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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款票据管理制度6财务会计管理制度.docx

1、呆账管理措施 第一条 我司为处理呆账,保证企业在法律上的各项权益,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各分企业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业务代表根据过去六个月内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确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置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会计人员善加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中。 第三条 信用限额系指企业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应收账款总和的最高限额。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代表及业务主管、会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倒账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每年分

2、两次,可由业务代表呈请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第一次为6月30日,第二次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条。 分企业主管视客户的临时变化,应规定业务代表随时调整各客户的信用限额,但若因主管规定业务代表提高某客户信用限额所招致的呆账,其较本来核定为高的部分全数由主管负责赔偿。 第五条 业务代表所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以店章及签名背书,经分企业主管核阅后缴交出纳,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损失,则应由业务代表及分企业主管各负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多种票据应按记载日期提醒,不得因客户的规定不为或迟延提醒,但经分企业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催讨换延票时,原票尽量留待新票兑现后始返

3、还票主。 第七条 业务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换其他支票充缴货款,如经发现,除应负责该支票兑现的责任外,以侵占货款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分企业收到退票资料后,倘退票支票为客户本人属发票人时,则分企业主管应即督促业务代表于一周内收回票款。倘退票支票有背书人时,应即填写支票退票告知单,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催讨工作,若因违误所导致的损失,概由分企业主管及业务代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各分企业对催收票款的处理,在一种月内经催告仍无法到达催收目的,其金额在2万元以上者,应即将该案移交法务室依法追诉。 第十条 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分或所有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取具公安机

4、关证明、邮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解的裁决凭证、破产宣布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种证件,送财务部做冲账准备。 第十一条 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遭致倒账,其无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由业务代表负全数赔偿责任。而超过信用限额部分,若经会计或主管制止者,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若会计或主管未加制止者,则业务代表赔偿80%,会计及主管各赔偿10%。若超过信用限额达20%以上的倒账,除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外,分企业主管得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 业务代表应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结行为者,以及没有合法营业场所或虚设行号的客户,不管信用限额若何,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赔偿责任

5、送货签单由于业务代表的疏忽而遗失,以致货款无法回收者亦同。 第十三条 设置未满六个月的客户,其信用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如违反规定而发生呆账,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全额。 第十四条 各分企业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于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容许呆账率(即实际发生呆账金额除以整年销售净额的比率)设定为整年的5‰。 第十五条 各分企业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账率超过容许呆账率的惩处如下: (一)超过5‰,未满6‰,警告一次,减发年终奖金10%。 (二)超过6‰,未满8‰,申诫一次,减发年终奖金20%。 (三)超过8‰,未满10‰,记小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30%。 (四)

6、超过10‰,未满12‰,记小过二次,减发年终奖金40%。 (五)超过12‰,未满15‰,记大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50%。 (六)超过15‰以上,即行调职,不发年终奖金。 若中途离职,于其任期中的呆账率到达上列的各项程度时,减发奖金的比例,以离职金计算。 第十六条 各分企业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账率低于5‰时的奖励如下: (一)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 (二)低于4‰,高于3‰,嘉奖二次,加发年终奖金20%。 (三)低于3‰,高于2‰,记小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0%。 (四)低于2‰,高于1‰,记小功二次,加发年终

7、奖金40%。 (五)低于1‰,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50%。 若中途离职,不予计算奖金。 第十七条 各分企业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以外人员的奖励,以该分企业每年所发生的呆账率,低于容许呆账率时实行,内容如下: (一)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每人加发年终奖金5%。 (二)低于4‰,高于3‰,每人加发年终奖金10%。 (三)低于3‰,高于2‰,每人加发年终奖金15%。 (四)低于2‰,高于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20%。 (五)低于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25%。 第十八条 分企业因倒账催讨回收的票款,可作为其发生呆账金额的减项。 第十九条 法务室依

8、第九条接受办理的呆账,依法催讨收回的票款减除诉讼过程的一切费用的余额,其承接人员可获得如下的奖金: (一)在受理后6个月内催讨收回者,得20%的奖金。 (二)在受理后1年内催讨收回者,得10%的奖金。 第二十条 依第十一条已提列坏账损失或已从呆账准备冲转的呆账,业务人员及稽核人员仍应视其必要性继续催收,其收回的票款,由催收回者获得30%奖金。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的呆账赔偿款项,均在该负责人员的薪资中,自确定月份开始,逐月扣赔,每月的扣赔金额,由其主管签呈核准的金额为准。 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发票是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的法定原始凭证,是税务稽核的根

9、据。为了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国家及地方发票管理部门的规定规定,结合我企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票的范围:销售商品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获得收入时,所提供应对方的多种票据,均属发票范围。 第三条 发票的种类:现用发票种类有手写千元版、百元版以及定额发票等,市内发票由财务部统历来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市外店由各店会计人员在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各部门在领用发票时要逐本进行登记,认真检查,有无缺号、缺联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本退回财务部。用完后交回存根及记账联进行注销。 第五条 各有权开票的部门,必须定范围、定权限、定人员,加强责任

10、心。开出发票必须有根据(即必须是企业经营的商品),不得任意开出。对所开出的发票,字迹要工整,填写要清晰,内容要完整,不得马虎草率,由于故意或无意发生错误,由此而导致的损失,由开票人员负责,店长对本店发票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使用发票必须按次序、逐项填写,不得涂改、挖补,如因填错需要作废时应书写“作废”字样,连同存根一并保留,不得私自销毁。若丢失发票,应及时报财务部并上报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各店开票金额要按购物小票开具,并在小票上加盖“发票已开”戳记,有“发票已开”戳记的购物小票不得再开发票。 第八条 本店所开发票中奖,除一等奖由顾客到税务局领取外,其他奖均由

11、各门店垫付,并将兑奖凭证作为现金在结帐时上交财务。 第九条 发票只限于用票部门专人使用,不得带出部门以外填写。 第十条 一切使用发票的部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财务监督。财务部要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犯此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 发票管理奖惩措施 1、店长和开票人员同等承担发票的奖励和惩罚。 2、月发票用量在10本以内的门店,当月开具的发票所有符合规定,且无一份作废,奖励开票人员、店长各20元。作废发票合计超过1份的,超过部分每份罚款5元。 3、月发票用量在10-20本之间的门店,当月发票票面开错或作废在3份以内,奖励开票人员

12、店长各20元。当月作废发票合计超过3份的,超过部分每份罚款5元。 4、月发票用量在20本以上的门店,当月发票开错或作废在5份以内的,奖励开票人员、店长各20元。当月作废发票合计超过5份的,超过部分每份罚款5元。 5、作废的发票,必须三联保留完整,三联不完整的每份罚款5元。 6、发票丢失,视情节每份惩罚100-1000元。 7、私自刮开有奖发票的,每份罚款100元。 8、未按规定和范围开具发票给企业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开票人承担一切责任。 9、凡开具的发票金额在200元以上的必须保留购物小票,并随同发票上交财务备查。无购物小票的必须有店长或部门经理的签字,否则按私开发票处理,予以解雇

13、 发票、收据管理措施 为严格依法治理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收据。 第二条 开具发票、收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次序、逐栏、所有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三条 若开错发票、收据应予以重开或者在错误处(除金额外)用红线改正法予以改正并加盖公章;若金额开错,不得用此措施,必须重开。 第四条 未经税务机关同意,不得拆本使用发票、收据,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收据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开具的发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寄存和

14、保管,不得私自损毁。已经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留5年。保留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六条 使用发票、收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立即汇报企业财务,企业将按有关规定汇报税务机关。 第七条 发票、收据由企业出纳员保管,企业财务需建立发票领用本。领用发票需登记,交还发票也需登记。交还时需检查存根的连号状况和作废发票、收据的保留状况,不容许存根漏号和报废发票、收据缺失。如发现上述状况要查明状况,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措施合用于总企业及下属使用发票、收据的各单位、各部门,均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措施规定自1月1日起实行。本

15、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12月29日修订 货款回收管理措施 第一条 “未收款” 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5号此前回收者,自即日起至月底止,列为“未收款”。 第二条 “催收款” “未收款”未能于前项期限内回收者,即转列为“催收款”。 第三条 “准呆账” 经销店有下列所述的情形者,其货款列为“准呆账”。 (一)经销店已宣布倒闭或虽未正式宣布倒闭,但其征候已渐明显者。 (二)经销店因他案受法院查封,货款已无清偿的也许者。 (三)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而无令人可相信的理由者,并已停止出货一种月以上者。 (四)催

16、收款迄今未能处理,并已停止出货一种月以上者。 (五)其他货款的回收明显有重大困难的情形,经签准依法处理者。 第四条 未收款的处理 (一)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5日此前回收者,财务部应于每月10日此前将其明细列交营业部核之。 (二)对于前项情形,该辖区经理级主管应于未收款期限内,监督所属处理。 第五条 催收款的处理 (一)未收款未能依上列(未收款的处理第(二)款)处理,以致转为催收款者,该经理级主管应于未收款转为催收款后5日内将其未能回收的原因及对策,以书面提交副总经理,呈总经理核算。 (二)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副总经理应于30日内监督所属处理。 第六条 准呆账的处理

17、一)准呆账的处理乃以营业单位为主办,至于所配合的法律程序,由法务部另以专案研究处理。 (二)移交法务部配合处理的时机:准呆账第(一)、(二)两款的情形,应于知悉后,即日遣送法务部配合处理。第(三)、(四)款的情形,营业单位应依规定(催收款的处理)先行处理处理。处理后未能有成果,认为有依法处理的必要者,再签移法务部依法处理。 (三)正式采用法律途径此前的和解,由法务部会同营业部前去处理。 (四)法律程序的进行,由法务部另以专案签准办理,并随时转会营业单位,协助有关事项。 第七条 准呆账的检查 准呆账移交法务部后,由法务部移请董事会定期召集营业、企划、财务等单位,召开检查会,检查案

18、件的前因后果,认为前车之鉴,并评述有关人员与否失职及协商处理意见。 结算管理措施 第一条 结算流程 1、结算中心将所有供应商的对帐日按照日期、类别进行划分,并且要与供应商协商贯彻。与供应商对帐时,需要提供验收的正式凭证(正票与退票)和增值税发票。 2、结算中心在结帐前提前2天把结帐需要用的数据(进销存及发票余额等)整顿好。 3、财务部提前2天把结帐时需扣除的费用清单与采购部查对后交到结算中心。 4、结算工作流程:验收单勾对(供应商对帐)——付款审批单——制作付款单——实现付款——付款单传递财务入帐。 第二条 对帐工作 ⑴ 验收单勾对之前,专人在系统里

19、提取所需日期范围的验收单,在“采购结算系统→结算管理→抽单管理→提取验收单”模块里执行; ⑵ 在验收单勾对模块进行勾对,勾对后打印“发票提交审批单”交领导审批签字; ⑶ 在收回供应商手上的单据后在“已勾对验收单明细查询”,按“供应商编码+单据汇总”打印并签上操作员名称; ⑷ 供应商提交的对帐的验收单据应以**企业运行的管理系统打印的验收单据为唯一有效结算凭证,包括配送中心验收单(正单、负单)、门店直配验收单(正单、负单)、直配调整单、退补单。 ① 配送中心验收单:配送中心验收或退货时打印。 ② 门店直配验收单:门店验收或退货时打印。 ③ 直配调整单:用于对勾对数据的调整。 ④ 退

20、补单:由系统自动生成。 注:后二种类型的单据应当在本次勾对时首先选中。 ⑸ 指定对帐日供应商提交验收单,结算中心对帐工作人员将供应商提交的验收单于对帐表上进行查对,将已完毕对帐工作的供应商单据及对帐表已勾对供应商记录传递到下一环节。供应商对帐如有不符的在采购结算系统里进行明细查对,查明不符原因并及时处理。例如:供应商未提交验收退单,对帐表里汇总金额是不包括退货金额的,这样将不能完毕对帐,则规定供应商提交完整单据,逾期将取消本次本帐。 提醒:① 勾对以供应商提供的发票记往来账。 ② 勾对后打印结算发票提交审批单,汇总后交领导签字,根据签字的单据录入“付款审批单”。 ③ 如勾对过程中发现

21、无单据号,原因有三种:一是进入“提取验收单”按月提取;二是在“已勾对验收单明细查询”中检查与否已经勾对;三是业务数据不全,规定信息部检查。 第三条 结算(对账日期及付款日期见下表) 结算包括付款审批与付款。 1、对帐工作完毕后,验收单据与对帐表已勾对供应商记录将传递结算环节,结算工作人员制作付款审批计划表(或者对帐表与付款计划审批表合二为一)提交领导审批。领导完毕付款金额审批后,付款审批计划表返回结算中心,结算中心据此在采购结算系统里进行单据勾对与发票提交单录入。 2、____号至___号提交付款审批计划表,由领导确认审批付款金额;____号至___号结算人员根据领导确认的审批付款

22、金额与供应商完毕发票提交及金额确认。 3、假如供应商提交单据金额不完全勾对的,将本次需要勾对的完毕后,供应商验收结算单据将被结算中心收回,需要打印一份未勾对验收单明细给供应商作为下次勾对凭证。例如:本次供应商提交的验收单商品品种为10种,总金额为1000元,根据企业规定本次只勾对单据里的其中8种商品,金额为800元;可以通过采购结算系统勾对到商品明细,由于单据只有一份且结算中心对帐后将收回供应商所持单据,因此本次未勾对的商品需要打印一份未勾对验收单明细,有关经办人员与供应商签字,供应商凭该单据作为下次对帐的正式凭据。 4、负责结算工作人员在以上工作完毕后,查询供应商费用管理报表(专指应收款

23、部份,不能直接冲减应付货款),与结算中心出纳进行查对,保证应收与实收款项完毕后才能对供应商付款。例如:结算工作人员在付款日期先查询系统里供应商费用管理报表应收与实收项目,供应商完毕费用的缴纳后,结算工作人员在系统里生成付款审批单并制作付款单。 5、___号至___号付款日,结算工作人员在“采购结算系统→付款管理→付款单录入”里制作完毕付款审批单,在系统里制作付款单;结算中心出纳根据付款单明细表实现款项支付。财务部门在付款日期内通过系统查询供应商付款及往来状况,据此进行帐务处理。 重点注意:结算中心核查供应商应交款项,包括:新品进场费、堆头费、促销费、仓储费、配送费等。财务以发票提交审批单作

24、为制作凭证的附件。 对账日期及付款日期 类别 对账日 付款日 备注 副食 15、16 三天内 节假日顺延 百货 17 三天内 节假日顺延 县城直供商 18 三天内 节假日顺延 备选日 20 三天内 节假日顺延 问题账款处理措施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问题账款”,争取时效,以维护我司与销货经办人的权益,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的“问题账款”系指我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含演出与试用)所发生受骗、被倒账、收回票据无法准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准期收回等情形的案件。 第三条 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自发票开立之日

25、起逾两个月尚未收回,亦未按企业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账款”,但情形特殊经呈报副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 “问题账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2日内据实填妥“问题账款汇报书”(如下简称汇报书),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法务室协助处理。 第五条 前条汇报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通过情形、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销货经办人填写。 第六条 法务室应于收到汇报书后2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理解状况后拟订处理措施,呈请直属副总经理指示,并协助经办人处理之。 第七条 经指示后的汇报书,法务室应即复印一份告知财务部立案,如为尚未

26、开立发票的“问题账款”,则应另复印一份告知财务部立案。 第八条 仓库部接到法务室转来的汇报书后,应将“问题账款”的商品,专案列帐,免受试用日数的限制。 第九条 经办人填写汇报书后,应注意: (一)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二)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注明简略原因。 (三)通过情形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起,依时间的先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通过情形。本栏空白若不敷填写,可另加粘白纸填写。 (四)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企业协助者,亦请在本栏内填明。 第十条 汇报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者,法务室得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汇报书2日

27、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十一条 “问题账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汇报书,祈求协助处理者,法务室应不予受理。逾15日仍未提出者,该“问题账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会计员未积极填写汇报书的基本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期限内填妥并提出汇报书,致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者,该单位主管或会计员应连带受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问题账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单位主管应与法务室充足合作,必要时,法务室得借阅有关单位的账册、资料,并祈求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位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拖。 第十四条 法务室协助直线单位处理的“问题账款”自该“问题

28、账款”发生之日起40日内,尚未能处理完毕,除情形特殊经报请副总经理核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部应依外务人员、营业主任待遇措施中有关倒账理赔的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及其偿付方式,呈请执行副总经理核定。 第十五条 本措施各条文中所称“问题账款发生之日”如为票据未能兑现,系指第一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为受骗,则为受骗的当日;此外的原因,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立之日起算第60日。 第十六条 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账款”,法务室仍应寻求一切也许的途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商品或货款时,应告知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5日内依比率一次退还原经办人。 第十七条 法务室对“问题账款”的受理,以汇

29、报书的收受为根据,如状况紧急时,得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法务室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补具汇报书。 第十八条 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汇报书,以致阻碍“问题账款”的处理者,除应负全额赔偿责任外,法务室并得视情节轻重酌情惩处。 第十九条 本措施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行,修正时相似。 银行支票管理制度 一、支票是付款单位签发告知银行从其帐户中支付款项的凭证,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两种。支票起点为100元,支票从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0天,遇节假日顺延。 二、现金支票是向银行提取现金时使用,要在支票背面加盖印鉴;转帐支票是用于同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

30、往来的结算。空白支票由出纳员保管签发,但印鉴必须另有人保管,实行票章分管。 根据票据法规定,现金支票不得做为转帐支票使用。但凡顾客持现金支票购物时,商场一律不予受理。 三、支票签发一律记名,签发支票时,必须用碳素墨水填写,填齐所有项目。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大小写金额及用途一律不得涂改,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必须清晰,带密码支票要核清密码号,如签发错误不得撕毁,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妥善保留,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 四、签发支票必须在银行帐户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不准签发空头、远期支票,不准出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收款单位代签。

31、 五、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外出,如有特殊状况,经主管领导和财务主管同意,并登记清晰用途及限额。 六、支票丢失应立即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步向有关领导汇报。 七、支票领用时手续齐备,“支票领用单”各项要填写清晰。领用人不准弄脏、撕毁,使用时不能超过限额。 八、支票自领用起五日内报帐,报帐时要发票齐全,支票号填写精确,如领用的支票五日内没支付的,应及时退回财务部。 九、收取外单位支票时,出纳员要认真审核有效期,各项内容填写与否符合银行规定。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不得遗漏密码,及时送存银行。如支票被银行退回,出纳员要尽快告知经办人向出票单位索换。 应收账款管理

32、措施 为规范我司的应收账款管理,提高资金周转率,减少风险损失机率,保证应收账款及时收回,特制定本措施。 一、应收账款管理的基本原则 1、我司实行业务人员“销售收款全程负责”的考核措施,即每个业务员除了要完毕自身的销售任务外,必须保证销售货款的及时、安全回笼。 2、销售业务原则上实行“现款交易”方式,但不排除根据市场需求、客户资信状况许可发生的“赊销”业务。赊销业务必须遵照销售部门调查申报、总经理审批授权、经办负责人全程负责的原则。 3、容许赊销的品种及客户应当每月由有关销售人员在充足调查客户的资信状况及我司产品的市场适销程度后,提出“赊销授信限额提议”,并向企业提供担保人或担

33、保物,经销售部门审核后报送总经理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人一律不得私自办理赊销业务。 4、“赊销授信限额”包括已开票结算的应收账款及尚未开票结算的发出产品。 二、应收账款的监控管理 1、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每个销售负责人(如下简称业务人员)分别整顿账单,定期汇集《应收账款控制表》分送业务人员及有关部门。 2、销售部门接到财务部门送来的《应收账款控制表》,督促业务人员及时收款。对于旧帐未还、新账又欠的销售业务必须进行严格的把关,未经授权销售部门不得私自办理产品出厂事务。 3、业务人员接到财务部门提交的《应收账款控制表》,根据有关协议规定,迅速贯彻有关的收款措施。假如发现账单中有不属于本人的应

34、收账款,应当尽速告知销售、财务部门改正。对于一时难以收取的账款,业务人员必须与付款单位办理签认手续,以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 三、收取票据注意事项 1、付款单位提供的银行票据必须清晰无误,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出票人的图章、出票年月日、收付款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等,绝对不容许涂改。否则,虽然印章齐全也是一张无效的票据。 2、票据昂首上规定写清我司的全称。 3、波及跨年度收款,日期轻易发生笔误,应当尤其注意。 4、收取的票据字迹模糊不清时,应予退回重新开立。 5、对于付款单位提供的“背书”票据时,应当由付款单位背书,并且写上“背书人××有限企业”,千万不可代付款单位签名背书。 6

35、对于付款单位提供的“严禁背书转让”的票据,一律不予签收。 7、收取付款单位的票据不小于应收账款时,不应当以现金或其他客户的款项找补。应当依下列方式处理: 票据由我司财务部门收账后,由财务部门以现金找还。 另行购货抵账,或抵交付款单位未付账款中的一部分。 四、有问题应收账款的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逾期应收账款,视为有问题应收账款: (1)因销货发生的应收账款,签订销售协议的,自协议约定收款期限满后一种月尚未收回。 (2)未签订销售协议的,自发票开具之日起,超过一种月尚未收回。 2、为减少也许导致的坏账损失,销售部门应督促有关业务人员据实填报“有问题应收账款汇报书”,并附

36、送有关证据、资料等,在月后三天内上报至总经理室。 3、为保证企业资金正常周转,对非属于我司原因的有问题应收账款,先由有关业务人员(或担保人)负责垫付,待收回该项应收账款后再予以退还。 4、为增强业务人员的责任心,对于在销货过程中所发生的受骗、收回的票据无法兑现等情形的,亦须先由有关业务人员(或担保人)负责垫付,待收回该项应收账款后再予以退还。 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保证企业权益,减少坏帐损失,特制定本准则,以资遵行。 第二条 各营业部门应详实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运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状况)签注于征信

37、调查表有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风险低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 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60日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告知各营业部门主管,转为呆帐,并自奖金中扣除。嗣后收回票据时,再行冲回。“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订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应依其规定。” 第四条 营业部门所收票据,自销售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120天为限。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即依查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所编列明细表,告知营业部门加收利息费用,利息概以月息二分计算。 第五条 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38、 (一)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二)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规定交付支票人背书。 (三)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等与否齐全。 (四) 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状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科协办)。 (五) 支票上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更改。 (六) 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与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 (七) 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严禁背书转让字样)。 (八) 注意支票与否已逾期,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醒日期。 (九) 尽量运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或客票)信

39、用。 第六条 我司收受的支票提醒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后来六日内予以处理。 第七条 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局限性,或其他原因,规定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财务科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获得相称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八条 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其折让部分,应设销货折让科目表达,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第九条 财务科接到银行告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告知发

40、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确定善策处理。 第十条 营业部门对退票申诉案件送请财务科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科)。 (二)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 (三)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 上列债权确定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送财务科,并附税务机关承认的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派出所证明文献、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冲销应收账款。 第十二条 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获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科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有偿债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 我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我司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可移交法办。 第十四条 本措施经呈准后公布实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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