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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构建示范诉讼的必要性及可行性.doc

1、试析我国构建示范诉讼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作者:高雅琳 编辑:studa1211   论文摘要 本文对示范诉讼的内涵、特征、价值等基本理论进行了介绍,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探讨了在中国构建示范诉讼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论文关键词 示范诉讼 群体性纠纷 代表人诉讼 诉讼经济   一、示范诉讼概述   (一)示范诉讼的内涵   示范诉讼是指法院从存在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且事实与证据相同、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亦相同的数个案件中选出一个案件,经全体当事人同意,作出相当于合并审理的裁定,对该案件首先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全体当

2、事人均受该裁决约束的诉讼制度。”   (二)示范诉讼的特征   1.采用个案审理的方式   示范诉讼的特殊之处体现在其采用常用的一对一诉讼模式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共通性事实和法律问题,很好的避免了对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事实性问题的重复审理,既节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提高了诉讼的效率。   2.示范案件的典型性及代表性   在示范诉讼中,案件的个性问题通过个案审理解决,所有案件均具有的共同争议,通过对典型性及代表性的示范案件的审理进行解决,实现了司法的统一与诉讼经济。   3.示范诉讼进行的程序性   示范诉讼的程序可概括为两步:第一步,审理示范案件,其他的案件暂

3、时停止进行;第二步,示范案件审理完结,若原告胜诉,被告与其他原告间无需就自己的责任进行争辩,其应按裁判结果对其他原告应进行相应的赔偿。若原告败诉,判决生效后,其他原告就无权向被告提出索赔请求。   4.示范裁判效力上的扩张性   在法院示范案件进行审理期间,其他案件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如果示范案件审理后胜诉,对其他诉讼原告诉请的审理将产生积极效应——被告不得在后诉中作出相反陈述,但其在前诉中未作出有利陈述由正当理由支持的除外。如果示范案件审理后败诉,对于后续诉讼原告在心理上起到了极大预警作用,有助于他们作出是否起诉的正确判断。   二、示范诉讼制度的价值   (一)促进民众接近正

4、义   示范诉讼中,诉讼当事人以费用分摊的形式承担诉讼成本,且当事人均可适用示范判决的结果,实现了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使民众真正体会到正义的存在。   (二)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示范诉讼以审理个案的程序解决具有共同争点的多个诉讼请求,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完美结合,应当说,群体性纷规模越大,示范诉讼实现诉讼经济的优势更能得到发挥。   (三)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示范诉讼有助于避免同类纷争在法院有着截然不同的审理结果,从而有利于实现司法的统一、维护司法的权威。   (四)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   在我国司法政策中,以社会稳定作为群体诉讼处理

5、的基本原则和尺度已经取得了法院的普遍认同。示范诉讼的个案先行审理机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正在发生中的群体纠纷和解,使尚未走上诉讼途径的群体纠纷自然消灭,既缓解了法院的案件压力,又避免了事件升级,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三、我国构建示范诉讼的必要性   (一)群体性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的现实需求   当下中国,由同一起或同一类事件引起涉及大批人利益的群体性纠纷多发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问题。法谚有云:“有救济才有权利”,出于保护民众权益以及维护良好秩序的需要,我国处理群体纠纷的方式亦需要实现多元化。联系我国现状,代表人诉讼是解决群体纠纷的法定方式,但是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不仅达不到群

6、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要求,而且造成了民众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地保护。利用我国现有的基础构建示范诉讼制度,为群体性纠纷的当事人提供更多的程序选择,是实现群体性纠纷多元化解决的有效方式之一。   (二)示范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代表人诉讼的弊端   示范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代表人诉讼的弊端,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示范诉讼的突出特征在于从众多同类案件中剥离出典型的个案,回归到传统的一对一诉讼模式审理中,由此诉讼结果作为同类案件的示范。这就使得示范诉讼在程序启动上较代表人诉讼更为容易,仅对少数个案的示范审理,也可使得程序因规模获得轻减而大大提高效率。另外,由于示范诉讼在

7、程序规则上与传统诉讼模式差异不大,使其更方便操作,易于为法院接受。   其次,示范诉讼较好地解决了“代表人难产”这一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代表人诉讼需要选出2-5名代表人。一般来说,人数确定的群体性纠纷人数较少而且相互熟悉,信任感相对较强,因此当事人往往能够较为顺利地选出代表人。而人数不确定的群体性纠纷因人数极多且大家互不相识,彼此之间缺乏信任以及存在利益博弈,常常会出现当事人不愿意担任代表人、难以就选举代表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现象,法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与当事人商定代表人事宜,大大影响了诉讼效率。为什么会频频出现“代表人难产”?因为代表人具有双重地位,其诉讼行为不仅代表自己,而且对其所

8、代表的其他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加之当事人如对选定的代表人有异议,则有权亲自参加诉讼,造成了代表人可有可无,代表人诉讼的价值也就无法发挥。示范诉讼中,法院兼顾大多数原告的意见以及赔偿标的的大小依职权确定的示范案件原告,具有充分的典型性与代表性,并且赋予非示范案件当事人以听审权、异议权保障其权益,避免了因当事人之间的不信任造成“代表人难产”的弊端。   再次,我国代表人诉讼存在的又一不足之处就是未参加诉讼的受害人可在他人胜诉后通过一纸裁定适用生效判决,促使许多受害当事人产生了“搭便车”的心态,不愿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究其原因,主要是群体性诉讼中多数人一方在败诉时需要负担所有诉讼成本,即便是胜诉,

9、也不代表不需承担任何费用,按照现行规定,聘请律师、调查取证等产生的费用是无权向对方主张。诉讼费用既是诉讼成本又是潜在的诉讼风险承载体,受害人会尽可能地避免承担,谁行使权利谁负担费用是公平原则的必然要求,“搭便车”行为实际上是对公平原则的损害。示范诉讼当中,诉讼费用的规定则更为合理,其规定第一审诉讼费用,由全体当事人按其占案件标的的比例共担。抗告费用由抗告人和参加抗告人分担,并且关于证人、鉴定人费用预纳的规定,在示范诉讼中亦不适用,这些做法不仅增加了示范诉讼的吸引力,而且还减少了受害人的诉讼风险。   三、我国构建示范诉讼的可行性   (一)司法实践中法院已开始探索适用类似示范诉讼的

10、审判方式   尽管我国缺乏示范性诉讼相关法律规定,但法院在处理群体纠纷的实践中,已经摸索出一套类似国外示范诉讼的做法。此种纠纷处理模式在环境纠纷、拆迁纠纷、劳动争议、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争议等群体性纠纷中得到了较大的推广。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通常做法是,法院会选取具有较高典型性和代表性的个案率先进行开庭审理,具有类似情况的潜在诉讼当事人或者已经起诉的类似案件当事人都会到庭旁听庭审,在他们对案件胜负已经有相当预期的情况下,通过法官的协调(包括在一定程度上对案件法律观点的释明),案件的大多数当事人会选择与对方达成和解或调解。   (二)我国具有接纳并更好发挥示范诉讼价值的条件  

11、 任何制度的构建,都需要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做支撑,否则无异于“平地起高楼”,示范诉讼在我国的构建亦是如此,需要一定的配套条件为其打好“地基”,方才能站得稳、站得久。具体来说,我国具有接纳并更好发挥施示范诉讼制度价值的现实条件体现在:   1.原则性与灵活性兼具的管辖制度有利于示范诉讼的运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原则性与灵活性兼具的立法要求以及一些案件的特殊性,又分别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其中《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群体性纠纷在人数上具有

12、众多性的特点,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和集合性,并且往往带有一定的政治性,一旦其负面效应波及开来,影响重大,严重的甚至会导致社会秩序和正常社会关系的大面积失衡和倾斜,后果相当严重。从立法上看其符合“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此适用示范诉讼的群体性纠纷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标准。   2.审限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有关审结期限的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促使示范诉讼的受案法

13、院及时审结民事案件,实现诉讼经济,而且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鉴于某些民事案件(例如群体性纠纷)的复杂性,在法定的期限内审结困难,《民事诉讼法》授权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的需要,可以适当延长时限,并为此规定了批准延期的权限和程序。这样既保证了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民事案件,同时又使《民事诉讼法》对结案期限的规定符合客观实际,尤其是审理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的群体性纠纷。   3.一定程度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有助于避免示范诉讼“马拉松”现象   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融合以及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体性理念的不断深化,我国民事诉讼发展成了带有当事人主义色彩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得到彰显的同时

14、法院享有依职权调查证据、进行财产保全、决定合并审理等权限,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又赋予了法官管理案件的权限,有助于保证审判效率。示范诉讼在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同时,有可能导致其他诉讼请求的迟延,包括对群体成员的单独赔偿,出现“诉讼马拉松现象”。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当示范原告的利益和群体的利益相冲突时,示范原告不得不扮演双重角色。示范原告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同被告和解终结示范诉讼,或于事实上作出妥协,使得程序反复。尽管法院仍可以另行确定示范诉讼,但示范诉讼效率功能的发挥,则会大打折扣。此时在我国一定程度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发挥积极地引导与管理诉讼的作用,有益于克服上述弊端。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Z】2004年8月26日.   [2]周静.大学生自我教育的内容与方法解析[J].党史文苑,2010,(04).   [3]王成,朱伦,孙裔德.大学生自我教育的现实意义及能力培养策略[J].教育探索   参考文献:   [4]胡德海. 教育理念的沉思与言说[M].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1998.   [5]胡德海.教育学原理[M]. 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1998.   [6]叶澜.教育概论[M].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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