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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生活服务业热点问题解答.doc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生活服务业热点问题解答 1.什么是生活服务?生活服务业的范围有哪些? 答: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生活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什么是文化体育服务? 答: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举办宗教活动、举办科技活动、举

2、办文化活动。 (2)体育服务,是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3.什么是教育医疗服务? 答: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

3、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4.什么是旅游娱乐服务? 答: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等。 5.什么是餐饮住宿服务?

4、 答:.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6.什么是居民日常服务? 答: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物业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7.什么是其他生活服务? 答: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

5、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的服务。 8.生活服务业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生活服务,征收率为3%。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9. 生活服务业销售额的确定,有哪些特殊事项规定?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业中的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

6、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0.纳税人发生的娱乐服务支出是否可以抵扣? 答:不可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 生活服务业有哪些免征增值税项目?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4)

7、婚姻介绍服务;(5)殡葬服务;(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10)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11)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14)2017年1

8、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15)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16)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17)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1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19)随军家属就业;(2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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