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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口反倾销的现状分析及应对策略.docx

1、中国进口反倾销的现状分析及应对策略   一、 中国 进口反倾销的现状 分析    (一)对外进口反倾销立案数量及 发展 趋势。自1997年颁布反倾销反补贴条例至2005年底,中国对外反倾销调查案件已达43起。每年立案数从1997年至2005年底分别为1、1、3、1、6、9、6、8、7起。2006年2月6日,中国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成为今年中国对外进口反倾销第一案。加入WTO前,中国每年对外反倾销调查立案极少,四年间共立案6起。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反倾销调查立案数开始增加,从加入WTO至今中国已立案36起,占对外进口反倾销案件总数的84%,对外反倾销立案

2、数量的逐步增多,表明加入WT0后受国外进口产品冲击,中国运用世贸规则维护产业安全及本国 企业 在国际贸易中合法权益能力大大增强。与同时期中国遭遇外国反倾销比较,自欧共体对中国提起第一例反倾销调查至今,已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生了640余宗涉及中国出门产品反倾销案。截至2002年4月1日,中国遭遇外国反倾销调查已达493起,而对外反倾销调查仅18起,但2002年1月至4月,共有七个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11起,而中国对外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有6起。从493:18到11:6说明中同政府和企业正在由被动局面转向主动进攻,原本在这一领域“缺位”的政府正在迅速“补位”。据统计,美国、澳大

3、利亚和欧盟是世界上对外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平均每年立案32至35起,与其相比,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有差距。   (二)对外反倾销涉及的国别及地区分析。从1997年至2005年底的43起反倾销调查案件中,韩国涉案最多,高达26起,约占61%;日本排名第二,共25起,占56%;第三位是美国,涉案22起,约占52%。俄罗斯、欧盟各8起, 台湾 地区7起,德国5起,荷兰、印度、印度尼西亚各3起,法国、新加坡、英国、泰国各2起,马来西亚、比利时、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加拿大、墨西哥、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伊朗、南非、芬兰、沙特阿拉伯各1起。从中国反倾销涉及的国别看, 工业 发达国家占

4、首位,其中,韩国涉案次数高居榜首,这主要与中韩两国贸易相对地位和产业结构有关。一是两国地域邻近,双方贸易往来便利,且中国市场亚洲市场份额较大,为韩国产品主要销售地,因而中韩两国贸易频繁;二是,韩国对外贸易顺差很大,这除了与韩国国内市场对进口商品的抵制之外,与其依赖本国产业优势刺激海外市场需求,对外采用渗透定价以维护市场占有率等出口措施也密不可分;三是中韩两国产业结构有雷同之处,产品竞争激烈。为占领有限的中国市场份额,实现利润最大化势必导致拥有竞争优势的韩国企业在中国低价倾销的可能。   (三)涉及行业分析。中国43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涉及的行业较集中,主要为化工、冶金、造纸、纺织、 电子 五大行

5、业。其中,冶金工业、造纸工业、纺织工业和通信工业分别是3、4、1、2起,而仅涉及化工行业的案件就有33起,约占案件总数的2/3。加入WTO后,中国对外反倾销案件涉及行业较集中与中国现阶段的外资政策重点与进口反倾销措施冲突所致。加入WTO以来,我国外资政策调整重点发生转移,为了差别对待质量不同、技术含量不同的外国投资,接受资本雄厚、技术相近的大型跨国公司。然而,现有外资政策中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往往是受到反倾销制裁最严重的行业,如化工、钢铁行业等;投资的产品往往是受到反倾销指控最频的,如高 科技 含量化学品,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原料等;且申诉能力和技术含量较高的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受到反倾销的指控又最多

6、中国化工行业自身特点增加了外国倾销的可能。一是化工产品在中国市场巨大,促使了低价倾销争夺市场份额的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出现。二是由于化工业是中国重要发展行业,该领域中大多为规模较大的企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实力强,集中度高,当进口化工产品有倾销行为时,各企业易集中选出产业代表提起申诉,维护化工业在国内市场应得权益。   (四)涉及对外反倾销调查的 法律 和规定。关于机构的设置,原中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受理反倾销投诉的国家机关是对外贸易 经济 合作部,但具体调查、审理、裁定和执行案件过程中还涉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关税税则委员会等机关。这样的设置会导致各部门之间因受理角度不同而降低案件审理效

7、率,阻碍案件正常审理,反倾销工作不能顺利开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条例作了更改,将反倾销调查机关由原外经贸部和经贸委负责,统一规定为由商务部负责。在调查期限上,中国反倾销条例规定,自企业申请反倾销调查至立案的期限为60天,立案至终裁调查期限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8个月,但没有明确规定初裁期限。由于初裁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遏制倾销所造成的不良 影响 ,其时间的长短与中国企业遭受国外倾销的损害程度密切相关,因此,中国对此期限应及早做出明确规定以减少企业不必要损失。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对立案期限60天的规定则较长。美国反倾销法规定美国商务部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20天内必须做

8、出是否受理此案的决定。《欧盟条例》规定欧盟委员会在45天内发布反倾销诉讼立案的通知。中国规定的“立案至终裁的调查期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8个月”则过于笼统。此外,新反倾销条例增加了“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这意味着今后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仅要从受影响最大的国内同类产业这一环节考虑,还应从整个产业链角度考虑,须在下游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做出利益的权衡。《WTO反倾销协定》第六条第十二款明确规定:“进口成员方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应当向被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消费者组织提供机会,使他们有发言权。”这表明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正逐步走向理性和成熟,在高度上与《WTO反倾销协定》达成

9、一致。   (五)立案及调查期限情况。根据中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反倾销调查申请进 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中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反倾销调查应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据此具体分析中国反倾销调查期限实际操作情况。首先,立案调查期方面,多数案件在1至2个月即可立案,有3起案件的立案期限不到半个月,2002年中国对俄、日、韩丁苯橡胶的反倾销案仅用9天;但2001年对泰、韩、日三国聚苯乙烯的反倾销立案却长达4个月之久。其次,在议案的调查期方面,26起已获终裁的案件中,2004

10、年4月对俄、日进口的三氯乙烯议案用了15个月的调查时间;2003年11月立案的日、美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议案及1999年4月立案的韩国聚酯薄膜议案均用了16个月左右的调查期,其余23起案件调查期均占用18个月左右。另有24起案件在12个月内即做出初裁,11起初裁在12到18个月内做出。可见中国反倾销案件大多数可在反倾销条例规定的60天内立案,12个月反倾销调查期限内完成。   (六)案件裁决及征收反倾销税率情况。截至2006年2月,立案的43起案件中做出初裁的有31起,其中,26起已做出终裁裁决。其余12起中有3起在做出初裁前被终止反倾销调查,2起因中方申请人撤案而告终,而2005年6月以后

11、涉及的7起案件中因调查尚未完成仍在等待裁决。初裁后未做出终裁的5起案件中,3起进口反倾销案因初裁倾销不成立而撤销立案,另2起的终裁调查还在进行中。根据终裁情况对各国所征收的反倾销税率最高者集中在40%至80%之间,其中,对美、日、韩征收反倾销税税率高达184%。但相比之下,中国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仍较低。美国对我国征收反倾销税的27起案件中,税率超过100%以上的就达10起;拉美国家90年代以来对中国商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相当一部分高达300%~600%;如今墨西哥对中国商品征收高达1105%反倾销税,税率更达国际贸易新高。   (七)中国企业及行业协会情况。 目前 为止,中国对外反倾销调查案件已涉

12、及130余家申请企业,虽一些企业已有反倾销意识,但并不代表大多数,中国企业反倾销步伐还明显落后。部分国内企业观念依然停留在旧的体制中,在遭受倾销的困扰时,不是积极运用法律武器进行反倾销申诉,而是习惯性地找政府寻求解决方案,要求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对相关进口产品实施配额。同时,中国自身的商会、行业协会的制度建设也不健全,目前还属于非官方性质的松散型组织,不能起到应有的协调作用。而有关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其享有的权利 内容 ,这使中国的商会、行业协会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比较薄弱,在代表受到外国倾销损害的企业提出申诉,主管机关调查和认定“损害”方面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此外,中国的行业协会同外国相比,分工口径较

13、粗,在应对国外产品倾销提起诉讼时不能提供详细信息和准确数据,因而使企业在反倾销中处于不利地位。   (八)反倾销调查人员。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在具体从事反倾销工作的人员数量上,中国存有不小差距。在欧盟,调查员就达200多人,其中,近100人负责倾销,其他人员负责损害调查,尚不包括秘书等辅助人员;在美国负责反倾销调查的官员共300余人。而在中国,专职常设处理反倾销的机构只存在于商务部,仅20多人专门从事反倾销调查,其人员尚不到美国人员的1/10。力量对比的悬殊使之无法及时高效地处理更多反倾销案。此外,中国还缺乏与反倾销有关的专业人员,尤其是熟悉反倾销法律条款和实际操作程序的律师。由此导致受到

14、外国倾销行为损害的企业在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实际运作中得不到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服务,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从 经济 学角度 分析 中国 对外进口反倾销   从经济学的 角度来看,短期内倾销对进口国来说并没有造成净损失,福利反而会增加。但从长期来看,倾销产品会抢占进口国的国内市场,阻碍进口国朝阳产业的兴起和 发展 ,同时,产业间的关联效应也使相关产业遭受损害。因而反倾销制度更多地被称为救济政策,一些国家将其视为保护本国市场上民族产业或自身垄断产业地位的战略手段。长期来看,反倾销确实可以改善一国的贸易收支平衡,保护进口国朝阳产业和战略产业的发展。从经济学

15、角度分析,中国在进行进口反倾销工作时应注意针对有垄断性质的倾销进行反击;反倾销措施应针对朝阳产业和战略产业,从而减少并防止倾销对本国经济产生的危害,又避免反倾销措施的滥用,使反倾销措施行之有效,并有利于保护各国经济发展的根本利益。在加强公共利益的保护方面,中国既需要消除来自国外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为本国 工业 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又有义务为本国的消费者和用户提供良好的 社会 福利。另外,中国政府还应注意对反倾销调查和措施的采取,不能只着眼于本国某个行业的局部利益,还应当把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乃至对市场竞争的扭曲与损害统统考虑进去,并对国家经济与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做出权衡,实现反倾销措施的真正

16、目的。   三、中国对外进口反倾销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反倾销措施、产业战略与外资政策协调配合的对外经济战略组合。为减缓产业因引进外资所导致的对外进口倾销的产业倾斜现象,应制定中国产业发展战略,构建产业发展架构,划分产业分类政策。即国家重点扶持产业、市场选择产业、淘汰落后产业。依据不同产业发展目标相应地确立四类外资政策:鼓励外资进入、允许外资进入、限制外资进入和禁止外资进入等政策。并与外资政策配合确立进口反倾销措施实施的产业领域与力度。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且在三到五年内发展潜力很大的产业,国家应减弱外国商品和投资的进入对相关产业的冲击程度,政府应加强反倾销调查力度,并将其排除在鼓励引资

17、的行业与产品之外,从而减弱在进口与投资两方面国外产品对中国相关行业的冲击;对于依靠市场选择、技术力量尚未达到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国家应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使 企业 在市场 规律 下充分竞争,优胜劣汰。通过外商直接投资方式满足国内需求的同时,加大反倾销调查力度,促使外企由商品进入转为投资进入,最终达到扩大引资目的;而对于淘汰落后的产业尤其是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行业,应实施禁止外资进入政策,同时,放宽外国产品进入的反倾销执行标准。   (二)强化并扩大主管反倾销机构,配置高素质专业人才。中国主管反倾销的机构规模较小,相关人员素质较低,而加入WTO后,反倾销案件数量日趋增多, 内容 日趋复杂,矛盾突

18、出,因而应强化并扩大中国主管反倾销的机构,配备并培训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增强其办案能力。国内相关高等院校应开设专门的反倾销 法律 、经济课程,并从各级经贸机构、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中选派一批优秀人员 学习 反倾销的专门知识,有条件可多派人员出国深造学习外国反倾销法籍和反倾销事务,以提高我国反倾销水平和效率。2005年11月,浙江省首次在浙江工商大学开办了为期3个月的反倾销法律人才培训班,建立本省业务精通,能跨语言、跨文化交流的涉外法律人才队伍。这是很好的开端,应及早在全国展开,以尽早建立并壮大中国自己的反倾销调查及诉讼的涉外高级法律人才队伍。   (三)加快培养反倾销的中介机构

19、加强联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商会的作用。应建立以企业和行业协会作为反倾销应诉主体的应诉机制,组织包括行业协会、 会计 师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内的社会力量,形成企业反倾销应诉方面的合力。各行业协会建立应诉指导机构,及时收集信息,掌握动态,直到企业了解反倾销调查的法律规范,提供咨询服务;应尽可能快地调整行业协会的定位,改革行业协会的职能,以便今后具体承担指导、组织提起反倾销调查的企业,有理、有节地指控或策略地撤诉,并尽可能地提供人力、财力、技术上的支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出口市场秩序,培养品牌,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功能,协调本行业产品的出口价格,防止恶性竞争,以预防倾销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中国反倾销立法对调查期限的规定。为避免延缓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反倾销期限的规定宜短不宜长,尤其是申请后立案的期限要限定在一个较短时间内,以防止企业因消极等待而丧失主动性和积极性。另外,除了规定反倾销调查的终裁期限外,对申请人申请后商务部做出初裁的期限也要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我国的反倾销案件一般由国内生产者提起,其中,大部分生产者是已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并且其大都是经过了一段时间的调查取证后才提起反倾销申诉,如果相关机构的收案审查时间过长,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损害程度的加剧将明显不利于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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