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一、 麻醉与镇痛病人的分类 参照美国麻醉医师协会(ASA)病情分级标准:IV 级 ASA 分级标准:第一级:病人心、肺、肝、肾、脑、内分泌等重要器官无器质性病变;第二级:有轻度系统性疾病,但处于功用代偿阶段;第三级:有明显系统性疾病,功用处于早期失代偿阶段;第四级:有严重系统性疾病,功用处于失代偿阶段;第五级:无论手术与否,均难以挽救病人的生命。 二、麻醉医师级别依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规范麻醉医师的级别。所有麻醉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一级: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ASA分级1级的神经阻滞、低位椎管内麻醉。二
2、级:主治医师。能独立从事ASA分级1-2级的神经阻滞、椎管内麻醉、一般全身麻醉,可独立值班。三级:主治医师3年以上。能独立从事神经阻滞、椎管内麻醉、一般全身麻醉,可负责年轻医师的带教工作,独立值班,并担任麻醉巡回医师。三、 麻醉医师职业能力评价与再授权制度 (一) 麻醉医师执业能力评价与再授权小组每年至少一次对科室各级麻醉医师进行职业能力评价与再授权。(二)评价标准 1 对本级别麻醉种类完成80%者,视为手术能力评价合格,可授予同级别手术权限; 2 预申请高一级别麻醉权限的医师,除达到本级别麻醉种类完成80%以外,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受聘卫生技术资格。(2) 在参与高一级别麻醉中,依次从辅麻到主麻做起,分别完成该级别麻醉3例者。(3) 承担本级别麻醉时间满两年。(4) 承担本级别麻醉期间无医疗过错或事故主要责任。 3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或降低其麻醉操作权限:(1)达不到操作许可必需条件的。(2)对操作者的实际完成质量评价后,经过证明其操作并发症的发生率超过操作标准规定的范围者。(3)在操作过程中明显或屡次违反操作规程。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