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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

1、 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发〔200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30日市七届人民政府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推进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指导、监督和检查力度,为保障城市市容整洁干净、美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发挥应有的作用。

2、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保障城市市容整洁干净,净化、美化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

3、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公安、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市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区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六条 需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受纳前向市城管部门提交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及计算受纳容量的有效图纸资料,签订受纳协议,由市城管部门统一安排受纳

4、其受纳场地应有道路和排水、机械、照明等设施,对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碾压。 第七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城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㈠具备法人资格; ㈡拥有10辆以上统一车身颜色、车况良好的密闭运输车辆、1套以上冲洗轮胎的机械设备,车辆证照齐全; ㈢有能够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和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㈣有健全的经营、安全、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市城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市城管

5、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㈠书面申请书; ㈡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以及工程图纸,房屋拆迁许可证; ㈢与具备运输建筑垃圾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㈣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包括建筑垃圾种类、数量、消纳、处理方式和处理地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因建设(含装饰装修房屋,下同)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到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并交纳建筑垃圾清运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市城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核准手续

6、与市城管部门签订《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环卫保洁协议》,约定堆放地点名称、垃圾种类、运输时间与路线、处置建筑垃圾的企业名称等。并委托具备运输建筑垃圾资质的单位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除前款规定之外,在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应当直接与市城管部门签订《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环卫保洁协议》,由市城管部门组织具备建筑垃圾资质的单位有偿清运。 第十一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按照市城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密闭化运行,全部堆放在指定的场所,务必做到净车上路,不满溢、不撒漏。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清运时间内,应当

7、自行或采取其他方式做好车辆沿途运行线路的污染清理、保洁工作。 第十二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市城管部门规定的限定载重吨位要求。城市道路具体限定载重吨位标准由市城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公布。 第十四条 市区内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设置不低于2米高的围墙(或挡板),将机具、建材等置放场内,实行封闭式作业; ㈡根据场地实际硬化出入道路,并且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和必要的

8、照明设施;施工作业期间;应当在路口安排保洁人员冲洗出入车辆的车轮、车身,确保净车出场,防止污染街道; ㈢系拆除建筑物的,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置放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扩散污染; ㈣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 ㈤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7日内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 严禁向建筑垃圾受纳场混入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等废弃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㈠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个人处20

9、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 ㈡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㈢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㈣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㈤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㈥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0、 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㈧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㈨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㈩临街工地不设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按前款规定进行罚款时,应当执行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划定标准。 第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实行价格垄断或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2006年1月17日印发的《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余府发〔2006〕2号)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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