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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京中医药大学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doc

1、 论南京中医药大学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13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附件: 南京中医药大学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南京中医药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二章 招投标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 (一)凡使用学校资金(各级财政下拨经费、科研经费、组织和个人捐款、政府贷款等)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或批量采购价值在二万元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图书、软件等; (二)凡使用学校资金和

2、单位自筹资金,总价在五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装饰、园林绿化、网络等工程; (三)教材供应、保险、物业管理、营业场所承包、门面房出租、仪器设备定点维修单位的确定等。 若仪器设备采购或批量采购价值在十万元以上时须报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预算在一百万以上的基建、修缮或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估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基建物资、设备的采购必须由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三章 自主招投标方式 第四条 招投标办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自主招标方式,主要有: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投标办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投标办以招标邀请书的

3、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三)可竞争性谈判(邀请议标),是指招投标办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中确定不少于两家单位就招标项目进行谈判的招标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招投标办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单位,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第五条 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办法,在特殊情况下,因采购项目的专业性、特殊性、工程项目的时间性等原因,无法实施公开招标的,经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批准,招投标办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的方式;若招标项目在二次公告后依然不满足公

4、开招标的要求,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行。招标办应将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的文件备案,并在招投标情况登记表中附上情况说明。 第六条 项目经招标后六个月内发生同样项目招标且总价不超过上次中标金额的,若期间市场价格无明显波动,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采用续标的方式,由项目单位向招投标办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与中标单位洽谈,参照上一次招标情况签定补充合同。 第四章 投标单位 第七条 凡是符合学校招标要求的法人单位,经过有效资质验证审核合格,均能够参加投标。 第八条 投标单位接受学校招投标办资格初审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投

5、标单位主要简历和企业业绩;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提供相应证件; (五)招标办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投的项目,投标单位一般不得少于3家(使用单位可推荐,但不得超过入围单位总数的一半)。投标单位或有效投标单位不足3家的应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五章 招投标 第九条 招投标基本程序 (一)学校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向招投标办提出招投标项目申请;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项目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招投标办指导并审核确认招标文件; (四)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投标单位; (五)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技术资料等; (六

6、)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若项目需要); (七)召开招投标预备会,组织答疑; (八)接受并递送投标文件; (九)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十)组织评标,选定中标单位,公示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项目主管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条 学校各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在招投标15天前向招投标办提交招标申请书,招投标办在自递交申请书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招投标项目、招投标内容、技术资料(物资仪器设备需提供详细技术参数及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等级、项目拟完成

7、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内容: 1、 招投标须知; 2、 主要合同条款; 3、 投标文件参考格式; 4、物资(工程量、仪器设备、教材、图书等)清单; 5、 项目技术资料; 6、 资质及其它要求。 (二)招标文件编制原则: 1、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人投标价格应依据物资(工程量、仪器设备、教材、图书等)清单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自主报价,标明投标人在投标书报价栏目中须报分部分项价格和最终总价; 2、质量标准必须要求达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品标准; 3、履约时间应按学校实际情况确定。要明确不能按合同到货验收或竣工时存在损失和赔偿的计算方法; 4

8、明确结算方式; 5、明确预付价款控制在价款总额的30%以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验收合格后再付一定比例的价款,并要留足尾款。特殊情况须征得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同意; 6、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以保证投标人对投标活动负责。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内容 1、投标书; 2、投标书附录; 3、投标保证金;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的报价表和工程预算书(指基建修缮、等工程); 6、组织设计或方案; 7、辅助资料表(指基建、维修工程中的赶工费、优质优价、措施费等); 8、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协议条款内容

9、的确认和响应; 9、投标承诺。 (二)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1、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前要认真阅读投标须知、招标文件; 2、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或不清楚之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或在投标预备会上予以解答; 3、投标单位应依据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设计或方案; 4、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价格、计算规则与报价方式,结合企业能力投标报价,并明确其中的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 5、投标文件应一套正本三套副本,一并提交给招标人,正本与副本如有不同之处,以正本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投标单位应将投

10、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 2、外层包封应写明项目名称、招投标编号、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和投标单位公章,注明开标前不得开封,包封的粘缝全都用封签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名章。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一)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交至招投标办统一封存。接收时应由招投标办、投标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规定密封和标志,做好接收时间记录,并请递交人签字。如果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志或投标文件在招投标会议正式开标前提前开封的,将作为废标处理,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至规定投标截止日期以前,投

11、标人能够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所递交修改后的投标书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和标志。 (三)如果属于大宗物资、材料采购招投标,应将材料样品随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第十五条 开标 (一)开标原则 1、开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由招投标办组织; 2、开标会议由领导小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主持; 3、开标会议在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 4、唱标应按签到或抽签顺序进行(若需投标人到场)。 (二)开标会议程序 1、投标人签到(若需投标人到场); 2、招投标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3、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宣布会议纪律; 4、宣读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

12、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6、宣布监标唱标、记录人员名单; 7、宣读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8、由监察部门当众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宣读核查结果; 9、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10、宣读投标文件(按签到或抽签顺序),公开唱标; 11、进入评标阶段,决定中标单位; 12、宣布评标结果和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 (一)投标人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若需投标人到场); (二)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按规定密封、标志; (三)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四)未按

13、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五)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 评标定标 (一)评标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用户单位代表及行业内专家组成。评标小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适当增加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以上的奇数。其中行业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一,专家的选取由校监察处在专家库中抽取产生。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投标办提出建议名单,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

14、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招投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小组对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合理性提出质疑,经合议,可临时中止或暂缓招投标活动,待核实后,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是否继续或重新组织招投标。 (二)评标定标程序 1、由招投标办组织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确定为有效投标的投标书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标; 2、由评委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质量、方案、服务承诺、企业实力、信誉、业绩等方面进行评议并评分或无记名投票; 3、由招投标办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核,经过评分或无记名投票排序的方式,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属于大宗物资、材

15、料采购招投标的,封存中标单位样品。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宣布招投标无效 1、所有投标单位或绝大多数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 2、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标价允许的浮动范围,或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3、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以她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雷同或陪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严重影响本次招投标公正性的行为,该投标单位的投标作废标处理,而且今后不准其参加我校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中标 (一)中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

16、要求,而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公示3工作日内无异议。 (二)中标单位确认后,由招标办填写招投标记录,经评标小组签字确认后备案。 (三)中标通知书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同意后发出。中标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转包或以附属单位代替,如中标单位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则按排序由备选投标单位代替,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若投标人在中标公示期间对招标项目提出书面形式疑议时,招投标办应对项目招标过程情况向校监察处说明,由校监察处根据调查结果向质疑投标人反馈。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 (一)招标办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个工作日内,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起草

17、书面合同,经审核后,加盖校合同专用公章。 (二)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项目结算方式,原则上不付预付款。因特殊需要支付预付款的,则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标的总额的30%以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合同变更 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因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价款有变化时,增减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如超过10%时,项目单位须书面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说明具体情况,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或按程序重新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当事人的处罚、处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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