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资子企业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全资子企业(如下简称“子企业”)的管理,规范子企业按照市场化规定运作,增进子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措施》,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的全资子企业是指:企业直接出资成立的全资有限责任企业。 第三条 本措施重要对子企业的法人治理构造、人力资源、薪酬分派、战略规划、投资、财务、资金、资产、税务、关联交易、生产、采购、销售、协议、审计等方面制定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企业以认缴的
2、出资额为限对子企业承担责任,并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 子企业是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子企业以其所有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企业重要职能部门按职能分工对子企业履行如下监管职能: (一)运行改善部(资产运行处)负责组织编制设置子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负责组织协调设置子企业的前期筹建和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子企业平常事务的协调管理;负责子企业的绩效考核;负责组织确定子企业法人治理构造;负责组织核定子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授权限额及限额内项目的立案;负责组织论证和审核子企业发展规划、授权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对外投资方案;负责组织审批子企业授权限额以上
3、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和对外投资立项。 (二) 经营财务部负责制定和贯彻设置子企业注册资本方案和资产评估、审计工作;负责依法行使对子企业财务监督权;负责对子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派、弥补亏损进行审核与监管,负责子企业对外担保以及开展金融属性的融资业务等进行审核与报批,负责对子企业筹融资、资金计划、发行债券等财务管理事项进行监督与指导;负责对子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评价和指导。 (三)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子企业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与考核;负责子企业人力资源配置和劳动用工的指导;负责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四)法律事务部负责子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的审核;负责
4、协调子企业法律事务;负责子企业法律纠纷的协调处理。 (五)纪委机关(监察审计部)负责子企业的审计工作;负责子企业监事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监督子企业各类风险管控。 (六)企业其他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子企业有关业务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七条 子企业的执行董事、监事和经理行使《企业法》、子企业章程赋予的职责,维护企业的权益。 第三章 法人治理构造 第八条 企业根据《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子企业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子企业法人治理构造。 第九条 子企业原则上不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一名监事和经理层。子企业法人代表原则上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十条 子企
5、业法人治理构造及其职责应在子企业章程中明确,并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第四章 人力资源和薪酬分派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 (一)子企业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企业选任,副经理由经理提名,其任免与考核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二)子企业在不突破企业规定的管理人员职数内对管理人员进行任免和调整,报企业立案。 (三)子企业向控股、参股企业推荐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由子企业制定并实行选派推荐方案,报企业立案。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管理 (一)子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自行设置、调整组织机构,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须报企业立案。 (二)子企业新设控股、
6、参股子企业及分企业须报企业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 劳动协议管理 (一)子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协议继续有效,协议由子企业继续履行。 (二)子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协议到期后,需要依法续订劳动协议的,由子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协议。 (三)子企业人员调整到企业其他单位的,原劳动协议继续有效,协议期满后需要依法续订劳动协议的,由企业或所在单位续订劳动协议。 (四)子企业可根据企业和子企业制度,对在子企业工作、与企业保持劳动协议关系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处理意见,经企业同意后,由企业实行。 (五)子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劳动协议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劳动协议管理细则,并据此依法自行管理
7、劳动协议。 (六)子企业新招聘员工与子企业签订劳动协议,劳动协议到期后,原则上不容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特殊状况必须报企业审批。 第十四条 劳动组织管理 (一)子企业自行制定并实行本单位劳动定员及调整方案,报企业立案。 (二)子企业因生产经营实际,需增配人力资源,自主招工,原则上优先从企业内部调剂。企业内部单位间调剂人员的,由供需双方单位协商同意后,企业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手续。需从企业外引进关键人员时,由子企业提出申请,报企业审批同意后,在企业人力资源部指导下实行;企业统一政策性安顿人员,子企业应按照企业统筹安排接纳安顿人员。 (三)子企业可以自行通过企业立案的劳务派遣单位聘任
8、劳务工,并参照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制定内部管理规范,自行签订劳务协议和管理劳务项目。 第十五条 薪酬管理 (一)子企业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浮动,工资总额及一次分派原则由企业确定。 (二)对外创收项目新增长利润可按一定比例计提奖励,根据业绩奉献自主进行分派,详细计奖比例由子企业经济责任制确定。 (三)子企业按多劳多得和与效益挂钩的原则,制定适应本单位特点的员工薪酬分派管理制度,报企业立案。 (四)企业有权对子企业提出专业管理考核意见,并由子企业自行分解贯彻。 (五)子企业职工的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子企业负责提交社会保险有关资料和信息,上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
9、发展战略及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战略规划管理 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纳入企业统一管理,子企业根据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和投资规划,拟订本单位发展规划、投资规划等,上报企业审批通过后组织实行。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及对外投资管理 (一)根据《武汉钢铁(集团)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措施》授予企业的权限范围,按“总额控制、分类管理”原则,授予子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限额。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授权限额根据子企业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状况进行划分,详细授权限额结合产业发展规划、经营效益、上年度投资完毕状况进行核定,原则上由运行改善部组织经营财务部进行审核后报企业审批。 (三)固定资产投资授权限额内(
10、含限额)的项目立项,由子企业自行组织论证后实行,并报运行改善部立案,运行改善部将其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总额。 (四)固定资产投资授权限额以上的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措施》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资本管理及运作 (一)子企业的资本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变动、股权构造变动、利润分派或弥补亏损等,由企业统一布署,统一组织。子企业可提出我司的资本运作方案提议,执行企业决定的资本运作方案。 (二)子企业对下属控股、参股单位的资本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变动、股权构造变动、利润分派或弥补亏损等,由子企业确定资本运作方案经企业审批后按法定程序
11、实行。 第十九条 会计及预算管理 (一)子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有关的管理措施并报企业立案。 (二)子企业应当贯彻执行企业统一的会计政策,开展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编制、上报本单位财务汇报及年终决算汇报。 (三)企业统一将子企业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子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全面预算规定承接拟订本单位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并组织实行。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 (一)子企业自行开设独立资金账户,开户行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报企业经营财务部立案。 (二)企业向子企业提供基本周转资金,子企业自主负责我司的长期借款、流动资金借款及融资业务。子
12、企业开展金融属性的融资业务(如供应链融资、股票、金融衍生品交易等)需报企业审批。对于企业提供的周转资金和借款等,按照市场化原则实行资金有偿占用。 (三)子企业不得为其子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担保。 (四)子企业自有资金实行自主管理,年度和月度资金计划报企业经营财务部立案。 (五)子企业大额资金支付按照企业《资金管理措施》及《“三重一大”决策实行措施》制定对应的实行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 (一)子企业应根据企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对应的管理制度,开展本单位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记录、国有产权登记、综合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资产台帐,记录、汇总各类资产价值,及
13、时向企业上报国有资产有关信息。 (二)子企业对资产进行对外处置(含报废报损、捐赠、划转、发售、出让、转让等)时,应报企业审批同意。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 子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税务管理方面制度,自主开展本单位的税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关联交易 (一)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与子企业关联交易价格,子企业应按企业制定的关联交易价格进行结算。 (二)子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产生纠纷时,可上报企业,由企业协调处理。子企业不得通过不执行或延缓执行的方式,破坏企业关联交易秩序。 (三)企业内部市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子企业承接。 第七章 生产、采购、销售及协议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
14、产管理 子企业与钢铁主业及紧密有关的生产组织由企业统一调度,其他生产组织根据子企业经营计划自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采购管理 (一)子企业所需各类物资、设备、备件等,可委托企业统一采购、统一供应,子企业根据企业有关规定制定有关的需求计划。 (二)子企业专用物资可自行组织采购。 (三)可回收运用于钢铁主业生产的废旧物资、工业废料以及三废运用物资等原则上委托企业统一回收运用,其他的在符合国家安全、环境保护规定的前提下由子企业自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销售管理 (一)子企业产品对外销售时由子企业自行组织,子企业应根据企业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定价机制。 (二)子企
15、业向企业及其他子企业销售产品形成关联交易的,按照确定的关联交易价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协议管理 (一)子企业应根据企业《协议管理措施》,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适合于我司生产经营的协议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报企业法律事务部立案。 (二)子企业平常经营协议原则上使用格式文本,非格式文本协议按子企业内部协议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三)子企业对外合资合作协议、资产对外处置协议必须报企业审批同意后才能签订,并报企业立案。 (四)子企业发生协议纠纷时应及时汇报企业,由法律事务部统一归口管理,协议纠纷导致的损失由子企业负责挽回,协议纠纷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子企业承担。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16、 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实行对子企业的审计监督,必要时可以聘任外部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子企业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子企业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状况;对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状况;子企业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状况;子企业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状况、年度财务报表;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题审计。 第九章 其他管理 第三十条 子企业应当接受企业有关职能部门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建立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行。 第三十一条 为充足运用企业的多种资源,突出企业的总体形象,子企业的品牌、形象、知识产权等,纳入企业统一管理。
17、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企业控股子企业管理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由企业运行改善部(资产运行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附件:全资子企业分级决策权限清单 附件 全资子企业管理措施分级决策权限清单 子企业级 企业级 提议权 决定权 立案 决定权 人事 权限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层、财务总监任免权 √ 副经理提名权 √ 子企业下设的控股、参股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层的推荐权 √ √ 子企业下设管理机构和经营机构 √
18、 √ 子企业下设控股、参股子企业及分企业 √ 内部管理人员的任命(不突破企业规定的职数) √ √ 员工签订和解除劳动协议 √ √ 劳动定员 √ √ 劳务工的招聘和企业内部单位人员调剂 √ √ 新招聘员工及新招聘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协议 √ √ 薪酬分派权限 工资总额及一次分派原则 √ 薪酬分派制度(多劳多得、效益挂钩原则) √ √ 对外创收项目新增利润的计提奖励和分派 √ 财务 权限 子企业和子企业下属参股、
19、控股单位的注册资本变动、股权构造变动、利润分派或弥补亏损等 √ √ 子企业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的编制,财务汇报及年终决算报,拟订本单位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 √ 开设独立资金账户(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 √ 长期借款、流动资金借款及融资业务 √ 金融属性的融资业务(如供应链融资、股票、金融衍生品交易等) √ √ 企业提供的周转资金和借款等有偿占用 √ 资金使用和管理以及月度、年度资金计划 √ √ 对外担保 √ 资产处置权限 资产评估、清产
20、核资、资产记录、国有产权登记、综合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建立资产台帐,记录、汇总各类资产价值,及时向企业上报国有资产有关信息。 √ √ 资产对外处置 √ √ 税收管理 √ 规划及投资 权限 发展规划、投资规划 √ 授权限额内的项目立项和实行 √ √ 授权限额外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 √ 生产经营权限 与钢铁主业及紧密有关的生产组织 √ 其他生产组织 √ 各类物资、设备、备件等采购权 √ 可回收运用于钢铁主业生产的废旧物资、工业废料以及三废运用物资的处理 √ 其他废旧物资处理(符合国家安全、环境保护规定) √ 销售及协议权 √ 审计监督权限 审计及风险管控 √ 其他 品牌、形象、知识产权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