本各种事业活动均离不开各级农协组织的参与。在生产方面,日本农协根据组合员需要协助农民进行农产品的选育、播种、植保、收获、储藏等,为组会员开展多种多样的服务,主要有技术指导服务、农产品销售服务、信用服务等。在生活方面,凡与农民生产和生

9、活有关的一切方面,可以说,从婚丧嫁娶到生老病死,军事农协的事业范围,发挥了个体农户所无法承担的功能。 (二)以德国、丹麦、法国为代表的专业合作社 德国、丹麦等国的合作社成立都较早,历史悠久,并不断随着经济制度的变革而革新,目前形成了以专业合作社为主要特征的合作经济模式,专业合作社即以某一产品或某种功能为对象组成合作社。 目前,德国约有8 0 % 的农户参加不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如奶牛合作社、小麦合作社,或销售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等。合作社规模一般都比较大,本身往往就是经济实体。政府让合作社和企业共存,自由竞争,不加干预。德国合作社内部实行经理聘用制,由监事会提议。为了使合作社成员能够有效地

10、控制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使董事会和监事会能够更好地管理合作社和控制经理,普遍建立了合作社强制审计制度,合作社必须加入一个合作社审计协会,由该协会对合作社机构、管理制度、业务活动、资产状况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定期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审计费用由合作社承担,审计协会的审议权由所在地的州食品农业部长授予。 在丹麦,农民合作社独立于政府,合作社的最高机构“丹麦农业理事会”也不是政府组织,而是一个民间机构,是农民政治、经济利益的代言人,其目标是为农民创造最佳的经济环境,使农民得到最大利益的回报。 法国农村合作经济包括农业互助组织、农业合作社和信贷合作三方面。法国的农业合作社主要指流通、服务

11、和生产领域的合作社。法国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在农村合作经济里占有主要地位,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减少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民素质,实现农业现代化,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等起着巨大作用。为形成规模优势,保障合作社利益,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或合作逐步增强,已涉及农业产、供、销、信贷、保险和社会服务等各个环节,不仅大多数农户和农业企业进入了不同类型的合作社,许多城镇居民也加入了合作社,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合作社体系。 特点:1、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德国在统一后,合作社数量减少,但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加强了,形成了规模效应,一般都拥有诸如屠宰厂、加工厂、销售公司等经济实体,这也是其合作社能够不断发展壮大,能够为农民提供坚

12、实服务,把农民聚集到自身周围的一个重要原因。其实德国、法国等国家的合作社本身也是公司,完全是公司制运作、合作社是“一人一票”,股份公司是“一股一票”,除了“老板”不同,其他均没有太大差别。这种把合作社同公司融为一体,把股份制同合作制嫁接到一起,实行产加销一条龙经营的机制,可能是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个发展趋势。 2、严格的合作社审计制度。德国合作社法规定,每一个合作社在其产生、存续期间有义务接受它所属的审计联盟的检查。合作社审计协会对合作社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审计,小型合作社则两年一次,审计内容也十分广泛,包括合作杜的经营状况、内外部关系、章程执行情况、账目及年终总结等。这种严格

13、的审计制度保证了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信任态度,同时也使合作社能够自我约束,真正为合作社成员服务。 3、法律保障,政策扶持。德国早在100多年前的1898年就颁布了合作社法,其后经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成为与公司法同等重要的主体法。原东德的合作社所以能在两德统一后迅速重新组建,除了尊重农民的私有产权,尊重农民的选择等因素之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原西德的合作社法律可以全面覆盖原东德地区,没有出现法律漏洞。在合作社法的基础上,德国还制定了合作社示范章程。而丹麦与其它欧美国家相比,其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可以说是市场推动模式的一种极端形式,它几乎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没有对合作社进行专门立法或者制订规定的国家,

14、但丹麦却是世界上农民合作社最发达和拥有数量最多的国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宪法赋予农民自由结社的权利。换句话说,丹麦合作社的蓬勃发展是受到宪法的极大保护的。 在政策支持上,德国和丹麦均在农业的保护和发展上采取了补贴和降低贷款利息等方式,它们早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时代。 (三)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跨区域合作社 美国、加拿大国家的农民合作社形式主要是跨区域合作社,他们进行跨区域合作与联合,主要以共同销售为主。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中,销售合作社的历史最长,数量多,规模大,在牛奶、水果、蔬菜等领域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涌现了不少国际驰名品牌,在农业中的作用也最重要。大多数销售合作社一般只经营一种农产品

15、经销两种或两种以上农产品的合作社为数极少,但不同区域间可以有很多个合作社,所以销售合作社经销的农产品几乎覆盖所有的农产品品种,并且销售合作社并不仅仅从事销售,许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涉及到农产品的收购、运输、储藏、检验、分级、加工、包装以及最终产品的销售等多个环节。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其运作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使用权拥有原则,即拥有所有权的人必须享用合作社的服务;二是使用者控制原则,合作社实行企业化运作,由全体成员民主管理和控制,在管理活动中,所有成员都只有一票的权利,人人平等;三是谁光顾谁得利原则,也就是合作社赚的钱,要根据会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来返还给会员。 特点: 1、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具有明

16、显的现代企业制度特征。20世纪70年代,美国农业合作社进行了新的改革,建立和发展了“新一代合作社”。在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上,超越了经典合作社的以服务为宗旨的价值取向,不再仅仅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和初级农产品销售等业务,而是以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实现农产品增值为经营战略,以大幅度增加社员经济利益为经营目标。在内部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的构建方面,具有明显的现代企业制度特征。一是取得社员资格时,必须根据章程规定承购大量的股金,且需事先支付。二是社员取得的交易权可以买卖,通过交易权的买卖,实现了股本的交易。三是实行专家管理。目前,有一些巨型合作社已能和全国最大的工业企业平起平坐。 2、合作社之间、合作

17、社与社员之间的关系都比较松散。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农场主出于自身产销利益的考虑,自发组织起来的松散联合体,社员在产品生产上充分享有自主权。很久以前,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之间就建立了横向联合的关系,但始终没有上下贯通的、严密的组织体系。虽然农业合作社有地方性机构,也有全国性机构,但没有垂直型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在这一点上与日本农协有很大不同。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大都各自为政,当出现利益一致时,它们就会连成一体,共同对社会和政府施加压力和提出意见,向政府争取各种优惠政策。在社员与合作社之间,也不存在社员对合作社的依附关系,一个农场主可以同时加入多个合作社。 3、具有鲜明的经济组织特征,

18、政治色彩不浓。美国农场主与合作社之间的日常关系主要以商品交换为基础,以单纯的业务往来为主要内容。这一点,与其他发达国家特别是日本不同。美国农场主合作之所以缺乏社会组织色彩,同它商品生产高度发达、农场规模巨大,以及扩大农场主以移民为主体的情况有关。 三、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共同特征及发展经验带给我们的启示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共同特征 纵观国外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情况及模式,可以看出,各国均是根据各自的基本社会制度和经济条件来发展本国的合作经济,其发展途径和模式各具特色,但归纳分析,也不难看出各模式间的共同之处,即世界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是有其共同特征的。 1、以自愿互助、民主管理为基本

19、原则。自1844年世界上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组织在英国罗虚代尔镇诞生以来,合作组织的最基本原则就诞生了。随着经济、社会和时代环境的变化,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多次修改或调整,但罗虚代尔原则的基本精神始终被坚持下来,这就是:自愿互助和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1995年9月,在英国曼彻斯特召开了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大会修订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对合作社的性质价值和基本原则,做了如下的规定:合作社是人们为了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需求和愿望,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自愿联合起来的一个自治的组织。合作社的基本价值是:自助、自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社员信

20、奉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  2、民办的组织方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的,不是任何行政力量推动的结果。虽然它在发起形式上包括农民自发兴办型、能人带头型、政府技术部门带头型和企业带动型等多种形式,但它的主体始终是农民,即它是尊重广大农民民主权利、民主决策的组织,具有民办性。 3、对内非赢利性,对外追求利益最大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根据惠顾返还原则将所得利润按会员交易量大小返还给会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代理成员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则讲求经济效益,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其交易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均需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的原则。 4、

21、开放性和中介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是专业化合作,也可以是不同专业联合;可以突破乡村社区的限制吸收其他地区的农民,也可以不同地区的合作经济组织联合,纵横发展,而不受专业、地区、行业的限制,具有开放特点。同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是连接农民和政府的中介,一方面农民可以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反映要求,另一方面,合作经济组织也可以帮助农民理解政府意图,使农业法律和政策得以顺利实施。 (二)启示与建议 分析世界合作经济组织的共同特征及国外不同模式的典型经验,对于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有很大的启发和重要的借鉴意义。 启示一:合理的组建原则。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的组织,其组建要遵循入社自愿、退出自

22、由的原则,同时,要以保护农民利益、尽量多的为社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使其真正成为农民自愿参加、民主管理、以为农民提供各种服务为目的的服务性组织。 建议:坚持民办,适当引导示范。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和建设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自愿、自助、自负盈亏的合作原则,发展农民合作经济必须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和选择,政府对已经出现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进行研究,对于已取得一定成功的合作经济模式和经验适当加以推广,但推广前一定要先试点,要鼓励农民大胆创新,力求做到引导而不强制,支持而不干预,扶助而不包办, 一定要避免以行政命令来搞“合作风”,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一个维护农民利益的有效载体

23、才有凝聚力和活力,才能获得广大农民的普遍欢迎。 启示二:尊重农民的私有财产权,土地流转应合法。 市场经济和分散经营是农民合作的前提,美、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是在保留农户财产权的基础上建立的。匈牙利、原东德地区更是以实行“全盘私有化”来推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尊重农民私有财产权是社会的进步,但要注意,我们不能照搬国外将土地私有化的做法,这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并且中国的人口和土地现状也决定了在我国现阶段土地高度集中及非法转让会导致大量失地农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匈牙利、原东德地区实行“全盘私有化” 的做法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所以我国《合作社法》规定,建立农民

24、合作经济组织要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不改变农民的财产所有关系,只在需要合作的领域展开合作,这是非常对的。 建议: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制,明晰产权结构及分配方式。 应严格遵守《合作社法》关于农民合作组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基本原则,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不改变成员的财产关系,尽快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促进土地合理流转。 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必须明确社员间的权力边界,进而建立合理的利润分配方式。要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妥善处理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关系。要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维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充分尊重

25、农民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对沿海发达地区发展起来的反租倒包、土地使用权人股等给予肯定。政府切不可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纳入自己的行政体系之内,干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事务,更不可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视为自己预算外收入的来源,占有、平调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 启示三:法律保障。 国外很多国家很早就出台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以保证农协的稳定发展。国外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原则、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及合作社内部管理规范等方面都作了规范,丹麦更是以宪法的形式赋予农民自由结社的权利。在政策扶持上,日本、德国和丹麦等均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给予补贴、减免税费及信贷支持。相比之下,我国关于农民

26、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相对迟缓,目前我国农村还存在着市场体系不成熟、法律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尽管近年来中央出台了有关保护和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些政策和措施,并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其细节措施还需不断完善,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建议:完善专业合作社法,以法律形式规范合作社经济地位,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自我服务组织,是一个新生物,它既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又不同于工商企业,需要通过自身的经营活动实现公共积累,承担一定的社会服务职能。所以,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业进行保护和扶持是发达国家较为普遍的做

27、法,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组织规模小,资金少,抵御市场风险、生产风险的能力很弱,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也很脆弱。为了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健康发展,政府要坚持对农民实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在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同时,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财政、税收、信贷及保险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保护,完善农业投入政策,加大“绿箱政策”实施力度,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纳入支农重点对象,调整财政支农结构,把财政支农推上一个新台阶,这也是一个“输血”和“造血”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放手发展与积极引导的关系,千方百计把农民参与合作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农村的各类合作力量激活,从政策上支持农民实行新的联

28、合与合作。 启示四:审计制度是强化成员民主管理的保障。 成员民主管理与控制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了保证合作组织的规范运作,国外合作组织大多都严格实行“一人一票”制,德国还实行了严格的审计制度,这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目前,我国审计体系中尚未包括农村合作(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而农村合作(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问题又比较突出,单靠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很难彻底解决问题。 建议:建立农村审计体系,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发育的初级阶段,其内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很不健全、很不规范,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没有建立起成员所有的产权制度

29、特别是在政府部门牵头兴办和供销社领头兴办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产权不够明晰,成员的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二是没有形成成员控制的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发起人往往既是董事长又是经理,控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作,普通成员的参与度低,利益分配不够合理,民主氛围不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凝聚力。三是政府干预较多,许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对政府的依赖性过强。因此要确立明确的组织目标,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运行的基础,也是完善内部管理体制、优化运行机制的最终目的。 针对目前农民作经济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应着力增强成员的参与意识与民主意识,充分尊重成员参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民主控制,努

30、力消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中的“家长制”,培养成员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同感,增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凝聚力。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日常工作中,经理班子享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章程所规定的职责。目前,需要着力解决的是规范问题,要做到有章必循、执章必言和违章必究。 建立风险保障基金和风险防范机制,调节市场风险,增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风险承受能力。要切实加强股金管理,防止股金流失,尤其要杜绝侵吞股金现象,切实保护成员利益。 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把好“入口”,对加入条件加以限制,只有符合条件的成员才能加入。既要强调加入自愿,更要充分尊重原有成员在吸收新成员

31、的选择权利,对于那些有劣迹的人,是不能吸收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二是把好“出口”。既要尊重成员退出的自由权利,但也应对退出人的退出申请进行规范操作,如盈余的返还,亏损的分摊等都应按章程规定实施。此外,还应加强监督,规范成员行为,对于那些严重损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利益的成员,应予以清退,有民事责任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启示五:传统模式及原则的创新应用。 以“罗虚代尔原则”为指导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度里都发挥着应有的作用,但其原则内容、运行机制、服务功能等都会因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应对变化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就必须实行制度创新

32、和管理创新,通过不断优化内部运行机制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调整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增强了合作社竞争力。 建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多样化发展。 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尊重实践、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不能急予求成、一哄而起、搞强迫命令,也不能走政府包办、政企不分的老路。我国农村情况复杂,经济基础差别很大,所以在发展合作经济时不能照搬国外模式,搞“一刀切”或“统一模式”,而应因地制宜,要尊重农民意愿,可以办协会、合作社,也可以办公司,规模大小也可以选择。要鼓励农民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探求多样化的合作形式,只要有利于农业发展,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社会稳定,就应当允

33、许,不强制推行一个模式。要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 启示六:政府准确定位,正确引导和支持。 政府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关系,但这不代表政府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可以袖手旁观、不闻不问,任其自生自灭。相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弱者联合的一种组织形态,在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需要政府相关政策的扶持和优惠。尤其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兴办之初,要进入市场与公司及其他竞争体同台竞争,规避风险,求生存,谋发展,政府的支持至关重要。政府通过支持合作社事业发展,既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34、同时也有效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建议: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农村合作经济环境。 首先,各级政府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积极引导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合作组织的跨地区联合。其次,在合作组织登记注册、贷款、财政补贴以及产前、产中、产后的过程中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和优质的信息、技术服务(在技术服务方面,农业科技推广机构是科技兴农、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一个重要力量,要强调充分发挥农业科技推广部门的作用,既要稳定,又要创新;既不能死守计划经济的做法,也不能简单推向市场,国家应当明确给予其长期资助的方针)。第三,为培养农民的合作精神,消除小农意识的影响,加强合

35、作经济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对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合作经济理论培训,既培养一批有合作经济思想、懂合作经济组织指导知识的干部,又培养一批具体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努力提高农民在发展合作经济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既要让农民知道怎样利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又要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能力,规避市场的风险,争取自己在市场经济中应该得到的那一份权益。第四,为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利益不均衡、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要积极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等通过组建各类形式的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提高我国农产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组织化程度。第五,政府职能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逐步由审批、监 督、管

36、制向提供公共服务和依法管理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徐瑜青、张云静.日本农协及其对我国西部地区农村合作经济的启示LJ].农业经济,2004 (4) [2]牛若峰、夏英.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概论[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l.45~48 [3]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经济行为研究”课题组.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经济行为的制约因素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1997(8) [4]张晓山等.联接农户与市场:中国农民中介组织探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65~70 [5]赵维清、白秀丽.国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及对黑龙江省的启示[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4(5) [6]张胜文.国

37、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趋势与经验借鉴[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7(2)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Revelation of Farmer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Abroad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Zhang Cuifeng 457000 Abstract: Farmer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is a global economic phenomenon,a successful way to promote the agr

38、iculture industrialization all around the world, and the best form and common mode to make the scattered peasants enter the market economy .World farmer cooperative economy experienced different development background and way,forming different patterns.Studying and making research on foreign succes

39、sful experience and patterns will be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promoting farmer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in China in a healthier and better way.  Key words: farmer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  foreign farmer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mode ;  revelation ; suggestions 作者简介:张翠凤 研究方向:宏观经济和企业管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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