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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1、集美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三大平台”建设,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建立招商项目跟踪促进机制,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制,落实发展工业经济工作责任,规范项目登记、项目跟踪和项目流失追究制度,完善招商引资及争创税源激励机制,确保完成年度工业经济发展目标,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项目登记指各单位将招商引资的项目信息、项目洽谈、项目申报、项目投产经营或项目流失和税源项目的维护、培育及发展,在第一时间通过招商网和财政网的内部平台登记报备。招商局负责招商项目报备登记管理并建立全区项目库,财政局负责税源项目报备登记管理。 第三条 为公平确认招商项目和税源归属,各单位应及

2、时将项目落实进度报备登记。不同单位在同一时间登记报备同一招商项目,或同一招商项目所提供信息单位与跟踪促进单位不同者,将以招商项目后续跟踪服务作为确认依据;协税项目以第一报备时间作为确认依据。 第四条 为充分利用全区的招商引资和协税护税资源,防止无序竞争,避免资源配置不当导致项目流失,鼓励镇街(部门)通过“资源共享”异地招商,项目引进单位认定实行“属地和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 1、新项目认定:部门或镇街异地新引进的涉地项目,引进单位与项目所在单位签订资源共享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无共享协议的按五五分成引资额。 2、增资项目认定:部门或镇街异地引进涉地增资项目,引进单位与项目所在单位签订资源共享

3、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签订资源共享协议的按五五分成引资额;非涉地增资项目,引资额全部归属引进单位。 3、为鼓励发展第三产业,镇街新引进注册资本在500万元(100万美元)以上的三产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所产生的区级税收全部归属镇街,作为镇街财力补助。 4、为鼓励镇街创造新税源,镇街从集美区以外引进的税源企业(不含招商引资项目的税收)所产生的区级税收,从报备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全部归属镇街,作为镇街财力补助。 第五条 为完善项目跟踪机制,了解项目跟踪促进情况,规范项目单位认定考核,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和税源项目跟踪促进登记制。各镇街(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报备的招商引资项目和

4、税源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及时通过招商网或财政网内部平台登记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条 招商项目跟踪进度包括:项目谈判、项目登记、项目筹建和项目试生产经营等过程,各项目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专人负责,落到实处,尽量采取一条龙代办服务,项目的实际跟踪服务登记内容将作为项目引进单位认定的重要依据,其中房产项目以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第一笔出让金到位为依据(需土地部门出具证明)。 税源项目以镇街(部门)报送的税收调户申请资料: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税务变更登记、企业调户报告、验资报告、镇街(部门)调税报告、税务调税确认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引进项目的认定依据。 第七条 招商和财政两部门应按照“立足全区、服务基层”

5、的宗旨,负责项目跟踪进度管理,提供项目咨询服务和相关业务培训,指定专人配合项目单位跟踪重点项目。区政府定期召开“招商项目和税源项目引进调度会”,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不流失。 第八条 为及时掌握项目流失情况,实行项目流失报备制。凡进入报备跟踪而确认无法继续进行的项目,引进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并通过招商网和财政网报备。区招商、财政两部门负责流失项目登记汇总,总结分析原因,适时采取措施挽救项目,重大项目流失应及时报区政府。 第九条 项目引进单位的责任人员因玩忽职守,或项目推进过程因主观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造成项目流失的,经查核属实,除进行通报外,提交区效能办按照相关规

6、定处理。 第十条 区财政局应建立税源项目流失管理机制,对辖区内的税源项目非正常原因被调户其它区,而产生税源流失的,将按考核奖惩办法对税源所在的镇街扣减分数和奖金。 第十一条 为综合考核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协税护税和工业产值完成情况,调动全区各单位招商引资和促进工业产值增长积极性,落实项目的税收归属。根据各镇街、部门责任单位的差异情况,采取分开考核的办法。镇街考核“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国内招商引资”、“财政收入”、“财政增收”和“工业总产值”等六项经济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部门责任单位考核“国内招商引资”、“实际利用外资”和“合同利用外资”等单项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按照“考核指

7、标”、“评分标准”和“奖励办法”进行综合计分。 第十二条 考核指标: 1、合同利用外资:指考核年度内引进的经招商局核准、注册地和税收在我区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利用外资总额,包括新批项目和增资项目的合同外资,但要扣减上年度减资额。以批准证书和税务登记为准。 2、实际利用外资:指考核年度内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到资的外资金额。以验资报告为准。 3、国内招商引资:指考核年度内引进工商注册规模在50万元以上、注册地和税收在我区的新设立内资项目和增资项目的引资额,其中房地产项目必须在我区注册登记,才能以土地出让金计算引资额;中外合资企业的中资部份按注册资本计入内资引资额,其它项目以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为

8、准。 4、项目数量:指考核年度内新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含增资项目)和新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内资项目数。 5、项目质量:指考核年度内引进财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或者引进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或800万元(含800万元)的第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6、项目规模:指考核年度内招商引资项目的注册资本规模(房地产项目只计算项目注册资本)。 7、项目效益:指考核年度内引进即可纳税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增资和房地产项目)。 8、财政收入:指考核年度内各镇街的财政收入实际完成额。 9、财政增收:指考核年度内各镇街财政收入比上年增减额。 10、税源项目流

9、失:指考核年度内辖区内的税源项目非正常原因被调户本辖外或已报备但没有落实的项目。 11、项目促进:指考核年度内促进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或800万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正式投产经营。 12、任务指标:指考核年度区政府下达招商任务总量等级。 13、工业产值指标:指区政府下达各镇街的年度工业总产值。 第十三条 评分标准 1、 招商引资部分: 指标 内  容 分值 合 同 利 用 外 资 完成指标 完成指标 100 每超额完成100万美元 +3 任务 指标 总量 任务指标<1000万美元 0 1000万美元≤指标<8000万美元 +10 任务指

10、标≥8000万美元 +20 未完成指标 底分 60 每落空100万美元 -3 国 内 招 商 引 资 完成指标 完成指标 100 每超额完成1000万元 +3 任务 指标 总量 镇街 责任 单位 任务指标<2亿元 0 2亿元≤指标<6亿元 +10 任务指标≥6亿元 +20 部门 责任 单位 任务指标<5000万元 0 5000万元≤指标<2亿元 +10 任务指标≥2亿元 +20 未完成指标 底分 60 每落空1000万元 -3 实 际 利 用 外 资 完成指标 完成指标 100 每超额完成

11、100万美元 +3 任务 指标 总量 任务指标<1000万美元 0 1000万美元≤指标<5000万美元 +10 任务指标≥5000万美元 +20 未完成指标 底分 60 每落空100万美元 -3 项目规模 200-500万美元或2000-5000万元(含200万美元或2000万元) +3 500-1000万美元或5000-1亿元(含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 +5 1000万美元或1亿元(含1000万美元或1亿元)以上 +10 资金来源 国内招商资金来源于区外市内 +5 国内招商资金来源于厦门市外 +10 项目质量 注册资本100万

12、美元或800万元以上的三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5 财富500强项目 +10 项目数量 新批外资项目数(增资项目不计) +1 新设立1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含100万元) +1 项目效益 当年即可纳税的招商引资项目 +10 项目促进 注册资本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以上项目投产经营 +3 招商引资考核指标 2、协税护税部分: 指标 内   容 分值 财政收入 总收入 完成指标 完成财政总收入指标的 50 超预算1000万元以下的,每超收100万元 +2 超预算1000万元(含)以上的,每超收100万元 +1 未完成指标 底

13、分 30 同比例扣除相应分值,最多扣至0分 镇街完成的区级财政收入 完成指标 完成镇街级收入指标的 50 超预算200万元以下的,每超收20万元 +2 超预算200万元(含)以上的,每超收20万元 +1 未完成指标 底分 30 同比例扣除相应分值,最多扣至0分 财政增收 总收入 完成指标 财政总收入比上年增收的 50 比上年增量2000万元以下的,每增收200万元 +2 比上年增量2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增收200万元 +1 未完成指标 底分 30 同比例扣除相应分值,最多扣至0分 镇街完成的区级财政收入 完成指标 镇

14、街级收入比上年增收的 50 比上年增量500万元以下的,每增收50万元 +2 比上年增量500万元(含)以上的,每增收50万元 +1 未完成指标 底分 30 同比例扣除相应分值,最多扣至0分 报备项目流失 已报备但没有落实的 -10/个 规模项目引进 区级收入50(含)-100万元 +2/个 区级收入100(含)-200万元 +4/个 区级收入200(含)-500万元 +6/个 区级收入500万元(含)以上 +8/个 规模项目流失 按规模项目引进同等标准扣分 协税护税考核指标 3、工业产值部分: 工业产值考核指标 指标 内 容

15、分值 工业 总产值 完成指标 完成指标的 150 每超额完成1亿元产值 +10 未完成指标 底分 60 每减少1亿元产值 -10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 1、综合奖:镇街责任单位的“合同外资”、“实际到资”、“国内招商”、“财政收入”、“财政增收”和“工业总产值”等六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排名第一名的奖励6万元,排名第二名的奖励5万元,排名第三名的奖励4万元,其它完成指标单位各奖励3万元。如果有一项指标没有完成的单位不得评前二名,有二项指标没完成的单位不参与计划奖评比。部门责任单位综合评分第一名的各奖励3万元,第二、第三名各奖励2万元,其它完成指标的各奖励1万元。 2

16、单项奖:分成九个奖项,可重复计算。 (1)合同外资每超额完成300万美元、实际到资指标每超额完成200万美元,奖励1500元,没完成指标按同等奖励标准扣减奖金。 (2)国内招商引资指标每超额完成3000万元 (不含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奖励1500元,没完成指标按同等奖励标准扣减奖金。 (3)镇街完成的区级财政收入每超额完成100万元,奖励1500元,没完成指标按同等奖励扣减奖金。 (4)镇街完成的区级财政收入每增收200万元,奖励1500元,没完成指标按同等奖励标准扣减奖金。 (5)工业总产值完成指标每超额完成3000万元奖励1500元,没完成指标按同等奖励标准扣减奖金。

17、6)单项引资总额(不含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为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以上(含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1000万美元或1亿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或1亿元),每个项目奖励5000元;单项引资额为1000万美元或1亿元(含1000万美元或1亿元)以上,每个项目奖励10000元。 (7)引进财富500强的投资项目,单项合同利用外资100-500万美元的,每个项目奖励8000元,单项合同利用外资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每500万美元奖励8000元,单项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8)引进项目属企业(集团)总部、地区总部、产品销售总部,经批准的研发中心,或大型商业批发零售企业

18、物流、旅游项目,引资额在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含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以上,每个项目奖励1万元。 (9)引进税源项目(不含招商项目)区级税收超50万元(含50万元)的,奖励1500元,每增加50万元增加奖励1500元,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税源流失项目,按奖励标准同等扣减奖金。 3、参与奖: (1)鼓励非责任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引进招商项目,引进外资项目注册资金每100万美元奖励1500元,最高总奖金不超过1.5万元;引进内资项目单项注册资本每1000万元奖励1000元,最高总奖金不超过1.5万元,招商引资项目符合单项奖条件的,参照本条2款给予奖励。 (2)鼓励部门责任

19、单位(区招商中心除外)积极引进外资,单项合同外资每300万美元奖励500元,同时合同利用外资金额按上一年度12月31日外汇价折算人民币计入国内招商引资指标内。 第十五条 招商局、财政局和经发局作为全区招商引资、协税护税和工业生产的业务主管部门,应立足全区开展项目服务工作和对责任单位的业务指导。招商局以市政府下达给我区招商引资任务数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三项指标全面完成按各镇街的综合平均奖奖励,一项指标未完成扣减1/3奖励,二项指标未完成不予奖励。财政局和经发局以全区财政收入完成区人大批准的预算情况和工业产值完成区政府下达任务作为考核依据,完成指标按各镇街综合平均奖奖励,未完成不予奖励。

20、 第十六条 对我区招商引资、协税护税工作和工业产值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单位(区直部门除外),视情况由区招商局、财政局和经发局报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嘉奖。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只要有一项指标未完成的,应从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绩效奖中扣罚。其中区招商局、区财政局、区经发局和镇街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扣罚2000元,部门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镇街分管领导扣罚1000元,并予以全区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责任部门所得奖金由各部门根据贡献大小自行分配。 第十九条 以上奖金均为代缴所得税后的实际金额。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统计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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