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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学高等职业教育研究院项目管理办法.doc

1、 常州大学高等职业教育研究院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中高等职业教育战略的实施要求,把常州高等职业教育园区建设成为全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示范区,大力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加强和完善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指常州大学高等职业教育研究院评审并正式下达的立项资助课题。 第三条 常州大学高等职业教育研究院课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集成整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示范辐射、强化贡献”的目标要求,开展高职教育园区共建、共享、协同发展平台

2、体系建设的研究,为本地区高职教育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第四条 常州大学高等职业教育研究院项目,面向理事单位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凡有条件进行研究的理事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立项资助。 第二章 组织、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常州大学高等职业教育研究院由常州科教城、常州大学和在常高职院校共同承办,立足常州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研究的学术性机构。研究院负责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下设的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研究项目进行评审与协调。学术委员会由常州大学高职教育研究院聘请的国内外知名学者和在常高校的教育专家组成。 第六条 常州大学高等职业教育研究院项目的选题工作,主要以发布当年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

3、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为2年。 第七条 常州大学高等职业教育研究院一般于每年4月份征集课题指南,5月份发布指南并组织项目申报,6月份进行项目评审。 第八条 申请者必须能够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并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原则上须具备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本科院校博士学位)。每个申请者限报一个项目,有研究院在研项目的项目主持人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单位领导须对评审书进行审核,对评审书填报的主要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申请人所在学校应积极支持,承诺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 第十条 常州大学高等职业教育研究院收到评审书

4、后,由学术委员会下设的研究组负责初审,初审通过提交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评审通过的课题,以文件形式发布,并下达研究任务,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 第三章 经费拨付和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时,由常州大学高等职业教育研究院根据当年申报的数量和经费情况确定资助项目数和资助金额。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进行,根据开题、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情况按50%、30%、20%分批拨付。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经费使用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由项目主持人与课题组成员商议开支。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开支限于:课题研究资料费和计算机使用费;国内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管理费;研究成果

5、鉴定费和出版补贴费等。 第十四条 对不能完成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常州大学高等职业教育研究院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或部分经费。 第四章 检查和验收 第十五条 经审定立项资助的课题,由常州大学高等职业教育研究院将通知送达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和申请人,并委托所在工作单位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立项资助的课题,应在收到通知的2个月内组织开题。研究院将对项目的开题、中期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通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交流信息,推介经验。 第十七条 中期检查一般在第二年10月份进行,检查结果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

6、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 第十八条 在项目研究进行中,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对研究计划、课题组成员作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课题者,须由项目主持人和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常州大学高等职业教育研究院审批。 第十九条 凡立项资助项目,在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申请结项时须填写《终结报告书》,并提供成果原件及复印件,由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组织验收。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主持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等。 第二十条 每年的项目验收情况由研究院以文件形式

7、公布。不能通过结题验收的按课题未完成处理,予以撤项,并视情况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凡被撤销的项目,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本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成果提交形式为系列论文的,须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至少1篇(核心期刊认定以论文发表时最新目录为准)。课题负责人署名第一作者的至少1篇。 高职院校教师主持的课题,其成果发表在《常州大学学报·社科版》的视同核心期刊(作者单位仅限于5所高职院校)。 项目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的,验收时须提交2万字以上的研究报告,并附成果采纳部门意见或专家鉴定意见。 第五章 成果转化和推介 第二十二条 凡常州大

8、学高等职业教育研究院立项资助课题,成果在公开出版时须在醒目位置注明“常州大学高等职业教育研究院资助项目”和批准号。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所有项目成果的著作权由研究院和项目负责人共同拥有,由研究院统一进行成果管理。常州大学高等职业教育研究院资助项目的合格成果是重要的社会财富,应积极加以推介和转化应用,充分发挥其在政府咨询决策与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州大学高等职业教育研究院。 常州大学高等职业教育研究院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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